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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区天通苑3—6岁学前课程——瑞思学科英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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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区天通苑3—6岁学前课程——瑞思学科英语 第三章 中央银行制度类型与组织结构 一、中央银行制度的基本类型 1、按机构设置分 (一)单一型 1、含义 单一中央银行制(又称“一元中央银行制”),是指一国设立一家中央银行作为政府的金融管理机构,执行中央银行的全部职能的一种中央银行制度。 2、特点 权力集中,职能完善,有较多的分支机构,货币政策传导较为迅速。 (二)复合型 1、含义 复合中央银行制(又称“二元中央银行制”),是指在全国设立一级的中央银行机构和相对独立的地方一级的中央银行机构,按规定分别行使金融管理全,中央级与地...
昌平区天通苑3—6岁学前课程——瑞思学科英语
第三章 中央银行制度类型与组织结构 一、中央银行制度的基本类型 1、按机构设置分 (一)单一型 1、含义 单一中央银行制(又称“一元中央银行制”),是指一国设立一家中央银行作为政府的金融管理机构,执行中央银行的全部职能的一种中央银行制度。 2、特点 权力集中,职能完善,有较多的分支机构,货币政策传导较为迅速。 (二)复合型 1、含义 复合中央银行制(又称“二元中央银行制”),是指在全国设立一级的中央银行机构和相对独立的地方一级的中央银行机构,按规定分别行使金融管理全,中央级与地方级的中央银行机构共同构成一个体系的中央银行制。 2、特点 权力和职能相对分散,分支机构较少。 通常实行联邦制的国家较多地采用这种形式。 (三)准中央银行型 1、含义 准中央银行制(又称“类似中央银行制”),是指在一个国家或地区没有设立通常意义上的真正专业化的、职能完善的中央银行,而是由政府制定或授权几个机构或商业银行履行有限的中央银行职能。 2、特点 一般只具备发行货币、为政府服务、提供最后贷款援助和资金清算等中央银行的部分职能。 实行准中央银行制的典型国家和地区是新加坡和香港。 (四)跨国型 1、含义 跨国中央银行制是指几个主权独立的国家共同组成一个中央银行,由这一共同的中央银行来行使中央银行的部分职能的中央银行制度。 2、特点 主要职能是:发行货币,为成员国政府服务,执行共同的货币政策及其有关成员国政府一致决定的事项。其最大特点是:跨国行使中央银行职能。此外,跨国中央银行往往与货币联盟联系,在此基础上形成跨国中央银行制度。 实行跨国中央银行制度的典型代表是西非货币联盟、中非货币联盟和东加勒比海货币管理局等。 资料1:欧洲中央银行体系简介 1950年欧洲支付同盟成立,这是欧洲货币一体化的开端。1957年欧洲经济共同体成立以后,在经济一体化方面取得了相当大的进展。随着欧共体工业品和农产品共同市场的巩固和发展,劳动力和资本的自由流动自然成为一体化的下一个目标。这不仅需要各国在经济政策上协调一致,而且还依赖于货币一体化的进程。 历史回顾 另外,在70年代石油价格猛涨,欧共体各国国际收支普遍困难,在国际金融形势动荡不安的情况下,各国也需要结成一个区域性货币集团来互相提供资金支持以渡过难关,并联合抵御美元汇率和利率的波动对各国经济的冲击,并加强在国际金融领域与美国分庭抗礼的地位。 历史回顾 在这些背景下,1979年欧洲货币体系协议正式实施。欧洲货币体系是个很复杂的机制,但其主要内容不外乎三个方面:继续实行过去的联合浮动汇率制;继续运用“欧洲货币合作基金”,并将其发展为“欧洲货币基金”;建立欧洲货币单位。 历史回顾 1989年,一个由欧洲委员会主席雅克•戴乐斯领导的特别小组建议分三阶段来实现欧盟国家完全放弃货币自主性的目标,这个目标是成立欧洲经济与货币联盟。在这个联盟,一个单一的货币取代原来各国的货币,由所有代表欧盟国家的唯一的中央银行来管理。 加入准则: •申请国预算赤字必须小于GDP的3%; •其国债占GDP的比率必须小于60%; •其通货膨胀率不高于最低三个通货膨胀国家平均数以上1.5个百分点; •其长期利率,与稳定价格成绩最好的三个国家的利率相比,不得超过后者利率的两个百分点; •至少在两年中,其通货必须未曾贬值。 1、欧洲中央银行体系的组织结构 属于单一型、二元式中央银行制度,它由两个层次组成,第一层是欧洲中央银行(ECB),它是决策机构,是ESCB的中心;第二层是各国中央银行(NCBS),它们是执行机构。 