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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工伤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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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工伤赔款工伤赔偿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来源:考试大   【考试大:学子希望之家!】   2009年7月14日   “由于企业生产机器运行过程中发生意外,造成两名职工受伤。最近,两名职工痊愈出院。请问受伤职工的医药费及赔偿款如何进行税务处理?”河南省焦作市某税务师事务所接到一家企业财务人员有关工伤赔偿的咨询。   注册税务师查阅相关税收规定后告诉该财务人员,《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企业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支出可以税前扣除,并规定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企业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税前扣除。 ...
收到工伤赔款
工伤赔偿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来源:考试大   【考试大:学子希望之家!】   2009年7月14日   “由于企业生产机器运行过程中发生意外,造成两名职工受伤。最近,两名职工痊愈出院。请问受伤职工的医药费及赔偿款如何进行税务处理?”河南省焦作市某税务师事务所接到一家企业财务人员有关工伤赔偿的咨询。   注册税务师查阅相关税收规定后告诉该财务人员,《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企业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支出可以税前扣除,并规定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企业按照经济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税前扣除。   另外,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中对于工伤的认定、工伤保险的待遇等给出了详细的说明,各地政府对工伤保险的赔偿也有明确。但以上规定及相关所得税法规对于企业职工工伤药费及赔偿款是否可以税前扣除未作出明确,各地税务机关在实践中处理也有不同。如,大连市地税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第四条规定,企业根据《大连市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规定》的规定,向因工伤、残、死亡的职工及家属支付的工资、各种补贴和补助等福利待遇,允许税前扣除。而有些地方的税务部门却认为,纳税人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可以税前扣除,但工伤赔偿款不允许税前扣除。   鉴于以上规定,税务师提醒纳税人:   1.在工伤事故发生后,应尽量及时取得相关的事故鉴定证明以证明事故的真实性,认定工伤的关键在于是否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伤害。   2.按照当地政府的相关文件制定赔偿办法,并与职工签订相关赔偿。   3.赔偿金额不得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赔偿标准。   4.若企业已参加保险,赔付金额应扣除经有关部门确认的工伤赔偿,对企业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费可以在税前扣除),应由工伤保险支付。 5.企业为履行劳动合同发生赔偿款属于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支出,并非一般意义上的福利费用,企业应在税前扣除。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职工薪酬》准则应用指南  此准则的制定旨在规范企业为获取职工提供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的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职工薪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职工福利费、各类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未参加社会统筹的退休人员退休金和医疗费用以及辞退福利、带薪休假等其他与薪酬相关的支出。但此准则不涉及对于以股份为基础的薪酬和企业年金的规范。工伤赔偿款不在应付职工薪酬范围之内。 营业外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净支出,包括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债务重组损失、罚款支出、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等。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支出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管理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企业的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或者应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包括行政管理部门职工薪酬、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办公费和差旅费等)、工会经费、董事会费(包括董事会成员津贴、会议费和差旅费等)、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含顾问费)、诉讼费、业务招待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技术转让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研究费用、排污费等。 从上面分析,工伤赔偿款,不是营业日常行为,本人认为计入营业外支出较好! 请问内资企业缴纳职工工伤保险时应如何做会计分录?收到保险公司工伤赔款时如何做会计分录? 悬赏分:0 | 提问时间:2007-6-20 17:21 | 提问者:kuailenvhaigh | 问题为何被关闭 请问内资企业缴纳职工工伤保险时应如何做会计分录?收到保险公司工伤赔款时如何做会计分录? 其他回答 共3条 借 营业外支出  职工保险支出     贷 银存 借 银存   贷 其他应付款 回答者: 天山飞雪飘 | 一级 | 2007-6-20 17:34 借方:管理费用-福利费 贷方:应付福利费 交纳: 借方:应付福利费 贷方:银行存款 发生工伤:职工药费 借方:其他应收款--保险公司 贷方:银行存款/现金 收到赔款: 借方:银行存款 贷方:其他应收款-保险公司 回答者: vbbj154 | 八级 | 2007-6-20 17:34 分配时: 借:管理费用-职工保险-工伤     制造费用-职工保险-工伤     营业费用-职工保险-工伤   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工       其他应交款--社会保险--工伤 实际支付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工伤   贷:其他应收款--社会保险-工伤 借:其他应收款--社会保险-工伤       其他应交款--社会保险--工伤   贷:银行存款 收到赔偿时: 借: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贷:其他应收款--保费赔偿 实际支付给员工时: 借:其他应收款--保费赔偿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工伤的财务核算及税务处理 一、 工伤保险的财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9 号 ——职工薪酬》应用指南:“二、职工薪酬的确认和计量 在职工为企业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企业应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将应确认的职工薪酬(包括货币性薪酬和非货币性福利)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为应付职工薪酬,但解除劳动关系补偿(下称“辞退福利”)除外。(一)计量应付职工薪酬时,国家规定了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计提。比如,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包括根据企业年金计划向企业年金基金相关管理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以及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等。没有规定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的,企业应当根据历史数据和实际情况,合理预计当期应付职工薪酬。当期实际发生金额大于预计金额的,应当补提应付职工薪酬;当期实际发生金额小于预计金额的,应当冲回多提的应付职工薪酬。” 