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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团法人中华民国柜台买卖中心指数股票型基金受益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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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团法人中华民国柜台买卖中心指数股票型基金受益凭证财团法人中华民国柜台买卖中心指数股票型基金受益凭证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買賣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四條 第四條 一、 債券成分之指數股票型基金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其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其標的證券為指標公債者,每交易方式如下, 交易方式如下, 年於指數成分進行調整的特一、 透過本中心等價成交系一、 透過本中心等價成交系定6個營業日,指數價格將 統、鉅額交易系統、標購統、鉅額交易系統、標購計算至中午12時作為收 交易系統、盤後定價交易交易系統、盤後定價...
财团法人中华民国柜台买卖中心指数股票型基金受益凭证
财团法人中华民国柜台买卖中心指数股票型基金受益凭证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買賣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對照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四條 第四條 一、 債券成分之指數股票型基金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其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其標的證券為指標公債者,每交易方式如下, 交易方式如下, 年於指數成分進行調整的特一、 透過本中心等價成交系一、 透過本中心等價成交系定6個營業日,指數價格將 統、鉅額交易系統、標購統、鉅額交易系統、標購計算至中午12時作為收 交易系統、盤後定價交易交易系統、盤後定價交易盤,基金淨值評價亦以12時 系統及零股交易系統以自系統及零股交易系統以自之價格計算,將可有效降低 營或經紀方式為之。 營或經紀方式為之。 基金追蹤誤差。此係公債市二、 在證券商營業處所以議價二、 在證券商營業處所以議價場於中午12時尚具相當之 方式為之。 方式為之。 流動性,便利發行基金之投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其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其信事業進行換券操作。 交易時間、成交方式、受託與交易時間、成交方式、受託與二、 前述基金受益憑證交易時間自行買賣申報總金額限制等,自行買賣申報總金額限制等,準用上櫃股票相關規定,惟準用本中心業務規則有關上櫃準用本中心業務規則有關上櫃於指數成分調整日之特定6股票之規定。但債券成分之指股票之規定。 個營業日,僅交易至中午12數股票型基金之交易時間由本時止。 中心另行公告之。 三、 爰修正本條文第2項,新增 債券成分之指數股票型基金 之交易時間由本中心另訂之 規定。本中心定期公告指數 1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成分調整日之日期及受益憑 證交易時間之規定予市場週 知。 第四條之一 ,新增, 明定國外成分股之指數股票型基國外成分股之指數股票型基金 金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國外股票於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國外股票於 其原掛牌交易市場休市時,該受其原掛牌交易市場休市時,該 益憑證得繼續在櫃檯買賣市場交受益憑證得繼續在櫃檯買賣市 易。 場交易。 第八條 第八條 鑒於時差因素導致部分成分股含初次上櫃之指數股票型基金受初次上櫃之指數股票型基金受 有外國股票之指數股票型基金須益憑證櫃檯買賣開始日之參考益憑證櫃檯買賣開始日之參考 至台灣時間次日凌晨方可取得全價格,以上櫃日之前一營業日價格,以上櫃前一日投信事業 體成分股之當日收盤價,並計算投信事業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為管理辦法第七十二條規定計算第七十二條規定計算之每受益 配合基金之實務作業,爰修正本之最新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權單位淨資產價值為參考基 條文。 值為參考基準。 準。 第十條 第十條 鑒於指數股票型基金分配收益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之買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之買 時,其受益憑證均須依規定辦理賣,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證賣,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證 除息交易,惟國外成分股之指數 2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七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七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交易係採無十七條規定分配收益,而於停十七條規定分配收益,而停止升降幅度限制,僅須計算其參考止變更受益人名簿記載日以後變更受益人名簿記載日以後辦價格,無須計算其除息交易開始辦理給付結算者,應為除息交理給付結算者,應為除息交日之升降幅度,爰修正本條文,易。其除息交易開始日之參考易。其除息交易開始日升降幅明定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除價格計算方式,準用本中心業度之計算,以前一日收盤價減息參考價格之計算方式,準用本務規則有關上櫃股票之有關規除所分配收益金額後為計算之中心業務規則有關上櫃股票之有定。 基準。 關規定,其升降幅度則依第七條 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第十二條 一、鑒於現行參與契約係參與證證券商受託或自行辦理指數股證券商受託或自行辦理指數股 券商與投信事業雙方簽訂之票型基金受益憑證之申購、買票型基金受益憑證之申購、買 契約,為期與現行實務作業回採實物或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回採實物或依據證券投資信託 一致,爰刪除與本中心簽訂契約規定方式交付之作業,應契約規定方式交付之作業,應 相關契約之規定。 先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簽訂參先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本中 與契約,始得辦理。 心簽訂相關契約,始得辦理。 