对于未加入欧元区的欧盟国家而言,其中央银行仍是ESCB的成员,但它们并不参与欧元区货币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而是拥有各自独立的货币政策。 1、欧洲中央银行体系的组织结构 ECB的主要决策机构有管理理事会、执行董事会、和普通理事会。其中,普通理事会是考虑到4个未加入欧元区的欧盟国家的货币政策协商问而设立的一个补充性质的决策机构。 应该说,ESCB的建立是国际金融史上一次前所未有的创新,ECB也是历史上第一个超国家的超级中央银行。 2、ESCB的任务 确定和实施欧盟统一的货币政策; 经营各项外汇业务; 持有和管理成员国官方外汇储备; 促进结算系统顺利进行; 发行欧元纸币和硬币、金融机构监管、提供顾问咨询和信息统计等。 3、ESCB的货币政策目标 《马约》第105条明确规定:ESCB的首要目标是保证物价稳定,在此前提下,ESCB应支持欧盟的总体经济政策。 由于在货币政策的实施和政策效果的实现之间存在着一定的时滞,因此,为了更好地实现货币政策操作的效果,有必要确立一个中介目标(M3)。 4、ESCB的货币政策工具 公开市场操作 四种方式:短期融资操作、长期融资操作、微调性操作、结构性操作; 五种金融工具:回购性交易、直接性交易、发行债券、外币掉期、吸收定期存款。 •存贷款便利 •最低存款准备金要求 5、ESCB的独立性 《马斯特里赫特条约》(以下简称马约)第107条及附件第7条明确指出:欧洲中央银行、欧洲货币联盟内的所有成员国中央银行及其决策机构的成员不得向任何欧共体机构、组织、成员国政府以及其他机构寻求或接受指令。 禁止为各国财政赤字融资。 业务上的独立性。 5、ESCB的独立性 《马约》第108条要求成员国从国内立法上保证其本国中央银行的独立性:各成员国要保证至迟在ESCB建立之日,使本国的立法,包括本国中央银行章程,与本条约及《欧洲中央银行体系章程》不相冲突。 人事任免的独立性。 ESCB自身财政收支的独立性。 6、ESCB对欧元区经济、国际金融市场以及国际银行业的影响 通过TARGET系统进行单一货币的全额实时清算,跨境支付等同于国内支付,大大提高了清算效率。 单一货币使汇率风险消失,交易成本下降,买卖差价缩小,市场容量扩大,使社会资源能更有效地在整个欧盟内配置。 有利于为各国创造更良好的宏观经济环境,从而刺激贸易和投资。 7、ESCB的内在缺陷 ESCB的货币政策无法保证欧元内外价值的稳定 各国中央银行对统一货币政策的分散执行不能保证货币政策的有效性 实际运作中的ESCB并不像马约所规定的那样有高度独立性 ESCB的政策透明度不高 2、按其资本构成分 (一)国有资本中央银行 国有资本中央银行是指资本完全为国家所有的中央银行。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中央银行属于国有中央银行。国有资本中央银行有:英格兰银行、法兰西银行、德意志联邦银行、中国人民银行等。 (二)股份制的中央银行 股份制的中央银行是指资本由政府和私人混合持有的中央银行。 股份制中央银行的资本中,国有股份至少50%,而私人(政府以外的法人,而非个人)股份在50%以下。 股份制的中央银行有:日本银行(政府持有55%股份,私人持有45%股份)、墨西哥银行(政府持有53%股份,私人持有47%股份)、巴基斯坦中央银行、厄瓜多尔、比利时、委内瑞拉三国的中央银行(政府和私人各持50%股份)。 (三)私有资本中央银行 私有资本中央银行是指资本完全为私人所有的中央银行。 私有资本中央银行最典型的代表是美国联邦储备体系和意大利中央银行。 (四)无资本的中央银行 无资本的中央银行是指在中央银行建立之初,根本没有资本,而由国家授权执行中央银行的职能的中央银行。 无资本的中央银行目前世界上仅韩国的中央银行一家。 二、 中央银行制度的组织结构 一、中央银行的组织结构 (一)内部职能机构的设置 (二)权力分配结构 1、三权合一 2、三权分由不同机构行使 三、中央银行的机构设置 一)中央银行的部门设置 (一)中央银行具体职能部门设置 1、行政管理部门——是中央银行运转的综合性业务部门,负责日常的行政管理、秘书、人事、后勤等方面的工作。 2、业务操作部门——是中央银行执行货币政策及进行有关业务活动的而设的部门。 3、金融监管部门——是中央银行贯彻执行金融政策,监督金融政策实施以及对全国金融业进行有效监督管理的部门。 4、调研分析部门——是中央银行的情报、参谋顾问部门,主要负责有关经济金融资料和情报的收集、整理、统计、分析,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研究,从而就金融政策向决策部门提出建议。 二)中央银行最高权力机构的设置 (一)两权合一的中央银行 两权合一的中央银行是指最高决策权和执行权集中于一个机构的中央银行,其最高权力机构往往是理事会或董事会。 