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劳动合同期限与培训服务期

2017-12-26 17页 doc 36KB 42阅读

用户头像

is_601191

暂无简介

举报
劳动合同期限与培训服务期劳动合同期限与培训服务期 专业技术培训服务期协议 甲方: 乙方: 为了完善甲、乙双方已签劳动合同关系中,关于乙方参加专项技术培训学习 的有关条款内容的规定,就甲方出资为乙方提供专项技术培训的具体问题,甲、 乙双方在平等互惠、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条款,以共同遵守。 鉴于: 1、甲方与乙方于 年 月 日在_______ (地点)签署 了劳动合同(以下简称“劳动合同”),其中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限自 年 月日至 年 月 日。 2、为提高乙方 技能,作为长期人力资源投资,甲方决定派乙方 到 学习或接受培训,掌握专...
劳动合同期限与培训服务期
劳动合同期限与培训服务期 专业技术培训服务期协议 甲方: 乙方: 为了完善甲、乙双方已签劳动合同关系中,关于乙方参加专项技术培训学习 的有关条款内容的规定,就甲方出资为乙方提供专项技术培训的具体问题,甲、 乙双方在平等互惠、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条款,以共同遵守。 鉴于: 1、甲方与乙方于 年 月 日在_______ (地点)签署 了劳动合同(以下简称“劳动合同”),其中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限自 年 月日至 年 月 日。 2、为提高乙方 技能,作为长期人力资源投资,甲方决定派乙方 到 学习或接受培训,掌握专门技术,同意接受上述培训,并同意在 1 培训期间及培训完成后按本协议条款的约定为甲方工作。 第一条 培训服务事项 甲方根据企业发展的需要,同意出资送乙方参加培训,乙方学习期间,甲方 保留其原劳动合同关系,乙方受训结束或受训结束前根据甲方安排回到甲方单位 继续工作服务。 1.1甲方派乙方在 (地点)进行 名为 的专业技术培训。此培训将于 年月 日开始,至 年月 日结束(受训期); 1.2 培训单位为: ; 1.3 如实际培训期长于或短于预定受训期,所发生的费用及保证服务期应以 实际培训期为准。 1.4 培训内容包括: 。 1.5培训形式:(1)全脱产 (2)半脱产 (3)非脱产 第二条 培训服务费用 (一)甲方负责和承担乙方派往受训地接受培训的下列费用: 2.1 培训、受训期间的报名费、学费、教材资料费、考试费、证书费等与培 训有关的费用; 2 2.2到受训地及受训完毕的往返机票,火车票、汽车等交通费用,受训期间 的住宿费; 2.3培训期间甲方根据对受训的政策规定,向乙方支付基本工资、社会保险、 公积金和福利待遇、津贴、生活补助费; 2.4参加培训所需的所有其他有关的合理费用。 准确的培训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上费用,以培训结束后实际报销数额为准。 (二)费用支付的条件、时间与期限 2.5甲方向乙方应支付出资费用范围内全部费用。培训期间的工资报酬由甲 方发放,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由甲方代扣代缴。 2.6学费、教材资料费、考核费、受训期间的交通费以及住宿费,乙方向甲 方一次性预借,凭票报销。 2.7所有培训费用的报销支付在培训结束后一个月内办理完毕,过期后由乙 方自行负担。 第三条 甲方、乙方权利与义务 3.1在培训期间,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条件,甲方做好培训指 3 导、监督、协调和服务工作。 3.2乙方在受训出发前须向甲方准确提供全面地、详细的紧急情况下的联络 信息, 包括乙方本人、家庭成员及友人在国内及国外(如适用)的联络方法等,甲方可视需要进行核实; 3.3乙方抵达培训地点后,严格遵守甲方及培训单位的培训安排,诚信守法、 遵守培训纪律、维护公司形象,不得有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在培训期间,由于乙方的原因,造成的各种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3.4 乙方在培训期间仍为甲方员工,应遵守甲方各项规章制度, 并继续享有 基本工资和津贴。 3.5 乙方应以充沛的时间与精力投入培训课程, 勤奋认真学习、 以满意达 到甲方及培训单位或培训导师的各项要求或依个人进展要求的程度,并参加和通过任何被要求参加的测验、测评、考试、考评或考核等。 3.6乙方保证完成培训目标和学习任务,取得相关培训证件或证明,培 训所取得的培训证件原件在乙方受训结束后必须立即交由甲方备案存档。 4 3.7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参加专业技能培训的,须在培训结束后在甲方达到 一定的工作年限,即培训服务期,期限为 年月 日开始,至 年月 日结束。 3.8由于培训服务期的规定,乙方劳动合同发生自动顺延的,在此顺延期间 甲方可根据公司的生产经营、结构调整等情况决定是否留用乙方。 3.9乙方保证受训完毕后,按甲方要求的时间及时返回甲方工作岗位,并按 照甲方的安排,继续为甲方服务,完成本协议约定的服务期。乙方应当学以致用,把获取的技术、知识充分应用在实际工作中,协助甲方完成经营及发展任务。 