二、配合債券成分及國外成分股證券商辦理國內成分股之指數證券商辦理前項申購或買回作之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之申購、業,應向本中心申報,其相關之申購、買回作業,已調整買回作業,應向本中心申報,作業規定由本中心另訂之。 為透過集保結算所所建置之 其相關作業規定由本中心另訂平台辦理申報,爰明定國內 3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之,證券商辦理債券成分或國成分股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 外成分股之指數股票型基金受憑證之申購、買回作業,應 益憑證之申購、買回作業,應向本中心申報,債券成分或 向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申報,其國外成分股之指數股票型基 相關作業規定由該事業另訂金受益憑證之申購、買回作 之。但涉及中央登錄公債之交,增訂第三項, 業,應向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付者,應依「經理中央登錄債申報,其相關作業規定由該券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事業另訂之。此外,涉及中 央登錄公債之交付者應依經 理中央登錄債券作業要點之 證券商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簽規定辦理。 訂第一項之參與契約者,稱為三、訂定參與證券商資格標準之參與證券商,其資格條件由本法源依據。 中心另訂之。 第十三條 第十三條 證券商同日自行買進或受同一證券商同日自行買進或受同一 帳戶委託買進指數股票型基金帳戶委託買進指數股票型基金 受益憑證表彰之股票組合,或受益憑證表彰之股票組合,或 加計原持有、借券、前一日買加計原持有、借券、前一日買 進及前一日實物買回取得之股進及前一日實物買回取得之股 4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票總額,達實物申購該受益憑票總額,達實物申購該受益憑 證之規定,並賣出同數量受益證之規定,並賣出同數量受益 憑證者,或同日自行買進或受憑證者,或同日自行買進或受 同一帳戶委託買進指數股票型同一帳戶委託買進指數股票型 基金受益憑證,或加計原持基金受益憑證,或加計原持 有、借券、前一日買進及前一有、借券、前一日買進及前一 日實物申購取得之該受益憑證日實物申購取得之該受益憑證 總額,達實物買回該受益憑證總額,達實物買回該受益憑證 所表彰股票組合之規定,並賣所表彰股票組合之規定,並賣 出同數量該受益憑證股票組合出同數量該受益憑證股票組合 者,其給付結算及後續相關事者,其給付結算及後續相關事 項,依下列規定辦理, 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於成交日經由電腦連線作一、於成交日經由電腦連線作 業向本中心申報,需辦理業向本中心申報,需辦理 延後交割者,應併同提出延後交割者,應併同提出 申請。 申請。 二、賣出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二、賣出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 憑證或指數股票型基金受憑證或指數股票型基金受 益憑證表彰之股票組合,益憑證表彰之股票組合, 而依前款提出延後交割之而依前款提出延後交割之 5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申請者,本中心於審核認申請者,本中心於審核認 一、配合債券成分之指數股票型可後即製作報表及電子檔可後即製作報表及電子檔 基金相關規範獨立訂定於第傳送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憑傳送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憑 四項,爰修正原條文第三項以辦理相關作業,上開作以辦理相關作業,上開作 部分文字並移列於第二項。 業不適用本中心業務規則業不適用本中心業務規則 第八十六條之一規定。 第八十六條之一規定。 二、為降低投資人持有部位之風 三、其於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三、其於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險,增加其參與申購之意完成買進指數股票型基金完成買進指數股票型基金願,爰新增第三項之規定。 受益憑證所表彰股票組合受益憑證所表彰股票組合 或受益憑證及其他買進應或受益憑證及其他買進應 付價款之交割後,應取得付價款之交割後,應取得 三、增訂第四項,明定證券商自之股票組合或受益憑證,之股票組合或受益憑證, 行或受託辦理債券成分之指應轉充延後交割之擔保,應轉充延後交割之擔保, 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申購並由本中心證券集中並由本中心通知證券集中 作業,該受益憑證應於交付保管事業憑以向證券投資保管事業憑以向證券投資 後始得賣出,惟為輔助債券信託事業申請實物申購該信託事業申請實物申購該 成分之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受益憑證或實物買回該受受益憑證或實物買回該受 憑證之市價與淨值偏離時,益憑證表彰之股票組合予益憑證表彰之股票組合予 能有適當機制輔助價格合理以沖銷。 以沖銷。 調節以恢復平衡,並利市場 四、在臺灣證券交易所上市交四、在臺灣證券交易所上市交 參與者進行交易,證券商得 6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易之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易之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於自行辦理實物申購日先行 憑證表彰之股票組合含上憑證表彰之股票組合含上交付該受益憑證表彰之債券 櫃股票者,對其賣出上櫃櫃股票者,對其賣出上櫃組合,並經投信事業確認 股票部分,本中心於接獲股票部分,本中心於接獲後,賣出同數量之受益憑證。 臺灣證券交易所之申請臺灣證券交易所之申請四、配合第四項之增訂,明定證 後,即依第二款規定製作後,即依第二款規定製作券自營商從事同日申購並賣 報表及電子檔傳送證券集報表及電子檔傳送證券集出債券成分之指數股票型基 中保管事業。 中保管事業。 金受益憑證交易者,亦得排 除適用本中心業務規則第七國外成分股之指數股票型基金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所追 十條之一規定,並將原條文受益憑證不適用前項規定。 蹤、模擬或複製之標的指數成 第二項移列為第五項。 分證券含有債券及外國有價證 券者,不適用第一項規定。,原 證券商自行或受託辦理國內及 條文第三項, 國外成分股之指數股票型基金 ,增訂第三項, 受益憑證申購作業者,除第一 項情形及本中心另有規定者 外,該受益憑證於證券集中保 管事業帳簿劃撥交付日之前一 營業日即得賣出。 ,增訂第四項, 證券商自行或受託辦理債券成 7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分之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 申購作業,該受益憑證應於證 券集中保管事業帳簿劃撥交付 後始得賣出。但證券商自行辦 理債券成分之指數股票型基金 受益憑證實物申購作業,於申證券自營商從事前項交易,不購日將該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適用本中心業務規則第七十條憑證表彰之債券組合交付投信之一之規定。