1、根据句容市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企业负担1%的标准,财务据公司参保人员每月工资总额计提:     借:生产成本-社会保险费(工伤保险)         制造费用-社会保险费(工伤保险)         管理费用-社会保险费(工伤保险)         销售费用-社会保险费(工伤保险)         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工伤保险) 2、 公司给职工买工伤保险时,会计分录为: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工伤保险)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3、医药费正式单据给保险公司,凭复印件作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保险公司 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工伤保险) 3、 保险公司赔偿给公司时,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或现金) 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工伤保险)         贷:其他应收款-***保险公司 4、 赔付给职工时,会计分录为: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工伤保险) 生产成本-社会保险费(工伤保险)         制造费用-社会保险费(工伤保险)         管理费用-社会保险费(工伤保险)         销售费用-社会保险费(工伤保险)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工伤保险) 或其他应收款***职工    5、职工外出就医路费报销时 借:生产成本-福利费         制造费用-福利费         管理费用-福利费         销售费用-福利费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例:江苏华龙公司2010年11月直接生产工人的工资为20万元,车间非直接从事产品生产人员的工资10万元,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5万元,销售人员的工资为2万元。发生工伤一起,申请借款4万元,支付医药费5万元,付外出就医路费1万元,补偿工伤人员6万元。当月收到保险公司赔款3万元。 会计处理: 1、根据句容市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企业负担1%的标准,财务据公司参保人员每月工资总额计提:     借:生产成本-社会保险费(工伤保险)2000         制造费用-社会保险费(工伤保险)1000         管理费用-社会保险费(工伤保险)500         销售费用-社会保险费(工伤保险)200         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工伤保险)3700 2、 公司给职工买工伤保险时,会计分录为: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工伤保险)3700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3700 3、 职工工伤发生时借款: 借:其他应收款—***职工40000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40000 4、 医药费发票给保险公司时,凭发票复印件: 借:其他应收款—保险公司50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工伤保险)50000 5、职工外出就医路费报销时 借:生产成本-福利费10000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10000 5、 保险公司赔偿给公司时: 借:银行存款30000 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工伤保险)20000         贷:其他应收款-***保险公司50000 6、 补偿工伤人员6万元: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工伤保险)30000 生产成本-社会保险费(工伤保险)30000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工伤保险)20000 其他应收款***职工 40000        从科目汇总可看出:在成本费用中列支43700元,货币资金减少43700元。也即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工伤保险费,对应于实际付出的货币资金。 二、工伤保险的税务处理 (一)工伤保险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1、工伤保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的规定,按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准予税前扣除。 2、工伤赔偿费: 工伤赔偿在国务院颁发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有详细的说明,各地方政府对工伤保险的赔偿标准也有明确,如于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江苏省工伤赔偿条例》。但由于以上规定中对于企业职工工伤药费及赔偿款是否可以税前扣除未作出明确。企业可参照当地税务机关在实践中的处理进行涉税处理。如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中第四条规定:企业根据《大连市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规定》的规定,向因工伤、残、死亡的职工及家属支付的工资、各种补贴和补助等福利待遇,允许税前扣除。且在回答纳税人有关提问时回答:“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对企业向职工支付的工伤医疗赔偿没有具体的税前扣除标准。你单位发生的职工工伤医疗赔偿支出,可在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工伤医疗赔偿标准内税前据实扣除。”;宜兴市地方税务局在回答:“企业发生的工伤事故,未通过仲裁而直接支付的赔偿是否可税前列支?”时,答:“工伤事故应首先经劳资双方进行协商,有争议的才通过仲裁或法院解决。是否仲裁或判决不作为赔偿列支的标准,凡参加社会保险的,差额部分可税前扣除,不参加社会保险的超过国家标准部分的赔偿款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无锡市地方税务局回答纳税人有关提问时回答:“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为此企业发生的工伤事故赔偿损失,凭有关证明材料(法院判决、仲裁书、双方协议、付款凭证等)税前扣除。”       从以上各地税务局的回答中可以看出,企业发生工伤赔偿可以在时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应注意以下几点: ①、在工伤事故发生后,应及时取得相关的事故鉴定证明以证明事故的真实性及是否属于工伤。 ②、按照当地政府的相关文件制定赔偿办法并与职工签订相关赔偿协议。 ③、若企业已参加保险,赔付金额应扣除经有关部门确认的工伤赔偿,对企业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应由工伤保险支付且赔偿金额不得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赔偿标准;超过国家标准部分的赔偿款在福利费中列支,按不超过工资总额的14%的范围内列支。 ④、若企业没有参加社会保险的超过国家标准部分的赔偿款在“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中列支。 (二)工伤保险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的规定,个人获得的保险赔款、抚恤金、救济金均免缴个人所得税,所以个人取得经劳动局鉴定为工伤的赔偿款,不征个人所得税。如北京地税回答纳税人时,答:“你司发放的赔偿金是否应缴纳个税,请携带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对于因公受伤员工在工伤休养期间,企业按照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规定的标准发放给受伤员工的“工伤津贴”与其受工伤有直接关系,属于劳动保护性质,可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企业如自定标准发放津贴,超过市政府有关部门规定标准的,应计入个人当月收入计税。”再如广州地税在穗地税发[2004]64号规定,职工因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按劳动部门有关规定从用人单位取得的医疗补助费,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但实际操作中也应注意以下几点: 1、企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赔付给员工的工伤赔偿,应不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员工获得工伤赔偿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超过规定标准获得的工伤赔偿部分应计入个人当月收入计交个人所得税。 2、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对于超过规定标准获得的工伤赔偿部分根据财税(2001)157号文件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在具体计算时应指上年社会平均工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178号):“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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