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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大学因公临时出国、赴港澳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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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大学因公临时出国、赴港澳管理实施办法兰州大学因公临时出国、赴港澳管理实施办法 外交部、教育部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授予我校一定的“外事审批权”,我校可根据所授管理权限自行审批本校及所属企事业单位人员因公临时出国(赴港澳)任务。为保证我校因公临时出国、赴港澳审批工作规范、有序、高效地开展,根据外交部、教育部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就因公临时出国、赴港澳的申请、审批与管理工作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凡我校正式在编在岗教职工执行出国访问考察、合作研究、实习培训、短期讲学、出席国际会议等任务(以下简称因公临时出国),出访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
兰州大学因公临时出国、赴港澳管理实施办法
兰州大学因公临时出国、赴港澳管理实施办法 外交部、教育部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授予我校一定的“外事审批权”,我校可根据所授管理权限自行审批本校及所属企事业单位人员因公临时出国(赴港澳)任务。为保证我校因公临时出国、赴港澳审批工作规范、有序、高效地开展,根据外交部、教育部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就因公临时出国、赴港澳的申请、审批与管理工作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凡我校正式在编在岗教职工执行出国访问考察、合作研究、实习培训、短期讲学、出席国际会议等任务(以下简称因公临时出国),出访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或赴港澳地区访问、培训、合作研究、出席学术研讨会(以下简称赴港澳),在港澳停留时间不超过30天(含30天)的均应纳入本办法管理。在读本科生或研究生随我校正式在编在岗教职工出国或赴港澳出席会议、参加各类学术交流等任务亦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对因公临时出国(赴港澳)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及分管外事/港澳事务的校领导负责指导和审批全校因公临时出国(赴港澳)事务,外事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是学校因公临时出国(赴港澳)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二章因公临时出国(赴港澳)申报及要求第三条因公临时出国(赴港澳)人员必须提供发自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合格邀请信。邀请信要注明出访活动内 1 容、费用负担办法、出访日期及停留期限;邀请信应打印在信笺纸上,要有邀请人的工作单位、职务、联系办法及签名。 第四条参加外单位组团出访的,须提供组团单位的征求意见函、出国(赴港澳)任务通知书和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 第五条因公临时出国(赴港澳)人员,还须提供《兰州大学校领导因公出国、赴港澳审批表》或《兰州大学人员因公出国、赴港澳审批表》,以及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第六条因公临时出国(赴港澳)人员在出访前二至四个月向外事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提交申报材料。 第七条因公临时出国(赴港澳)的出访任务与出访目的必须与出国(赴港澳)人员在校内的工作相一致,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参加国际会议(或学术研讨会)一般应有论文发表;出访人员应对国外(港澳)邀请方、国际会议(或学术研讨会)的组织者或出访经费提供者的背景有所了解,有义务提供相关背景材料。 第八条校级领导干部应邀出国(赴港澳)应有目的性、性和实质性内容,国外(港澳)接待单位及邀请人身份应基本对等。 (一)校级领导干部出国(赴港澳)进行工作访问的时间一般出访一国不超过6天,出访2国不超过10天,其中公务活动应占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二以上;校级领导干部原则上6个月内不得分别率团出访同一个国家和地区,也不得同团出访;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出国(赴港澳)进行工作访问,每人每年一般不超过30天,且不同时出访。 (二)校级领导干部以学者身份出国(境)进行学术交流活 动,除出席重要国际会议外,一般应利用假期进行。 (三)校级领导干部因公出访情况必须列入校务公开的内容,及时通报因公出访的时间、国别、团组人员、主要任务及成果、经费使用等情况。 第九条因公临时出国(赴港澳)必须事先落实相关的出访经费。由国内其他单位或国外(港澳)提供出访经费资助的,要提供相应的文件。 第十条夫妇双方均为我校教职工的,一般不受理同一团组因公临时出国(赴港澳)申请。 第十一条因公临时出国(赴港澳)人员的身体健康状况应能保障完成出访任务。65岁以上人员申请因公临时出国(赴港澳)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 第十二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不予因公派出: (一)出国(赴港澳)人员的校内身份与出访任务不相符; (二)离退休人员(特殊情况除外); (三)无权出具《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和《出国(赴港澳)任务通知书》的协会、中心所组织的出国(赴港澳)的访问考察、研讨会、培训班等; (四)相同出访任务通过因私渠道申请同一国家(地区)签证(签注)已被拒绝者; (五)其他不宜因公出国(赴港澳)者。 第三章因公临时出国(赴港澳)任务的审批第十三条现任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执行因公临时出 国(赴港澳)任务,需按教育部规定报送相关文件,并填写《兰州大学校领导因公出国、赴港澳审批表》。校长出访由书记签字,书记出访由校长签字,同时报送主管外事工作的副校长备案,之后由外事处报送教育部审批。 第十四条学校副校级干部出访,需填写《兰州大学校领导因公出国、赴港澳审批表》,由外事处拟文报分管外事工作的副校长提出意见后,党委副职报书记审批,行政副职报校长审批。 第十五条其他正式在编在岗教职工和在读学生的因 公临时出国(赴港澳)任务,均需填写《兰州大学人员因公出国、赴港澳审批表》,由所在单位、保密办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外事处审批。其中,副处级以上(含副处级)干部出访,需分管校领导提出意见;三个月以上的出访报人事处会签;在读研究生报送研究生院会签;在读本科生报学生处会签。 第十六条外事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收到相关领导及职能部门审批后的出国(赴港澳)申请材料时,依据邀请信的邀请期限、航线、行程及出访任务,确定在外停留期限,经外事处领导审核后报主管外事(港澳台事务)工作的校领导签发《兰州大学因公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或《兰州大学因公出国、赴港澳任务确认件》。 第十七条各部门在审批、会签《兰州大学人员因公出国、赴港澳审批表》时要相互配合,发现问题应及时相互通报。在审批工作中,出国(赴港澳)人员所在学院、处室应着重审查出国(赴港澳)人员是否是本单位的正式在编在岗教职工,在申报表中填写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是否同意 在申请期限内出国(赴港澳)。其向国际会议提交的论文、交流材料或合作科研的课题是否涉及保密或敏感内容;保密办负责审核出国(赴港澳)人员是否是涉密人员, 并按有关规定签署相关保密或保密;人事处审核的内容是超过三个月的出访任务,是否已按照学校人事规定签署相关协议书;学生处、研究生院审查出国(赴港澳)学生是否为我校国任统招并在读学生,出访是否影响其学业;外事处审查相关邀请信是否规范,出访经费是否落实,申请材料是否完整,并根据出访任务审批出访时间。 第十八条因公临时出国(赴港澳)参加会议的内容或出访任务涉及敏感或热点问题的、前往敏感或热点国家(地区)的、邀请方或资助方有复杂背景的,外事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提交学校国家安全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方可办理。 第十九条学校纪委监察处应对因公临时出国(赴港澳)计划及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外事处应及时将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含副处级)“因公出国、赴港澳审批表”送校纪委监察处备案。 第四章因公临时出国(赴港澳)的政审第二十条因公临时出国(赴港澳)人员向外事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报送申报材料的同时领取《因公出国人员审查表》。出国(赴港澳)人员填写表内的个人信息后,由所在学院(机关)党委(党总支),组织部,学校党委逐级政审。政审合格后,由组织部向外事处提供《兰州大学因公出国及赴港澳人员审查批件》。 第二十一条政审批件的有效期为三年。政审批件在有 效期内不需要再次政审,由组织部向外事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出具《因公出国(境)人员备案表》。 