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校章程1[宝典]
驰安驾驶员培训学校章程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校宗旨 规模 类型和形式
第三章 股权设置与注册资本
第四章 股东与校长
第五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六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七章 合并、分立、结算和清算
第八章 修改章程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为维护我校的合法权益,规范我校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一条 为切实有效地依法管理和规
学校的日常工作,根据我国《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住条例》以及本市相关的法律、法规之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
第三条 学校地址:
第四条 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上级管理部门:
第六条 办学宗旨: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依法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
益,确保教育质量,遵守诚信原则依法办学。
第七条 学校性质:学校为独立的法人,坚持风险自担,利益
自享的原则,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
我约束,学校以全部资产对学校债务承担责任。
第八条 学校开办者是全体股东共同出资;开办资金:200万元。
第九条 本校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我校的组织与行
为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我校可以依据
我校章程起诉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我校的秘书、财务
负责人。
第二章 学校宗旨 规模 类型和形式 第十一条 办学宗旨:一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为指导,以
服务地方经济建设为方向,以培养经济建设急需的机动
车驾驶员为目标,形成教学管理、计划招生、教研改革
等方面具有自己独特的办学特色的教育教学实体。
第十二条 我校的宗旨是:“培训一人,输送一人;培训一人,脱
贫一户”。努力为学员创造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管理好,
办证快,合格率高。
第十三条 办学规模:学校占地7200平方米,教练车18辆,设
有无纸化教学室,驾驶模拟器室,模型车室,训练场等
各种标准设施,保证开展正常的教学活动。
第十四条 办学类型:三类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
第十五条 办学形式:学校实行定期培训方式,实行全日制教学,
每年举办培训班12期,每期80人,每期培训时间60天。
第三章 股权设置与注册资本
第十六条 学校注册资金为*万元,流动资金*万元,系 二人合伙投资。
第十七条 出资人可根据学校发展状况和有关规定,必要时吸收其他投资,不断扩大股本总额。
第十八条 为了体现民办教育事业的公益性特点,投资者入股后不要求合理回报,入股后不得随意撤股,但股权可经学校股东同意后转让,也可按法律规定继承。
第四章 股东与校长
第十九条 董事会是学校的最高权利决策机构,对各级政府,投资人和全体教职员工及全体学员负责。
第二十条 董事会有投资人共同组成,董事长即法定代表人由控股
股东担任。
第二十一条 法定代表人对学校行使下列各项决定权:
1、决定校长的聘任。
2、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3、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
。 4、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年度财务预决算
。 5、决定教职员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6、决定学校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7、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学校校长由学校法定代表人聘任,法定代表人可以兼任校长。
学校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权利:
1、执行董事会的决定。
2、实施发展规划,拟定年度工作计划。 3、拟定财务预算和规章制度。
4、聘任或者解聘学校教职员工,实施奖惩。 5、组织招生报名,教育教学、培训、考试等工作,保证教学质量。6、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7、代表学校横向、纵向开展业务。 8、董事会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五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三条 我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
订我校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四条 依法建立和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资产
,经
费使用审批制度,票据管理制度和退费制度。
第二十五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
(1)组建时举办者的出资;
(2)学费收入;
(3)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学校的固定资产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折旧,学校当年
的积余主要用于增加教育投入和改善办学条件。学校在
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
取其他必要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
理回报。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校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对学校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
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同时,对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
理接受学校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保证会计
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八条 我校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另立会计账册。我校的
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二十九条 我校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 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
(2) 提取法定公积金百分之十;
(3) 提取任意公积金;
我校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
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
后,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由我校大会决定。我校在弥
补我校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之前向我校分
配利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十条 学校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对学校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
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同时,对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
管理接受学校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学校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校董事
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校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
作。
第三十二条 本校聘用取得“从事证劵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
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三十三条 我校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由本校大会决定。
第三十四条 经本校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享有下列权利:
(一)查阅我校财务报表、记录和凭证,并有权 要求
本校的校长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供有关的资料
和说明;
(二)要求本校提供为会计师事务所履行职务所必须
的资料说明;
第三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由本校大会决定。学校会议委任
填补空缺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由本校会议决定,
报上级大会批准。
第三十六条 本校解聘或者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由本校大会作出决
定,并在有关的报刊上予以披露,必要时说明更换原
因,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校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三十天
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向本校大
会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认为本校对其解聘或者不
再续聘理由不当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注册会
计师协会提出申诉。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
向股东大会说明本校有无不当的事情。
第四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三十八条 本校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 以专人送出;
(二) 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 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 本校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三十九条 本校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
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四十条 本校召开大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方式、
传真方式进行。
第四十一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
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
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五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或分立
第四十二条 本校可以依法进行合并或分立。
本校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第四十三条 本校合并或者分立,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 本校会议拟定合并或者分立方案;
(二) 本校大会依照章程的规定作出决议;
(三) 各方当事人签订合并或者分立
;
(四) 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五) 处理债权、债务等各项合并或者分立事宜;
(六) 办理解散登记或者变更登记。
第四十四条 本校合并或者分立,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应当编制
资产负责表和财产清单。本校自大会作出合并或
者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
日内在本校公告内公告三次。 第四十五条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
本校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本校不能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不进行合并或者分
立。
第四十六条 本校合并或者分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采取必要
的措施保护反对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的股东的合法
权益。
第四十七条 本校合并或者分立各方的资产、债权、债务的处
理,通过签订合同加以明确规定。
本校合并后,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学校或者
新设的学校承继。
本校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学校承担。
第四十八条 本校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依法
向本校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本校解散的,依
法办理学校注销登记;设立新学校的,依法办理
学校设立登记。
第三节 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应当解散并依法进行清
算;
(一)营业期限届满;
(二)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
(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宣告破产;
(四)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第五十条 学校因有本节前条第(一)、(三)项情形而解散
的,应当在十五日之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员
由大会以普通决议的方式选定。
本校因有本节前条(四)项情形而解散的,清算组人员由大会以普通决议的方式选定。
本校因有本节前条(三)项情形而解散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本校因有本节前条(五)项情形而解散的,由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五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二)清理学校财产、编制资产负责表盒财产清单;
(三)处理学校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五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六十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告
三次。
第五十三条 债权人应当在章程规定的期限内向清算组申报其
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
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
登记。
第五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学校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
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
管机关确认。
第五十五条 本校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支付清算费用;
(二)支付本校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三)交纳所欠税款;
(四)清偿本校债务;
第五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本校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
清单后,认为本校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
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学校经人民法院宣告破
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五十七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以及清
算期间收支报表和财务帐册,报大会或者有关主
管机关确认。
清算组应当自大会或者有关机关主管机关对清算报告确认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向本校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终止。
第五十八条 清算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
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
学校财产。
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修改章程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应当修改章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或者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
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本校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
一致;
(三)本校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六十条 本校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
审批的,须报原审批的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学校登
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六十一条 本校大会依照学校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
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学校章程。
第六十二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
规定予以公告。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学校大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
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它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
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最后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为准。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
“不满”、“以外”不含本数。 第六十六条 章程由学校会议负责解释。
〈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字页〉
(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