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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医院临床常用药物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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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医院临床常用药物手册西南医院临床常用药物手册 第三军医大学西南医院 二00五年六月 西南医院临床常用药物手册 主编 刘松青 王章阳 夏培元 撰写人 (按姓氏笔划为序) 石 英 任建东 孙 勇唐先哲 唐 敏 董 慧 责任编著 董 慧 彭永富 唐先哲 西南医院药剂科 2 前 言 《西南医院临床常用药物手册》(简称药物手册)2005年版,按照院领导提出的要求,经数月努力已编制完成。 本手册共分三篇,第一篇为我院临床常用药物(包括西药、中成药)。西药分类是参照国家YY0252-1997分类标准进行分类;中成药是参照《国家基本医...
西南医院临床常用药物手册
西南医院临床常用药物手册 第三军医大学西南医院 二00五年六月 西南医院临床常用药物手册 主编 刘松青 王章阳 夏培元 撰写人 (按姓氏笔划为序) 石 英 任建东 孙 勇唐先哲 唐 敏 董 慧 责任编著 董 慧 彭永富 唐先哲 西南医院药剂科 2 前 言 《西南医院临床常用药物手册》(简称药物手册)2005年版,按照院领导提出的要求,经数月努力已编制完成。 本手册共分三篇,第一篇为我院临床常用药物(包括西药、中成药)。西药分类是参照国家YY0252-1997分类标准进行分类;中成药是参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分类标准,并结合我院实际常用药物品种进行分类。西药名称包括中、英文通用名、商品名、别名等。中英文通用名称以卫生部药典委员会编辑的《中国药品通用名称》(1997年版)中收载的中、英文药名为依据,未收载的品种以国家药典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药品标准中收载过的中、英文名称为依据,并将最常用的商品名列入药名索引中,便于查找,从而使其与临床惯用的商品名称接轨,以增加本手册的实用性。西药共分19章,每个药物按药名、其它名、制剂与规格、作用与用途、用法与用量、注意事项六个部分叙述。中成药共分16章,按药品名称、主要成分、作用与用途、用法与用量、注意事项五个部分叙述,中成药名称包括汉语名称和汉语拼音名称(个别未收载者除外)。因篇幅限制,一种药物多种剂型,均收载在主要剂型之下,其规格不限,作用部分简洁地介绍药理作用及与临床相关信息,用途部分对该药主要适应证作了概括介绍,用法、用量只介绍了成人常用剂量与用药,注意事项仅涉及该药的主要禁忌症。同一药物出现于不同类别时,按主要药理作用或主要用途,归入有关类别,其它章节仅介绍与该章有关的内容,临床各科用药不受本手册分类的限制。第二篇、三篇分别为有关药品管理规定及附录。 本版药物手册虽增加了不少品种,但由于医药科学的迅速发展,新药不断增加,加上资料收集难以完全,编者水平有限,故疏漏、欠妥之处在所难免,恳请读者批评指正。 编者 2005年6月 3 目 录 第一篇 临床常用药品 西药部分 第一章 抗生素类抗感染药物 青霉素类抗生素 头孢菌素类抗生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其它β-内酰胺类抗生素 氨基糖苷类抗生素 酰胺醇类(氯霉素类)抗生素 四环素类抗生素 大环内酯类抗生素 万古霉素类抗生素 林可霉素类及其它抗生素 利福霉素类抗生素 多烯类抗生素 非抗生素类抗感染药物 磺胺类及其增效剂 喹诺酮类药 抗结核、麻风分支杆菌类药 抗真菌类药 抗病毒类药 硝基呋喃类药 抗寄生虫病药物 解热镇痛药物 解热镇痛药 抗炎镇痛药及其它镇痛药 非成瘾性镇痛药 抗痛风药 麻醉用药物 4 全身麻醉药 局部麻醉药 骨骼肌松弛药 第六章 维生素类、矿物质类及营养类药物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第十章 维生素AD属 维生素B属 维生素C属及其它属 微量元素类药物 复合维生素制剂 多维元素制剂 肠内营养药 肠外营养药:氨基酸、蛋白质、脂肪及能量补充药物酶类及生物制剂类药物 激素及调节内分泌功能药物 肾上腺皮质激素及促肾上腺皮质激素药 雄激素及同化激素药 雌激素、孕激素及避孕药 促性激素类药 子宫收缩药、抗早孕药及引产药 胰腺激素及口服降血糖药 甲状腺激素及抗甲状腺药 影响骨代谢激素及其它相关药物(骨质疏松症用药)其它激素及调节内分泌功能类药 免疫系统用药物 免疫抑制药 生物反应调节药 抗肿瘤药物 烷化剂类药 抗代谢类药 5 抗肿瘤抗生素 抗肿瘤植物成分药 抗肿瘤激素类药 其它抗肿瘤药 第十一章 抗变态反应药物 抗组胺药 神经系统用药物 过敏反应介质阻滞剂 第十二章 中枢兴奋药(兴奋大脑皮层药) 兴奋延髓呼吸中枢药 抗 精神病药 抗抑郁药 镇静、催眠、抗焦虑药 抗癫痫及抗惊厥药 抗震颤麻痹药 胆碱酯酶抑制药 抗胆碱药 拟胆碱药 脑循环与促智药 其它神经系统用药 第十三章 呼吸系统用药物 镇咳祛痰药 平喘药 第十四章 消化系统用药物 抗酸及抗溃疡药 助消化药 胃肠解痉及胃动力药 镇吐药 泻药 6 止泻药 其它 肝胆病用药 第十五章 循环系统用药物 强心药 抗心律失常药 防治心绞痛药 抗高血压药 抗休克血管活性药 周围血管扩张药 调节血脂药 其它循环系统用药 第十六章 泌尿系统用药物 利尿药 脱水药 尿崩症用药 其它泌尿系统用药 第十七章 血液系统用药物 止血药 抗凝血药 血浆及血容量扩充剂 抗贫血药 促白细胞增生药 其它血液系统用药 第十八章 水、电解质及酸碱平衡调节药物 葡萄糖类药 电解质平衡调节药 酸碱平衡调节药 7 第十九章 专科用药物 外科用药 皮肤科用药 眼科用药 耳鼻咽喉科用药 口腔科用药 妇产科用药 中成药部分 1. 解表剂、泻下剂及和解剂 2. 清热剂、祛暑剂及温里剂 3. 补益剂 4. 安神剂 5. 开窍剂及理气剂 6. 理血剂 7. 止血剂 8. 祛湿剂 9. 祛风湿剂 10.祛痰剂 11.止咳平喘剂 12.消食剂 13.温经、暖宫及调经(止带)剂 14.利咽剂 15.清目剂 16.