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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阿凡达》发行权侵权案评析——国内首例蓝光DVD音像制品发行权侵权案

2017-11-24 5页 doc 17KB 8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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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阿凡达》发行权侵权案评析——国内首例蓝光DVD音像制品发行权侵权案电影《阿凡达》发行权侵权案评析——国内首例蓝光DVD音像制品发行权侵权案 电影《阿凡达》发行权侵权案评析——国内 首例蓝光DVD音像制品发行权侵权案 法案法务'Cases&Legal 电影《阿凡达发行权侵权案评析 —— 国内首例蓝光DVD音像制品发行权侵权案 口孙茂成 案情简介 詹姆斯?卡梅隆执导的电影阿凡达》(Avatar), 全球票房超过27亿美元,历史排名第一,在第82届 奥斯卡金像奖上获得9项提名并最终赢得3项大奖. 其3D技术引领了全球电影制作新技术的革命热潮. 原告上海泰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
电影《阿凡达》发行权侵权案评析——国内首例蓝光DVD音像制品发行权侵权案
电影《阿凡达》发行权侵权案评析——国内首例蓝光DVD音像制品发行权侵权案 电影《阿凡达》发行权侵权案评析——国内 首例蓝光DVD音像制品发行权侵权案 法案法务'Cases&Legal 电影《阿凡达发行权侵权案评析 —— 国内首例蓝光DVD音像制品发行权侵权案 口孙茂成 案情简介 詹姆斯?卡梅隆执导的电影阿凡达》(Avatar), 全球票房超过27亿美元,历史排名第一,在第82届 奥斯卡金像奖上获得9项提名并最终赢得3项大奖. 其3D技术引领了全球电影制作新技术的革命热潮. 原告上海泰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盛 公司)斥巨资从美国20世纪福克斯公司购买了电影 (《阿凡达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音像版权(包括VCD, DVD等).2010年6月底,泰盛公司发现乐金电子(中 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LG公司)和广东苏宁电器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宁电器)未经合法许可,在销 售LG蓝光DVD影碟机时赠送阿凡达盗版蓝光 DVD音像制品,侵犯了泰盛公司享有的独家发行权. 泰盛公司遂进行了证据保全并起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2011年5月11日,广州市天河区法院一审判决: LG公司,苏宁电器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发行权;LG公 司赔偿泰盛公司4.5万元,苏宁电器赔偿泰盛公司1.5 万元. 案件评析 这起全国首例蓝光DVD光盘盗版侵权案,因为 涉及全球最着名的电影阿凡达》,以及原被告各方的 社会知名度,使得该案从一开始就受到各方的广泛关 注.以往,国内企业经常由于法律意识淡薄而遭到发 达国家的侵权控诉,而这起案件,是为数不多的中国 企业起诉发达国家企业知识产权侵权案. 该案是专门针对音像制品发行权侵权提起的诉讼, 值得探讨的问题很多,笔者选择其中几个问题,略作阐述. 1.关于"发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六) 项规定,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 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发行权定义包含四层 意思:出售原件,出售复制件,赠与原件,赠与复印件, 这四种行为均属于发行行为(笔者按:相关司法解释 认为,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的,也可视为发行). 本案销售LG蓝光DVD影碟机时随机赠送蓝光 DVD碟片的行为,即是典型的"以赠与方式向公众提 供作品的复制件",侵犯了泰盛公司的独家发行权. 2.关于"发行权一次用尽" 类似案例中,笔者看到不少被告以发行权一次用 尽抗辩,关于发行权一次用尽,笔者做如下分析. 发行权一次用尽,不是说作品只要一经发行,发 行权就用尽,而是指在权利人授权范围内,第三方再 发行的,不需取得授权也无需付费(尽管此时第三方 的行为也是发行行为).发行权一次用尽原则为欧美 各国和中国采纳,其旨在促进和加快作品的流通速度, 方便文化传播.举个例子,一级批发商B公司欲发行 A公司的图书,取得了A公司l万本发行权授权,然后, 二级批发商C公司从B公司进货1000本图书,那么, C公司是否还要取得发行权授权和付版权费呢?答案 是否定的.这就是典型的发行权一次用尽.试想,如 果C公司从B公司进货还需要取得发行权授权,而D 公司再从C公司进货也要取得发行权授权,那么,作 品的流通速度将会大打折扣,不利于商业流转,也不 利于文化的传播,与着作权法的立法目的相悖. 