属于这种结构的中央银行有:英格兰银行、美国联邦储备体系、中国人民银行等。 英格兰银行的组织结构与权限 美国联邦储备体系的组织结构与权限 (二)两权分立的中央银行 两权分立的中央银行是指最高决策权和执行权分别为金融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分别行使权利。 属于这种结构的中央银行有:日本银行、德意志联邦银行等。 日本银行 日本银行的最高决策权和执行权分别由日本银行政策委员会和日本银行政策委员会行使。 1)最高决策机构——日本银行政策委员会 根据1997年4月17日通过的《日本银行法》修正案,日本银行政策委员会是货币及金融调节的最高决策机构,具体负责官定利率和存款准备率的决定或变更,其它有关调节货币及金融的方针的决定或变更,关于经济及金融形势的基本见解的决定或变更。 日本银行政策委员会由9人组成,除日本银行的总裁1人、副总裁2人外,还包括审议委员6人。审议委员由政府和日本银行以外的富有经验的有识之士组成。 2)最高执行机构——日本银行理事会 日本银行理事会由总裁、副总裁和17名理事组成,负责日本银行的日常工作。总裁代表日本银行按照政策委员会决定的政策执行一般任务,副总裁和理事辅助总裁工作。总裁、副总裁任期4年,由大藏(日本的财政部)大臣任命。另设监事5人,由内阁任命,任期4年,负责检查日本银行的业务。 日本银行的组织结构和权限 德意志联邦银行 德意志联邦银行最高决策权和执行权分别由中央银行理事会、执行理事会和州中央银行管理委员会行使。 1)最高决策机构——中央银行理事会 中央银行理事会负责确定联邦银行的货币政策,制定业务活动和实施管理的方针并且划分《联邦银行法》尚未裁定的其它管理机构的职责. 中央银行理事会由联邦银行行长、副行长、执行理事会及其他成员以及州中央银行行长组成。 中央银行理事会通常每两周举行一次会议,会议由行长主持,行长缺席时由副行长主持,会议的决议由简单多数通过。 2)最高执行机构——执行理事会 执行理事会负责实施中央银行理事做出的决议,领导并管理联邦银行的业务活动。 执行理事会由行长、副行长以及其他最多6各成员(目前5人)组成。 德意志联邦银行的组织结构和权限 (三)三权分立的中央银行 三权分立的中央银行是指最高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分别有三个机构行使的中央银行。 属于这种结构的中央银行有:法兰西银行、瑞士国家银行等。 法兰西银行 1)最高决策机构——法兰西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 法兰西银行货币执行委员会成立于1994年8月。此前,货币政策的决策权属于国家信贷委员会,目前,国家信贷委员会降格为财政金融方面的咨询机构。 货币政策委员会由9名成员组成,包括法兰西银行行长、2名副行长和6名行外人士。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由政府任命,其中行长和副行长任期6年,其他6名委员任期9年。 货币政策委员会仅对货币政策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其最重要的两项任务是确定官方利率和确定中央银行公开市场操作的方针。法律规定,法兰西银行货币执行委员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讨论货币政策的有关问题。 2)最高执行机构——法兰西银行理事会 理事会由总裁、副总裁和10名理事组成,其中,4名为法定理事,包括存款与信托金库董事长、法国房地产信贷银行行长、国民信贷银行行长和农业信贷银行行长,另外有1名法兰西银行职员,其余理事由农、工、商各界产生,内阁会议通过任命。 理事会负责法兰西银行具体事务: (1)审定在贴现利率、贷款利率; (2)审议分支机构的设置、撤销等事宜; (3)讨论有关钞票的制造、发行、回笼、销毁的规定; (4)研究银行准备金的运用,分红比率等。 3)监督机构——法兰西银行管理委员会 法兰西银行管理委员会由5名委员组成,法兰西银行总裁为主席,其他4名委员是国家法制委员会所属的财政委员会主任、国库局长、银行公会代表和银行工会代表各1人。法兰西银行管理委员与货币政策委员会是平行的,没有业务联系,独立行使监督权,负责监督银行各项金融法规,拥有管理、发布规定和执行纪律的权利。 瑞士国家银行 1)最高决策机构——理事会 理事会由40名理事组成,其中,15名从股东大会中推选,其余包括主席和副主席在内的25名理事由联邦政府任命。 理事会的主要任务是负责向联邦政府提出执行理事会成员和分行行长人选;审核确定业务制度和年度决算;负责货币发行,确定大额贷款额度等。 