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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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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 评残 撰写时间: 2009/7/14 11:02:00 来源: 4 浏览量: 2564次 政策依据 一、2004年8月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二、《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第34号令)自2007年8月1日起执行 评残范围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下列中国公民: 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三、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试行) 评残 撰写时间: 2009/7/14 11:02:00 来源: 4 浏览量: 2564次 政策依据 一、2004年8月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二、《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第34号令)自2007年8月1日起执行 评残范围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下列中国公民: 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三、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四、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 五、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 六、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列第(四)、第(五)、第(六)项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评残手续 一、申请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没有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以原致残部位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可以直接向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审查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后出具书面意见,连同本人档案材料、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等一并报送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 申请新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交致残经过证明和医疗终结后的诊断证明。 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交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 申请调整残疾等级,应当提交原评定残疾等级的证明和本人认为残疾情况与原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医疗诊断证明。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知本人到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对属于因战因公导致的残疾情况进行鉴定,由医疗卫生专家小组根据《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出具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 四、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对申请人拟定残疾等级,于收到医疗卫生专家小组签署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五、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报送的材料审查后,在《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对符合条件的,于收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材料报送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六、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报送的材料初审后,认为符合条件的,逐级通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申请人的评残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致残的时间、地点、原因、残疾 情况(涉及隐私或者不宜公开的不公示)、拟定的残疾等级以及民政部门联系方式。 七、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公示的意见进行审核后,在《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印章。对符合条件的,由民政部门办理伤残人员证,于收到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逐级发给申请人。 八、对不符合条件的,由民政部门填写《不予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决定书》,连同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复印件)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于收到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逐级退还申请人。 