驱(杀)虫、止痒及其它治疗剂 8 第二篇 部、院关于处方管理、麻醉药品、 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相关规定 《处方管理办法(试行)》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第三篇 附录 1. 麻醉药品及精神药品品种目录 2. 按体表面积计算小儿药物用量 3. 按对妊娠的危险性等级的药物检索表 4. 授乳妇慎用的药物 5. 常见农药及毒物中毒急救一览表 6. 处方常用拉丁文缩写 7. 汉语拼音药名索引 9 第一篇 临床常用药品 10 西药部分 第一章 抗生素类抗感染药 青霉素类抗生素 11 12 13 头孢菌素类抗生素 14 15 16 17 18 19 20 酰胺醇类(氯霉素类)抗生素 四环素类抗生素 21 22 23 24 多烯类抗生素 25 第二章 非抗生素类抗感染药物 磺胺类药及增效剂 喹诺酮类抗感染药 26 27 28 29 30 31 第三章 抗寄生虫病药物 32 33 第四章 解热镇痛药物 34 35 36 37 抗炎镇痛药及其它镇痛药 38 39 40 41 非成瘾性镇痛药 42 第五章 麻醉用药物 43 局部麻醉药 44 45 46 第六章 维生素类、矿物质及营养药 维生素AD属 47 48 49 50 多维元素制剂 51 肠内营养药 52 53 54 55 56 第七章 酶类及生物制剂药物 57 58 59 60 61 62 第八章 激素及调节内分泌功能药物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胰腺激素及口服降血糖药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影响骨代谢激素及其它有关药物(骨质疏松症用药) 84 85 其它激素及调节内分泌功能类药 86 第九章 免疫系统用药 免疫抑制药 87 88 89 90 91 92 第十章 抗肿瘤药物 烷化剂类药物 93 94 抗代谢类药物 95 96 97 98 99 100 抗肿瘤激素类药 101 其他抗肿瘤药 102 103 第十一章 抗变态反应药物 抗组胺药 104 105 106 第十二章 神经系统用药物 中枢兴奋药(兴奋大脑皮层药) 兴奋延髓呼吸中枢药 107 抗精神病药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第十三章 呼吸系统药物 120 121 122 123 124 125 第十四章 消化系统用药物 抗酸及抗溃疡药物 126 127 128 129 130 131 胃肠解痉及胃动力药 132 133 镇吐药 134 135 其他 136 肝胆病用药 137 138 139 140 第十五章 循环系统用药物 141 抗心律失常药 142 143 防治心绞痛药 144 145 146 147 148 149 150 151 152 153 154 155 156 调节血脂药 157 158 159 160 第十六章 泌尿系统用药物 利尿药 161 脱水药 162 163 第十七章 血液系统用药物 止血药 164 165 166 167 血浆及血容量扩充剂 168 169 170 其它血液系统用药 171 第十八章 水、电解质及酸碱平衡调节药物 葡萄糖类药 172 173 第十九章 专科用药物 外科用药 174 175 176 177 178 皮肤科用药 179 180 181 182 183 184 185 186 187 188 189 190 191 192 193 194 195 196 197 198 199 200 201 202 203 204 205 206 207 208 口腔科用药 209 210 211 212 213 214 215 中成药部分 1.解表剂、泻下剂及和解剂 216 2.清热剂、祛暑剂及温里剂 217 218 219 220 221 222 223 224 225 226 227 228 229 230 231 4.安神剂 232 233 5.开窍剂及理气剂 234 235 236 237 238 239 240 241 242 243 244 245 246 247 248 249 9.祛风湿剂 250 251 252 253 254 11.止咳平喘剂 255 12.消食剂 256 257 258 14.利咽剂 259 16.驱(杀)虫、止痒及其他治疗剂 260 261 262 第二篇 部、院关于处方管理 及麻醉药品、 第一类精神药品 管理相关规定 263 关于印发《处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加强处方开具、调剂、使用、保存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依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处方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八月十日 处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处方开具、调剂、使用、保存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依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开具、审核、调剂、保管处方的相应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 处方是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发药凭证的医疗用药的医疗文书。 第四条 处方药必须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医师处方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并注意保护患者的隐私权。 