,原條文第二項, 事業,並經投信事業確認後, 得賣出同數量受益憑證。 證券自營商從事第一項及第四 項交易,不適用本中心業務規 則第七十條之一之規定。 第十四條 ,增訂, 訂定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流 發行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 動量提供者制度之法源依據。 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得指定流 動量提供者對受益憑證於等價 成交系統交易時提供流動量, 相關作業要點由本中心另訂 8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之。 第十五條 第十四條 條次調整。 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買賣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買賣成交後,受託證券經紀商向投成交後,受託證券經紀商向投資人收取之手續費,以及本中資人收取之手續費,以及本中心向證券商收取之業務服務心向證券商收取之業務服務 費,準用上櫃股票交易規定之費,準用上櫃股票交易規定之費率辦理。 費率辦理。 第十六條 第十五條 條次調整。 本辦法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施本辦法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行,修正時亦同。 9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辦理申購暨買回作業要點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貳、名詞定義, 貳、名詞定義, 一、參與證券商,係指與設立指一、參與證券商,係指與設立指 數股票型基金而發行受益憑數股票型基金而發行受益憑 證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以證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以 下簡稱投信事業,簽訂參與下簡稱投信事業,簽訂參與 契約,可自行或受託辦理指契約,可自行或受託辦理指 數股票型基金申購及買回業數股票型基金申購及買回業 務之證券商。 務之證券商。 二、保管機構,係指與設立指數二、保管機構,係指與設立指數 股票型基金而發行受益憑證股票型基金而發行受益憑證 之投信事業簽訂信託契約之之投信事業簽訂信託契約之 金融機構。 金融機構。 三、申請人,係指利用於參與證三、申請人,係指利用於參與證 券商開立之證券買賣帳戶委券商開立之證券買賣帳戶委 託辦理申購或買回之委託託辦理申購或買回之委託 人。另參與證券商自行辦理人。另參與證券商自行辦理 申購或買回者,亦為申請人。 申購或買回者,亦為申請人。 四、實物申購買回清單,係指投四、實物申購買回清單,係指投 信事業於每一營業日參考指信事業於每一營業日參考指 數提供者通知之標的指數資數提供者通知之標的指數資 10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料,所訂定並公布次一營業料,所訂定並公布次一營業 日實物申購、買回一個申請日實物申購、買回一個申請 基數之受益憑證所需股票或基數之受益憑證所需股票或 債券組合及預估基準現金差債券組合及預估基準現金差 額之清單。 額之清單。 五、實物申購,係指參與證券商五、實物申購,係指參與證券商 自行或受託依實物申購買回自行或受託依實物申購買回 清單所公布申請基數之股票清單所公布申請基數之股票 或債券組合及投信事業通知或債券組合及投信事業通知 之基準現金差額,或其整倍之基準現金差額,或其整倍 數為對價,向投信事業申購數為對價,向投信事業申購 受益憑證。 受益憑證。 六、實物買回,係指參與證券商六、實物買回,係指參與證券商 自行或受託依實物申購買回自行或受託依實物申購買回 清單所公布申請基數之受益清單所公布申請基數之受益 權單位,或其整倍數為對權單位,或其整倍數為對 價,向投信事業換回股票或價,向投信事業換回股票或 債券組合及現金差額。 債券組合及現金差額。 七、現金申購,係指參與證券商七、現金申購,係指參與證券商 自行或受託以現金方式交付自行或受託以現金方式交付 11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對價,向投信事業申購受益對價,向投信事業申購受益 憑證,申購金額與單位數之憑證,申購金額與單位數之 計算基準,應依信託契約之計算基準,應依信託契約之 規定辦理。 規定辦理。 八、現金買回,係指參與證券商八、現金買回,係指參與證券商 自行或受託以交付受益憑證自行或受託以交付受益憑證 方式,向投信事業換回對價方式,向投信事業換回對價 之現金,買回金額之計算基之現金,買回金額之計算基 準,應依信託契約之約定辦準,應依信託契約之約定辦 理。 理。 九、國內成分股之指數股票型基九、國內成分股之指數股票型基 金,指該指數股票型基金之金,指該指數股票型基金之 標的指數成分股全部為國內標的指數成分股全部為國內 證券。 證券。 十、國外成分股之指數股票型基十、國外成分股之指數股票型基 金,指該指數股票型基金之金,指該指數股票型基金之 標的指數成分股含一種以上標的指數成分股含一種以上 之國外證券。 之國外證券。 十一、債券成分之指數股票型基十一、債券成分之指數股票型基 金,指追蹤、模擬或複製金,指追蹤、模擬或複製 12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之標的指數成分為債券之之標的指數成分為債券之 指數股票型基金。 指數股票型基金。 十二、集合實物申購,以不超過十二、集合實物申購,以不超過 三位申請人依其相互間之三位申請人依其相互間之 約定,提交個別持有之股約定,提交個別持有之股 份,集合成實物申購買回份,集合成實物申購買回 清單所公布之股票組合或清單所公布之股票組合或 其整倍數,並指定其中一其整倍數,並指定其中一 人負責給付所需現金差人負責給付所需現金差 額,而共同委託一家參與額,而共同委託一家參與 證券商,如申請人之一為證券商,如申請人之一為鑒於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得具有自營部門之參與證券具有自營部門之參與證券採實物或現金等方式辦理申購、商,則為該參與證券商,,商,則為該參與證券商,,買回作業,爰修正現金差額之名以前述約定集合之股票組以前述約定集合之股票組詞定義。 合及現金差額,向投信事合及現金差額,向投信事 業申購受益憑證。 業申購受益憑證。 十三、最小實物申購組合,指參十三、最小實物申購組合,指參 與證券商自行辦理國內成與證券商自行辦理國內成 分股之指數股票型基金實分股之指數股票型基金實 物申購,經投信事業同物申購,經投信事業同 13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意,就其應交付實物申購意,就其應交付實物申購對價之股票組合明細按股對價之股票組合明細按股份種類及收盤價計算之總份種類及收盤價計算之總市值均達百分之九十以上市值均達百分之九十以上之股票並就不足之股份繳之股票並就不足之股份繳付保證金,並於實物申購付保證金,並於實物申購日次一營業日買進或借入日次一營業日買進或借入不足之股份補足交付予保不足之股份補足交付予保管機構。 管機構。 十四、現金替代,指實物申購買十四、現金替代,指實物申購買回清單所公布之股票組合回清單所公布之股票組合中某特定股份出現下列情中某特定股份出現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請人進行實形之一者,申請人進行實物申購,買回,時,交付物申購,買回,時,交付,換回,之對價股份,得,換回,之對價股份,得改以投信事業計算之金額改以投信事業計算之金額取代。 