第二个问题,假设A公司授权B公司发行了 1000本图书,而B公司实际上发行了1万本,那么, 针对多发行的9000本,B公司是否侵犯了A公司的发 201 I871年第7期中国发明与专利Io, 法案法务cas1es&Legal 行权呢?答案是肯定的.发行权一次用尽只限于发行 权授权的范围,超过授权范围的,也构成侵权.发行 权授权除数量可以控制外,在授权的时间,地域,载体, 语言等方面均可以加以控制,以便有效利用被授权人 各自专业特长,实现发行权利益最大化. 以上讨论均是在假设一级批发商和二级批发商发 行的均是合法出版物的前提下进行的,如果说发行的 是非法出版物,那么,更是明显侵权了,而本案LG公 司和苏宁电器发行的恰恰是非法出版物,从而判决LG 公司和苏宁电器承担侵权责任. 3.关于作为卖场的苏宁电器和作为卖家的LG公 司各自应承担的责任,以及本案对规范卖场与卖家关 系的指导意义 被告苏宁电器辩称:"我公司与LG公司是委托代 理关系,我公司只是将展位提供给LG公司,LG公司 已向我公司保证对其供应产品享有合法产品." 法院认为:"苏宁电器与LG公司之间的关系, LG公司向苏宁电器做出的承诺等,均是其之间的内部 事项,对原告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亦不影响苏宁电器 对外作为直接的涉案LG蓝光播放机的销售者,涉案 被控侵权光碟的发行者的法律地位,被告苏宁电器的 抗辩,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LG公司辩称:"我公司有证据证明我公司具有法 定的免责事由即对被控侵权光盘有合法来源,并已尽 到最大的注意义务,我公司不存在侵权故意或过失." 法院认为:"被控侵权光碟的发行未经国家相关管 理部门许可,属于非法出版物.LG公司虽然是以合理 的价格采购,也提交了相应的和发票,但是只要 是尽到一般注意义务的人都可以看出涉案光碟属于非 法出版物,且LG公司在采购涉案光碟的时候未审查 相应的着作权授权文件,因此,LG公司关于被控侵权 光盘有合法来源,主观上不存在侵权故意或过失的抗 辩无理,本院不予采纳." 法院判决苏宁电器和LG公司均承担侵权责任, 是非常准确的. 以往一些案例中,有些卖场纯粹是提供场所,而 展位的装潢建设,人员配置,经营管理,开具发票, 售后服务均由卖家单独完成,卖场从未参与销售,所以, 在这类案件中,卖场都不会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 由卖家承担.而本案中,提供场所,培训人员,开具 发票,售后服务等等一系列的工作均由苏宁电器完 成,苏宁电器直接销售侵权碟机赠送光碟,对整个 销售行为具有显着的管理责任,然而,其却没有尽 到一般人能够尽到的注意义务,造成LG公司大量随 赠侵权光碟,具有明显的侵权过错,因此,应该承担 侵权责任. 值得探讨的另一个问题是,原告主张苏宁电器和 LG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没有被法院支持,法院认为: "没有证据显示苏宁电器和LG公司存在主观意思联络, 不符合共同侵权连带责任的法律要求".笔者认为,在 原告不能证明LG公司和苏宁电器有共同侵权的意思 联络的情况下,法院的认定是准确的. 目前,国内卖场和卖家的合作方式多种多样,卖 场和卖家应签订严格的合同条款,避免权责不清.另外, 在日常经营中,各方也应注意销售行为是否有侵权嫌 疑,如有应及时制止,避免侵权行为持续发生和损害 结果的扩大,给各方带来无谓损失,卖场和卖家应共 同营造健康的商业环境和秩序. 4.关于判决金额 因为原告的损失和被告的获益均无法查明,故法 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的规定,判决LG 公司赔偿4.5万元,苏宁电器赔偿1.5万元. 法院判决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 第48条,侵犯着作权或者与着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 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 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 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 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 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 在着作权侵权案件中,由于原告的损失和被告的 获益往往很难确认,即使有统计,通常,原告不认可 被告的获益证明(被告往往提供获益很少甚至亏损的 证据),被告也不认可原告的损失证明(原告往往提供 损失巨大的证据),所以,法院一般对原被告双方的证 据都不予采信,转而行使法律赋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在5O万元以下酌情判决.(作者系上海天闻律师事务 所律师) 责任编辑l马忠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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