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职务发明创造中的利益平衡
2009年1月
第6卷第1期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JournalofHubeiUniversityofEconomies(HumanitiesandSocialSciences
Jan.2009
V01.6No.1
论职务发明创造中的利益平衡
李刚
(三江学院知识产权研究所,江苏南京210012)
摘要:我国r~*i--~-利法过多地强调了对单位利益的保护.造成我国职务发明专利申请一直
数量偏低.要改变这
种状况.必须坚持利益平衡原则,加强对职务发明人权益的保护.激发职务发明人的创造积极
性.
关键词:专利权:职务发明创造;利益平衡
一
,
利益平衡中职务发明创造
的产生
在人类的科学技术发展史中.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科学
技术及发明创造在工业生产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生产过程
成了——科学的应用.而科学反过来成了生产过程中的因素
即所谓职能每一项发现都成了新的发明或生产方法的新的
改进的基础.”【l1工业技术的复杂程度导致研发成本相应增长,
在 不少先进的技术开发耗资巨大.凭个人财力已经无法承担.
这样的背景下.人们开始联合起来,以集体的名义从事技术创
新.而为了筹集经费.科研人员不得不寻求雄厚资本和物力的
资助.像爱迪生这样的大发明家.在早年的发明中还是主要靠
个人努力,但到了晚年发明碱性电池时.他便完全靠大规模的
实验室工作了.由此.伴随着工业革命的发展,资金拥有者和
劳动者逐步分离.雇佣他人从事发明活动这种劳动雇佣关系
应运而生.在这种生产关系下.雇主为发明者提供了必要的资
金,设备和资料.使雇员有机会能够获得有关的知识和技能;
但另一方面,仅有上述外部的物质条件是远远不够的,完成发
明创造还必须要有雇员的聪明才智和献身精神雇员始终是
发明创造的主体.没有他们用自己的智力从事发明创造活动,
就不可能有发明创造的产生.所以发明的产生需要两方面的
积极性.缺少任何一方的努力和配合都可能使发明夭折.因此
在确定发明创造的权益归属上.既要保护发明人的智力创造.
又要保护投资人的物质投资.要做到两者利益的平衡.再适用
专利权完全归发明人所有.显然已经不合适了.现实的发展迫
切需要专利制度进行某种词整
为妥善解决上述问题.1897年奥匈帝国的专利法第一次
涉及到了职务发明的问题.规定对雇员在职务上的发明.”除
合同或者服务规程另有规定外.发明人有获得专利的权利一.
这表明.在发明人专利权的归属上.已经不是单纯的归发明人
所有了.而是有了允许雇员和雇主就职务发明的归属做出合
同约定或依服务规程确定的例外.这就打破了发明人作为专
利权一元主体的传统规定.标志着职务发明创造制度的产生.
随后,各国专利法也都针对职务发明做出了相应调整
从国外的立法轨迹来看.围绕着职务发明的立法
和
实施.利益平衡原则实际上在起着根本性的指导作用.”利益
平衡理论可以被理解为一种现代知识产权法应诉诸何种价值
导向和制度选择的
性理论”131.职务发明创造所涉及的权
利的形成.则不仅仅是相关利益主体之间博弈的结果,更主要
的是现代社会广泛存在的,多样性的人的权利互相博弈的结
果.
二,职务发明创造中的利益关系
在职务发明创造过程中.其主要涉及到的利益关系有两
组.即社会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之问的关系,发明人和雇主之
间的利益关系
首先.专利制度通过对科技创新的激励.实现了与专利相
关的主要的社会利益.创新始终是专利制度追求的目标,这种
创新典型体现为科技创新.而这也是与专利相关的主要的社
会利益.这在职务发明创造中是一样的科技创新在经济中的
直接的作用表现为降低成本,提高生产力,优化工艺流程,节
省原材料,创造信息产品和新的市场.大量的证据表聪,科技
创新促进了经济的增长.特别是在今天这样的信息社会,经济
增长已经愈来愈依赖于科技创新.科技创新能力已成为衡量
一
个国家科技和经济实力的主要指标.很多人甚至认为主要
的社会利益来源于科技创新.但是.创新都不是偶然的,而是
一
个渐进的过程.发明创造在很大程度上需要”站在巨人的肩
膀上”.利用前人的经验和社会的现有成果.另外,发明创造
“价值的实现必须依赖市场.因此而形成的具有独立意义的市
场价值必须在知识产品的生产者,投资者以及社会公众之间
进行分配”I+1因此.一项发明创造需要在公共与私人利益之间
达成不同的平衡.即社会的整体利益是经济,文化的发展及资
源共享.而个人利益则是确保对于其智力上的劳动和努力或
者资本投资能够获得公平的价值.专利制度就是一种典型的
利益平衡机制.这种机制的构建兼顾了专利权人的专有权和
社会公众自由接近信息的利益.最终使得专利制度通过对信
息接近的有限的抑制.扩张了信息的总量,为更大程度的信息
自由提供了保障.
另一方面.职务发明创造还涉及发明人和雇主之间的利
益关系.在现代社会发明创造的产生过程中,一般是创造者的
智力劳动加上投资才能产生出有价值的知识产品.如前文所
述.随着经济和科技发展.发明创造的权利人要同时承担开发
成本,监控成本和市场风险.单纯依靠技术研发人单独承担这
样大的风险是不切实际的.特别是在航空航天,生物医药,能
源化工,新材料等高新技术领域.其开发通常是由实力雄厚的
?