办事机构 办事机构 电话 地址 广州市民政局优抚处 西湖路99号809室 83178743 越秀区民政局 吉祥路110号 83300869 海珠区民政局 新港中路489号 34073608 荔湾区民政局 逢源路逢源北街26号 81377305 天河区民政局 黄埔大道中256-258号恒安大厦 38622079 白云区民政局 广园中路238号区府大院 86382825 黄埔区民政局 大沙东路333号大院 82378541 花都区民政局 新华镇公益路35号 36897368 市桥镇清河东路319号(区政府东副番禺区民政局 84693413 楼2楼) 南沙区民政局 南沙区金岭北路何成工业区1排3号 34689087 开发区志诚大道管委会大楼东座萝岗区民政局 82112100 404室 从化市民政局 街口镇新城市广场D5区15-16幢 87968518 增城市民政局 荔城镇荔乡路民生街1号 82629650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 撰写时间: 2009/6/20 15:42:00 来源: 浏览量: 711次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 2004年11月18日 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综合考虑残疾军人于医疗期满后的器官缺损、功能障碍、心理障碍和对医疗依赖的程度,将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含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标准由重至轻分为1-10级,其中,1-6级同时适用于因病致残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一)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完全护理依赖的,为一级: 1.植物状态; 2.极重度智能减退; 3.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4.重度运动障碍; 5.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6.双下肢高位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7.肩、肘、髋、膝关节中5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8.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90%,四肢大关节中6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 9.双眼球摘除; 10.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 11.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 12.呼吸困难?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 13.小肠切除90,以上; 14.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6个月以上需终生血液透析维持治疗。 (二)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大部分护理依赖的,为二级: 1.重度智能减退; 2.后组颅神经双侧完全麻痹; 3.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 4.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终结后,劳动、生活和社交能力仍基本丧失; 5.双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6.双下肢高位缺失; 7.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或功能完全丧失; 8.肩、肘、髋、膝关节中4个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9.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80%,四肢大关节中4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 10.全面部瘢痕并重度毁容; 1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双眼视野?8%(或半径?5?); 12.双眼矫正视力,0.02或双眼视野?8%(或半径?5?); 13.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损; 14.一侧上颌骨并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 15.肺功能严重损害,呼吸困难?级,需依赖氧疗维持生命; 16.食管损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瘘或空肠造瘘进食; 17.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后; 18.慢性心功能?级; 19.恶性室性心动过速治疗无效; 20.小肠移植术后; 21.肝切除?3/4或胆道损伤,并肝功能重度损害; 22.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23.肝硬化失代偿,肝功能重度损害; 24.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布-加(Budd-chiari)综合征; 25.全胰切除; 26.慢性肾功能不全(肾功能衰竭期)6个月以上,终生依赖药物治疗或间断透析; 27.尘肺?期伴肺功能中度损害,或呼吸困难?级; 28.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级; 29.急性白血病治疗后未缓解; 30.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31.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RAEB-T型; 32.淋巴瘤?,?期,治疗后病情继续进展。 (三)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的,为三级: 1.中度运动障碍; 2.截瘫或偏瘫肌力3级; 3.