取代。 ,一,申請人因法令限制無,一,申請人因法令限制無 法持有或轉讓該特定法持有或轉讓該特定 股份。 股份。 14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二,該特定股份於證券交,二,該特定股份於證券交 易市場停止買賣。 易市場停止買賣。 ,三,其他依投信事業於實,三,其他依投信事業於實 物申購買回清單所公物申購買回清單所公 布採現金替代之股布採現金替代之股 份。 份。 ,四,實物買回對價中之特,四,實物買回對價中之特 定股票,遇指數股票定股票,遇指數股票 型基金於應交付股票型基金於應交付股票 予申請人時未持有該予申請人時未持有該 等股票或持有之股數等股票或持有之股數 不足給付買回對價,不足給付買回對價, 亦無法依規定借得足亦無法依規定借得足 夠之股票以交付申請夠之股票以交付申請 人。 人。 ,五,申請人因國外市場未,五,申請人因國外市場未 能如期給付結算並經能如期給付結算並經 經理公司同意該實物經理公司同意該實物 申購之特定股票。 申購之特定股票。 十五、債券成分之指數股票型基十五、債券成分之指數股票型基 15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金之現金替代或實物替金之現金替代或實物替代,係指申請人為實物申代,係指申請人為實物申購或買回時,因實物申購購或買回時,因實物申購買回清單之特定債券有下買回清單之特定債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改以投列情形之一者,得改以投信事業計算之金額或其他信事業計算之金額或其他債券取代, 債券取代, ,一,申請人因法令限制不,一,申請人因法令限制不 得持有或轉讓特定債得持有或轉讓特定債 券者。 券者。 ,二,特定債券於證券交易,二,特定債券於證券交易 市場停止買賣者。 市場停止買賣者。 ,三,經投信事業於實物申,三,經投信事業於實物申 購買回清單載明特定購買回清單載明特定 債券得採現金或其他債券得採現金或其他 債券替代者。 債券替代者。 ,四,於實物買回之情形,,四,於實物買回之情形, 如指數股票型基金應如指數股票型基金應 交付特定債券予申請交付特定債券予申請 人時未持有該債券,人時未持有該債券, 16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或持有之債券數額不或持有之債券數額不 足給付買回對價者。 足給付買回對價者。 十六、 現金差額,按申請人申十六、 現金差額,按申請人實物購、買回之申請基數數額申購、買回之申請基數數乘以基準現金差額計算所額乘以基準現金差額計算得之金額。若現金差額為所得之金額。若現金差額正數,表示申請人於申購為正數,表示申請人於實時應給付現金予投信事業物申購時應給付現金予投或買回時投信事業應給付信事業或實物買回時投信現金予申請人,若現金差事業應給付現金予申請額為負數,表示投信事業人,若現金差額為負數,於申購時應給付現金予申表示投信事業於實物申購請人或買回時申請人應給時應給付現金予申請人或付現金予投信事業。 實物買回時申請人應給付 現金予投信事業。 十七、短缺股票,指參與證券商 十七、短缺股票,指參與證券商辦理最小實物申購組合 辦理最小實物申購組合時,未能依實物申購買回 時,未能依實物申購買回清單所公布之股票組合交 清單所公布之股票組合交付之股份。 付之股份。 17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參、參與證券商自行或受託辦理參、參與證券商自行或受託辦理 國內成分股之指數股票型基國內成分股之指數股票型基 金實物申購,買回,或同日金實物申購,買回,或同日 併同賣出受益憑證,股票組併同賣出受益憑證,股票組 合,之作業規定, 合,之作業規定, 一、本中心採電腦申報方式,受一、本中心採電腦申報方式,受 理參與證券商辦理指數股票理參與證券商辦理指數股票 型基金實物申購,買回,或型基金實物申購,買回,或 同日併同賣出受益憑證,股同日併同賣出受益憑證,股 票組合,之申請作業,輸入票組合,之申請作業,輸入 時間為市場交易日上午九時時間為市場交易日上午九時 至下午三時三十分,相關證至下午三時三十分,相關證 券收付一律採集保帳簿劃券收付一律採集保帳簿劃 撥。但集中保管事業圈存失撥。但集中保管事業圈存失 敗之申請,得於次一營業日敗之申請,得於次一營業日 上午九時至上午十時更正後上午九時至上午十時更正後 輸入。 輸入。 二、參與證券商自行或受託辦理二、參與證券商自行或受託辦理 實物申購、買回作業時,應實物申購、買回作業時,應 先行製作「指數股票型基金先行製作「指數股票型基金 18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實物申購、買回申請書」,實物申購、買回申請書」, 檢附當日實物申購買回清檢附當日實物申購買回清 單,交由申請人,境外華僑、單,交由申請人,境外華僑、 外國人或大陸地區投資人得外國人或大陸地區投資人得 委由其代理人,簽章後,留委由其代理人,簽章後,留 存備查。前項「指數股票型存備查。前項「指數股票型 基金實物申購、買回申請書」基金實物申購、買回申請書」 應記載以下事項, 應記載以下事項, ,一,申請書編號,按參與證,一,申請書編號,按參與證 券商總公司代號加三碼券商總公司代號加三碼 流水號編定。 流水號編定。 ,二,申請人開戶帳號,集合,二,申請人開戶帳號,集合 實物申購時最多三人。 實物申購時最多三人。 ,三,申請種類,分實物申購、,三,申請種類,分實物申購、 實物買回、集合實物申實物買回、集合實物申 購、最小實物申購組購、最小實物申購組 合、實物申購並賣出受合、實物申購並賣出受 益憑證、實物買回並賣益憑證、實物買回並賣 出股票組合、最小實物出股票組合、最小實物 申購組合並賣出受益憑申購組合並賣出受益憑 19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證。 證。 ,四,實物申購、買回之受益,四,實物申購、買回之受益 一、為避免參與證券商將預收客權單位數量。 權單位數量。 戶之款項與該證券商其他帳 ,五,交付實物申購,買回,,五,交付實物申購,買回, 戶之款項混用,爰規定其應之各股票明細,受益憑之各股票明細,受益憑 另設專戶處理之。 證,及數量,並按原持證,及數量,並按原持 有、申請日買進、申請有、申請日買進、申請 之前一營業日買進、借之前一營業日買進、借 券、短缺股票、申請之券、短缺股票、申請之 前一營業日實物買回前一營業日實物買回 ,申購,等分別申報。 ,申購,等分別申報。 ,六,採現金替代之股票、數,六,採現金替代之股票、數 額及其原因。 額及其原因。 ,七,短缺股票之保證金額。 ,七,短缺股票之保證金額。 ,八,說明申請人於實物申,八,說明申請人於實物申 購、買回時得採現金替購、買回時得採現金替 代之情形。 代之情形。 ,九,填註依實物申購買回清,九,填註依實物申購買回清 單預估之現金差額。 單預估之現金差額。 三、參與證券商辦理指數股票型三、參與證券商辦理指數股票型 20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基金實物申購,買回,作業,基金實物申購,買回,作業, 應依「指數股票型基金實物應依「指數股票型基金實物 申購、買回申請書」所申報申購、買回申請書」所申報 證券內容,查驗申請人集保證券內容,查驗申請人集保 帳戶中已持有股份,受益憑帳戶中已持有股份,受益憑 證,數量,加計借券、前一證,數量,加計借券、前一 營業日及當日普通交易之買營業日及當日普通交易之買 進餘額、前一營業日實物買進餘額、前一營業日實物買 回,申購,,其數量達實物回,申購,,其數量達實物 申購,買回,所需數額後,申購,買回,所需數額後, 向本中心申報。 向本中心申報。 