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建筑工人工伤可得工伤赔偿和意外伤害险双项赔偿[试题]建筑工人工伤可得工伤赔偿和意外伤害险双项赔偿
建筑工人工伤可得工伤赔偿和意外伤害险双项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施工企业需要办理建筑施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各地区均制定了相应的实施细则,一般要求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需要提交办理建筑施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单,否则施工许可证是不能办理的。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人寿保险的一种。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侯二朋律师认为,根据《保险法》的规定,被保险人可以制定受益人,投保人也可以制定受益人。但投保人制定收益人的,应取得被保险人的同意。也就是说,施工企业在办理建筑施工人...
[试题]建筑工人工伤可得工伤赔偿和意外伤害险双项赔偿
建筑工人工伤可得工伤赔偿和意外伤害险双项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施工企业需要办理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各地区均制定了相应的
,一般要求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需要提交办理建筑施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单,否则施工许可证是不能办理的。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人寿保险的一种。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侯二朋律师认为,根据《保险法》的规定,被保险人可以制定受益人,投保人也可以制定受益人。但投保人制定收益人的,应取得被保险人的同意。也就是说,施工企业在办理建筑施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时候,可以为建筑工人指定受益人,但应取得建筑工人的同意。如果没有建筑工人同意的,该指定无效。在实践中,施工企业大都不会告知建筑工人投保了建筑施工人身意外保险,在发生事故后,用理赔的保险金来抵作工伤保险赔偿的赔偿款。这实际上是损害了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是违背《建筑法》基本精神的。广大建筑工人应依法维权。
附:杭州市建筑施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实施细则
为贯彻执行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杭州市建筑施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政办函(2006)163号〕(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施工企业办理建筑施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建工意外险)行为,保障投保企业和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在我市市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扩建、改建等施工活动的施工企业,包括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单项工程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建设单位依法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企业,应依照《办法》办理建工意外险。
二、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投保人)应在工程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注册
手续前,选择已在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备案的保险公司办理建工意外险。
三、各保险公司在杭州市区开展建工意外险业务前,应报市建委备案,每家保险公司应指定一个专门部门(机构)负责办理建工意外险。各保险公司申报备案的资料由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总站)统一受理,并按照市建委要求进行核对。申报备案的资料包括下列内容:
(一)、开展建工意外险的备案申报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复印件(国家工商总局);
(三)、企业在杭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及复印件(省工商局);
(四)、企业在杭分支机构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国家技术监督局);
(五)、企业在杭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及复印件(保险监督机构);
(六)、响应《办法》内容的统一格式《杭州市区建筑施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单》;
(七)、在杭州市开展建工意外险的申请以及诚信理赔、失信退出和积极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防险减灾管理的承诺;
(八)、开展事故预防、施工安全教育和培训等安全服务工作的具体内容、措施和组织机构;
(九)、备案所需要的其它相关资料。
四、当开展建工意外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备案时具有的各项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报建委重新备案。
五、保险公司应为投保人提供下列安全服务:
(一)、施工现场风险评价:应根据建设工程的施工工艺特点以及施工现场及周边环境等综合因素对施工现场的重大危险源做出风险评价,为现场安全技术措施
的编制以及项目安全管理的决策提供参考。
(二)、安全技术咨询:针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技术问题,提供专家咨询服务。
(三)、安全事故防范:针对施工现场容易产生的安全隐患和管理漏洞,提出针对性防范措施,提醒施工现场做好相应防范工作。
(四)、人员培训:应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或施工企业的需要,组织对施工现场的各类人员提供安全知识培训。
(五)、指导防灾防损设备配置:为了减少或避免灾害性天气的损害以及防范施工现场发生人员伤亡,指导施工企业配备必要的防灾防损设备。
(六)、安全技术研究:组织或委托专门机构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技术进行研究,提出解决方案,降低施工现场事故发生的概率。
(七)、其它帮助投保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措施。 保险公司应建立专门的组织机构负责为施工企业提供上述安全服务,具有相应的业务能力和人员,每年用于提供安全服务的投入不应低于保险费收入的20%。目前还不能提供安全风险管理和事故预防的保险公司,应通过委托建筑安全服务中介组织向施工企业提供与建工意外险相关的安全服务。建筑安全服务中介组织必须拥有一定数量、专业配套、具备建筑安全知识和管理经验的安全技术人员(原则上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建筑安全服务中介组织的安全服务能力应取得市建委的认可。
六、投保人办理建工意外险后,应将保险凭证专用联交付建设单位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注册手续。
七、市总站设立专门服务窗口,为投保人提供咨询服务、对保险业务进行登记、对安全服务内容进行复核等工作。
禁止保险公司业务人员在交易中心场内进行任何业务推销、洽谈、咨询等活动;如有违反,则被视为不良行为。
滨江区、下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之江管委会、西湖风景名胜区服务窗口的设置和管理由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八、开展建工意外险的保险公司采用统一格式的保单,在保险
条款中应载明为投保人提供安全服务的具体内容。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受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注册手续时,对建工意外险凭证、承保单位、保额、保费、安全服务等是否符合要求进行检查。不符合《办法》和本实施细则要求的,不予办理质量安全
监督注册手续。
九、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分包单位意外伤害保险费包括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不再另行计提。
十、发生重大安全生产(意外伤害)事故或紧急情况时,保险公司应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在48小时内先行预付估计保险理陪金。
十一、因施工现场防护不当造成第三者受到意外伤害的,在保险理赔时投保人所需提交的证明文件和材料中,无需提交被保险人的人事证明或劳动关系凭证。
十二、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在理赔金额等方面存在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应协商解决,也可提请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总站)进行协调。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照法律途径解决。
十三、投保人投保后应将有关信息在施工现场以张贴公告等形式告知被保险人,出险后的理赔金应及时送达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
十四、施工企业除与建设单位解除施工合同外,不得退保建工意外险。
十五、保险责任期限自投保人已交付保险费的次日(或约定起保日)零时起,至施工合同规定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提前竣工的工程保险责任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自行终止。因故延长工期的工程,投保人必须在保险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续保手续。取得续保凭证后,投保人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凭证专用联送交相应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查。
十六、为有效监督施工企业投保建工意外险的情况,各保险公司应按月将承保、理赔和开展安全服务工作等内容以报表形式上报市总站。市总站将结合日常监督工作,对办理建工意外险的开展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检查每半年不少于1次,检查结果报市建委。
十七、发现投保人或保险公司存在在重大事故发生而保险公司不能及时赔付和违反《办法》及本实施细则的行为时,市(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要求其改正,并作为不良行为进行
。拒不改正的,应向市建委报告。对于施工企业,市建委将予以全市通报批评,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对于保险公司,
市建委将终止该保险公司备案,并将其不良行为抄告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还
将通过有关媒体向社会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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