3.10若乙方的服务期超出双方原订的劳动合同中确定的劳动合同期限的, 除劳动合同期满前30日甲方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放弃对剩余服务期要求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服务期满为止。 第四条 违约责任 4.1乙方参加培训期间,若乙方提出与甲方解除劳动合同(除甲方出现《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由甲方承担应已向乙方支付的全部培训费用,剩余的培训 5 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同时乙方因未完成培训服务期,依协议规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2如果在培训结束以前,乙方辞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或者由于乙方违反法律法规等,或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条款,或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等而被甲方解雇(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或未按规定、约定完成培训的,乙方应向甲方赔偿全部培训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为乙方在培训期间所支付和报销的各项费用。 4.3在培训期结束时,未能完成培训目标任务且未取得相应证书证明材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甲方为其支付的全部培训费用。 4.4乙方在服务期内,若因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被甲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不能免除期培训服务期的违约责任。 4.5 培训课程结束后的任何时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从而导致乙方没有完成受训后为甲方服务的期限,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a.未在合理期限内返回甲方,不辞而别的; b.乙方辞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c.乙方由于违反法律法规等被甲方解雇(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d.乙方违反劳动合同中的条款而被甲方解雇; e.乙方严重失职或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等而被公司解雇; 6 f.乙方自动离职的; g.乙方要求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经协商甲方同意时; h.因乙方个人原因、理由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 j.由于乙方其它原因等被甲方解雇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 违约金的计算方式:违约金=(剩余服务期/总服务期)Х培训费用 乙方因多次受训而与甲方多次约定服务期,剩余服务期、总服务期均累计计算。总服务期为多次约定的服务期之和。 乙方支付违约金的时间 。 4.6乙方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三)、(四)、(五)、 (六)项规定的,不能免除乙方服务期的违约责任。 第五条 终止 5.1本协议在规定期限内终止,但不免除乙方在本协议终止前产生的违约责任。 5.2 本协议明确规定在终止后继续有效的权利、责任、义务,不受协议终止的影响。 第六条 生效时间或条件 本协议自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签字及乙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7 第七条 本协议中如有任何条款被裁定无效,并不影响其余款的效力,合同双方应协商修改有关条款,使本协议保持有效。 第八条 本协议约定的条款与中国国家或地区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若在协议履行期间,国家或地区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随时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 因违反或终止本协议而引起的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若协商未能达 篇二:员工培训服务期协议 员工培训服务期协议 甲方: 住所地: 乙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为提升乙方的技术水平与专业技能,甲方鼓励并支持乙方参加专业技术培训。为确保乙方圆满完成培训学业 ,以实现甲、乙双方的共同发展,根据《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互惠、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培训协议前提 1、甲方按照本协议第四条的约定出资支持乙方参加培训; 2、乙方参加培训后,应保证在甲方服务期为年,自年月 8 日起算,至年月日。 