2)最高执行机构——执行理事会 执行理事会由3名成员组成,由理事会提名,联邦政府任命,任期6年。 执行理事会负责定期向银行委员会提供口头或书面报告,对国家履行自己的职责,以及对国家银行所采取的行动负全部责任。 3)监督机构——银行委员会 银行委员会由10名成员组成,作为具体监督瑞士国家银行活动的机构,银行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会议,主要预审理事会将要处理的所有事项。 1、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结构 1998年前的内部组织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的机构主要有:办公厅、政策研究室、货币政策司、信贷管理司、调查统计司、银行司、非银行司、保险管理司、农村信用合作司、条法司、货币发行司、货币金银司、会计司、国库司、稽核监督局、支付与科技司、国际金融组织司、外资金融机构管理司、外汇管理局、人事司、教育司、机关事务管理局、监察局、离退休干部局、参事室、金融研究所、研究生部、中国金融出版社、印制总公司、金币总公司、清算总中心、金融电子化公司、中国金融学院、《金融时报》社等。 其总行设在首都北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单列市设一级分行,地、市设二级分行,县或县级市设支行。 1998年后的调整 1998年之后,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总行内设13个职能司(厅),包括: 办公厅、条法司、货币政策司、银行监管一司、银行监管二司、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司、合作金融机构监管司、统计司、会计财务司、支付科技司、国际司、内审司、人事教育司。为保证中国人民银行科学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有效实行金融监管,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还设立了研究局、货币金银局、国库局、保卫局、培训中心,作为支持服务体系。 2003年后机构的调整 2003年,人行职能调整最大的变化集中表现为“一个强化、一个转换、两个增加”。 “一个强化”指强化了与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有关的职能;“一个转换”指转换了对金融业实施宏观调控和防范与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方式;“两个增加”是指增加了反洗钱和管理信贷征信业两项职能。 人行内部机构设置作了适当调整,共内设了18个司局。新设立的司局包括金融市场司、金融稳定局和征信管理局。原来的保卫局改为反洗钱局。 2、内设机构及其职能  办公厅  条法司  货币政策司  金融市场司  金融稳定局  调查统计司  会计财务司  支付结算司  科技司  货币金银局(国务院反假货币联席工作会议办公室) 办公厅 组织协调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机关日常工作,承担有关文件的起草、重要会议的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信息综合新闻发布、档案、信访、保密工作。 条法司 起草与中央银行职责有关的金融法律、法规草案;起草、审核与中央银行职责有关的金融规章;承办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有关命令和规章的解释工作;开展金融法律咨询服务、相关金融法律事务和金融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承办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对中国人民银行参加的国际金融活动提供法律意见,出具法律证明书。 货币政策司       研究、拟订货币政策中介目标并组织执行;研究提出各种货币政策工具选择建议并组织实施;研究拟订本外币利率政策、管理办法及人民币汇率政策;提出并组织实施利率调整、汇率改革方案;拟订中央银行公开市场政策和业务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承办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金融市场司       拟订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银行间外汇市场和黄金市场的管理规定;承办有关金融机构在上述市场的市场准入及退出审批工作;分析市场工具对货币政策和金融稳定的影响,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监测分析金融市场的发展,防范跨市场风险。