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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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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国家赔偿法 国家赔偿: 1.行政赔偿 2.司法赔偿 司法赔偿——刑事赔偿为重点 一、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主体、行为、结果、因果、法律 1、主体要件——国家侵权行为引起的赔偿责任 国家赔偿责任要‎‎件:主体要件---国家侵权引起--国家行政权、司法权机关或组织。 行使国家行政权‎‎和司法权的机关和组织所实施的行为,才可能引起国家赔偿 行政主体——行政机关与获得行政授权的机构、组织 司法主体——法院、检察院及实施刑事侦查活动的公安、国安、监狱管理等机构 2、行为要件:(国家侵权行为) ?、职权性: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
国家赔偿法
国家赔偿法 国家赔偿: 1.行政赔偿 2.司法赔偿 司法赔偿——刑事赔偿为重点 一、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主体、行为、结果、因果、法律 1、主体要件——国家侵权行为引起的赔偿责任 国家赔偿责任要‎‎件:主体要件---国家侵权引起--国家行政权、司法权机关或组织。 行使国家行政权‎‎和司法权的机关和组织所实施的行为,才可能引起国家赔偿 行政主体——行政机关与获得行政授权的机构、组织 司法主体——法院、检察院及实施刑事侦查活动的公安、国安、监狱管理等机构 2、行为要件:(国家侵权行为) ?、职权性: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实施与职权有关的行为 ?、权力性: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运用权力实施的行为 ?、执行性: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针对具体对象与具体事项实施的行为 3、结果要件: ?.合法权益 ?.人身权或财产权 ?.直接损害——预期利益、可得利益不赔偿 物质损害 ?. 4、因果要件:国家侵权行为与当事人所受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5、法律要件:现实中存在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 1、广义的违法规则: a.违反法律 b.违反法律原则 c.行为明显不当 d.未尽合理注意 注意区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对方伤害的,国家赔偿; ?合法行使职权造成损害的,国家补偿。 2、结果规则:适用于刑事赔偿中的错捕错判(司法赔偿)错捕——逮捕后无罪;错判——再审改判无罪 3、有条件的结果规则:适用于公民在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死忙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赔偿义务机关可通过证明其行为与当事人的损害之间无因果关系,从而免责。 三、国家赔偿的方式和计算 1、侵害人身自由权的赔偿的方式: 包括:行政拘留、行政强制、非法拘禁、刑事拘留、逮捕等 赔偿:误工费(机关作出的最终决定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注意对“上年度”的判定:一般以最终赔偿决定作出时的上一年度为准;如果最终决定维持原赔偿决定的,则以原赔偿决定作出时的上一年度为准。 日平均工资数额,应当以职工年平均工资除以全年法定工作日数的方法计算。 2、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方式: 侵犯生命健康权的赔偿标准(第34条) (1)一般身体伤害: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最高额为年平均工资的5倍)。 (2)致人丧失劳动能力: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残疾赔偿金(最高不超过平均工资的20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应当支付生活费,支付到死亡。 (3)致人死亡: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总额为年平均工资的20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新国家赔偿法对第34条作了较大修改,扩大了赔偿范围的内容。第(一)项增加了护理费;第(二)项增加了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 3.侵犯财产权的赔偿方式: [国家赔偿法] 第三十六条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 (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赔偿; (三)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 金; 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 (四)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五)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六)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七)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八)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特别要注意,(1)侵犯财产权的只针对直接损失予以赔偿。直接损失是指因不法侵害而致财产遭‎‎受的直接减少或消灭,主要是指既得利益的损失或现有财产的减少,不包括可期‎‎待利益的获得。(2)恢复原状、返还财产属于国家赔偿方式。(3)第(六)项中的“经常性费用开支”主要是指为了维持生存或维持企业正常存在而必须支付的费用,如水电费、职工工资、房屋租金、应缴税费等,不包括可能获得的收益或利润。(4)第(七)项为国家赔偿法修订后新增条款,明确了在返还财产的赔偿方式中,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三十五条 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三十六条(五)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五)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 卖的,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五、国家赔偿金的支付: 凭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调解书——申请 赔偿请求人凭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支付赔偿金。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赔偿金。 行政赔偿 一、范围: 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二、1、请求人资格: 第六条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有权要求赔偿。 2、请求权行使的时效: 一般:2年 侵权行为被确认违法之日起2年内提出请求,但请求人被羁押期间不计 时效的中止 最后6个月因不可抗力等事由可以中止,事由消除后继续计算(同民诉) 三、行政赔偿的义务机关: 1、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注意:?、单独行政赔偿——该机关、机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实施了侵权行为 共同行政赔偿——共同赔偿义务机关负连带责任 ?、委托机关赔偿——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侵权由委托机关赔偿 继受机关赔偿——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职权的机关赔偿 撤销机关赔偿——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又无继受机关的,撤销它的机关赔偿 ?、复议机关赔偿——复议加重损害的,对加重部分赔偿 ?、派出机关赔偿——执行自身职权由自己赔偿,执行交办任务由交办机关赔偿 ?、申请机关赔偿——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由于执行根据错误的,由申请机关赔偿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表,77) 单独行政赔偿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共同行政赔偿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负连带责任 授权组织赔偿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委托机关赔偿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继受机关赔偿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职权的机关赔偿 撤销机关赔偿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又无继受机关的,由撤销它的机关赔偿 复议机关赔偿 经复议机关复议‎‎,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复议机关与原侵权机关不是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不负连带责任,而是各自对自己侵权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之所以这么确定,因为它们之间是一种混合责任。而原决定机关和复议机关之间的责任非常分明,特别是复议机关加重的部分非常明确,因此,它们之间就不是一种连带责任(按份责任) 派出机关赔偿 派出机关在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视为自己的侵权行为,自己作赔偿义务机关; 派出机关执行设立机关交办的任务时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当视为受委托实施的侵权行为,由设立机关即委托的行政机关作赔偿义务机关。 申请机关赔偿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由于执行根据错误的,由申请机关赔偿 2、复议不得加重损害 第八条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3、第九条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第十条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先予赔偿。 第十一条赔偿请求人根据受到的不同损害,可以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要求。 