2.1甲乙双方已经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在本协议约定的日期前届满的,则该 劳动合同将自动延期,直至本协议约定的期限为止。 2.2甲乙双方已经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在本协议约定的日期后届满的,则依 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 第二条:培训服务事项 甲方根据乙方岗位需求为乙方提供专门性培训,培训方式由甲方根据实际需 要安排。 第三条:培训项目与要求 1、参加常规培训项目包括但不限于:1)大讲堂;2)户外拓展;3)行业新专业技术知识培训; 4)公司组织外出学习新兴专业知识培训;5)公司一对一的工作技能的培训。 2、特殊培训项目(根据员工在公司的工作表现及岗位业务需要进行培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培训项目):1)出国培训;2)其他培训项目(在后面横线处写明) 3、培训要求:按照不同的培训项目,乙方按照培训要求达到培训目标,取得合格成绩。 备注:实际参加的培训项目以培训签到表或计时设备统计为准。 第四条:培训服务费用 9 1、培训费用包括学杂费、教材费、师资费、交通费、伙食费以及因培训产生的其他直接费用。 2、常规培训费用总计:元/年每人,特殊培训费用总计: 元/年每人(以实际发生费用为准)。 3、其他费用:乙方因个人生活需要支出的费用,而非培训费用项目支出的,由乙方自行承担。 4、乙方参加培训后,无论因任何原因未取得合格成绩,培训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培训期间的工资待遇 1、工资:依照双方的《劳动合同》及甲方的规章制度执行,期间的工资及福利待遇也计入培训费用; 2、保险:依照国家及地方法律规定执行; 3、其他福利待遇:按甲方统一规定标准执行。 第六条: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权利根据公司经营状况,自主决定乙方的培训进程; 2、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阶段性培训效果来决定乙方的培训进程,对培训效果不 良的(含乙方培训不合格或未取得成绩等情形),有权立即解除本协议。 第七条:乙方权利与义务 1、保证在培训期服从管理、服从甲方各项安排,认真接受培训,不得随意旷课、迟到、早退等,对于违反培训纪律 10 的,视为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规定,甲方有权依据其相关制度对乙方进行处罚; 2、保证在培训期内定期与甲方沟通,学习情况; 3、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中途退出培训; 4、应在培训期内自觉维护自身安全健康和甲方一切利益; 5、乙方应自觉遵守培训单位的各项政策、制度与规定,维护甲方形象; 6、保证在培训期结束后,继续在甲方工作,服从甲方分配,担任工 作岗位(或职务),继续服务期限依照本协议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八条:违约责任 1、在培训期结束时,未能按照本协议第三条约定完成培训目标任务,乙方应返还甲方实际支出的全部培训费用; 2、乙方在培训期内违反了培训单位的管理和规定,按培训单位奖惩规定执行,若因培训机构遣返或者要求甲方召回乙方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还甲方为此实际支出的全部培训费用; 3、乙方在培训期内违反了甲方的规定或者损坏甲方形象和利益的,乙方应返还甲方实际支出的全部培训费用,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相应的损失; 4、培训期内乙方自行提出中止培训或解除培训协议,乙方除应向甲方返还甲方为此实际支出的全部培训费用,还应 11 承担《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5、乙方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在服务期内单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甲方因乙方违反《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及甲方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形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甲方返还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乙方应返还的金额=甲方支出的培训费用×(服务期-乙方在培训结束后实际为甲方工作的时间)?服务期。 第九条 知识产权和保密义务 乙方应尽所学之经验、知识、技能服务于甲方,乙方培训结束后,应将培训成绩单、培训证书交甲方检验,复印件留甲方存档。 乙方利用通过培训所获得知识、经验、技能而做出的科研成果、专利、著作等,其除署名权以外的全部相关知识产权归属于甲方。 乙方应当对上述科研成果、专利、著作等承担保密责任,未经甲方事前书面同意,不得将其转让、披露、泄漏给任何第三人。 