前項申請人交付之證券不得前項申請人交付之證券不得 二、配合實物申購、買回可交付為融資買進之證券,且當日為融資買進之證券,且當日 之證券,除原持有、前一營買進之證券不得為錯帳及更買進之證券不得為錯帳及更 業日及當日普通交易之買進正帳號之申報。 正帳號之申報。 餘額外,尚包含借券及前一本中心接受第一項之申請並本中心接受第一項之申請並 營業日實物買回,申購,取於申報時間終止後,將全部於申報時間終止後,將全部 得之證券,為期與現行實務申報資料彙送證券集中保管申報資料彙送證券集中保管 作業一致,爰修正本條文。 事業辦理圈存作業。 事業辦理圈存作業。 四、申請人如以前一營業日及當四、申請人如以前一營業日及當 21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日普通交易之買進餘額應付日普通交易之買進餘額應付指數股票型基金實物申購指數股票型基金實物申購,買回,所需證券,參與證,買回,所需證券,參與證券商應於申請當日收取其買券商應於申請當日收取其買進餘額所需支付之價金。 進餘額所需支付之價金。 參與證券商亦得於接受委辦參與證券商亦得於接受委辦時,先行依實物申購買回清時,先行依實物申購買回清單所計算之現金差額、現金單所計算之現金差額、現金替代及其他相關費用或款項替代及其他相關費用或款項進行預收,再受理實物申購進行預收,再受理實物申購,買回,之委託申報。預收,買回,之委託申報。預收之金額於確定實際應交付金之金額於確定實際應交付金額並向保管機構繳付前,通額並向保管機構繳付前,通知申請人多退少補。參與證知申請人多退少補。參與證券商受託辦理實物申購、買券商受託辦理實物申購、買回之現金差額、現金替代及回之現金差額、現金替代及其他相關費用或款項之收其他相關費用或款項之收付,應另於其往來之交割銀付,得另於其往來之交割銀行開立存款帳戶,以專戶處行開立存款帳戶,以專戶處理之。 理之。 22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五、指數股票型基金實物申購、五、指數股票型基金實物申購、買回之申請,申請人於申報買回之申請,申請人於申報時間截止前,得自行或委託時間截止前,得自行或委託參與證券商製作「指數股票參與證券商製作「指數股票型基金實物申購、買回之撤型基金實物申購、買回之撤銷申請書」申請撤銷,參與銷申請書」申請撤銷,參與證券商受理後向本中心申證券商受理後向本中心申報,本中心經接受申報後即報,本中心經接受申報後即回報參與證券商通知申請人回報參與證券商通知申請人確認。參與證券商應將回報確認。參與證券商應將回報列印併同申請人,境外華列印併同申請人,境外華僑、外國人或大陸地區投資僑、外國人或大陸地區投資人得委由其代理人,簽章之人得委由其代理人,簽章之「指數股票型基金實物申「指數股票型基金實物申購、買回之撤銷申請書」留購、買回之撤銷申請書」留存備查。 存備查。 前項「指數股票型基金實物前項「指數股票型基金實物申購、買回之撤銷申請書」申購、買回之撤銷申請書」應記載事項包括,申報書編應記載事項包括,申報書編號、申請人開戶帳號,集合號、申請人開戶帳號,集合 23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實物申購時最多三人,、申實物申購時最多三人,、申請種類、申請人簽章。 請種類、申請人簽章。 六、參與證券商依本中心「指數六、參與證券商依本中心「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買賣辦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買賣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同日受法」第十三條規定,同日受託買進股票組合,受益憑證,託買進股票組合,受益憑證,並賣出受益憑證,股票組合,並賣出受益憑證,股票組合,之買賣申報前,應先確認申之買賣申報前,應先確認申請人單日買賣額度之限制,請人單日買賣額度之限制,並由申請人自行或委託參與並由申請人自行或委託參與證券商製作「同日買賣指數證券商製作「同日買賣指數股票型基金之受益憑證及其股票型基金之受益憑證及其表彰股票組合申報確認書」表彰股票組合申報確認書」,樣本如附件,簽章後留存,樣本如附件,簽章後留存備查,並以電腦申報方式向備查,並以電腦申報方式向本中心申報申請人帳號、進本中心申報申請人帳號、進行實物申購或實物買回之買行實物申購或實物買回之買賣等資料,再依前述相關規賣等資料,再依前述相關規定完成實物申購,買回,申定完成實物申購,買回,申報作業, 並於申報時輸入當報作業, 並於申報時輸入當 24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日已賣出之受益憑證,股日已賣出之受益憑證,股份,,及其數量。 份,,及其數量。 前項參與證券商自行或受託前項參與證券商自行或受託以已持有股份,受益憑證,以已持有股份,受益憑證,數量,加計前一營業日及當數量,加計前一營業日及當日普通交易之買進餘額、借日普通交易之買進餘額後,券數量及前一營業日實物買其數量未達實物申購買回清回,申購,數量後,其數量單所公布之內容及數額者,未達實物申購買回清單所公無法申請實物申購,買回,,布之內容及數額者,無法申其買進部分比照現有交易相請實物申購,買回,,其買關規定辦理,賣出部分得採進部分比照現有交易相關規下列方式處理, 定辦理,賣出部分得採下列 方式處理, ,一,受託賣出之受益憑證,,一,受託賣出之受益憑證,當日得更改交易類別為 當日得更改交易類別為融券賣出。 融券賣出。 ,二,次二營業日上午十時前,二,次二營業日上午十時前逕依有價證券借貸相關 逕依有價證券借貸相關規定辦理申請借券,以 規定辦理申請借券,以應賣出未持有證券之給 25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應賣出未持有證券之給付結算。 付結算。 ,三,依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三,依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參與證券商基於風險控管需參與證券商基於風險控管需要,得於受託買賣申報時,要,得於受託買賣申報時,向申請人收取適當之擔保價向申請人收取適當之擔保價金。 金。 申請人賣出當日申報實物申申請人賣出當日申報實物申購,買回,換得之受益憑證購,買回,換得之受益憑證,股票組合,,經於完成給,股票組合,,經於完成給付結算及實物申購、買回作付結算及實物申購、買回作業後,所餘證券將撥轉至申業後,所餘證券將撥轉至申請人之集保帳戶。 請人之集保帳戶。 七、作為集合實物申購對價之股 七、作為集合實物申購對價之股份,除參與證券商自行辦理份,除參與證券商自行辦理部分得以前一日或當日之買部分得以前一日或當日之買進餘額交付外,其餘申請人進餘額交付外,其餘申請人須以已持有股份或借券交須以已持有股份或借券交付。採集合實物申購者於取付。採集合實物申購者於取得受益憑證後,方得申報賣得受益憑證後,方得申報賣出該受益憑證。 26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出該受益憑證。 八、申請人若受限於法令規定,如 八、申請人若受限於法令規定,如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金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三十八條、融控股公司法第三十八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等,而無法持有或轉讓特定等,而無法持有或轉讓特定股份,但經法規之主管機關股份,但經法規之主管機關函示得因進行指數股票型基函示得因進行指數股票型基金實物申購、買回而可暫時金實物申購、買回而可暫時持有或賣出該特定股份者,持有或賣出該特定股份者,參與證券商向本中心申報實參與證券商向本中心申報實物申購、買回後,本中心認物申購、買回後,本中心認為有控管需要,得通知參與為有控管需要,得通知參與證券商轉知申請人就該特定證券商轉知申請人就該特定股份進行必要之處理,參與股份進行必要之處理,參與證券商應於通知日告知申請證券商應於通知日告知申請人,並記錄辦理情形回報本人,並記錄辦理情形回報本中心。 