四、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程序: 1、申请:递交申请书;口头的,应记入笔录 2、受理:申请材料不足,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 3、审理和决定: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决定 0日内送达 4、送达:书面;1 既适用于具体行政行为侵权,也适用于行政实施行为侵权的处理 1、申请: F12: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受理: 注意:当场和5日内的一次性告知。 3、审理和决定 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 第十三条: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 4、送达:10日内。 五、单独的行政‎‎赔偿诉讼: 1、未作赔偿决定的 2个月期满后3个月内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例:关于行政赔偿诉讼,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当事人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法院应分别立案 B(除特殊情形外,法院单独受理的一审行政赔偿案件的审理期限为三个月 C(如复议决定加重损害,赔偿请求人只对复议机关提出行政赔偿诉讼的,复议机关为被告 D(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可以在提起诉讼后至法院一审判决前提出 答案;ABC 解析: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或者因具体行政行为和与先例行政职权有关的其他行为侵权造成损害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立案,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单独审理 六、执行: 当事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生效的行政赔偿判决、裁决或调解,其申请期限公民为一年,法人或其他组织为6个月。而在普通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生效裁判,其申请期限公民为一年,法人或其他组织为180天。 七:追偿 司法赔偿(刑事赔偿) 注意:第一,在完善赔偿程序方面,有两点几个重大的修改。一是对于确认程序的修改,在刑事赔偿范围中,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先行提出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赔偿决定。如果没有按照法定期限作出赔偿决定,或者当事人对作出的赔偿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国家机关提出复议。如果对复议结果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的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请求,这样从程序上保障了赔偿请求人的救济权利。二是对赔偿程序方面的一些操作程序进行了完善 一、范围: 《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规定了国家承担刑事赔偿责任的几种情形: ?( 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 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 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 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同时规定了国家不承担刑事赔偿责任的几种情形:(尤其?、?) ?(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 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 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 法发(1996)15号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和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对起诉后经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并已执行的上列人员,有权依法取得赔偿。判决确定前被羁押的日期依法不予赔偿。 1.人身自由权损害(刑事强制措施与人身自由刑);我国以当事人有无受到实际羁押为标准。 a.违法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 b.依法拘留但超期羁押,当事人后来被认定无罪的; c.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当事人后来被认定无罪的。 2.生命权与健康权损害 a.队伍罪人判死刑并实际执行 b.刑讯逼供或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唆使、放纵他人殴打、虐待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 c.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伤害或死亡的 财产损害赔偿: ?、针对财产的刑事强制措施引起的赔偿(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 ?、因错判并执行财产刑而引起的赔偿 3.精神损害: 刑事诉讼活动中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行政司法赔偿: 1、违法采取排除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 2、违法采取保全措施 3、错误执行生效法律文书 4、使用非法暴力造成死亡或伤害 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死亡或伤害 6、精神损害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造成严重后果的——支付相应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赔偿义务机关 根据《国家赔偿法》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分以下几种情形 1( 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3(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4(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请求人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要求,逾期不予赔偿或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由人民法院三名至七名审判员组成。 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 三、司法赔偿的请求人与义务机关: 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 1.错拘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一般公安部门,自侦案件时检察院) 2.错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一般检查院)(一审判无罪的,批捕与公诉检察院不一致的由批捕的赔偿) 自诉案件中,法院错误决定逮捕的,则法院是赔偿义务机关 执行逮捕的机关不承担赔偿责任 提起公诉的机关不承担赔偿责任 3.未生效判决错误的赔偿义务机关: 二审改判案件赔偿:一审法院、批捕机关共同连带赔偿(批捕与公诉检察院不一致的由公诉的赔偿) 二审发回一审改判无罪的 ,视为二审改判 二审发回不起诉或撤案的 ,视为二审改判 再审改判的 ,做出原生效判决的法院赔偿 4.生效判决错误,再审改判的——做出原生效判决的法院赔偿 出侵权行为的法院赔偿 5.民事行政案件赔偿——做 6.其他的 司法人员履行职务时发生的侵权——由其所在机关赔偿 注意:(1)赔偿义务机关后置原则:多个司法机关都实施违法行为——最后一个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机关承担全部责任 (2)形式赔偿义务机关后置原则——仅针对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 四、司法赔偿程序(非诉程序): 1、自我处理程序: 第二十三条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2.复议程序: 第二十四条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照本条规定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第二十五条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 3.赔偿委员会的处理程序: 第二十九条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由人民法院三名以上审判员组成,组成人员的人数应当为单数。 赔偿委员会作赔偿决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必须执行 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第二十八条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决定;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第三十条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 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生效后,如发现赔偿决定违反本法规定的,经本院院长决定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令,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两个月内重新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也可以直接审查并作出决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发现违反本法规定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意见,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两个月内重新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 五、司法追偿: 1、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2、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3、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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