因乙方违反本条规定的义务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对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协议的终止和解除 12 1、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提前终止或解除本协议; 2、甲方因经营状况或者经营方针的变更等,可以随时终止或者解除本协议; 3、因乙方存在下述行为的,甲方可以单方终止或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返还全部培训费用: 3.1培训期内,乙方的阶段性培训成绩有不合格现象或者有其他情形表明乙 方不适合继续该项培训的; 3.2培训期内,乙方因违反培训的管理规定,受到公司的处分、遣返的; 3.3培训期内,乙方有违法或非法行为的; 3.4乙方为损害甲方利益行为的; 第十一条:其他 1、乙方应于培训结束之日起视为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行为,甲方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解除与乙方的劳动合同,同时乙方须按本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2、本协议于 3、本协议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年 月日 年 月 日 篇三:劳动合同期限与服务期研究 13 劳动合同期限与服务期研究 摘 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现实生活中劳动关系也呈现多样化的形态,作为一种平衡劳资双方利益的服务期制度也越来越广泛的出现在劳动合同条款中。作为对现实的回应,我国法律也逐渐完善了对服务期的规定,然而对于服务期的性质界定以及与劳动合同期限的关系,无论实务中还是学理上都争议颇多,本文对此做一些简单的与探讨。 关键词: 服务期 劳动合同期限 试用期 一、我国法律中服务期制度的历史及概念考察 1994 年7 月颁布的《劳动法》没有规定服务期制度,此前的国家和地方劳动合同立法也没有涉及。作为市场经济体制下,现行劳动合同制度背景中,用人单位固定劳动关系、限制劳动者恣意辞职的一种手段,服务期雏形首度出现在1995 年原劳动部办公厅下发的《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 (劳办发〔1995〕第264 号)文件中。该文规定,用人单位出资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如果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则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没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1996年10 月,原劳动部颁布《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劳部发〔1996〕354 14 号),其第6条承认,劳动合同中的服务期条款,或因单位提供培训、特殊福利而约定的服务期,可视为劳动合同中的专项条款或专项协议,只要内容与法律、法规不相冲突,应当认定是合法有效。此后,一些地方的劳动合同立法开始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服务期制度,如《上海市劳动合同》14条、《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15条等。2007年通过的《劳动合同法》第22条用3个条款从法律层面对服务期做出了统一性的规定。2008年国务院通过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6、17条对服务期制度做了补充细化。 对于服务期协议的定义,法学界目前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观点。有学者指出,所谓劳动关系中的服务期,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的,劳动者因享受用人单 位给予的特殊待遇而应当为用人单位工作的期限。[1]这也是目前相对流行的说法。也有学者认为,所谓服务期是指劳动者基于和单位的特殊约定而必须为单位服务的期限。[2] 所谓服务期协议,是指用人单位在为劳动者先履行或承诺先履行相应义务或为劳动者提供某种特殊待遇的情况下,要求劳动者对其承诺为本单位工作满一定年限作为补偿并在该期限内不另谋职业的特定契约。服务期协议属于一种特殊的双务性民事约定,它是在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之间所形成的,以用人单位先履行或承诺履行劳动合同以外的义务为前提,以劳动者承诺暂时不另谋他就而在一定期限内为本单位 15 提供工作义务为“交换条件”的民事契约。[3] 二、服务期制度的正当性的考察。 我国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制度,就其内容来看,有着不同于市场经济体制成熟国家的特征。