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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和天然气行业开采企业隐患自查标准

2019-11-23 5页 doc 98KB 2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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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里一叶飘

从事各类规章制度的编写,焊接工作,无检测工作,编写作业指导书,建筑行业施工方案作业,医疗卫生等方面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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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和天然气行业开采企业隐患自查标准石油和天然气行业开采企业隐患自查标准 Ⅰ级目录 Ⅱ级目录 Ⅲ级目录 Ⅳ级目录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基础管理 资质证照 安全生产许可证   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2条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员资格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安全生产法》第20条 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   生产经...
石油和天然气行业开采企业隐患自查标准
石油和天然气行业开采企业隐患自查 Ⅰ级目录 Ⅱ级目录 Ⅲ级目录 Ⅳ级目录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基础管理 资质证照 安全生产许可证   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2条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员资格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安全生产法》第20条 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安全生产法》第23条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国家、行业、企业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和特殊管理的岗位操作人员由公司安全环保处协调,各单位组织送到具有相应培训资格的培训单位进行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或者其它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后准许从事特种作业和相关操作。已经取得特种作业或者相关职业资格证书的员工应当按规定进行资格证书审验,达到合格后准许继续从事特种作业和相关操作。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0号令第九条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 机构及人员配备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法》第19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 主要负责人职责   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安全生产法》第17条 分管负责人、安全员、各部门各岗位职责   规定公司各层(次)级人员和各级部门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业务范围内对职业健康、安全生产、防火安全、环境保护应承担的责任、义务和应有的权力。 安全规定 三同时   矿山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经过安全条件论证及安全、职业危害。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纳入工程概算。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4.9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工作第一负责人,负责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安全生产法》第17条 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及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或者行业标准。 《安全生产法》第10条 安全教育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教育培训   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6条 从业人员教育培训   操作服务人员健康安全与环境教育培训由各单位根据公司部署结合实际组织进行,集中脱产轮训和基层站队培训相结合,每名操作服务人员每年接受健康安全与环境教育培训不少于48学时。教育培训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基层站队应当坚持开展经常性的健康安全与环境教育培训,每月不少于一次,时间不少于2学时,教育培训学时按时间累计。每季度组织一次理论或者实际操作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操作服务人员能力评估依据之一。新入厂的员工,要接受安全与环境教育”,每级教育时间不少于24学时,危险性较大的专业或者岗位每级教育时间不少于32学时。每级教育进行考试达到合格者,填写《新员工入厂三级健康安全与环境教育培训登记卡》,交本单位人事劳资部门存档。考试不及格者不准录用。 HSE文件记录管理 十项台账及相关记录   健康安全与环境文件编制和记录设计坚持“统一、规范、简明、可操作”原则,实行分级、受控管理。 检测报告 防雷接地检测报告   防雷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对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19条规定 职业病危害场所危害因素检测报告   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 《职业病防治法》第27条规定 特种设备检测报告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检验检测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和能效测试。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检查条例》(549号令)第28条规定 消防设施检测报告   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6条规定 重大危险源     依据重大危险源安全,对本单位的危险设施或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与安全评估,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措施,对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及时登记建档,并按规定备案。 〈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 事故管理     发生事故后,基层单位应在1小时内上报,每级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上级单位和(或)政府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向相关政府部门通报。应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及有关证据,接收和配合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应落实事故调查报告中的防范措施和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并建立事故台账。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493号令 监督检查     应开展监督检查,包括日常检查、节假日检查、特殊时段检查、专项检查等。 《安全生产法》第17条、第38条 目标考评     应对HSE目标和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业绩考核。 HSE管理标准(Q/SHS0001.1-2002 隐患排查与治理     应针对纳入治理的隐患项目制定治理,落实隐患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等,隐患没有得到消除前应有风险控制措施。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监督总局16号令) 应急准备与响应 应急救援预案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基层站队应当建立健全应急处置预案和岗位应急处置程序。 