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 上海社保生育补贴
地址:上海社保生育补贴作者:千金朵朵生育保险包括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两部分。
参加上海市社会保险的妇女计划内生育或流产后,可到全市任何区县(不一定到本人户籍所在区县)的社会保险中心就近申领生育保险金。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生育妇女办理申领手续时需在柜台填写《办理生育保险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领所需材料(所有复印件务必使用A4纸复印)
1.生育或流产妇女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需复印正反两面)
2.生育或流产妇女夫妻双方的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需要复印双方户口本首联有派出所盖章的那页和有夫妻
双方姓名身份证号的
页)
3.生育或流产妇女夫妻任意一方的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需要复印结婚证首联有民政局盖章的那页和次联结
婚内容页)
4.医院出具《生育医学证明》(即出院小结,上面注明顺产还是难产)的第二联(粉色)原件和复印件。非
绿色封面的《出生医学证明》。
5.产妇本人的银行实名制活期结算帐户卡(折)原件和复印件。可供选择的有10家金融机构:工商银行、建
设银行、上海银行、农业银行、浦发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农村商业银行、邮政储汇。
其中建设银行、上海银行这两家银行只能使用存折不能使用借记卡,中国银行只能使用借记卡不能使用存
折。注:信用卡均不能使用。
6.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生育妇女生产或流产后可以委托他人办理申领手续,需提供由本人签名确定
的委托
一份(委托书上需注明委托人,被委托人以及委托事项),同时还要提供被委托人另需提供本人
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需复印正反两面)。
7.计划内允许生育第二胎的夫妻再生或流产后,前来申领时还需提供由街道计划生育部门批准的《再生育子
女告知书》原件和复印件。
二.备注:
1.计划外生育(流产)不属于申领范围
2.失业的生育妇女另需提供经失业保险机构审核的《劳动手册》。
3.参加本市农村社会保险的生育妇女,另需提供本人农保帐户所在地的区、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
心出具的《生育保险待遇申领表(农保)》。
4.男方为军人的需要提供《士兵证》或《军官证》原件和复印件
5.凡在外省市或境外医院生产,流产的妇女,必须提供由外省市县级以上医院或境外相应的医疗机构出具的
注明产妇生育情况(顺产,难产或流产)的出院小结并加盖对外行政公章。在外省市生产的妇女还需提供
绿色封面的小孩的《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境外生产的妇女提供相应的《出生证明》。所有非中
文纸签要到有专业资质的翻译机构译成中文并盖章。
6.非上海户籍的生育妇女前来申领时还需要提供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独生子女证》或者《准生
证》的原件和复印件,生产或流产当月必须为缴费状态。
我是委托公司人事办理的,委托书很简单,就一句话,委托XXX办理社保生育补贴。因为我是剖宫产,算是难产,所以领了四个半月的工资和3000元的医疗费补贴。
以下是网上搜索的相关信息:
问:关于生育保险的具体规定和办理细节,是否有专门的咨询电话?
答:有的。具体咨询可以拨打上海市社保电话咨询中心(或叫上海市劳动保障电话咨询中心):12333
问:哪些生育妇女可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答: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生育妇女,均可按《
》规定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一)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从业妇女,其所在单位已经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帐户的;
(二)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失业妇女从业时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帐户的;
(三)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自由职业者、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人员,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帐户的;
(四)其他在本市城镇单位就业,并按本市城镇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缴
纳社会保险费的生育妇女。
问:哪些是属于"计划内生育"?
答:生育妇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属于"计划内生育": (一)计划内生育第一胎的;
(二)符合计划内生育第二个孩子条件并经市或区县计生委批准的; (三)属于计划内生育但妊娠后流产的。
问:生育保险待遇包括哪些?