首先,在劳动合同期限的管制方面,市场经济体制成熟国家普遍实行的是以不定期劳动合同为常态、定期劳动合同为特殊状态的劳动合同制度,并且大都对定期劳动合同的期限及续订次数有着较为严格的限制,即实行的是短期限、严续订的制度;我国实行的则是将定期劳动合同、不定期劳动合同均作常态施以法律规制的制度,对定期劳动合同的期限和续订次数几乎没有任何限制,实行的是宽期限、宽续订的制度。其次,在合同履行、解除规则方面,因为定期劳动合同的期限均较短,受不确定因素影响的概率较低,当事人双方对自己能否完整履行一个较短期限的劳动合同比较容易进行判断、评估,市场经济体制成熟国家一般都承继了民事合同的履行规则,对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均有较为严格的限制。而对不定期劳动合同,则采较为宽松的做法,仅引入解雇保护制度——特别是解雇禁止以及预告制度,以维护劳动者的正当利益,除此之外双方均可相对比较自由地解除合同;我国劳动法因为视劳动合同的各种期限均为常态,因而对各种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履行规则均采用大致相同的履行、解除规则,即在不定期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解雇权的行使与定期劳动合同一样受法 16 律规定的限制,而无论是定期劳动合同抑或不定期劳动合同,劳动者均可以随便解除,不需要任何理由。第三,在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律责任方面,市场经济体制成熟国家多数允许当事人就定期劳动合同的履行约定违约责任;而我国的劳动法,就其立法精神来看,应当是排斥了违约责任对劳动合同期限的适用。第四,市场经济体制成熟国家对具有不同地位的劳动者,实行的是差异化保护的制度;而我国劳 动法并没有将具有雇主特征的劳动者以及强势劳动者从普通劳动者中分离出来实行差异化保护,而是予其享受与普通劳动者同等的保护。 我国劳动法的这些特征所导致的不良后果之一,就是劳动者辞职权过于宽泛,部分强势劳动者毫无诚信,随意乃至恶意跳槽,造成用人单位基于劳动合同期限所期待的正当利益完全得不到法律的保护。用人单位能够选择的途径只有两条,即或者不对人力资源进行各种各样的投资,但这显然不符合正常的经营逻辑,盖因现代企业之间的竞争,很大程度上就是人力资源的竞争,不对人力资源投资,几乎等同于放弃竞争。因此,用人单位能够选择的第二条途径只能是寻找替代手段,而服务期正好能满足用人单位的这一正当需求,从而成为用人单位乐于选择的。因此可以说,服务期制度的正当性是毋庸置疑的。[4] 三、服务期的法律性质 17 实践中的服务期较之劳动合同一般期限有以下特点:(一)是服务期是劳动者因享受用人单位给予的特殊待遇而做出的承诺,而劳动合同一般期限不以劳动者享受用人单位的特殊待遇为条件; (二)是服务期与劳动合同一般期限在时间长度上不一致,前者一般长于后者;( 三)是服务期的法律性质在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中没有明确规定,而劳动合同一般期限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是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限;(四)是服务期由于同劳动者享受特殊待遇相对应,对劳动者有约束力,而劳动合同一般期限依《劳动法》第31 条的规定对劳动者几乎没有约束力。但是,当劳动合同一般期限被服务期所覆盖时,对劳动者也就具有了约束力,这可称之为劳动合同特殊期限。 关于服务期的法律性质,可以有两种选择:第一,赋予服务期与劳动合同期限同样属性,当服务期长于原劳动合同期限时,可视为是原劳动合同期限的延长,在延长期间双方可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义务,也可以约定变更原劳动合同义务。第二,原劳动合同期限届满而服务期尚未届满时,劳动者有义务在剩余服务期内与用人单位续订劳动合同,而新劳动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义务与原劳动合同的约定可以一致,也可以不一致。值得注意的是,在续订劳动合同时,如果双方不能协商一致,新劳动合同就不能成立。[5] 立法对服务期的定性的选择,有两种模式:(一)是单一 18 定性。法律作出强行性规定,只选择某种定性,即劳动合同期限或劳动合同续订义务期限;(二) 是组合定性。法律作出任意性规定,允许双方当事人约定选择这两种方式中的一种。 在现行的地方立法中,已有组合定性模式的立法例。其中又可分为两种:上海模式。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按照《条例》第14 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限长于劳动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服务期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续订劳动合同,对服务期的履行方式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二)》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继续提供工作岗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服务期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续订劳动合同。