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和产业政策,研究、拟订和实施宏观信贷指导政策。 金融稳定局       研究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协调发展问题,会同有关部门综合研究金融业改革发展规划;评估金融系统风险,研究实施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政策措施;协调风险处置中财政工具和货币工具的选择;实施对运用中央银行最终支付手段机构的复查,并参与有关机构市场退出的清算或重组等工作;负责金融控股公司和交叉性金融工具的监测;承办涉及运用中央银行最终支付手段的金融企业重组方案的论证和审查工作;管理中国人民银行与金融风险处置或金融重组有关的资产。 调查统计司       承办金融信息和有关经济信息的搜集、汇总、分析工作;制定金融业综合统计制度,协调金融业综合统计工作;负责货币供应和货币政策方面的统计并按规定对外公布;参与金融和货币统计有关的会计科目设置;搜集、整理与人民银行有贷款关系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按照规定提供金融信息咨询。 会计财务司       研究银行业会计准则和制度,协助有关部门完善商业银行和中央银行的会计制度、办法和会计科目;组织实施中国人民银行财务制度;编制并监督检查中国人民银行系统财务预决算;编制中国人民银行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等会计财务报表;承办中国人民银行系统财务、基建、固定资产和政府采购项目管理工作 支付结算司       组织中国人民银行会计核算和建设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订支付结算规则,制定支付清算、票据交换和银行帐户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研究支付结算工具创新业务;研究拟订银行卡结算业务管理规章;研究拟订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制度。 科技司       承办中国人民银行办公自动化系统、业务应用系统的规则、、建设和维护等技术服务工作;承办中国人民银行系统的科技建设和管理工作;研究拟订银行卡业务技术标准,协调银行卡联网通用工作;按照规定协调有关金融科技工作。 货币金银局 (国务院反假货币联席工作会议办公室)       拟订有关货币发行管理办法;承担人民币管理和反假货币工作;安排现钞和辅币的生产、保管、储运、更新和销毁;管理现金投放、回笼及库款安全;管理国家黄金储备。承担国务院反假货币联席工作会议的日常工作。 3、中国人民银行管理体制改革 1998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管理体制实行改革,撤销省级分行,跨行政区设置分行。 2005年8月10日,被称之为“央行二部”的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正式挂牌成立。 (1)撤销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在全国设立9个跨行政区分行,作为中国人民银行的派出机构。9个分行是: 天津分行(管辖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 沈阳分行(管辖辽宁、吉林、黑龙江) 上海分行(管辖上海、浙江、福建) 南京分行(管辖江苏、安徽) 济南分行(管辖山东、河南) 武汉分行(管辖江西、湖北、湖南) 广州分行(管辖广东、广西、海南) 成都分行(管辖四川、贵州、云南、西藏) 西安分行(管辖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 