第五条 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开具的处方须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字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执业,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试用期的医师开具处方,须经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医师须在注册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签名留样及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医师被责令暂停执业、被责令离岗期间或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后,其处方权即被取消。 第六条 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七条 处方为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第八条 处方格式由三部分组成: (一)前记:包括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名称,处方编号,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室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并可添列专科要求的项目。 (二)正文:以Rp或R(拉丁文Recipe “请取”的缩写 )标示,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三)后记:医师签名和/或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 第九条 处方由各医疗机构按规定的格式统一印制。麻醉药品处方、急诊处方、儿科 264 处方、普通处方的印刷用纸应分别为淡红色、淡黄色、淡绿色、白色。并在处方右上角以文字注明。 第十条 处方书写必须符合下列规则: (一)处方记载的患者一般项目应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二)每张处方只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三)处方字迹应当清楚,不得涂改。如有修改,必须在修改处签名及注明修改日期。 (四)处方一律用规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称书写。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或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 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量要准确规范,不得使用“遵 (五)年龄必须写实足年龄,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婴幼儿要注明体重。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要分别开具处方。 (六)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须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五种药品。 (七)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可按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药物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之后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药物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应在药名之前写出。 (八)用量。一般应按照药品说明书中的常用剂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超剂量使用时,应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九)为便于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处方,医师开具处方时,除特殊情况外必须注明临床诊断。 (十)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应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十一)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必须与在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第十一条 药品名称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收载或药典委员会公布的《中国药品通用名称》或经国家批准的专利药品名为准。如无收载,可采用通用名或商品名。药名简写或缩写必须为国 第十七条 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调配工作。非药学专业技 265 术人员不得从事处方调剂、调配工作。具有药师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确因工作需要,经培训考核合格后,也可以承担相应的药品调剂工作。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式样应在本机构药学部门或药品零售企业留样备查。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停止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药品零售企业执业时,其处方调剂权即被取消。 