民办非企业单位(幼儿园)章程 - 北仑教科网
宁波市北仑区小港红苗幼儿园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单位名称:宁波市北仑区小港红苗幼儿园
地 址:宁波市北仑区小港红联兴浦街17号104室
第二条 单位性质:个人,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的社会组织。
办学宗旨:全面贯彻《幼儿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第三条
儿园指导纲要》,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促进幼儿体、智、德、美诸方面和谐发展,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具有敬业、精业、健康、团结奋进的精神。
幼儿园一切为了孩子……,爱心献幼儿,放心给家长,恒心钻教研,全心创事业为宗旨,积极维护幼儿园和全体师生和合法权益。
第四条 办学规模:具备
幼儿园所具的办学条件,招收符合教育局所规定的招生人数40名,办学层次:学前教育,办学形式:全日制教育。
第五条 幼儿园资产壹拾万元整,举办者投入。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幼儿园招收3周岁以上6周岁以下学前儿童进行学前教育,经区教育局审批机关批准,并领取了民办幼儿园办学许可证。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幼儿园依法设立董事会,首届董事长由举办者担任。以后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方可通过。
董事会的人员由董事长、副董事长、理事组成,董事的任期一般为三年。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幼儿园发展规划,批准幼儿园年度工作计划;
二、聘任、解聘园长、教师;
三、修改幼儿园章程和制定幼儿园规章
;
四、筹集办园经费,审核幼儿园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幼儿园分立、合并、举办者变更、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以上各项应当经2/3以上董事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八条 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替行使职权。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机关备案。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在决策有效人员的表决中,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董事长有权作最后决定。
第九条 召开董事会议。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人员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或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须载明授权的范围。
第十条 董事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会议
,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议记录由董事长指定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一条 幼儿园设园长,其人选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园长对董事会负责,负责幼儿园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幼儿园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幼儿园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幼儿园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根据幼儿园规章制度聘任和解聘幼儿园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
提出及负责幼儿园日常管理工作;
六、幼儿园董事会和章程授予的其他授权,但不得变更董事会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十二 条园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园长指定的教师代其行使工作。
第四章 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 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可由董事长或园长担任。
首届由倪燕丰担任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其人选由董事会确定。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或者幼儿园章程规定,对外代表幼儿园行使职权。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四条 幼儿园经费来源:举办者个人出资。
第十五条 幼儿园一经批准成立,举办者投入幼儿园的资产为幼儿园法人资产,在幼儿园存续期间,由幼儿园依法管理和使用,不得抽逃出资款,也不得侵占和私分。
第十六条 幼儿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议资料合法、真实、完整。财务会议制度中要载明经费支出范围、项目和基本比例,教职工福利待遇基本标准,经费支出的审批和支付程序,以及财务监督制度等内容。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十七条 幼儿园更换举办者、法定代表人、园长前,必须向审批机关、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由会议师事务所提供的财务审计
。
第十八条 幼儿园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2/3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九条 幼儿园修改的章程,须在董事会通过后15日内,报幼儿园审批机关备案,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布,并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名称、层次、类别变更,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二十条 幼儿园章程规定以下情况终止办学:
一、举办者不办;
二、举办者资金收支失衡,资不抵债;
三、突发事件无法办学。
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要求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幼儿园董事
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幼儿园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幼儿园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幼儿园举办者发生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幼儿园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二条 在幼儿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幼儿园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园幼儿;应当进行财务清算(幼儿园自己要求终止的,由幼儿园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园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幼儿园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幼儿园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及通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予以公告即可终止。
第二十五条 幼儿园终止后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剩余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幼儿园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在审批机关和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4年11月28日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审批机关、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向社会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