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 4.四肢深感觉丧失; 5.后组颅神经双侧不完全麻痹,或单侧完全麻痹; 6.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终结后,生活、劳动和社交能力大部分丧失或有危险、冲动行为; 7.一手缺失(腕关节平面),另一手拇指缺失(含掌骨); 8.双手拇、食指(含掌骨)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9.利侧肘上缺失; 10.利手腕关节平面缺失或利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不全?50%; 11.双髋、双膝关节中,有一个关节缺失或无功能及另一关节功能不全?50%; 12.一侧髋、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3.非同侧腕上、踝上缺失; 14.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70%,四肢大关节中2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 15.面部瘢痕,80%并中度毁容; 16.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或半径?10?); 17.双眼矫正视力,0.05或双眼视野?16%(或半径?10?); 18.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24%(或半径?15?); 19.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20.无吞咽功能,完全依赖胃管进食; 21.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 22.一侧上或下颌骨完全缺损,•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30cm2; 23.肺功能重度损害,呼吸困难?级; 24.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改形术后或一侧胸廓改形术后(切除肋骨?6根); 25.慢性心功能?级; 26.??房室传导阻滞,未安装永久起搏器; 27.主动脉夹层动脉瘤(未行手术者); 28.高血压3级伴心、脑、肾任一脏器严重损害; 29.大面积心肌梗死,EF?40%; 30.肝切除?2/3,中度肝功能损害; 31.小肠切除?3/4; 32.慢性肾功能不全(肾功能失代偿期6个月以上); 33.肾移植术后,移植肾功能不全(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34.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 35.膀胱全切除; 36.肝硬化失代偿,肝功能重度损害; 37.重度炎症性肠病; 38.腹内结核广泛肠粘连,伴有反复发作的肠梗阻; 39.尘肺?期; 40.尘肺?期伴肺功能中度损害或呼吸困难?级; 41.尘肺?、?期伴活动性肺结核; 42.放射性肺炎后两叶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级; 43.粒细胞缺乏症,长期依赖药物治疗; 44.淋巴瘤?,?期,需定期化疗; 45.重度尿崩症伴一个以上垂体前叶靶腺轴功能重度损害; 46.两个以上垂体前叶靶腺轴功能重度损害; 47.胰岛细胞瘤(含增生)术后复发或不能手术; 48.糖尿病出现下列并发症之一者:心功能?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双眼增殖 性视网膜病变、下肢坏疽致截肢。 (四)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 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小部分护理依赖的,为四级: 1.中度智能减退; 2.重度癫痫; 3.完全混合性失语或完全性感觉性失语; 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 5.单肢瘫肌力2级; 6.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 7.脑脊液漏,不能修补; 8.二肢深感觉丧失; 9.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终结后,仍有突出的妄想,持久或反 复出现的幻觉,思维贫乏、意志减退、情感淡漠等症状,生活、劳动和社交能力 部分丧失; 10.双拇指腕掌关节平面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11.利手前臂缺失或利手功能完全丧失; 12.非利侧肘上缺失,不能安装假肢; 13.一侧膝以下小腿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 14.一侧下肢高位截肢,不能安装假肢; 15.一足踝平面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 16.双膝以下缺失; 17.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或有椎管狭窄; 18.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一个关节功能不全; 19.面部瘢痕,60%并轻度毁容; 20.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32%(或半径?20?); 21.一眼矫正视力,0.05,另一眼矫正视力?0.1; 22.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或半径?20?); 23.双耳听力损失?90dBHL; 24.吞咽障碍,仅能进流食; 25.一侧上颌骨部分缺损,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20cm2; 26.下颌骨缺损6cm以上,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20cm2; 27.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完全不能张口; 28.舌缺损,全舌2/3; 29.双侧完全性面瘫; 30.肺功能中度损害,呼吸困难?级; 31.一侧全肺切除或双侧肺叶切除; 32.严重胸部外伤后伴有呼吸困难?级; 33.食管重建术后狭窄,仅能进流食; 34.心脏移植术后; 35.单肺移植术后; 36.莫氏???型房室传导阻滞或病态窦房结综合征,需安装永久起搏器; 37.