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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者致损代理词

2017-11-12 3页 doc 14KB 4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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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者致损代理词提供劳务者致损代理词 甲与乙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 责任纠纷一案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上诉人甲与被上诉人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河南某某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上诉人甲的委托,指派律师某某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的各项诉讼活动。经过庭前审阅证据材料、询问委托人及证人,并参与庭审调查后,结合本案事实及适用的法律法规,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均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 (一)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死者无第一顺位继承人,也不能证明其系死者的第二顺位继承人,被上诉人不能作为适格的原告 被上诉人不是...
提供劳务者致损代理词
提供劳务者致损代理词 甲与乙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 责任纠纷一案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上诉人甲与被上诉人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河南某某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上诉人甲的委托,指派律师某某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的各项诉讼活动。经过庭前审阅证据材料、询问委托人及证人,并参与庭审调查后,结合本案事实及适用的法律法规,现发如下代理意见: 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均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 (一)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死者无第一顺位继承人,也不能证明其系死者的第二顺位继承人,被上诉人不能作为适格的原告 被上诉人不是丙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其提供的由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前程办事处潘店寨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不能证明其是适格的第二顺位继承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前程办事处潘店寨村民委员会并非户籍管理机关,其无权出具有关被上诉人与丙系何种身份关系的证明材料,该证明系该村委会的单方主观认定,既不能证明丙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也不能证明被上诉人系死者丙同胞兄弟姐妹即法律意义上的第二顺位继承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上诉人不能作为适格的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二)上诉人甲并非丙雇主,而是受真正雇主委托处理该赔偿事宜的代理人,其不是适格的被告 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甲在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九龙镇工业园开办金博化纤制品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该厂未经办理工商行政登记手续。丙系上诉人甲的雇员,在该厂从事装卸工作”,该认定是错误的,与事实不符。在一审法院组织调解时,本案真正的雇主丁已向一审法庭诉清原委,甲仅仅是受雇主丁委托处理赔偿事宜的代理人,并不是丙的雇主。同时上诉人向一审法庭提交了丁与甲之间的委托。该事实有上诉人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和出庭证人丁的证人证言为证。 一审法院不顾该事实,在未通知上诉人具体开庭时间的情况下,缺席审理该案,一审法院仅以“事发后,被上诉人及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前程办事处潘店寨 1 村民委员会多次与上诉人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出具一份证明”为由便认定上诉人与丙直接存在雇佣关系,显然是错误的。首先,实际雇主丁经营的金博化纤制品厂并未坐落在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潘店寨村。其次,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前程办事处潘店寨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仅仅是其单方主观的认定,无法证明甲是丙的雇主。 因此,一审法院作出该认定是错误的,甲仅仅是代表丁处理该赔偿事宜的代理人,并不是丙的雇主,所以甲不是适格的被告。 二、丙摔伤和最终死亡之间可能存在介入因素,忽略介入因素直接认定雇主应对雇工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缺乏证据支持 一审判决认定“2014年11月27日,丙因病情加重死亡。„”从被上诉人提交的第三组证据来看,其中郑州市第七人民医院出具的出院证上写着:“„颅内出血逐渐吸收,生命体征平稳,伤口愈合好,已拆线,患者家属要求出院。”可见,丙在出院时身体恢复的非常好,身体几乎已经完全康复,为何在时隔2个月后却突然离世,上诉人听到之后觉得难以置信。同时,被上诉人在丙死亡之后并未对丙的尸体进行解剖化验,也未申请相关专门机构对丙死亡的原因进行鉴定,却仅以一张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就要求上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在未查证属实的情况下,也仅以此认定丙是因几个月前的摔伤而导致死亡的,缺乏认定依据。显然,一审法院忽略了摔伤和死亡之间的介入因素,在没有申请专门机构对丙的死亡原因作出鉴定的情况下,摔伤和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是无法确定的,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死亡是由此前的摔伤造成。因此,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对丙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缺乏证据支持。 三、一审法院未经合法传唤组织开庭,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上诉人只在2015年2月2日收到一审法院的诉状副本,并未收到一审法院的开庭传票。上诉人在收到诉状副本后,积极前往一审法院举证,并带着本案的实际雇主丁一起到一审法院与被上诉人进行调解,由于被上诉人无理要求调解未果,后上诉人回去等待开庭,等来的却是一审法院的判决书。拿到判决书后,上诉人立即前往一审法院问个究竟,发现开庭程序存在严重问,在被告未到场的情况下,庭审笔录中仍将被告应答辩的部分记录为“不申请”、“收到”、“无异 2 议”,从中可以明显看出,一审程序存在严重违法。就此,一审法院告知上诉人之后会再次开庭,但一审法院后来并未再次组织开庭审理此案,而是直接向上诉人送达了判决书。一审法院在未经合法传唤的情况下就做出缺席判决,实属对法律程序的滥用。 综上,首先,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均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其次,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丙摔伤和最终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最后,本案一审程序存在严重违法。因此,作为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我们认为贵院应在依法查明案件事实后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以上代理意见,恳请法官裁判时予以采纳~ 此致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人: 年 月 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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