93?
大型企业集团投资人甚至由国家投资的,这涉及资金,人力的
大规模投入和组织.凭借一个人的智慧进行研究是行不通的.
在这些知识产品的生产过程中.投资方和研发方共享利益,共
担风险.而在市场化过程中.则由风险投资商和知识产权人共
享利益,共担风险.劳动和资本在生产中各自起着作用,资本
虽然不直接创造价值.却是创造价值不可缺少的,所以应当参
与价值的分配.美国前海关与专利上诉法院首席法官
HowardTMarkev曾指出.”专利背后的哲学非常简单.只是
说.’让我们鼓励公开’.这是它的主要的目的.激励在新技术
领域中的投资也是同样重要的”151.为了鼓励发明创新,对于现
在的专利制度来讲.重要的是不但要刺激发明人的热情,而且
要考虑发明人地位和雇主投资利益的平衡.对职务发明创造
中的发明人和雇主.都要设法给予激励和利益回报,这样才能
保证有足够多的发明披创造出来,才能不断地为社会公众提
供足够多的新产品.满足人们的需要,从而也才能不断地促进
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提高国家竞争力水平.但如何做到二者
之间的利益平衡.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对职务发明创造制度
进行合理的设计.
三,我国职务发明创造制度中利益平衡之考察
专利法通过规定发明人,所有人与发明使用人之问的权
利义务.平衡和协调三者关系的法律制度.通过三者关系的平
衡和协调.以达到维护正常经济秩序,调动人们从事发明创造
活动的积极性.推动社会经济和科技迅速发展的目的.我国有
关专利判例也指出.专利法的立法宗旨是”既要明确受保护的
专利技术
.又要明确社会公众可以自由利用技术进行发
明创造的空间.把对专利的合理保护和对社会公众提供足够
的法律确定性结合起来,.丽专利法作为一种利益平衡机制
在职务发明刨造上表现的最为明显.
对于职务发明创造,我国<专利法)第六条规定:”执行本
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
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
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单位的
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做出约定的,从
其约定.”第十六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
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
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
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这些规定是在对原专利法中职务发明
创造制度进行了几次修改形成的,相比而言.这次修改对职务
发明创造的权属引入了合同机制.并明确了对职务发明人应
当给予报酬和奖励.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对职务发明人权益
的保护,但在单位和发明人的利益平衡上,过度保护单位利益
的倾向并没有彻底改变.从修法后的实施效果来看.围绕着职
务发明创造所出现的专利权纠纷仍有增无减这说明.我国专
利法在职务发明创造上的规定显然并不十分合理
我国专利法制定于改革开放初期.受特定历史时期思想
观念以及技术手段的制约.这一立法较大程度地反映了
经济这一旧的经济体制的特征和要求.在职务发明创造立法
上,就表现为过分强调单位利益.而忽视了对职务发明人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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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保护.这一点形成了对社会利益的极大冲突.因为,国家利
益,社会利益是南若干个具体的个体利益组成的,社会利益之
精神恰恰生存于具体的个体利益之中.商品交换的动因和目
的是为了实现个体利益,而并非社会共同利益,”凡是属于最
大多数人的公共事物常常是最少受人照顾的事物.人们关怀
着自己的所有,而忽视公共的事物;对于公共的一切,他至多
只留心到其中对他个人多少有些关系的事物一.在现代社会.
国家,企业和个人是不同的利益主体.其利益目的是不完全一
致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作用举足轻重,人们的很多需
求是企业提供满足的.但是.企业有其自己的价值取向,企业
的追求与社会的整体发展并不是完全一致的.有时,企业为了
得到更大的利益.甚至不顾国家的利益,社会期望的却是资源
的最优配置和社会整体利益的均衡.而企业中的职工创造力
是社会进步的最直接能源.是社会发展的最强动力.所以法律
相对于要保护企业.更应该注重对企业职工的保护.对职务发
明创造.我国专利法规定申请权和专利权均归属单位,明显倾
向于对单位利益的保护,这不仅违背了自然法上的财产权劳
动理论.也违反了法的利益平衡原则.使本来就处于弱势地位
的发明人的权利更得不到有效的保护.故目前完全将职务发
明创造的权利归于单位显然有失公正.而且这一规定也导致
了法律实践中大量的职务发明创造非职务化流失现象,造成
了一系列诉讼事件的发生.因此,我国在职务发明创造利益平
衡中一定要体现科技创新和发展的要求.使专利制度在自主
创新战略中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用.
四,结语
职务发明创造中.发明人因自己的创造性劳动而理应享
有自已的劳动成果.而雇主因投资于创新活动其权利也应予
以确认和保护.职务发明创造制度就在这两种利益关系问游
弋,不断寻找着平衡点.现阶段.我国正处于社会和经济形势
的转型期.各种利益关系日趋复杂,如何对职务发明创造中的
各种利益关系进行平衡.使这一制度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应有
的功能和作用.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非常紧迫的问题.而解
决的根本之道.还是要在坚持利益平衡原则的基础上,对我国
的专利制度进行修改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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