高血压3级伴心、脑、肾任一脏器中度损害; 38.心肌炎伴心室扩大并EF?40%; 39.全胃切除; 40.小肠切除?2/3,包括回盲部或右半结肠切除; 41.全结肠、直肠和肛门切除,回肠造瘘; 42.外伤后重度肛门排便失禁; 43.胆道损伤致中度肝功能损害; 44.胰次全切除合并有胰岛素依赖; 45.甲状旁腺功能重度低下; 46.肾移植术后; 47.永久性膀胱造瘘; 48.神经原性膀胱伴双肾积水; 49.尿道狭窄需定期行扩张术; 50.双侧肾上腺缺损; 51.阴茎缺失; 52.50岁以下未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或功能丧失; 53.阴道闭锁; 54.慢性胰腺炎伴胰腺功能损害; 55.尘肺?期; 56.尘肺?期伴肺功能中度损害或呼吸困难?级; 57.肝硬化失代偿,肝功能中度损害; 58.重度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 59.慢性粒细胞白血病; 60.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血红蛋白持续低于60g/L,需长期治疗; 61.频繁发作的阵发性睡眠性血红蛋白尿,血红蛋白持续低于60 g/L,需长期治疗; 62.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除RAEB-T外),血红蛋白持续低于60 g/L,需长期治疗; 63.两个以上垂体前叶靶腺轴功能中度受损; 64.功能性垂体瘤无法进行手术或术后复发; 65.肾上腺功能性肿瘤或增生(原发性醛固酮增多症、皮质醇增多症、嗜铬细胞瘤等)无法手术; 66.糖尿病合并神经、心血管、脑血管、肾脏、视网膜等两种以上器官明显损害或致严重体位性低血压。 (五)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的,为五级: 1.完全运动性或不完全性感觉性失语; 2.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 3.四肢瘫肌力4级; 4.单肢瘫肌力3级; 5.利手全肌瘫肌力3级; 6.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 7.后组颅神经单侧不完全麻痹; 8.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9.一肢深感觉丧失; 10.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终结后,残留部分幻觉、妄想、情感反应迟钝、意志减退等症状,劳动和社交能力小部分丧失; 11.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经痛(神经电生理检查异常); 12.非利手前臂缺失; 13.非利手功能完全丧失; 14.一手拇指缺失(含掌骨),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 15.一手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丧失; 16.双前足缺失; 17.一髋(或一膝)功能完全丧失; 18.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 19.面部瘢痕,40%并有毁容标准6项中之一; 20.50岁以下未育妇女双侧乳房完全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 21.50岁以下未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 22.会阴部瘢痕致阴道狭窄、尿道外口狭窄、肛门狭窄不能修复(达其中2项); 23.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3或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 24.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0.3; 25.双眼矫正视力, 0.3或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 26.一侧眼球摘除,另眼矫正视力?0.3,,0.8; 27.双耳听力损失?80dBHL; 28.鼻缺损,1/3或双耳廓完全缺损; 29.一侧上颌骨部分缺损,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cm2; 30.下颌骨缺损长4cm以上,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cm2; 31.上唇或下唇缺损,1/2; 32.面颊部洞穿性缺损,20cm2; 33.舌缺损,全舌1/3; 34.心脏瓣膜置换或成形术后; 35.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和室壁瘤切除术; 36.血管代用品重建胸主动脉,术后仍有其它胸主动脉夹层或动脉瘤; 37.心脏穿透伤修补术后心肌缺血或心肌梗死; 38.双侧肺叶切除术后或肺叶切除并胸廓改形术后,肺功能轻度损害; 39.严重胸部外伤,并轻度肺功能损害; 40.气管食管瘘; 41.莫氏???型房室传导阻滞或病态窦房结综合征,无需安装永久起搏器; 42.心功能?级; 43.高血压3级伴心、脑、肾任一脏器轻度损害; 44.高原性心脏病; 45.腹壁全层缺损?1/2; 46.肛门、直肠、结肠部分切除,结肠造瘘; 47.小肠切除?2/3(回盲部保留); 48.肝切除?1/2并轻度肝功能损害; 49.胰腺切除2/3; 50.慢性肾功能不全(肾功能不全代偿期6个月以上); 51.肾病24小时尿蛋白定量,2(0g,持续6个月以上,长期依赖药物治疗; 52.原发性完全性肾小管酸中毒,终生依赖药物治疗; 53.肝硬化失代偿,肝功能轻度损害; 54.重度慢性活动性肝炎; 55.中度炎症性肠病; 56.反复急性发作的慢性胰腺炎; 57.尿道瘘不能修复; 58.两侧睾丸及附睾缺损,生殖功能重度损害; 59.双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60.双侧肾上腺皮质功能重度减退; 61.50岁以下未育妇女子宫切除或次全切除; 62.50岁以下未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 63.50岁以下已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或无功能; 64.甲状腺功能重度低下; 65.重度排尿障碍; 66.淋巴瘤?期、?期,需要定期化疗; 67.血小板持续减少(?40×109/L)伴反复出血倾向; 68.重度尿崩症; 69.