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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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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机制东莞市招商引资工作机制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9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外经贸战略转型提升国际竞争力的决定》(粤发〔2010〕7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对外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粤府〔2010〕117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招商引资工作的指导意见》(东府〔2011〕23号)精神,进一步加大全市招商引资工作统筹力度,加快重点项目洽谈、落户及重点企业培育进程,密切市镇两级与重点企业(项目)高层的沟通联络,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加快引进和培育一批优质大项目、...
工作机制
东莞市招商引资工作机制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9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外经贸战略转型提升国际竞争力的决定》(粤发〔2010〕7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对外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粤府〔2010〕117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招商引资工作的指导意见》(东府〔2011〕23号)精神,进一步加大全市招商引资工作统筹力度,加快重点项目洽谈、落户及重点企业培育进程,密切市镇两级与重点企业(项目)高层的沟通联络,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加快引进和培育一批优质大项目、大企业,促进企业扎根发展、做强做大,加快建成以信息产业为特色的现代制造业名城和国际产业制造中心,特建立东莞市招商引资工作机制。 一、主要工作机制 (一)完善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机制。调整充实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调整后成员单位包括市府办,市外经贸、发改、经信、科技、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保、国土、住建、规划、环保、台湾事务、交通、水务、农业、文广新、卫生、统计、物价、外事、口岸、国资委、旅游、国税、地税、工商、银监、质监、外管、检验检疫、消防、供电、气象等部门,黄埔海关驻莞各海关及办事处,松山湖管委会、虎门港管委会、生态园管委会、长安新区办、市外商投资促进中心、市政府督查室等。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外经贸局,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办公室主任,市外经贸局局长任办公室副主任。 各镇街(园区)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负责落实市招商引资工作部署,统筹协调本镇街(园区)的招商引资工作。 (二)建立市引进培育重点企业(项目)快速反应工作机制。加快新引进大项目落户进程和现有企业培育进程,促进企业增资扩产、并购重组,增加经营管理、资金管理、研发、营销、物流及支持服务等总部要素,进一步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和水平,优化利用外资结构。凡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具备经营管理、资金管理、研发、营销、物流及支持服务等总部要素,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资企业经认定后纳入快速反应工作机制,并享受《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招商引资工作的指导意见》(东府〔2011〕23号)规定的相关优惠政策。 1、新设立外资项目投资总额不低于8000万美元。 2、现有外资项目投资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者年主营业务收入超30亿元人民币。 3、世界500强企业投资项目,且投资总额不低于5000万美元,或者年主营业务收入超15亿元人民币。 4、各镇街(园区)迫切需要引进或纳入培育范围并经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确认的关键项目或企业。 上述条件中主营业务为房地产、酒店业等行业的企业除外。属同一投资方投资的企业可合并计算投资总额和主营业务收入。 (三)建立市重点企业(项目)高层联络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与重点企业(项目)高层及其境外总部的沟通联络,第一时间掌握企业决策层的最新投资动向,及时协调解决企业在投资及经营过程中的问题和困难,推动企业增资扩产,并购重组,增加经营管理、资金管理、研发、营销、物流及支持服务等总部要素。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项目),由市统筹安排开展高层联络活动。 1、经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重点企业(项目)及其境外总部。 2、世界500强企业及其总部。 3、各镇街(园区)认为确有必要纳入高层联络范围并经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企业(项目)。 二、工作职责 (一)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1、统筹协调全市招商引资、重点企业(项目)引进和培育工作,制定全市引进和培育重点企业(项目)的优惠政策和扶持。 2、认定引进和培育的重点企业(项目),组织开展重点企业(项目)境内外总部高层联络活动和外商回访活动。 3、参与重大项目招商谈判;指导镇街(园区)引进和培育重点企业(项目)。 4、定期召开现场办公会议,听取企业意见和建议,协调解决引进培育重点企业(项目)的重大问题。 5、督促指导招商引资工作,对各成员单位、各镇街(园区)工作进行考核管理等。 (二)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落实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工作部署。 2、牵头协调重点企业(项目)的前期调查、考察、洽谈等;协助安排重点企业(项目)境内外总部拜访活动及外商回访活动,配合镇街(园区)开展重点企业(项目)高层联络活动;牵头建立重点企业(项目)资料库。 3、负责收集汇总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提供的最新政策法规尤其是鼓励政策和优惠措施,配合开展宣讲活动;负责收集汇总和协调处理重点企业(项目)的意见和建议。 