中心。 九、參與證券商自行辦理指數股 九、參與證券商自行辦理指數股票型基金實物申購、買回作票型基金實物申購、買回作業,其相關證券撥付須另開 27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業,其相關證券撥付須另開立證券買賣帳戶,戶號一律立證券買賣帳戶,戶號一律為自營商帳號下之七七七七為自營商帳號下之七七七七七七,七,為專戶之處理,七七,七,為專戶之處理,該專戶僅限於自行辦理實物該專戶僅限於自行辦理實物申購、買回指數股票型基金申購、買回指數股票型基金之證券與其他必要之撥轉、之證券與其他必要之撥轉、買賣指數股票型基金或其表買賣指數股票型基金或其表彰之股票組合,該專戶得持彰之股票組合,該專戶得持有參與證券商因發行認購有參與證券商因發行認購,售,權證避險需要而持有,售,權證避險需要而持有之相同標的股票,且可視需之相同標的股票,且可視需要持有後補成分股,,參與要持有候補成分股,,參與證券商不得利用該專戶買進證券商不得利用該專戶買進有價證券後逕行轉撥至受買有價證券後逕行轉撥至受買賣價格申報限制之自營商其賣價格申報限制之自營商其他帳戶,亦不得接受自營商他帳戶,亦不得接受自營商其他帳戶撥轉入有價證券後其他帳戶撥轉入有價證券後逕行申報賣出。該專戶之開逕行申報賣出。該專戶之開立,應由參與證券商檢附參立,應由參與證券商檢附參與契約影本、指數股票型基 28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與契約影本、指數股票型基金核准募集函影本及符合資金核准募集函影本及符合資格條件之證明文件影本向本格條件之證明文件影本向本中心申請。 中心申請。 指數股票型基金之成分證券指數股票型基金之成分證券含上市有價證券者,參與證含上市有價證券者,參與證券商應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券商應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交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交所,相關規定辦理上市證券所,相關規定辦理上市證券買賣專戶之開立,上市指數買賣專戶之開立,上市指數股票型基金之成分證券含上股票型基金之成分證券含上櫃有價證券者,準用前項開櫃有價證券者,準用前項開戶之規定。 戶之規定。 十、標的指數成分證券含上市有 十、標的指數成分證券含上市有價證券者,參與證券商向本價證券者,參與證券商向本中心申報指數股票型基金實中心申報指數股票型基金實物申購,買回,相關作業後,物申購,買回,相關作業後,本中心應將該申報資料轉知本中心應將該申報資料轉知證交所。 證交所。 伍、參與證券商受託辦理國外成伍、參與證券商自行或受託辦理一、配合目前國外成分股之指數 29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分股之指數股票型基金申國外成分股之指數股票型基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之申 購、買回作業,應依下列規金申購、買回作業規定, 購、買回係依據證券投資信 定辦理, 託契約規定方式交付款券, 一、參與證券商自行或受託辦理且參與證券商自行或受託辦 ,原條文第一款及第二款刪除, 申購、買回作業時,應先行理國外成分股之指數股票型 製作「國外成分股之指數股基金受益憑證之申購、買回 票型基金申購、買回申請作業已改由透過集保結算所 書」,採實物申購或實物買建置之平台辦理申報,爰刪 回時,檢附當日實物申購買除原條文第一款及第二款之 回清單,交由申請人,境外規定。 華僑、外國人或大陸地區投 資人得委由其代理人,簽章 後,留存備查。 二、前款「國外成分股之指數股 票型基金申購、買回申請書」 應記載以下事項, ,一,申請書編號,按參與證 券商總公司代號加三碼 流水號編定。 ,二,申請人開戶帳號,集合 30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實物申購時最多三人。 ,三,申請種類,分實物申購、 實物買回、集合實物申 一、申請人以同一帳戶買進購、現金申購、現金買 成交但未完成結付結算回。 之受益憑證餘額支應買,四,申購、買回之受益權單 回作業所需之受益憑位數量。 二、鑒於申請人以同一帳戶買進 證,並經投信事業認可,五,交付申請實物申購之各成交但未完成結付結算之受 者,參與證券商應於申股票明細與數量及採現益憑證餘額支應買回作業所 請當日預收申請人買進金替代之各證券金額,需之受益憑證,仍存在次級 餘額所需支付之價金。 或現金申購金額。 市場買賣交割之違約風險,二、參與證券商得於受託辦,六,交付之國內證券及數若申請人發生違約事件,將 理申購、買回作業時,量,並按原持有、申請導致該筆買回無法完成,造 先行依投信事業所計算日買進、申請之前一營成投信事業之作業複雜度與 之現金差額及其他相關業日買進、借券、前一風險提高,爰明定投信事業 費用或款項進行預收。營業日實物申購,買回,若依信託契約之規定,認可 預收之價金於確定實際經投信事業認可者分別申請人得以買進成交但未完 應交付金額後,應通知申報。 成給付結算之受益憑證餘額 申請人多退少補。 ,七,採實物申購、買回時,支應買回作業所需之受益憑三、參與證券商受託辦理前填註依實物申購買回清證者,參與證券商應預收其 31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二款之預收價金、現金單之現金差額。 買進餘額所需支付之價金。 差額及其他相關費用或另比照本要點第參點第四款 ,新增, 款項之收付,應另於其之規定,明定參與證券商得 往來之交割銀行開立存依投信事業所計算之現金差 款帳戶,以專戶處理之。 額等進行款項之預收及多退 申請人交付之國內證券不得少補等,且該等款項應以專 為融資買進之證券,且當日戶處理之。 買進之國內證券不得為錯帳 及更正帳號之申報。 三、文字修正。 本要點第參點第七款、第八 款及第九款之規定於參與證 四、為利國外成分股之指數股票 券商自行或受託辦理國外成 型基金受益憑證亦得進行集 分股之指數股票型基金申 合實物申購,並考量其可能 購、買回作業準用之。 三、申請人交付之國內證券不得 含國內有價證券,申請人如 融資買進,且當日買進之國 受限法令規定可能無法持有 內證券不得為錯帳及更正帳 或轉讓特定有價證券,爰增 號之申報。 訂其準用本要點第參點第七四、本要點參、九之規定於參與 款及第八款之規定。 證券商自行或受託辦理國外 成分股之指數股票型基金申 32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購、買回作業準用之。 陸、,刪除, 陸、相關單位辦理國外成分股之配合國外成分股之指數股票型基 指數股票型基金申購、買回金受益憑證之申購、買回作業已 之作業程序, 改由透過集保結算所建置之平台一、本中心接受投信事業傳送核辦理申報,其相關作業程序由集 可之申購、買回資料時間為保結算所另訂之,爰刪除第陸點 市場交易日上午九時至下午條文。 六時及次一營業日上午九時 至上午十時。 二、申購,本中心接受投信事業 核可之申購明細,彙送證券 集中保管事業就實物申購所 需交付之國內證券辦理圈存 作業,並於接獲證券集中保 管事業圈存結果後傳送投信 事業,經相關單位審理符合 規定後,通知集中保管事業 辦理受益憑證登錄及相關撥 付作業。 三、買回,本中心接受投信事業 33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核可之受益憑證明細,傳送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辦理圈存 作業,嗣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接獲本中心之通知及投信事 業註銷受益憑證之申請後辦 理註銷作業。