答:生育保险包括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两部分。 问:到哪里可以领取生育保险待遇(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 答:可直接就进到各区县社保中心(周一至周五9:00-11:30;1:30-4:
30)
浦东新区社保中心浦东南路3993号50879091 徐汇区社保中心徐虹北路80号64864804
长宁区社保中心定西路1016号9F 62512186(举报、投诉) 普陀区社保中心武宁路1032号62573913
闸北区社保中心沪太路711号56531268
虹口区社保中心曲阳路179号65085055
杨浦区社保中心江浦路736号55210395
黄浦区社保中心新永安路9号63112290
卢湾区社保中心中山南一路535号1楼63041494 静安区社保中心武宁南路211号62312119
宝山区社保中心友谊支路238号56695040
闵行区社保中心莘北路385号64929265
嘉定区社保中心博乐路69号59522253
金山区社保中心朱泾镇健康路271号57313749
松江区社保中心人民北路荣东路口57716059
青浦区社保中心公园路200号69717054
南汇区社保中心惠南镇城西路61号58024030
奉贤区社保中心南桥路262号57414032
崇明县社保中心城桥镇人民路207号59620854
问:生育生活津贴的享受期限如何规定的?
答:生育生活津贴的享受期限: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按3个
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按1个半月享受生
育生活津贴;
(三)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按1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除了按正常
的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外,还可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一)难产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二)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三)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问:生育生活津贴的标准如何计发?
答:生育妇女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下列办法计发:
(一)从业妇女,按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的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自由职业者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从业妇女,其生产或者流产当月领取的生育生活津贴,因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而不足其缴费年度工资收入的,不足部分应当由单位发放。
(二)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内的失业妇女,按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的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超过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失业妇女,按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的本市同类人员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
生育妇女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不满一年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下列办法计发:
(一)从业妇女,按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本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
(二)在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限内的失业妇女,按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的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超过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或者暂停领取失业保险金以及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但未领取过失业保险金的失业妇女,按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的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的本市同类人员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
问:生育妇女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是如何规定的?
答:生育妇女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为: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0元;(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500元;
(三)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元。
问:从业妇女在生育期间是否还须缴纳社会保险费?
答:从业妇女在领取生育津贴期间仍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与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从业妇女个人缴纳部分由其所在单位代扣代缴。从业妇女领取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扣除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后,低于本市企业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由生育保险基金予以补足。
按本市企业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在规定的享受期限内适逢本市企业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的,可按新的标准执行。
问:办法出台后,是否会影响原来妇女"三期"享受的假期规定?
答:不受影响。原来妇女享受的假期规定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问:持蓝印户口的妇女是否在《办法》享受范围内?
答:不在享受范围。
问:《办法》中提到的工资性收入如何理解?
答:工资性收入是指:女职工请产假或请产假前正常出勤月的,企业根据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及劳动
的约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即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全部工资收入。
问:哪几种妇女不适用本《办法》?
答:
第一种:从未缴纳过城镇社会保险费的生育妇女;
第二种:在单位务工的或未在城镇居住的外地生育妇女,未缴纳过社会保险费,建立的是劳务关系,非劳动关系;
第三种,务农,或在乡镇企业工作的本市农村妇女;
第四种:参加本市农村社会保险但没有按照城镇社会保险缴费的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工作的妇女。
问:如何理解《办法》中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生产或流产的从业妇女已经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不足其应享受的工资性收入的,不足部分的发放,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答:举例说明:如一从业妇女上一年度月工资性收入为10000元人民币,高于本市月平均工资300%,即高于9876元人民币,则按规定其最高社保缴费基数是9876元人民币,则其生育生活津贴的发放数额为每月9876元人民币×按规定应该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期限。不足部分的每月124元人民币应由企业自行解决。
问:《办法》出台后,生育妇女平均待遇大约有多少?
答:第一项:生育生活津贴经测算,平均每人享受医疗期限大约为4个月(三个月90天+晚育30天),则人均生育生活津贴是2892元×4=11568元人民币(按照全市月平均工资2892元人民币计);第二项:生育医疗费津贴是3000元人民币;两项合计,生育妇女平均可以获得高达14568元人民币的生育保险,而这还不包括医疗保险承担的分娩住院医疗费。
具体计算方法:
1、不是晚育,顺产:2892×3+3000=11676元
2、不是晚育,剖腹产:2892×3.5+3000=13122元
3、晚育,顺产:2892×4+3000=14568元
4、晚育,剖腹产:2892×4.5+3000=16014元
2892元是最低生育生活津贴基数,如果单位缴纳基数比2892元高,还是
按照实际缴纳社保基数的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