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厨房电器的三包法[新版]

2017-10-10 6页 doc 19KB 4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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厨房电器的三包法[新版]厨房电器的三包法[新版] 根据《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实施三包规定的商品有18种,它们包括:自行车:整机三包有效期1年,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2年; 彩色电视机:整机三包有效期1年,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3年; 黑白电视机:整机三包有效期1年,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3年; 家用录像机:整机三包有效期1年,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1年; 摄像机:整机三包有效期1年,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1年; 收录机:整机三包有效期半年,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1年; 电子琴:整机三包有效期1年; 家用电冰箱:整机三包有效期1年,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3年; 洗衣机:...
厨房电器的三包法[新版]
厨房电器的三包法[新版] 根据《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实施三包规定的商品有18种,它们包括:自行车:整机三包有效期1年,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2年; 彩色电视机:整机三包有效期1年,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3年; 黑白电视机:整机三包有效期1年,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3年; 家用录像机:整机三包有效期1年,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1年; 摄像机:整机三包有效期1年,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1年; 收录机:整机三包有效期半年,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1年; 电子琴:整机三包有效期1年; 家用电冰箱:整机三包有效期1年,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3年; 洗衣机:整机三包有效期1年,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3年; 电风扇:整机三包有效期1年,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3年; 微波炉:整机三包有效期1年,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2年; 吸尘器:整机三包有效期1年,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3年; 家用空调器:整机三包有效期1年,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3年; 吸排油烟机:整机三包有效期半年,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1年; 燃气热水器:整机三包有效期1年,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1年; 缝纫机:整机三包有效期1年; 钟表:整机三包有效期1年,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2年; 摩托车:整机三包有效期1年。 家电维修新三包法规定2009-05-05 18:21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的部分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部分商品,系指《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所列产品。 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商业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和调整,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发布。 第三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实行谁经销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释义〕 1.本条是关于销售者承担产品质量担保责任的规定。 2.“谁经销谁负责”,是指销售者对售出的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承担三包责任。 3.销售者与供货者、生产者、修理者订立合同时,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利用合同条款免除销售者三包责任和义务。否则,依据合同不得规避责任的原则,免责条款为无效条款。 第四条 目录中规定的指标是履行三包规定的最基本要求。国家鼓励销售者和生产者制定严于本规定的三包实施细则。 本规定不免除未列入目录产品的三包责任和销售者、生产者向消费者承诺的高于列入目录产品的三包责任。 第五条 销售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不能保证实施三包规定的,不得销售目录所列产品; (二)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三)执行进货检查验收,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一律不准销售; (四)产品出售时,应当开箱检验,正确调试,介绍使用维护事项、三包方式及修理单位,提供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 (五)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 第六条 修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承担修理服务业务; (二)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不得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不符的元器件和零配件。认真故障及修理后产品质量状况,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 (三)保证修理费用和修理配件全部用于修理。接受销售者、生产者的监督和检查; (四)承担因自身修理失误造成的责任和损失; (五)接受消费者有关产品修理质量的查询。 〔释义〕 “正常使用30日以上”,是指自产品修理后交付给消费者之日始,保证修理后的产品符合使用性能要求30日以上。 第七条 生产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明确三包方式。生产者自行设置或者指定修理单位的,必须随产品向消费者提供三包凭证、修理单位的名单、地址、联系电话等; (二)向负责修理的销售者、修理者提供修理技术资料、合格的修理配件,负责培训,提供修理费用。保证在产品停产后五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 (三)妥善处理消费者直接或者间接的查询,并提供服务。 第八条 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 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及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换货、退货。 〔释义〕1.“三包有效期”,是指按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的期限。分为整机三包有效期、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为生产消费购买生活消费产品,其三包有效因无修 理零配件待修,其三包期限均按修理占用时间或无零配件待修时间后,顺延相应的时间计算。 3.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依照本规定享受修理、更换、退货的权利。4.在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依照本规定办理修理、换货、退货时,应当以购货发票及三包凭证作为依据。消费者丢失发票或三包凭证,但能够证明该产品是应当负责三包的产品,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应当依照本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 第九条 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释义〕 1.产品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了性能故障,消费者有权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修理、换货、退货没有顺序之分。销售者应当按消费者的要求免费进行退货、换货或修理。 2.“性能故障”,是指产品不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或者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或者不符合明示的质量状况。 3.当消费者要求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向消费者退清货款。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条 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第十一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者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退货,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释义〕 1.本条是关于在三包有效期内,承担修理责任的限制性规定。 2.“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是指在整机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 3.在整机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后,产品仍不能正常使用,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按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退货。 4.超过整机三包有效期,但仍在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内,主要部件发生性能故障的,应当由修理者免费修理、更换主要部件。 5.修理者负责对应当调换或退货的产品提供修理记录和证明。销售者凭修理记录和证明负责换货或退货。 6.在整机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的内容,是指对产品的安全性能故障和使用性能故障进行过两次修理。 7.“不能正常使用”,是指产品安全性能或使用性能达不到产品规定的要求或者不具备大众公认为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 第十二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销售者凭此据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期超过30日的,由其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费用由修理者承担。 〔释义〕 1. “修理期”,是指修理产品占用的时间。自产品送修之日起计算,至约定的交付之日止,扣除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待修时间。 第十三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因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其他型号、规格产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有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对已使用过的商品按本规定收取折旧费。 折旧费计算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其中期可以按合同或约定执行。 2.三包有效期内,如果发生产品修理或 当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的时间。 第十四条 换货时,凡属残次产品、不合格产品或者修理过的产品均不得提供给消费者。 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销售者在发票背面加盖更换章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或者在三包凭证背面加盖更换章。 第十五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除因消费者使用保管不当致使产品不能正常使用外,由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费和工时费)。 对应当进行三包的大件产品,修理者应当提供合理的运输费用,然后依法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追偿,或者按合同办理。 〔释义〕 1. “合理的运输费”,是指以经济的运输方式运送产品所支付的交通运输费用。 2..“使用保管不当”,是指未按产品说明书、产品明示要求使用、保管。 第十六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提倡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上门提供三包服务。 第十七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实行三包,但是可以实行收费修理; (一)消费者因使用、维护、保管不当造成损坏的; (二)非承担三包修理者拆动造成损坏的; (三)无三包凭证及有效发票的; (四)三包凭证型号与修理产品型号不符或者涂改的; (五)因不可抗拒力造成损坏的。 第十八条 修理费用由生产者提供。修理费用指三包有效期内保证正常修理的待支费用。 第十九条 销售者负责修理的产品,生产者按照合同或者一次拨出费用,具体办法由产销双方商定。销售者委托或者指定修理者的,其修理费的支付形式由销售者和修理者双方合同约定。专款专用。生产者自行选择其他方式或者自行设置修理网点的,由生产者直接提供修理费用。 第二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破产、倒闭、兼并、分立的,其三包责任按国家有关法规执行。 第二十一条 消费者因产品三包问题与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发生纠纷时,可以向消费者协会、质量管理协会用户委员会和其他有关组织申请调解,有关组织应当积极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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