中度尿崩症伴一个垂体前叶靶腺轴功能中度受损; (六)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 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的,为六级: 1.轻度智能减退; 2.中度癫痫; 3.轻度运动障碍; 4.三肢瘫肌力4级; 5.非利手全肌瘫肌力2级; 6.双足部分肌瘫肌力2级; 7.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 8.脊髓空洞症; 9.象限盲或偏盲; 10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终结后,精神症状缓解但仍需维持治疗; 11.情感性精神障碍、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经系统治疗终结后,仍需继续维持治疗; 12.难治性强迫症; 13.人格改变:表现为情绪不稳,缺乏自我控制能力,易激惹,反复的暴怒发作和攻击行为,行为不顾及后果,社会功能明显受损; 14.一拇指掌骨以远缺失; 15.一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两指功能完全丧失; 16.一手三指(含拇指)掌指关节以远缺失; 17.除拇指外其余四指掌指关节以远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8.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 19.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不全; 20.一侧踝以下缺失; 21.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2.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并有肢体短缩,4cm; 23.四肢大关节人工关节置换术后; 24.鼻缺损,1/4或一侧耳廓全缺损; 25.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40%; 26.面部瘢痕,20%; 27.女性双侧乳房完全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 28.会阴部瘢痕导致阴道狭窄或尿道外口狭窄或肛门狭窄,不能修复; 29.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3或双眼视野?48%(或半径?30?); 30.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3或双眼视野?48%(或半径?30?); 31.一侧眼球摘除另眼矫正视力?0.8; 32.双耳听力损失?70dBHL; 33.前庭功能障碍,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34.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度(上、下中切牙切缘间距,下同),1cm; 35.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20cm2; 36.一侧完全性面瘫; 37.肺爆震伤后肺功能轻度损害,呼吸困难?级; 38.气管成形术后气管狭窄; 39.喉返神经损伤致饮食呛咳、误吸; 40.吞咽障碍,仅能进半流食; 41.食管重建术后狭窄,仅能进半流食; 42.支气管胸膜瘘; 43.心房纤颤; 44.冠心病伴心绞痛; 45.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后; 46.冠状动脉疾病介入治疗术后; 47.胃切除?2/3; 48.小肠切除?1/2,包括回盲部或右半结肠切除; 49.胰腺切除?1/2; 50.腹壁缺损?1/4,不能修复; 51.甲状腺功能中度低下; 52.甲状旁腺功能中度低下; 53.内分泌浸润性突眼; 54.原发性甲状旁腺功能亢进术后伴中度骨质疏松; 55.肾损伤致高血压; 56.一侧肾切除; 57.双侧睾丸萎缩,血睾酮低于正常值; 58.外伤后阴茎勃起功能障碍; 59.50岁以下未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 60.尘肺?期,肺功能轻度损害; 61.肺纤维化,肺功能轻度损害; 62.重度哮喘; 63.支气管扩张症伴反复感染或咯血; 64.?型肺结核(活动性); 65.高血压2级; 66.肾脏疾病致24小时尿蛋白定量0.5g,1(9g达6个月以上,长期依赖药物 治疗; 67.原发性不完全性肾小管酸中毒,需终生依赖药物治疗; 68.肝硬化; 69.轻、中度慢性活动性肝炎; 70.消化道息肉病; 71.反复发生的不明原因的消化道出血并中度以上贫血; 72.白血病完全缓解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 73.淋巴瘤完全缓解; 74.外照射慢性放射病?度; 75.类风湿关节炎三个以上关节X线平片?期改变; 76.强直性脊柱炎或血清阴性脊柱关节病,X线平片或CT片双骶髂关节?期以 上改变; 77.中度尿崩症; 78.一个垂体前叶靶腺轴功能中度受损; 79.肾上腺皮质功能中度损害需依赖激素替代治疗; 80.糖尿病需口服降糖药或需依赖胰岛素治疗; 81.异物色素沉着或色素脱失超过颜面总面积的1/2。 (七)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 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的,为七级: 1.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或不完全性运动性失语; 2.截瘫或偏瘫肌力4级; 3.双手全肌瘫肌力4级; 4.单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5.双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6.单足全肌瘫肌力3级; 7.骨盆骨折致产道狭窄(50岁以下未育者); 8.骨盆骨折严重移位,影响功能; 9.脊柱椎体骨折,前缘高度压缩1,2以上; 10.一侧前足(跖骨以远)缺失,另一足仅残留拇趾; 11.一侧前足(跖骨以远)缺失,另一足除拇趾外,2,5趾畸形,功能丧失; 12.一侧全足功能丧失,另一足部分功能丧失; 13.一拇指指间关节以远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4.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完全丧失; 15.双足拇趾全失或一足拇指全失兼有其他足趾失去两个以上; 16.肩、肘、腕、踝关节之一功能不全; 17.髂骨、跟骨骨髓炎,反复发作一年以上; 18.肢体短缩,4cm; 19.鼻缺损,1/5; 20.一耳或双耳廓累计缺损,2/3; 21.