在北京、重庆分别设立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履行所在地中央银行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的职责是: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授权,对辖区内金融机构(不包括证券、保险机构,下同)的业务活动进行全面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辖区内金融违法违规案件; 管理辖区内金融监管办事处和中心支行的人事、财务工作; 管理辖区内中央银行资金、存款限备金、再贴现、利率和现金管理等有关货币信贷政策业务; 对辖区内经济金融形势和区域金融风险进行分析; 对辖区内外汇、外债和国际收支进行管理; 协调辖区内中心支行的国库经理、支付清算、现金发行和金融统计等业务。 (2)在不设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设20个金融监管办事处,作为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的派出机构。 金融监管办事处的主要职责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的授权,对所在省、自治区的金融机构实施现场检查,查处中国人民银行分行交办的金融违法、违规案件。 (3)在不设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设立20个中心支行,作为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的派出机构。 中心支行的职责是:负责汇总所在省、自治区各项经济金融统计数据;管理所在地省级发行分库业务;管理所在地国家金库省级分库业务;管理所在地电子结算分中心业务和原省级分行营业部的业务。 金融监管办事处与中心支行都是分行的派出机构,相互之间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4)深圳市、大连市、宁波市、厦门市、青岛市及原地级市(州、盟、区)分行更名为中心支行,其职责不变;县(县级市、旗)支行保持现状,职责不变。 改革评价 1、利弊 有利于增强中央银行执行货币政策的权威性,有利于增强中央银行金融监管的独立性,有利于增强金融监管的统一和效能。 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明显下降。; 不利于货币政策的执行。 2、原因分析 (1)改革内容上存在重大缺陷 大区太大; 大区并非真正的经济区划; 违背了行政机关设置的一般原则——属地原则; 监管机构设置与被监管对象分布错位; 央行机构设置与现行经济管理体制错位。 (2)忽略基本国情 党政不分; 银行产权不明晰,预算软约束。 (3)决策过程不民主、欠科学 对改革方案缺乏深入研究; (三不:不准研究、不准讨论、不准刊登相关文章) 事后文过饰非。 (一年换位子,二年换妻子,三年分房子,四年出乱子,五年散摊子) 央行二部 央行二部负责人名单: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项俊波兼任上海总部主任;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助理马德伦和上海分行行长胡平西兼任上海总部副主任。 职能定位: 总行的货币政策操作平台; 金融市场监测管理平台; 对外交往的重要窗口。 主要承担公开市场操作、金融市场监测、金融信息分析研究、金融产品研发和交易等职责。 央行二部 项俊波:央行二部的设立,“有助于扩大上海金融市场对国内金融业乃至亚太地区金融的整体影响力,从而加速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建设。” 上海财经大学现代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奚君羊教授认为,上海在很多政策性问题上缺乏话语权,对上海的金融市场操作形成了诸多制约。央行二部的设立,显示了中央对于上海建设国际金融中心的信心和支持,有利于增强金融机构落户上海的信心,更有利于使上海金融市场运作的一些要求在央行决策中得以体现,同时也利于上海尽快获得央行决策和操作的信息。 复旦大学教授华民教授质疑:在当前中国的金融大背景下,上海可以施展的舞台并不太大,而央行在沪增加的这个操作监控窗口除了增加了央行的内部交易成本之外,其所剩的恐怕也就是些许象征性意义罢了。 复旦大学金融学教授甘杏娣则认为,从短期来看,仅仅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的建立对于上海建成国际金融中心的确不能说是起到一锤定音的作用。