4、协调办理需提交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的重大事项;协调市、镇(园区)现场办公会议。 5、定期通报在谈项目、培育对象企业进展情况。 6、配合开展年度考核等。 (三)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1、及时向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在谈项目、意向项目接洽信息。 2、及时向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重点企业(项目)考察、洽谈以及开展高层联络工作所需的相关信息资料;向企业传递最新政策法规和帮扶措施信息,并指导企业及时用好用足政策。 3、按照快速反应工作机制,指定专人参与重点项目考察接待、洽谈、咨询、决策,以及重点企业培育工作等。 4、对重点企业(项目)实行跟踪贴身服务,及时研究协调解决在投资落地、增资扩产、并购重组等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5、协调解决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工作流程及要求 (一)项目信息收集 1、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镇街(园区)要进一步增强对重点企业(项目)的敏感性和洞察力,要通过登门拜访、邀请客商考察、开展中介交流合作、关注新闻网络媒体等方式广泛收集各种重点企业(项目)信息,及时做出综合分析判断,主动进行接洽。 2、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镇街(园区)要加强信息交流。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获悉重点企业(项目)信息后,要根据项目类型、性质及需求及时通报符合条件的镇街(园区)接洽。各镇街(园区)获悉重点企业(项目)信息后需进一步确认其真实性的,可提请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助,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准确地予以反馈。 (二)项目申报与认定 1、各镇街(园区)接洽到意向重点企业(项目)后,应及时向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认定。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接洽到重点企业(项目)信息后,应及时向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 2、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接洽到意向重点企业(项目)或收到相关镇街(园区)的申报材料后,在2个工作日内根据认定条件和优惠政策标准对项目及其适用优惠政策进行初步认定,并将项目信息(包括项目原料、产品、生产设备、生产工艺等)报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在2个工作日内反馈审定结果。凡经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意向投资项目即进入快速反应流程。 3、对不符合当地落户条件或经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定不符合认定条件的项目,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项目要求推荐至相应镇街(园区)接洽。 (三)项目考察与洽谈 1、前期准备阶段 一是快速准备推介资料。对经认定的重点企业(项目),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同申报单位在1个工作日内撰写、翻译和编印专门的推介资料,内容包括我市投资环境优势分析、项目相关产业在我市的发展现状及规划、项目市场及供应链分析、相关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项目推荐用地状况、项目审批建设流程和注意事项等。推介资料内容如需发改、经信、科技、财政、人力资源、国土、规划、环保、统计、国税、地税、工商、海关、消防、供电、气象等小组成员单位协助提供的,有关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依时反馈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是快速回复调查问卷。对经认定的重点企业(项目),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同申报单位在2个工作日内就项目投资方提出的调查问卷进行答复。调查问卷内容如需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协助的,有关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依时反馈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查问卷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答复项目考察组。 2、考察洽谈阶段 一是快速制定考察洽谈。对经认定的重点企业(项目),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同申报单位在1个工作日内制定考察洽谈方案,并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项目考察组要求,结合争取项目落户我市的实际需要,通知发改、经信、财政、人力资源、国土、住建、规划、环保、消防、供电等小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和业务骨干参与接待和洽谈。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考察洽谈,上述有关小组成员单位的主要领导同时参加。 二是快速决策制定特殊优惠政策。项目投资方提出的要求超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招商引资工作的指导意见》(东府〔2011〕23号)范围的,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后,按照“一事一议”原则,于1个工作日内召集项目推荐地块所在镇街(园区)及财政、国税、地税等相关部门另行商定。特别重大产业项目的优惠政策,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 (四)项目签约与落地 1、项目签约。重点企业(项目)落户地镇街(园区)与项目投资方签订投资后,有关镇街(园区)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投资协议签订情况报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项目承诺。各镇街(园区)在项目考察及洽谈过程中向项目投资方承诺的优惠政策和条件,不得擅自变更或在项目落户后以种种理由和形式变相调整优惠政策和条件,延误项目筹建投产。 3、项目落地。对已签约的重点企业(项目),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配合项目落户地镇街(园区)与项目投资方筹建组共同研究确定项目落地时间表,内容包括项目审批、报建、建设、投产等。 4、项目协调。