第五章公务护照(通行证)和签证的办理第二十二条因公临时出国(赴港澳)人员需向外事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提交二张护照照片(白色背景、半年内近照),身份证原件,填写《护照申请卡》或《通行证申请卡》。 第二十三条外事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填写《护照事项表》,会同其它申报材料报甘肃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办理因公护照(通行证)。 第二十四条因公护照(通行证)的有效期为三年。 第二十五条获得因公护照后,因公临时出国(赴港澳)人员向外事处提交签证表及其它所需材料,外事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出具经费证明、派出证明、组织机构代码等相关材料,最后报甘肃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外交部、国外驻华使领馆逐级审批。 第六章关于出访经费及核销的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因公临时出国(赴港澳)人员出访前凭借任务批件或任务确认件在科研费、事业费或学校其它经费中预借款;归国后,由外事处对其外汇票据核销,并持任务批件或任务确认件在财务处报销出国(赴港澳)费用。 第二十七条因公临时出国(赴港澳)由国外(港澳)方面提供出访经费的,若国外(港澳)方提供的资助已超过国家财政部规定的数额,均不得再从科研费、事业费或学校其它经费中支付费用;若国外(港澳)方提供的资助不足国 家财政部规定的数额,可由外事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核定,由本人从科研费、事业费或学校其它经费中补齐不足部分。 第二十八条未经学校批准的因公临时出国(赴港澳)任务,不得在科研费、事业费或学校其它经费中报销出国(赴港澳)费用。 第二十九条因公临时出国(赴港澳)人员要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一般不得擅自改变出访路线、增加出访地点或延长出访时间,否则增加的费用自理。 第三十条各学院、处室可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就有关经费结算等问题与出国(赴港澳)人员签订具体协议。 第七章归国手续 第三十一条因公临时出国(赴港澳)人员须在回国后十五日内将出国(赴港澳)总结交外事处,各学院、处室对出国(赴港澳)参加国际会议或重要出访原则上应安排在院、系活动中做出访报告。 第三十二条因公临时出国(赴港澳)人员须在回国后十五日内将因公护照(通行证)交外事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保管,副校级以上领导干部的因公护照(通行证)由外事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交甘肃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保管。 第三十三条出访超过三个月的人员,归国后在十五日内前往人事处办理相应报道手续。 第八章外事纪律 第三十四条因公临时出国(赴港澳)人员在对外交往 中应维护国家利益和学校利益,不做有损国家和学校声誉的事情。 第三十五条因公临时出国(赴港澳)人员在访问考察、出席国际会议、合作研究、留学进修等学术交流及个人对外交往中不得涉及国家政治、军事、经济和科技秘密,应维护学校的知识产权;凡是教学、科研、生产中有密级的资料,未经学校保密部门的批准,不得带(寄)往境外进行学术交流。 第三十六条因公临时出国(赴港澳)人员必须通过因公出国(赴港澳)审批渠道办理手续,不得持普通护照出国(赴港澳)执行公务。 第三十七条因公临时出国(赴港澳)人员不得擅自延长在国(境)外停留时间,绕道安排行程,或者到未经批准进行公务活动的国家(地区)、城市出访。 第三十八条因公临时出国(赴港澳)人员及学院、处室承办人员应诚实、守信。在手续办理过程中及出国(赴港澳)期间,若发现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弄虚作假者,将及时查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境人员,在一年内不再受理其因公出境申请,若院(系、所)、处(室)外事负责人员违规,则停办其所在单位的因公出境申请三个月,情节严重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一)以出国(境)公务名义骗取批准的; (二)假日程骗取批准的; (三)伪造个人身份、资料等形式,安排与出国(境)公务无关人员出国(境)的; (四)出国(境)管理规定,将一个团组拆分为若干团 组报批或者审核审批的; (五)其他违反因公出国(境)审核审批管理规定的。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矛盾之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 1.《兰州大学校领导因公出国、赴港澳审批表》(样表) 2. 《兰州大学人员因公出国、赴港澳审批表》(样表) 兰州大学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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