第十八条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 第十九条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包括下列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和药品零售企业的、具有相应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资质的人员。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各医疗机构原印制的处方与本办法不符的,可以使用到2004年12月31日。 印发《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机关各部、各科室: 为进一步加强医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确保用药安全,依据国 务院发布的《麻醉 266 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联合下发的《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暂行)》的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医院经研究制订了本规定。现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第三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二〇〇五年四月三日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医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以下简称麻醉、精神药品)的管理,确保用药安全,依据国务院发布的《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联合下发的《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暂行)》,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组织领导 (一)医院麻醉精神药品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李景波 副组长:任 辉、徐迪雄、唐合利 成 员:吴 昊、梁明久、刘松青、张宏雁、宫海燕 职 责:负责全院麻醉、精神药品的组织管理、监督检查及重大案件的处理。 (二)医疗科负责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包括: 1、制定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有关规章; 2、协调医院麻醉、精神药品管理的有关工作; 3、对全院麻醉、精神药品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改进建议。 (三)药剂科负责麻醉、精神药品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包括: 1、组织进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专业知识的宣传和培训; 2、对药品采购验收、储存保管、调配发放、报损及销毁等环节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 3、对各临床科室及麻醉科麻醉、精神药品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四)护理部负责临床科室麻醉、精神药品的使用管理及监督,包括: 1、制定临床科室麻醉、精神药品使用管理; 2、指导和监督各临床科室麻醉、精神药品的使用管理。 (五)保卫科负责麻醉、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包括: 1、监督检查全院麻醉、精神药品贮存的安全性; 2、对麻醉、精神药品丢失及盗窃案件进行调查处理。 (六)麻醉、精神药品各使用科室负责本科室药品使用的管理。 二、工作流程 (一)采购验收 1、药剂科应指定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药学人员专人负责采购。 2、药剂科于每年年底制定次年麻醉、精神药品年度购用计划,并经医教部、院领导、校训练部逐级审核后,报成都军区联勤部卫生部审批。 3、药剂科每月初应根据年度购用计划及上月用药情况制订月采购计划,报药剂科主任审批后,按计划进行采购。如超年度计划采购药品,须补报药品临时申购表,经医教部、院领导、校训练部逐级审核并行文后,报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局安监处审批。 267 4、麻醉、精神药品的采购必须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合格供应商处购买。 5、麻醉、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应专簿登记、双人签字,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等。验收合格后应立即移入麻醉、精神药品专库储存。 6、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破损的麻醉、精神药品,应双人清点登记,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并加盖医院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7、购买麻醉、精神药品的货款必须采取银行转帐方式支付。 (二)储存保管 1、药剂科应建立麻醉、精神药品的储存专库,并在门诊药房、中心摆药室、麻醉科、中医戒毒所设立麻醉、精神药品周转柜。