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30%; 22.面部瘢痕,15%; 23.女性一侧乳房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另一侧部分缺损或瘢痕畸形; 24.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8; 25.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6; 26.一眼矫正视力? 0.1,另眼矫正视力?0.4; 27.双眼矫正视力? 0.4或双眼视野?64%(或半径?40?); 28.眼球内金属异物不宜取出; 29.单眼第?或第IV对颅神经完全性麻痹; 30.双耳听力损失?60dBHL; 31.牙槽骨损伤长度,8cm,牙齿脱落10•颗以上; 32.双侧不完全性面瘫; 33.肺叶切除术,并轻度肺功能损害; 34.部分胸廓改形术后; 35.食管重建术后合并返流性食管炎; 36.气管成形术后气管狭窄,行腔内支架术; 37.小肠切除?1/2; 38.左或右半结肠切除或结肠切除?1/2; 39.外伤后肛门排便轻度失禁; 40.胆道损伤并肝功能轻度损害; 41.脾切除; 42.轻度排尿障碍伴膀胱容量缩小; 43.男性生殖功能轻度损害; 44.肾上腺皮质功能中度减退; 45.50岁以下未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 46.女性双侧乳腺切除; 47.已育女性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 48.已育女性双侧输卵管切除; 49.已育女性单侧卵巢切除; 50.阴道狭窄; 51.尘肺?期,肺功能正常; 52.放射性白细胞减少?3×109/L; 53.放射性血小板减少?80×109/L。 54.外照射慢性放射病?度; 55.轻度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 (八)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部分缺损,形态明显异常,有轻度功能障碍,存 在一般医疗依赖的,为八级: 1.轻度癫痫; 2.单肢瘫或单手全肌瘫肌力4级; 3.双手部分肌瘫肌力4级; 4.双足全肌瘫肌力4级; 5.单足部分肌瘫肌力4级; 6.颅骨缺损?25cm2; 7.脑叶切除术后; 8.三个节段脊柱内固定术后; 9.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完全丧失; 10.一足拇趾缺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1.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2.四肢骨折非关节活动方向成角畸形10?,15?; 13.四肢长骨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一年以上; 14.关节创伤性滑膜炎,长期反复发作6个月以上; 15.下肢短缩,2cm; 16.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20%; 17.面部瘢痕,10%; 18.女性一侧乳房完全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 19.一眼矫正视力? 0.2,另眼矫正视力?0.5; 20.双眼矫正视力?0.5或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 21.双侧睑外翻合并睑闭合不全; 22.外伤性青光眼; 23.双耳听力损失?50dBHL或一耳听力损失?90dBHL; 24.发声及构音困难; 25.一耳或双耳廓缺损累计,1/3; 26.双侧鼻腔或鼻咽部闭锁; 27.牙槽骨损伤长度,6cm,牙齿脱落8颗以上; 28.舌缺损小于全舌1/3; 29.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度<2cm; 30.肺叶切除术后; 31.双侧多根多处肋骨骨折伴胸廓畸形; 32.血管代用品重建胸主动脉术后(其余胸主动脉无夹层或动脉瘤); 33.食管外伤或成形术后咽下运动不正常; 34.膈肌破裂修补术后伴膈神经麻痹; 35.肺内多处异物存留; 36.气管损伤成形术后; 37.胃部分切除; 38.小肠部分切除; 39.肝部分切除; 40.胆道修补或胆肠吻合术后; 41.胰腺部分切除; 42.甲状腺功能轻度低下; 43.甲状旁腺功能轻度低下; 44.女性单侧乳腺切除; 45.一侧睾丸、附睾切除; 46.一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47.一侧肾上腺缺损; 48.单侧输卵管切除; 49.异物色素沉着或色素脱失超过颜面总面积1/3。 (九)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部分缺损,形态明显异常,有轻度功能障碍的, 为九级: 1.颅骨缺损9cm2,24cm2; 2.一手食指两节缺失; 3.一拇指指间关节功能不全; 4.一手食、中指两指末节缺失; 5.一足拇趾末节缺失; 6.跗骨骨折影响足弓; 7.跟骨、距骨骨折; 8.指(趾)骨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一年以上; 9.脊椎滑脱、椎间盘、髌骨、半月板切除术后; 10.膝关节交叉韧带修复重建术后; 11.陈旧性肩关节脱位肩关节成形术后、肩袖损伤修复术后; 12.关节外伤或因伤手术后,残留创伤性关节炎,无积液; 13.脊柱椎体骨折,前缘高度压缩,1/2; 14.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10%; 15.面部瘢痕,5%; 16.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损或瘢痕畸形; 17.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6; 18.双眼矫正视力?0.6; 19.放射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期; 20.眼球内非金属异物不宜取出; 21.泪器损伤,手术无效; 22.一侧睑外翻合并睑闭合不全; 23.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 24.双耳听力损失?40dBHL或一耳听力损失?80dBHL; 25.发声及构音不清; 26.一耳或双耳廓缺损累计,1/5; 27.牙槽骨损伤长度,4cm,牙脱落4颗以上; 28.食管切除重建术后; 29.心脏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后; 30.心脏、大血管损伤修补术后; 31.