从长远来看,上海具有国内其他城市所望尘莫及的成为国际金融中心的潜质,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的挂牌也正体现了中央对上海金融市场的关心与支持,希望对其健康运行的调控更及时更准确,肯定是有利于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 五、中央银行的独立性 (一)中央银行独立性的含义 1、弗里德曼:指与政府——司法机构关系相同的政府——央行关系 2、哈斯:表现为人事独立、信用独立和政策独立 3、费雪:目标的独立性与手段的独立性 4、凯派与古德哈特的经典定义 中央银行的独立性是指中央银行拥有不接受来自政府的指令、亦不必与政府协商,而无条件地拥有自主决定维持或变更现行货币政策的权力 5、相对独立性 独立性: (1)专业分工; (2)政府对通货膨胀存在偏好; (3)党派与政治干扰; (3)政策目标不一致。 相对性: (1)总体经济发展目标的一致性; (2)货币政策是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一部分; (3)中央银行在人事上不可能完全摆脱政府影响。 (二)强调中央银行独立性的理论依据与现实原因 1、理论依据 (1)纯粹经济学分析 A、凯恩斯:通货膨胀税 凯恩斯在1923年出版的《货币改革论》一书曾指出:“自从罗马时代发现它以来,通过货币贬值的征税权就一直与国家存在内在的联系。创造法定货币是并且一直是政府的最终保留权限”。 B、基里兰德和普雷斯科特 :时间非一致性 所谓“时间非一致性”又称“动态非一致性” 其义是指一项政策在制定的初始时期可能满足最优原则,然而在实施过程中即使没有出现新的情况,这项政策也已经不是最优的选择了,从而引发了政策调整的问题。 三个前提:(1)经济主体具有理性预期;(2)经济体系存在一个稳定的均衡产出增长率,即自然失业率不变;(3)政府当局与经济主体之间存在非合作博弈。 解决方法1:罗戈夫的“稳健的中央银行家理论” 解决方法2:沃什等人的最优合约理论 (2)政治经济学分析 理论基础是政治商业周期假说。该假说可以划分为两类,第一种是从政府谋求连任的策略性政策选择分析经济运行周期,第二种是从政党的意识形态分析经济运行周期。 政府谋求连任的策略性政策选择与经济运行周期 诺德豪斯 假定全体选民只关心失业水平和通货膨胀率,并且他们对政府支持与否也只取决于这两个因素是否满足其要求。 政府的政策选择:在选民偏好既定的情况下,政府实施的政策就是保证其能够再次当选的政策。 政党意识形态与经济运行周期 唐斯:中位选民定理 政党的意识形态对政府的政策走向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政治家们只是为了权力而寻求权力,并不是因为权力的获得能够使他们进而追求其他日标。于是他们压倒一切地关心自己中选机会的最大化,其途径就是争取使投给自己的选票数量最大化。为了做到这一点,各个政党不得不为吸引那些处于意识形态中间“波段”的中位选民而“裁减”自己的政策。 在两党制及其他一些社会政治经济条件下,这种做法将随着大选的临近而达到高潮,各政党的政策重点都集中于使中位选民的偏好得到满足。 这样,各个政党的政策就会出现趋同,从而不同政党执政并不会造成政策的根本不同。 新的政党意识形态与经济政策假说 贝克、阿菜西那和萨克斯、哈弗里莱斯基 在他们看来,不同的政党有着不同的目标或政治主张,它反映了该党所吸引的核心选民的偏好,而实现这些目标就是该政党希望获得当选的原因。这样,权力就是达到目的的手段,而不是目的本身。 这意味着,在总体上最接近于一个政党政治主张的政策就与能够最大化该党当选机会的政策之间存在着一种取台关系,从而也就暗示了选举前关于当选后政策取向的宣传中,真正可靠的是那种与该党本来的政治主张相一致的政策。因为一旦这个党派取得了大选的胜利,它注定要实施自己最中意的政策。 2、现实原因-库克曼(1995) 布雷顿森林体系和欧洲货币体系崩溃; 德国的榜样; 马约规定; 拉美国家寻求稳定机制; 转轨国家的要求 3、反对意见 (1)以维护民主政治原则为依据反对赋予中央银行以充分独立性 弗里德曼 解决方法:制定货币政策目标和说明责任 (2)以宏观经济政策协调困准为由反对赋予中央银行充分独立性 IS-LM模型 解决方法:加强中央银行和政府的沟通与合作 (3)中央银行主要官员可能进行的非正当行为 信息优势;从众;利益集团游说 解决方法:制度安排和最高分红率规定 (三)中央银行独立性的基本内容 1、目标的独立性 中央银行目标独立性的实质不是中央银行拥有选择货币政策目标的权力,而是相对于政府的财政政策目标面言,其在制定与实施货币政策时拥有自己的独立的政策目标。 