每个周转柜按需要设定药品数量高限,并根据药品使用情况及时到药品储存专库领取补充。 2、各临床科室根据需要可经药剂科核定、医教部审批后设立麻醉、精神药品基数,但必须每日用后领药补齐。 3、麻醉、精神药品的储存专库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专库专锁,并建立专用账册,对麻醉、精神药品进出库逐笔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人签字,做到账、物、批号相符。各周转柜及临床科室也应指定专人负责、专库(柜)专锁,交接班应有记录。 4、麻醉、精神药品的储存应分类存放、做好标识,储存专库应加设铁窗、铁门、报警器等防火防盗设施,各周转柜及临床科室也应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 5、麻醉、精神药品各储存点的负责人必须定期检查药品的数量、质量、效期及安全情况。储存专库每月清点一次,各周转柜及临床科室应每天清点结算。如发现破损、过期,应及时按报损程序处理。如发现数量不符,应立即报告药剂科主任、保卫科,并积极进行调查处理及上报。 (三)调配使用 1、原则上执业医师经国家认可的市级以上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麻醉药品处方资格后,方可开具麻醉、精神药品处方。在目前尚未统一考核情况下,有执业医师资格证并在医院注册的本院医师及聘用医师,经医教部审核批准后,可具备麻醉、精神药品处方权。进修生、研究生、实习生及其他不具备麻醉、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师开具的处方,必须经有处方权的人员签字后方可生效。 2、临床医师开麻醉、精神药品时,除应开具门诊电子处方(不打印)或住院医嘱(设置为“不摆药”)外,必须开具麻醉、精神药品专用处方,书写完整、字迹清晰,并写明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科室、ID号、床位、费别、疾病诊断、开药日期、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医师签名等。 3、开具麻醉、精神药品处方必须严格控制用药量,原则上急诊、住院使用麻醉、精神药品仅限于当日用药量,门诊麻醉药品注射剂处方一次不得超过三日用量,门诊麻醉药品控(缓)释制剂处方一次不得超过十五日用量,门诊其他剂型的麻醉药品处方一次不超过七日用量,门诊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一次不超过七日用量,门诊其他剂型的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一次不超过十五日用量。 4、各科室应积极推行规范化癌痛和慢性非癌痛治疗指导原则,提倡无创给药。盐酸哌替啶注射剂不宜长期用于癌症疼痛和其他慢性疼痛治疗,门诊不宜为持有《麻醉药品专用卡》的患者开具盐酸哌替啶注射剂处方。盐酸二氢埃托啡片只能用于住院患者,不得给门诊患者开具使用,也不得开具给持《麻醉药品专用卡》的患者。 5、医师开具麻醉、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在门诊或住院病历中记录。对凭《麻醉药品专用卡》使用麻醉、精神药品注射剂的患者应建立随诊记录。 268 6、医师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为自己开处方使用麻醉、精神药品。科研、教学用试验需要的麻醉、精神药品必须经医教部领导审批后,方可到药品储存专库领取。 7、门诊药房应固定麻醉、精神药品发药窗口,做好明显标识,并相对固定调配人员。 8、门急诊及中心摆药室发放麻醉、精神药品时,调配人、审核人均应严格审核麻醉、精神药品专用处方,签署姓名并进行登记,对不合格处方应拒绝发药,并进行登记考评。给持有《麻醉药品专用卡》的患者发药时,应按要求在《麻醉药品专用卡》上填写发药记录。凭《麻醉药品专用卡》开具的处方不得在急诊药房配药。 9、住院病人使用麻醉、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贴剂时,各临床科室、麻醉科应回收空安瓿及使用过的废贴,核对并记录批号和数量,并在领取补充麻醉、精神药品时将其与毒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一起交回中心摆药室。 10、门急诊病人反复使用麻醉、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贴剂时,门急诊药房调配发放时,应回收前次使用的空安瓿或废贴,并进行记录。 11、门诊药房不得为患者办理麻醉、精神药品退药。若患者不再使用麻醉、精神药品,应将剩余麻醉、精神药品无偿交回医院。 12、药剂科门诊药房、中心摆药室应对将处方单独存放,按月汇总,保存2年以上。同时应对麻醉、精神药品专用处方进行专册登记,专用帐册至少保存到药品有效期满后2年以上。 (六)报损及销毁 1、调剂部门在贮存过程中发现药品缺损应如实上报,经药剂科主任核实、签字后进行报损。 2、临床科室在贮存和使用过程中损坏药品,应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科室主任签字后持原损坏物到调剂部门申请,经药剂科主任同意后补发。 3、药剂科应对过期及患者无偿交回的麻醉、精神药品进行单独存放,专人管理,严格记录,每半年在校教保处监督下进行销毁并记录。 4、药剂科应对回收的麻醉、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废贴进行登记记录,每月在医教部的监督下进行销毁并记录。 (五)专用处方管理 1、麻醉、精神药品专用处方实行三联单,统一编号,分别为取药联、报账联、核查联。医师开具处方时必须复写,使三联均清晰可辨,前两联撕下用于取药及报账,核查联作为存根,用于追踪。 2、所有新印制的空白处方均由病案室统一管理,给科室发放空白处方时,必须回收用过的处方存根(核查联),核对其编号、数量并记录,发现缺页的,应 记录考评。 3、各临床科室领回的空白专用处方,应指定专人管理,并与麻醉、精神药品一起进行储存及交接。