肺段切除或修补术后; 32.支气管成形术后; 33.阴茎部分切除术后; 34.肾部分切除术后; 35.脾部分切除术后; 36.子宫修补术后; 37.一侧卵巢部分切除; 38.阴道修补或成形术后。 (十)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有轻度功能障碍的,为十 级: 1.脑外伤半年后有发作性头痛伴脑电图异常(3次以上); 2.脑外伤后,边缘智能; 3.脑外伤后颅骨缺损3cm2,9cm2或颅骨缺损?9cm2行颅骨修补术后; 4.颅内异物; 5.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 6.面部瘢痕,2%; 7.一眼矫正视力?0.5,另眼矫正视力?0.8; 8.双眼矫正视力,0.8; 9.放射性或外伤性白内障?,?期; 10.眶内异物未取出; 11.第?对颅神经眼支麻痹; 12.外伤性瞳孔散大; 13.双耳听力损失?30dBHL或一耳听力损失?70dBHL; 14.前庭功能障碍,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15.严重声音嘶哑; 16.一耳或双耳再造术后; 17.嗅觉完全丧失; 18.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19.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度,2(5cm; 20.颌面部有异物存留; 21.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22.肋骨骨折,3根并胸廓畸形; 23.肺内异物存留; 24.腹腔脏器损伤修补术后; 25.异物色素沉着或色素脱失超过颜面总面积1/4。 注: 1.医疗期满系指经过“系统治疗”,即住院治疗,或每月2次(含)以上到医院进行门诊治疗并坚持服药一个疗程(精神病人一般为三个月)以上,以及恶性肿瘤在门诊进行放射或化学治疗。 2.航空病、减压病、放射性疾病、火箭推进剂中毒、尘肺等特殊行业现役军人易患的职业病,引起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心理障碍及对医疗护理依赖的,依据本标准相关残情进行等级评定。 3.本标准未列载的各种恶性肿瘤及其它伤、病致残情况,可参照相应残情进行等级评定。 4.对于同一器官或系统多处损伤,或一个以上器官同时受到损伤者,应先对单项伤残程度进行鉴定。如几项伤残等级不同,以重者定级;两项以上等级相同,最多晋升一级。 附:《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功能分级判定基准 附件: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功能分级判定依据及基准 1、医疗依赖分级: (1)特殊医疗依赖:伤、病致残于医疗期满后,仍需终身接受特殊药物(如:免疫抑制剂)或特殊医疗器械(如:呼吸机、血液透析)治疗。 (2)一般医疗依赖:伤、病致残于医疗期满后,仍需终身接受一般药物(如:降压药、抗凝药)治疗。 2、护理依赖分级: (1)完全护理依赖:伤、病致残于医疗期满后,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进食、 翻身、 大小便、 穿衣洗漱、自我移动5项均需依赖他人护理。 (2)大部分护理依赖:伤、病致残于医疗期满后,生活大部不能自理,进食、 翻身、 大小便、 穿衣洗漱、自我移动5项中有3,4项需依赖他人护理。 (3)部分护理依赖:伤、病致残于医疗期满后,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进食、 翻身、 大小便、 穿衣洗漱、自我移动5项中有2项需依赖他人护理。 (4)小部分护理依赖:伤、病致残于医疗期满后,生活小部分不能自理,进食、 翻身、 大小便、 穿衣洗漱、自我移动5项中有1项需依赖他人护理。 3、智能减退分级: (1)极重度智能减退:1)IQ,20;2)语言功能缺失;3)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2)重度智能减退:1)IQ 20,34;2)语言功能严重受损,不能进行有效的语言交流;3)生活大部不能自理。 (3)中度智能减退:1)IQ 35,49;2)生活能部分自理,能做简单劳动;3)能掌握日常生活用语,•但词汇贫乏;对周围环境辨别能力差,只能以简单的方式与人交往。 (4)轻度智能减退:1)IQ 50,69;2)生活能自理,•能做一般非技术性工作;3)无明显语言障碍;•对周围环境有较好的辨别能力,能比较恰当地与人交往。 (5)边缘智能:1)IQ 70,86;2)抽象思维能力或思维的广度、•深度、机敏性显示不良;3)不能完成高级复杂的脑力劳动。 4、癫痫分级: (1)重度癫痫:各种类型的癫痫发作,经系统服药治疗两年后,全身性强直??阵挛发作、单纯或复杂部分发作,伴自动症或精神症状(•相当于大发作、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3次以上。 (2)中度癫痫:各种类型的癫痫发作,经系统服药治疗两年后,全身性强直??阵挛发作、单纯或复杂部分发作,伴自动症或精神症状(•相当于大发作、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1-2次或每日均有失神发作和其他类型发作。 (3)轻度癫痫:需系统服药治疗方能控制的各种类型癫痫发作,偶有各种类型癫痫发作。 5、颜面毁容分级 (1)重度:具有下述六项中4项者; (2)中度:具有下述六项中3项者; (3)轻度:具有下述六项中2项者。 a)双侧眉毛缺失;b)双睑外翻或缺失;c)耳廓部分缺失;d)鼻翼部分缺失;e)唇外翻或小口畸形;f)颈部瘢痕畸形。 6、非肢体瘫性运动障碍分级: (1)重度运动障碍:不能自行进食、大小便、洗漱、翻身和穿衣。 (2)中度运动障碍:上述动作困难,但在他人帮助下可以完成。 (3)轻度运动障碍:完成上述运动虽有一些困难,但基本可以自理。 7、肢体瘫性运动障碍肌力分级: (1)0级:肌肉完全瘫痪,毫无收缩。 (2)1级:可看到或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 (3)2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平面上移动,但不能抬离平面。 (4)3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的阻力。 (5)4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 (6)5级:正常肌力。 8、关节功能分级: (1)功能完全丧失(无功能):指关节僵硬(或挛缩)固定于非功能位,或关节周围肌肉韧带缺失或麻痹松弛,关节呈连枷状或严重不稳,无法完成其功能。 (2)功能部分丧失(功能不全):指残留功能,影响日常生活和工作。 9、吞咽障碍分级: (1)极重度吞咽障碍:因鼻咽返流、呛咳、误咽、颈部咽漏、下咽部狭窄等造成的吞咽困难,只能依赖胃管或胃造瘘。 (2)重度吞咽障碍:因鼻咽返流、呛咳、误咽、颈部咽漏、下咽部狭窄等造成的吞咽困难,只能进流食。 (3)中度吞咽障碍:因鼻咽返流、呛咳、误咽、颈部咽漏、下咽部狭窄造等成的吞咽困难,只能进半流食。 10、发声及构音障碍分级: (1)发声及构音困难:呼吸通道虽无障碍,但有失声、构音不全等明显言语发音障碍。 (2)发声及构音不清:发声不畅、构音含混等言语发音障碍。 (3)严重声音嘶哑:声带损伤、小结等器质性损害致不能胜任原来的嗓音职业工作。 11、肝功能损害分级: (1)肝功能重度损害:1)血浆白蛋白,2.5g%;2,血清胆红质,10mg%;3)顽固性腹水;4)明显脑症;5)凝血酶原时间较对照组,9s。 (2)肝功能中度损害:1)血浆白蛋白2.5 g%,3.0g%;2)血清胆红质5 g%,10mg%;3)无或少量腹水,治疗后消失;4)无或轻度脑症;5)凝血酶原时间较对照组,6s。 (3)肝功能轻度损害:1)血浆白蛋白3.1 g%,3.5g%;2)血清胆红质1.5 g%,5mg%;3)无腹水;4)无脑症;5)凝血酶原时间较对照组,3s。 12、炎症性肠病分级 (1)重型:腹泻每日6次以上,有明显黏液脓血便,体温>37.5?,脉搏>90/min、血红蛋白<100g/L、血沉>30mm/L. (2)中型:症状阶于轻型和重型之间。 (3)轻型:腹泻每日3次以下,便血轻或无,无发热、脉速和贫血,血沉正常。 13、甲状腺功能低下分级: (1)甲状腺功能重度低下:1)临床症状严重;2)T3、T4或FT3、FT4低于正常值,TSH>50µU/L。 (2)甲状腺功能中度低下:1)临床症状较重;2) T3、T4或FT3、FT4正常,TSH>50µU/L。 (3)甲状腺功能轻度低下:1)临床症状较轻;2) T3、T4或FT3、FT4正常,TSH轻度增高但小于50µU/L。 14、甲状旁腺功能低下分级: (1)甲状旁腺功能重度低下:空腹血钙,6mg,。 (2)甲状旁腺功能中度低下:空腹血钙6 mg,,7mg,。 (3)甲状旁腺功能轻度低下:空腹血钙7(1 mg,,8mg,。 15、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分级: (1)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重度减退:血皮质醇基础值低于正常参考值下限,5µg/dL, 日常生活依赖糖皮质激素替代治疗,常规替代治疗不能耐受一般应激。 (2)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中度减退:血皮质醇基础值在正常参考值低限,5µg/dL,10µg/dL,日常生活部分依赖糖皮质激素替代治疗,常规替代治疗能耐受一般应激,但不能耐受严重应激。 (3)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血皮质醇基础值在正常参考值范围内,日常生活能脱离糖皮质激素替代治疗,不能耐受严重应激。 16、排尿障碍分级: (1)重度排尿障碍:真性重度尿失禁或排尿困难(残余尿?50mL)。 (2)轻度排尿障碍:真性轻度尿失禁或排尿困难(残余尿,50mL,。 17、生殖功能损害分级: (1)生殖功能重度损害:精液中精子缺如。 (2)生殖功能轻度损害:精液中精子数,500万•/mL或异常精子、死精子、运动能力很弱精子任何一项,30,。 18、肛门失禁分级 (1)重度:a)大便不能控制;b)肛门括约肌收缩力很弱或丧失;c)肛门括约肌收缩反射很弱或消失;d)直肠内压测定,肛门注水法,20cmH2O。 (2)轻度:a)稀便不能控制;b)肛门括约肌收缩力较弱;c)肛门括约肌收缩反射较弱;d)直肠内压测定,•肛门注水法•20•,30cmH2O。 19、心功能分级: (1)?级:任何体力活动均引起症状,休息时亦可有心力衰竭或心绞痛。 (2)?级:体力活动明显受限,静息无不适,低于日常活动量即乏力、心悸、气促或心绞痛。 (3)?级:静息时无不适,但稍重于日常生活活动量即致乏力、心悸、气促或心绞痛。 (4)?级:体力活动不受限制。 20、高血压分级: (1)高血压3级: 在未服药情况下,不同时间3次所测平均血压,收缩压?180mmHg和/或舒张压?110mmHg。 (2)高血压2级: 在未服药情况下,不同时间3次所测平均血压,收缩压160mmHg,179mmHg和/或舒张压100mmHg,109mmHg。 (3)高血压1级: 在未服药情况下,不同时间3次所测平均血压,收缩压140mmHg,159mmHg和/或舒张压90mmHg,99mmHg。 21、高血压致脏器损害程度分级: (1)严重损害:有器质性的损害,并有器官的功能衰竭,如:偏瘫、失语或语言困难、认知障碍、痴呆、心力衰竭、肾功能衰竭、糖尿病并发症、夹层动脉瘤、视力障碍、失明等。 (2)中度损害:有器质性的损害,但功能代偿,如:左心室肥厚、血清肌酐轻度升高、微量白蛋白尿等。 22肾损伤性高血压判定 肾损伤所致高血压系指血压的两项指标(收缩压?21.3kPa,舒张压?12.7kPa)只须具备一项即可成立。 23、呼吸困难分级: (1)呼吸困难?级:1)静息时气短;2)阻塞性通气功能减退,一秒钟用力呼气量占预计值<30%;3)限制性通气功能减退,肺活量<50%;4)动脉血氧分压<60 mmHg。 (2)呼吸困难?级:1)稍活动(穿衣,谈话)即气短;2)阻塞性通气功能减退,一秒钟用力呼气量占预计值30,49%;3)限制性通气功能减退,肺活量50,59%;4)动脉血氧分压60,69mmHg。 (3)呼吸困难?级:1)平路步行100米即气短;2)阻塞性通气功能减退,一秒钟用力呼气量占预计值50,79%;3)限制性通气功能减退,肺活量60,69%;4)动脉血氧分压70mmHg,79mmHg。 (4)呼吸困难?级:1)平路快步或登山、上楼时气短明显;2)阻塞性通气功能减退,一秒钟用力呼气量占预计值80,90%;3)限制性通气功能减退,肺活量70,80%;4)动脉血氧分压80mmHg,90mmHg。 24、非急性发作期哮喘重度:症状平凡发作,夜间哮喘平凡发作,严重影响睡眠,体力活动受限,PEF或FEV1,60%预计值,PEF变异率,30%。 25、慢性肾功能不全分期: (1)尿毒症期:1)尿素氮>28.6mmol/L ;2)肌酐?707µmol/L;3)GFR<10 ml/min。 (2)肾功能衰竭期:1)尿素氮17.9,28.6mmol/L ;2)肌酐443,707µmol/L;3)GFR10,20 ml/min。 (3)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1)尿素氮7.1 mmol/L,17.9mmol/L ;2)肌酐178µmol/L,442µmol/L;3)GFR20 ml/min,50ml/min。 (4)肾功能不全代偿期:1)尿素氮正常;2)肌酐133µmol/L,177µmol/L;3)GFR50 ml/min,80ml/min。 注:各种实验室检查结果必须取近半年内三次检查结果的平均值,并结合临床症 状判断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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