2、手段独立性 判断一个中央银行是否具有充分的政策手段独立性的标准,就是看其是否拥有自主动用实现货币政策目标所必需的政策手段的权力。 3、对中央银行上述独立性程度产生直接影响的其他制度安排 例如,中央银行的人事任免制度、经费预算制度、为政府提供信用服务等。 (四)衡量中央银行独立性的5项标准 1、中央银行的隶属关系 2、不受干涉的法律保证及法律赋予其权限的大小 3、中央银行总裁、理事的任命、任期 4、政府官员是否在中央银行董事会任职 5、与财政部的关系 中央银行独立性指数 自20世纪90年代初以来,一些西方学者试图通过指数化的方式来比较不同国家中央银行独立性的高低。例如,格里历等人就设定了15个指数他的项目比较不同发达国家中央银行独立性的高低。他们首先把中央银行独立性划分为政治独立性与经济独立性两个层次。 政治独立性包括8个记分点,即: P1:中央银行行长不经过政府任命; P2:中央银行行长的任期在5年以上; P3:中央银行理事不经过政府任命; P4:中央银行理事的任期在5年以上; P5:在中央银行理事会中没有政府的代表; P6:中央银行制定货币政策不必获得政府的认可; P7:有关法律明确规定维护物价稳定是货币政策的目标之一; P8:有关法律明确规定了在中央银行与政府存在意见分歧时的解决办法。 在上述记分点当中,除了P8为2分以外其余各点都为1分。 经济独立性包括以下7点,即: E1:中央银行不承担对政府自动放款的义务; E2:中央银行对政府的放款实行市场利率; E3:中央银行对政府的放款是短期贷款; E4:存在关于中央银行对政府的放款规模限制; E5:中央银行不可在初级证券市场购买公共债券; E6:中央银行拥有变动贴现率(或类似的官方利率)的权力; E7:中央银行没有被赋予对银行业的监管权,或仅被赋予部分监管权。 在上述经济独立性包括的7点中,只有E7存在两种得分情况,即如果中央银行没有被赋予对银行业的监管权,那么此项目得2分;如果仅被赋予部分监督权,那么此项目得1分。其余6点各为1分。 (五)中央银行独立性的类型 (一)独立性较强的类型 1、美国 2、德国 (二)独立性居中的类型 1、英国 2、日本 (三)独立性较弱的类型 1、意大利 2、中国 (五)中国人民银行的独立性 1、改革情况 (1)目标独立性 隐隐约约含有对经济扩张的留恋 对于年度货币供应量、汇率、利率等重大货币政策只有制定和执行权 (五)中国人民银行的独立性 (2)经济独立性 反映中央银行对其资源(包括对货币政策工具和信用)的一种可控性; 财政透支下降; 放弃了原有的直接政策工具(贷款限额控制),转向以公开市场操作为主的间接政策工具; 财政透支指标一路下滑 (五)中国人民银行独立性 (2)经济独立性 中国人民银行经济独立性提高是有限的,因为中央银行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金融业实施监管要置于国务院领导下,且中央银行对国务院作出的向特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的决定有履行的义务; 还有就是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多。 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在其资产中的比重 (五)中国人民银行独立性 (3)政治独立性 中央银行独立性的核心是政治独立性,但《中国人民银行法》在此方面却未做出多大改进,表现在: 法律地位低下:是隶属于国务院的一个部委级机关; 组织机构设置缺乏应有的科学性和组织保障性:货币政策委员会被定性为“中国人民银行制定货币政策的咨询机构”,且实行行长个人负责制; 主要官员的任职缺乏明确法律规定:行政机关、金融机关人事渗透过多,缺少农工商产业方面的代表。 《中国人民银行法》颁布前后中央银行独立性指数 转型国家中央银行独立性指数 (五)中国人民银行的独立性 2、中国人民银行独立性绩弱的致因 (1)中国人民银行行为的政治性; (2)货币政策职能与监管职能长期合一; (3)金融改革的外部制约:国民经济货币化和市场化程度低、工商企业预算软约束、央行同发改委及财政的关系紧密; (4)国有金融支持的弱效:信贷歧视政策、资金供给制和金融补贴政策; (5)信用意识的缺损 国家控制金融的收益与成本 (五)中国人民银行的独立性 3、如何进一步加强 借鉴经验; 进一步明确货币政策目标方面的规定; 明确授权人民银行独立地制定与实施货币政策的权限; 组建以专职理事为主的中国人民银行理事会; 强化合议负责制; 加快配套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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