处方用时再取,用后立即归还,作废处方应三联一并保存并写明“作废”字样,严禁将处方乱撕、乱放、乱扔,更不得转送他人。 4、门急诊、麻醉科领回的空白专用处方,可分发给具有麻醉、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师自行保管使用,或进行多人多点管理,但同时必须做好分发及回收记录,以便追踪。 5、病案室对回收的处方存根应单独存放,严格管理及记录,存根保存2年以上后集中销毁。 三、督促检查 (一)医院麻醉、精神药品使用相关科室,应定期组织自查,及时发现隐患并加以改正。 (二)药剂科必须严格麻醉、精神药品的处方审查,发现书写不合格或使用违反规定的,除拒绝发药外,应详细记录处方存在问,每月汇总上报医疗科纳入科室质控考评。 (三)病案室必须严格审核科室交回的用过的处方存根,发现缺页的,应记录并每月汇总上报医疗科纳入科室质控考评。 (四)医疗科、护理部、保卫科及医院麻醉精神药品管理领导小组应不定期组织麻醉、精神药品的专项检查,进行检查记录,并督促整改。 269 四、奖惩 对在麻醉、精神药品管理中有违规行为的科室、个人,除要求其立即整改外,还要根据违规行为后果严重程度给予科室和个人相应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一)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混乱,相关记录不全,视情节轻重扣科室质控分2-10分。 (二)麻醉、精神药品在储存中发生丢失的,除扣科室质控分10-20分外,视后果严重程度和责任大小给予相关责任人和领导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三)违规乱开麻醉、精神药品处方,滥用或骗取麻醉、精神药品的,除扣科室质控分5-10分外,视后果严重程度给予相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四)麻醉、精神药品处方管理混乱,导致丢失、缺页的,视情节轻重扣科室质控分2-10分。 (五)对触犯国家军队有关法律法规的,按国家军队有关规定处理。 五、附则 1、本规定所称麻醉药品是指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成瘾癖的药品。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根据对人体产生的依赖性和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和第二类。 2、第二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应参照本规定进行妥善储存、分类放置、严格交接,调配使用时也应开具麻醉、精神药品专用处方,其余均按照普通药品管理方法进行管理。 3、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最终解释权在医教部。 2. 按体表面积计算小儿药物用量 计算小儿药用量时,一般采用如下公式: 小儿用量成人用量小儿体重(公斤) 成人体重(50或60公斤) 依上式算出的用量,与书中按小儿公斤体重实际记载的药用量比较均偏低,对新生儿来说更为突出。新生儿体重、表面积和长度分别为成人的1/21、1/9和1/3.3。如果按新生儿身长折算用量则偏大,大多数药物以采用表面积计算用量更接近临床实际用量。 可以2岁小儿为例,其体重约为11kg(小儿年龄×2+7=kg体重),其相应的表面积为0.55m2。与之对照的成人设为体重60kg,其相应的表面积为1.70m2。试分别计算四环素和磺胺嘧啶的用量如下: 四环素临床常用口服量:成人1,2g/d,小儿25,50mg/kg/日。11kg体重小儿每日应为275,550mg。但如按前述公式计算,则该小儿每日用量仅为0.22或0.44g(1(或),比实际用量低。但如以50 (或12)或1.7相应的体表面积数取代公式中的体重数来计算,则该小儿每日用量应为 0.64g,更接近实际用量。 磺胺嘧啶临床常用口服量:成人首剂2,4g,小儿首剂0.066,0.132g/kg。11kg体重小儿首剂应为0.726,1.452g。如按前述公式计算,则该小儿首剂仅为0.44,0.88g,亦比实际用量小得多。但如以相应的体表面积数取代公式中的体重数来计算,则该小儿首剂用量应为0.64或1.28g,接近实际用量。 小儿体表面积计算公式为: 表面积(m2)=0.0061×身高(cm)+ 0.0128×体重(kg) - 0.1529或体重(kg)× 0.035 + 0.1 已知小儿体重或身长时,可从下图查出小儿表面积。 270 3. 按对妊娠的危险性等级的药物检索表 本表是根据药物对胎儿的危险性而进行危害等级(即A、B、C、D、X级)的分类表。这一分类表便于用药者给孕妇用药时迅速查阅。危害等级的标准是美国药物和食品管理局(FDA)颁布的。大部分药物的危害性级别均由制药厂按上述标准拟定;有少数药物的危害性级别是由某些专家拟定的(在级别字母后附有“m”者)。某些药物标有两个不同的危害性级别,是因为其危害性可因其用药持续时间不同所致。分别标准如下: A级:在有对照组的研究中,在妊娠3个月的妇女未见到对胎儿危害的迹象(并且也没有对其后6个月的危害性的证据),可能对胎儿的影响甚微。 B级:在动物繁殖性研究中(并未进行孕妇的对照研究),未见到对胎儿的影响。在动物繁殖性研究中表现有副作用,这些副作用并未在妊娠3个月的妇女得到证实(也没有对其后6个月的危害性的证据)。 C级:在动物的研究证明它有对胎儿的副作用(致畸或杀死胚胎),但并未在对照组的妇女进行研究,或没有在妇女和动物并行地进行研究。本类药物只有在权衡了对孕妇的好处大于对胎儿的危害之后,方可应用。 D级:有对胎儿的危害性的明确证据,尽管有危害性,但孕妇用药后有绝对的好处(例如孕妇受到死亡的威胁或患有严重的疾病,因此需用它,如应用其他药物虽然安全但无效)。 X级:在动物或人的研究表明它可使胎儿异常。或根据经验认为在人,或在人 及在动物,是有危 271 272 273 274 275 276 277 278 5. 常见农药及毒物中毒急救一览表 279 280 281 282 6. 处方常用拉丁文缩写 283 284 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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