但申請人保管 劃撥帳戶受益憑證餘額未達 買回數量時,則不可註銷。 柒、參與證券商自行或受託辦理柒、參與證券商自行或受託辦理一、參與證券商自行或受託辦理債券成分之指數股票型基金債券成分之指數股票型基金債券成分之指數股票型基金申購或買回作業規定, 申購或買回作業規定, 實物買回申請時,申請人交 一、參與證券商辦理債券成分之一、參與證券商辦理債券成分之付之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指數股票型基金申購或買回指數股票型基金申購或買回證得為原持有、申請之前一作業時,應先行製作「債券作業時,應先行製作「債券營業日買進及借券之部位。成分之指數股票型基金申成分之指數股票型基金申爰修正本條文第二款第五目購、買回申請書」,採實物購、買回申請書」,採實物之規定。 申購或實物買回時,檢附當申購或實物買回時,檢附當 日實物申購買回清單,交由日實物申購買回清單,交由 申請人,境外華僑、外國人申請人,境外華僑、外國人 或大陸地區投資人得由其代或大陸地區投資人得由其代 34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理人,簽章後留存備查。 理人,簽章後留存備查。 二、前款「債券成分之指數股票二、前款「債券成分之指數股票 型基金申購、買回申請書」型基金申購、買回申請書」 應記載以下事項, 應記載以下事項, ,一,申請書編號,依參與證,一,申請書編號,依參與證 券商總公司代號加三碼券商總公司代號加三碼 流水號編定。 流水號編定。 ,二,申請人開戶帳號。 ,二,申請人開戶帳號。 ,三,申請種類,分為實物申,三,申請種類,分為實物申 購、實物買回、現金申購、實物買回、現金申 購、現金買回四種。 購、現金買回四種。 ,四,申購或買回之受益權單,四,申購或買回之受益權單 位數量。 位數量。 ,五,申請人應交付之證券明,五,申請人應交付之證券明二、為規範參與證券商自行申購細及數量。如交付受益細及數量。如交付受益債券成分之指數股票型基金憑證,應分別載明係屬憑證時,應分別載明係受益憑證,並同日賣出受益原持有、申請之前一營屬已持有、申請日買憑證,而未能完成實物申購業日買進、借券等分別進、申請之前一營業日時,所賣出受益憑證部分之申報。 買進、借券,或前一營處理方式,爰增訂本條第三 業日實物申購並經投信款,參與證券商實物買回並 35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六,如有現金或實物替代事業認可者。 同日賣出債券,如未能完成 者,所替代之金額或債,六,如有現金或實物替代實物買回時,所賣出債券部 券明細。 者,所替代之金額或債分回歸債券市場實務作業,,七,如為現金申購或買回券明細。 不在此規範。 者,現金申購或買回金,七,如為現金申購或買回 額。 者,現金申購或買回金 ,八,如為實物申購或買回額。 三、證券商自行辦理債券成分之 者,依實物申購買回清,八,如為實物申購或買回 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實 單預估之現金差額。 者,依實物申購買回清 物申購或買回作業,應開立證 單預估之現金差額。 三、參與證券商自行申購債券成券專戶為之,爰增訂其準用本 分之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新增, 要點第參點第九款第一段之 證,並同日賣出受益憑證規定。 者,如因其未達實物申購買四、申請人交付之債券成分之指 回清單所公布之內容及數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券不 額,無法完成實物申購,其得為融資買進者,且當日買 賣出受益憑證部分得採下列進者不得為錯帳及更正帳號 方式處理, 之申報,故增訂準用本要點 ,一,次二營業日上午十時前逕第伍點第二項規定。 ,新增, 依有價證券借貸相關規 定辦理申請借券,以應賣 36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出未持有證券之給付結 算。 ,新增, ,二,依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四、本要點第參點第九款第一段 之規定於參與證券商自行辦 理債券成分之指數股票型基 金受益憑證申購、買回作業 準用之。 五、本要點第伍點第二項規定於 參與證券商受託辦理債券成 分之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 證買回作業準用之。 捌、,刪除, 捌、相關單位辦理債券成分之指配合債券成分之指數股票型基金 數股票型基金實物申購或買受益憑證之申購、買回作業已改 回之作業程序, 由透過集保結算所建置之平台辦 一、參與證券商辦理指數股票型理申報,其相關作業程序由集保 基金受益憑證之申購或買回結算所另訂之,爰刪除第捌點條 作業,應分別向投信事業申文。 請並向本中心申報。投信事 業應於受理申請當日完成審 37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理,無論同意與否,應於申請當日通知本中心及參與證券商其審理結果。參與證券商於接獲投信事業之通知後,應通知申請人申請結果。 前述申報及審理結果之資訊,參與證券商應留存備查。 二、申購程序, ,一,申購申請經投信事業同 意者,參與證券商應於 申請日完成相關債券組 合及現金之撥轉作業。 ,二,投信事業確認完成債券 組合及現金之撥轉作業 後,應即通知本中心及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本 中心再行通知證券集中 保管事業,於申請日完 成受益憑證之登錄及相 關撥轉作業。 38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三、買回程序, ,一,買回申請經投信事業同 意者,投信事業應於申 請日通知本中心買回申 請之受益憑證明細,本 中心接獲通知後即通知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辦理 圈存作業。 ,二,於申請日之次一營業 日,保管機構應完成買 回之現金差額、現金替 代款項及相關費用之收 付。 ,三,於申請日之次二營業 日,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接獲本中心及投信事業 之通知後,辦理受益憑 證之註銷作業,保管機 構接獲投信事業通知 後,完成債券組合之撥 39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轉作業。 四、申請人於完成實物申購或買 回程序後,如尚有現金未收 取者,保管機構應於完成實 物申購、買回作業後,即將 上述款項匯撥轉予參與證券 商交付申請人。 40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認可指數股票型基金之標的指數資格應行注意事項第五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五條 第五條 明定發行人申請上櫃指數股票型發行人申請上櫃指數股票型基發行人申請上櫃指數股票型基 基金之標的指數為本中心自行編金之標的指數為本中心自行編金之標的指數為本中心自行編 製或本中心與其他機構合編者,製或本中心與其他機構合編製或本中心與其他機構合編 其與本中心簽訂指數授權契約之者,發行人應於向主管機關申者,發行人應於向主管機關申 作業程序。 請核准該基金之募集前,檢附請核准該基金之募集前,與本 下列資料,與本中心簽訂指數中心簽訂指數授權契約。 授權契約, 一、指數股票型基金之經理人 及商品開發團隊資歷簡 介。 二、規劃架構, ,一, 期初最低之資產規 模。 ,二, 參與證券商名單。 ,三, 規劃發行指數股票 型基金之時程。 ,四, 指數股票型基金商 品設計概要。 ,五, 基金投資組合管理 41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包含基金操作將 如何追蹤指數表現 之簡要說明,如,完 全複製法、最適化 法、抽樣法,或其他 ,。 三、行銷推廣計畫。 四、其他經本中心提供之 文件。 前項資料如有疏漏,本中心得請發行人提供補充資料及說明。相關資料經本中心審閱同意者,即通知發行人與本中心簽訂指數授權契約。 42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流動量提供者作業要點 建議條文 說明 壹、 本作業要點依本中心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明定法源依據。 證買賣辦法第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貳、 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募集指數股票為提高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之流動性,爰明定 型基金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以下簡稱投信事投信事業得視業務需要選定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 業,得視業務需要,選定符合第肆點條件者為憑證之流動量提供者。 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之流動量提供者。 參、 投信事業選定流動量提供者時,應與流動量提明定投信事業應與流動量提供者簽定提供指數股 供者簽訂提供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市場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市場流動量之契約。另為利市場 流動量契約,以下簡稱提供市場流動量契管理,明定流動量提供者有新增或終止之變動情事 約,,並函報本中心。投信事業有新增或終止時,應於規定時限通知本中心。 流動量提供者之情事時,應於契約生效或終止 前三個營業日下午三時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函知本中心。 肆、 流動量提供者須具備下列條件, 明定流動量提供者所須具備之資格條件。 一、具備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參與證券 商資格之證券自營商。 二、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 股淨值不低於票面金額,且財務狀況符合 證券商管理規則之規定。 43 建議條文 說明 三、最近三個月未曾受主管機關依證券交易 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或期貨交易法第一 百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為之警告處分。 四、最近六個月未曾受主管機關依證券交易 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或期貨交易法第一 百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為之處分。 五、最近一年未曾受主管機關為停業之處分。 六、最近二年未曾受主管機關撤銷部分營業 許可之處分。 七、最近一年未曾受本中心、臺灣證券交易所 或臺灣期貨交易所依其章則處以停止或 限制買賣之處置。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具備之條件。 伍、 流動量提供者進行提供流動量之買賣申報,應明定流動量提供者須使用專戶進行提供流動量之透過其指數股票型基金專戶,自營商帳號下之買賣申報。 七七七七七七,七,為之。 陸、 提供市場流動量契約應規範下列事項, 為提供業者可資依循之準據,明定提供市場流動契一、該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於本中心等約應包含最佳一檔買賣價差、最少參與撮合次數及 價成交系統所揭示之最佳一檔買賣價差僅有買進申報價格或僅有賣出申報價格之最長持 範圍,其計算公式如下, 續時間等規範,俾利有效活絡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 44 建議條文 說明 最佳一檔買賣價差,,未成交之最低賣出憑證之交易。 申報價格,未成交之最高買進申報價格, ?未成交之最低賣出申報價格。 二、流動量提供者對該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 憑證之最少參與撮合次數。所稱參與撮合 次數係指買進、賣出之申報,其價格均介 於前一次未成交之最低賣出申報價格以 上特定範圍及未成交之最高買進申報價 格以下特定範圍或成交價上下特定範圍 內,參與本中心等價成交系統撮合之次 數,且針對參與上揭撮合次數計算之買進 及賣出申報,應訂定最低數量標準。 三、該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於市場行情 揭示僅有買進申報價格或僅有賣出申報 價格之最長持續時間。但該受益憑證之價 格為漲停價格或跌停價格時,得排除該持 續時間之計算。 柒、 投信事業得檢具流動量提供者之授權同意為利投信事業檢核流動量提供者是否依契約規定 書,授權本中心將流動量提供者指數股票型基提供受益憑證之流動量,明定投信事業得檢具流動 金專戶之買賣申報及成交明細,提供予發行該量提供者簽具之授權同意書,授權本中心將流動量 45 建議條文 說明 受益憑證之投信事業。 提供者指數股票型基金專戶買賣申報及成交明細 資料,提供予發行該指數股票型基金之投信事業。 捌、 流動量提供者透過本中心等價成交系統、鉅額明定流動量提供者辦理流動量提供業務時,於同一交易系統、盤後定價交易系統及零股交易系統給付結算期買賣之受益憑證得進行買賣相抵之交以指數股票型基金專戶買賣其提供流動量業割,相抵後仍有賣出餘額者,得依有價證券借貸相務之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者,於同一給付關規定借入該受益憑證,或至遲於次二營業日依本結算期買賣之受益憑證得進行買賣相抵之交中心業務規則第八十六條之一規定申報借券辦理割。相抵後仍有賣出餘額者,得依有價證券借給付結算。因辦理流動量提供者業務而依本中心業貸相關規定借入該受益憑證,或至遲於次二營務規則第八十六條之一規定申報借券辦理給付結業日依本中心業務規則第八十六條之一規定算者,得免除對其總經理、經理人及經辦人員為相申報借券辦理給付結算。 關之處置。 流動量提供者依前項規定申報借券辦理給付 結算者,得免除對其總經理、經理人及經辦人 員為相關之處置。 玖、 為鼓勵流動量提供者積極提供指數股票型基明定本中心得針對流動量提供者提供優惠措施。 金受益憑證之流動量,本中心得訂定獎勵措 施,其實施辦法由本中心另行公告之。 拾、 流動量提供者如有違反主管機關或本中心相明定流動量提供者之罰則。 關規定,本中心得視情節輕重取消其流動量提 供者資格,或暫停其經營一部或全部之流動量 46 建議條文 說明 提供業務。 拾壹、 本作業要點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實明定本作業要點之施行及修正程序。 施,修正時亦同。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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