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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警惕刑事司法活动中的沽名钓誉行为

2017-09-26 3页 doc 14KB 1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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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警惕刑事司法活动中的沽名钓誉行为高度警惕刑事司法活动中的沽名钓誉行为 2005年,宁夏回族自治区××县医院发生的涉案金额10万元的夫妻受贿案件几乎被某些人炒到白热化程度,报纸、网络等媒体竞相报道,且连续多年都成为宁夏各报纸媒体的报道热点。贪腐案件成千上万,为什么大小一件受贿金额不大的案件却引人高度注意呢,其中的罪与非罪,自有定论,无可厚非。当事人也已认罪伏法,受到法律应有的惩罚,成为反面教材。 但令人气愤的是,在案件审理及后来的宣传报道中,检察部门某些办案人员和宣传人员却沽名钓誉,到处吹牛,虚编、拔高,杜撰故事,歌颂英勇无畏、聪明机智的办案能手们。原银川市...
高度警惕刑事司法活动中的沽名钓誉行为
高度警惕刑事司法活动中的沽名钓誉行为 2005年,宁夏回族自治区××县医院发生的涉案金额10万元的夫妻受贿案件几乎被某些人炒到白热化程度,报纸、网络等媒体竞相报道,且连续多年都成为宁夏各报纸媒体的报道热点。贪腐案件成千上万,为什么大小一件受贿金额不大的案件却引人高度注意呢,其中的罪与非罪,自有定论,无可厚非。当事人也已认罪伏法,受到法律应有的惩罚,成为反面教材。 但令人气愤的是,在案件审理及后来的宣传报道中,检察部门某些办案人员和宣传人员却沽名钓誉,到处吹牛,虚编、拔高,杜撰故事,歌颂英勇无畏、聪明机智的办案能手们。原银川市检察院的宣传干部,现在自治区检察院宣传处的副处长薛正俭以及原银川市检察院的张学信、张东这些人,编造了许多的“英勇善战故事”,赢得了不菲的荣誉,获得了类似于“侦察英雄”、“办案能手”称号,着实令人“钦佩”,也让人可笑。作为当事人也无所谓,反正已是身败名裂了,何况身在大牢,也没有说话辩解的机会和权利。但他们欺骗媒体、公众的对外宣传,则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侵犯了法律的公正性。也许大众不知道,但天知地知你知我知,起码当事人及其周围的人还是知道的,引得大家丧失了对司法和媒体的信任。 宣传报道中自相矛盾的“笑话”有: 笑话一:干警充满机智,设下圈套,抓到了嫌疑人。 其实每次当事人接到电话传唤后,都是自己到检察院或指定地点的,没有什么干警充满机智“设下圈套”,诱骗抓捕一事。如果要跑,取保候审、撤案后,早就跑远了。 笑话二:强调两口子在当地都是了不起的人,能办事,没人敢惹。 那么有能耐,还被拿下了。其实两口子都是小知识分子,在当地属于所谓的“科技人才”,基本上是凭业务水平当领导的,没有什么根基、靠山。银川市检察院为了强调办案难度,体现自己的英勇程度,就说两口子在县里面是“吃的开”的人,是很难拿下的人。这简直是胡扯、自相矛盾,县里还有很多的县级领导、还有很多的要害部门,就两个文教卫生单位的科级干部,就不得了了吗,而且立案是××县检察院定的,最初抓人也是××县检察院抓的,要是有靠山,××县检察院能直接这样做吗,因为区区十万元钱,之后的判决那么重,还不能证明这一点吗,就是媒体这样的恶意渲染,不也证明没什么背景吗,要知道宁夏许多的贪腐案子,宣判之后的报道都不提当事人的全名。 笑话三:报道说当事人取保候审时期,曾经去所在县的政府去翻案,要求恢复官职。 当事人什么时间去的,找的那位县政府领导,所有的报道都说不出来,这是不可忽视的事实。 笑话四:嫌疑人狡辩说是借钱是为了给父亲看病,办案能手张东苦思冥想出,你说你给你父亲看病,医院在哪里,结果一下就有力地戳穿了嫌疑人的谎言。 其实嫌疑人自己承认借钱是为了给父亲看病,后因病情恶化无法转院,没去成。 笑话五:办案英雄从嫌疑人的手机中看出有“我到了”,“这里拥挤的很”„„的短信,于是推断出是女性发的,且是男性嫌疑人的情人,以此作为攻克女性嫌疑人的突破口。 其实短信是嫌疑人女儿到中卫沙坡头游玩时发给父亲的。办案人员把书上到处介绍的,谁都知道的利用男人有外遇,激怒女人来揭发的办案手段用上了,可惜“情人”不是真的。整个案件从头到尾,说不出“养情人”的细节。要是有的话,媒体绝对是不能放过的。利用嫌疑人亲人做“砝码”,逼迫认罪,还有人性吗, 笑话六:妻子拒绝了对方的感谢费,并回家告诉了丈夫,丈夫于是说,你不要管,我来处理。因此,从两口子的对话推定,有共谋,是共同犯罪。 审判中,把夫妻之间的这段对话作为有罪推断的依据,而其它能够证明无罪的对话都以夫妻不能互相佐证为由不予采用。也就是说,夫妻之间说的话,能证明有罪就可采用,不能证明有罪就不采用。另外,“我来处理”,这句话是什么意思,可以说是拿钱的意思,也可以说是不拿钱的意思,大家都稀里糊涂。 笑话七:判决书上说,虽然妻子没有拿钱,但主管上纵容,客观上帮助了丈夫拿钱。 自相矛盾的是,宁夏检察院宣传处副处长薛正俭写的文章中说,丈夫拿的钱花给情人了。如果是这样,妻子怎么还能去纵容和帮助呢,撒谎都不会。为什么公诉人要这样撒谎呢,因为如果不定妻子有罪,就无法定丈夫有罪。丈夫在这个案子里面,没有利用职务之便的受贿罪前提条件。特定关系人受贿一罪,是在案件发生的两年后的2007年才颁布实施的。 笑话八:丈夫把钱取来,花给情人了,妻子不知道,机智的办案人员在案件侦查中发现后告诉妻子,使妻子感动、动摇,所以认罪了„„。这是许多的媒体报道中,以及后来表扬办案能手张东的时候特意强调的。 这个笑话出在后来判决是夫妻共同犯罪。稍微大脑正常的人都知道,世上哪有妻子帮丈夫搞钱,去养情人嫖娼的啊~既然不知道丈夫拿钱之事,这能是共同犯罪吗,知道了不打架才怪呢, 也许有人说,犯罪分子就应该“打翻在地,再踏上一只脚”,但法律是倡导公平、正义的,不论是谁犯了罪,所受到的都应当是法律的相应处罚。但超出法律之外的法外施法,实行所谓的“家法”,也是一种“犯罪”,是一种像上世纪六七十年代文化大革命的那种“扩大化”的做法。如果这样,中国的法治化道路就仍然还很漫长。任何人破坏法治的“苦果”,最终可能会让每一个人“品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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