重点企业(项目)确定落户我市后,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配合项目落户地镇街(园区)与项目投资方做好签约、审批、报建、建设、投产等后续工作,期间需小组成员单位协助的,有关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优先办理。 5、项目反馈。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向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汇报项目落地进展情况,并积极协调解决落地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项目顺利投产;如遇重大问题,可报经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召开现场办公会议协调解决。 (五)其他 对纳入重点培育对象的大企业,参照上述工作要求及工作流程执行。 四、工作 (一)登门拜访制度 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联合相关镇街(园区)每年组织不少于1次的全市重点企业(项目)境内外总部拜访活动,及时掌握企业决策层的最新投资动向,积极创造条件引导和鼓励其在东莞增资扩产,并将研发、营销等环节转移或整合到我市,同时吸引上下游配套客户前来考察投资。各镇街(园区)要结合实际选定一批登门拜访目标企业,自行开展登门拜访活动,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镇街(园区)自行开展企业境内外总部拜访活动需市领导参加的,应及时向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请示。 (二)邀请回访制度 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联合相关镇街(园区)每年组织不少于1次的邀请重点企业(项目)境内外总部回访活动,及时宣传推介我市最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成果,以及最新政策措施,通过实地参观考察,加深其对东莞的认识和了解。各镇街(园区)要结合实际选定一批邀请回访目标企业,积极邀请企业高层回访,回访活动情况要及时报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镇街(园区)邀请高层联络对象企业的境外总部回访需市领导安排会见的,应及时向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请示。 (三)定期会议制度 1、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1次现场办公会议,研究协调解决引进和培育重点企业(项目)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会议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召集并主持,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全体或部分成员单位负责人参加。如遇需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策的特别重大事项,可临时组织召开现场办公会议。 2、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收集引进和培育重点企业(项目)过程中需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现场办公会议协调解决的事项,并根据部门职能反馈至对口部门。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其下属单位要对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和镇街(园区)现场办公会议召开前提出的协调事项进行认真调查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协调解决方案,并在现场办公会议予以明确答复。 3、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现场办公会议决定事项以及协调处理结果草拟会议纪要,报经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印发相关成员单位、镇街(园区)执行。 4、各镇街(园区)每季度召开1次现场办公会议,研究协调解决本镇街(园区)在引进和培育重点企业(项目)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会议由镇街(园区)主要领导召集并主持,镇街(园区)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各镇街(园区)负责收集引进和培育大企业过程中需要镇街现场办公会议协调解决的事项,并根据部门职能反馈至镇街(园区)对口部门跟进。本镇街(园区)无法协调解决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便在市一级现场办公会协调解决。 (四)决策执行制度 1、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镇街(园区)要认真贯彻落实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部署,对现场办公会议决定事项及会议纪要的要求必须在限期内答复和协调解决。确因客观原因难以解决或短期内难以解决的,要详细说明理由,提出合理建议,报经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依时反馈至相关企业。 2、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镇街(园区)要在每次现场办公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会议决定事项落实情况报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 3、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编制工作简报并印发至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各镇街(园区)。 (五)考核奖惩制度 1、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现场办公会议决定事项落实反馈情况,每年对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质量、工作效率、落实成效等进行初步评定,并经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予以通报。 2、市政府对引进培育大项目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及个人,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 3、市政府对由于工作不力造成外商投资大项目流失、企业培育进程明显受阻的,追究相关成员单位领导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引进培育重点企业(项目)快速反应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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