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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再“抄报”了!

2017-09-19 1页 doc 12KB 4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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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再“抄报”了!不要再“抄报”了!(才仁当智)  “抄报”是以前下级机关行文主送机关以外,同时需报上级知晓的公文格式规定。这种规定自1996年5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办法》、2000年8月24日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发布后即停止使用,一律统一改用“抄送”。但是,目前仍有相当的党政机关还沿用“抄报”、“抄送”同时使用的旧习。究其原因不外乎有两点,一是上级单位不被“上报”,就似乎体现不出上级的领导权威地位;二是下级机关如果不“抄报”上级,用“抄送”似乎表达不了下级对上级的尊重。      1996年5月3日中共...
不要再“抄报”了!
不要再“抄报”了!(才仁当智)  “抄报”是以前下级机关行文主送机关以外,同时需报上级知晓的公文格式规定。这种规定自1996年5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办法》、2000年8月24日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发布后即停止使用,一律统一改用“抄送”。但是,目前仍有相当的党政机关还沿用“抄报”、“抄送”同时使用的旧习。究其原因不外乎有两点,一是上级单位不被“上报”,就似乎体现不出上级的领导权威地位;二是下级机关如果不“抄报”上级,用“抄送”似乎达不了下级对上级的尊重。      1996年5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三章公文格式第十六条明文规定“抄送机关指除主送机关以外的其他需要告知公文内容的上级、下级和不相隶属机关。”第四章十三条中规定: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写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由主送机关负责答复其请示事项。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应当抄送其另一上级机关。  2000年8月24日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三章公文格式第十三条中规定:抄送机关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机关……同时在第四章行文规则第二十一条中强调: 向下级机关或者本系统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直接上级机关。  为此,笔者认为“抄报”当休,一律按规定统一用“抄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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