因续订劳动合同的条件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当事人应按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继续履行。继续履行期间,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岗位,视为其放弃对剩余服务期的要求,劳动关系终止。在这里,劳动合同续订义务期限被作为选择的第一顺序,劳动合同期限被作为选择的第二顺序。江苏模式。《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15 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限或者超过劳动合同尚未履行期限的,当事人可以相应变更劳动合同期限等相关内容。当事人未变更劳动合同, 19 劳动合同期满由用人单位终止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追索劳动者服务期的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服务期的,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在这里,劳动合同期限被作为选择的第一顺序,劳动合同续订义务期限被作为选择的第二顺序。 单一定性的两种选择的比较。将服务期定性为劳动合同期限,表明服务期专项协议是对原劳动合同的期限条款的变更,其法律后果是原劳动合同的延期;在延期期间,如果符合法定的劳动合同变更的条件,仍然可以变更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在这里,劳动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具有确定性,即可以确保劳动关系的继续运行。而将服务期定性为劳动合同续订义务期限,则不能当然确保劳动关系继续运行。这是因为,在续订劳动合同时,合同条款仍然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没有要求对方接受其单方提出的合同条款的权利,也没有应当接受对方单方提出的合同条款的义务,在单方提出的条款不合法时更是如此。也就是说,双方就新劳动合同的内容不能达成一致是合法现象。(转 载 于:wWw.zAIdian.cOM 在 点 网:劳动合同期限与培训服务期)如果强 制性要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新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尤其是强制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单方提出的合同条款,那就 20 违反了劳动合同订立应当协商一致的原则。这两种定性的比较表明:就服务期对劳动关系继续运行的保障程度和对劳动者的约束程度而言,劳动合同期限大于劳动合同续订义务期限;就其法律后果的利益倾向而言,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续订期限中所得利益相对大于在劳动合同期限所得利益;就认定是否违反服务期约定的难易度而言,对是否违反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义务的认定相对容易,而对是否违反劳动合同续订义务的认定相对较难。 组合定性的两种模式的比较。在上海模式中,把劳动合同期限作为兜底选择,强化了服务期对劳动者的约束力并且可以降低认定劳动者是否违反服务期约定的成本,但对劳动者相对不利。在江苏模式中,把劳动合同续订期限作为兜底选择,相对弱化了服务期对劳动者的约束力,并相对提高了认定劳动者是否违反服务期约定的成本,但对用人单位相对不利。 四、服务期与劳动合同期限的关系 概言之,服务期与劳动合同期限的区别主要有: 第一,性质不同。劳动合同期限作为劳动双方当事人订立劳动合同所必须约定的一般条款,根据《劳动法》第19条的规定,它同时也是劳动合同的法定必备条款,其性质乃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而共同达成的表明双方劳动合同关系有效存续的起止时限。服务期则是用人单位在为 21 劳动者已经先履行或承诺履行劳动合同以外的特定或特殊义务的情况下,单方作出的要求劳动者承诺必须为本单位工作满一定年限的期间。 第二,前提不同。劳动合同双方在约定劳动合同期限前通常不存在劳动合同之外的权利义务关系,因而该约定一般没有特定的前提条件。而服务期约定则一般是以用人单位已经或承诺为劳动者先履行劳动合同以外的义务或为劳动者提供特殊待遇为前提的,服务期约定实质上是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以在一定期限内为本单位履行工作义务,同时承诺不到其他用人单位另谋就业,也不自谋职业,以此作为对用人单位先履行或承诺履行相关义务的回报。 第三,适用法律不同。劳动合同期限作为《劳动法》第19条第(一)项所规定的劳动合同的法定必备条款,它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即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缔结劳动合同时,必须要明确约定劳动合同的起止期限。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 22
/
本文档为【劳动合同期限与培训服务期】,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