应急培训与演练   公司和各单位培训管理部门应当将应急培训、演练纳入员工培训大纲。应急管理部门每年应编制应急培训、演练计划,报培训管理部门列入员工总体培训计划,由培训管理部门监督和指导,应急管理部门和专项应急分管部门、基层站队分级、分专项组织培训、演练,确保各类专业应急人员、应急指挥人员、岗位员工熟悉、熟练掌握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程序。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安全生产法》第69条 应急救援物资   各单位、各部门应当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应急设备设施、应急物资的管理,不准许擅自调动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不准许随意拆除、挪用、占用、停用应急设备设施,不准许挪用、遗弃应急物资。因应急调动,使用应急救援力量、应急救援物资、装备等应急资源的应经应急办公室批准,并及时恢复。 应急救援组织   公司和各单位成立应急委员会和专业领导小组,设立办公室。各基层站队成立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职业健康管理 组织机构和职责   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各级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委员会(或健康安全与环境领导小组)为本单位(或基层站队)的职业健康管理领导组织,负责审议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决策职业健康管理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21条 职业健康危害预防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设置作业场所,设计、建造、安装、使用设备设施,建立员工作息、特殊环境作业、劳动保护、健康检查等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录用、安排员工上岗,配备与预防职业健康危害相适应的防护设施、防护用品用具,开展传染病和疫情调查、预防。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21条 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   各单位应当按公司《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规范》等有关规定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监测,保持已安装的监测系统正常运行。 安全生产资金保障 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有生产经营单位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予以保障。 《安全生产条例》第16条 场所环境 劳动保护   企业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管理规范(试行)》第14条 警告标志   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不同作业场所的要求,设置警示标志和安全标志。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管理规范(试行)》第25条 现场管理 设备设施 站场   站场选址,井、站与周边设施设备的距离、站内设施、设备的平面布置及其之间的距离、配套消防设施等应符合GB50183的要求。 《石油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陆上采油实施指南》第5.5.1条 防爆电器   采油单位的易燃易爆场所的防爆电器的选型应符合GB50058的要求;可燃气体报警器的设置应符合SY6503的要求。 《石油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陆上采油实施指南》第5.5.1条 防雷接地   甲、乙、丙类厂房、进出厂房的管道以及电缆的金属外壳,金属容器、塔、汽车槽车、铁路槽车、生产装置等,防雷接地应符合GB50183、GB15599等标准要求。 《石油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陆上采油实施指南》第5.5.2条 防静电装置   采油、集输用容器、管道和装卸设施、人体防静电装置的设置应符合SY5984的要求。 《石油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陆上采油实施指南》第5.5.2条 加热炉   具备电力供应条件的站场加热炉,应配备熄火时自动切断燃料供给的熄火保护控制系统,符合SY0031的要求。 《石油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陆上采油实施指南》第5.5.2条 报废设备   采油单位应按规定对设备设施的报废和处理进行管理。对报废和处理后有风险的,应采取风险控制措施。放射源、车辆、锅炉等报废处理应按法规要求处置。 《石油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陆上采油实施指南》第5.5.2条 抽油机   抽油机应安装刹车装置,并保持灵活好用;需安装抽油机曲柄防护栏的,应符合SY/T6518的要求;钢直梯、钢斜梯、钢平台的防护栏应符合GB4053.1~3-2009要求;其它设施、设备防护装置的安装应符合GB/T8196的要求。 《石油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陆上采油实施指南》第5.5.2条 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应按法规要求登记注册,档案齐全,并进行定期检验。 《石油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陆上采油实施指南》第5.5.2条 生产区域 作业许可   临时用电线路应设置保护开关,具有短路、过载保护功能,安装漏电保护器。动土作业前应对地下情况进行调查,明确风险,制定风险防范和削减措施,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应根据土质的类别设置斜坡和台阶、支撑和挡板等保护措施,防止挖掘作业面发生坍塌。高处作业前应进行风险分析,落实风险防范和削减措施,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作业前应对安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在雷电、暴雨、大雾或风力6级以上(含6级)的气候条件下不应进行露天高处作业。 《石油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陆上采油实施指南》第5.5.4条 消防管理   配备符合规范的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定期检查,使其处于完好状态,符合SY/T5225的要求。在危险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符合SY6355的要求。 《石油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陆上采油实施指南》第5.5.5.1条 交通管理   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培训,对车辆状况进行检查和保养,落实车辆管理“三交一收”制度。 《石油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陆上采油实施指南》第5.5.5.1条 职业健康管理   提供符合职业健康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建立职业健康档案,按法规要求进行职业危害因素申报,采用有效的方式进行职业危害告知和警示。有害作业场所划分及监测应符合SY/T6284的要求。 《石油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陆上采油实施指南》第5.5.5.1条 井场及计量间   场地平整,无积水、无油污、无杂草;井口、管线不漏油、不漏气,配电装置不漏电;抽油机的刹车装置、螺杆泵的防反转装置应完好;需要放空时,放空管线应接入防渗池或回收池;气举井、注气井、压(注)气站、配气站之间的管线及注蒸汽井口管线应安装单流阀;注气地面管线要进行锚定;计量间管线应标明介质走向;安全附件齐全完好,并定期检验。 《石油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陆上采油实施指南》第5.5.5.2条 中转站及联合站   中转站、联合站应落实门禁制度,对外来人员进站应进行入站安全教育,执行进站登记;进站人员须穿防静电防护服,在防爆区不应使用非防爆电器和非防爆维修工具;岗位员工应按时进行巡回检查,确保压力、温度、液位控制在规定范围内,正确填写检查记录;生产区和生活区应设明显的分界线和标志;在油气生产区内,应按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原油脱水的电脱水器高压部分应有围栅,安全门应有锁,并有电气连锁自动断电装置;油水界面自动控制设施及安全附件应完好可靠,安全阀应定期检查保养;原油稳定装置不应超温、超压运行;压缩机应有完好可靠的启动及事故停车安全联锁装置和防静电接地装置,压缩机间应有强制通风设施;污油污水处理系统的污油罐应有高、低液位自动报警装置;加药间应设置强制通风设施;含油污水处理浮选机应有可靠接地,浮选机外露旋转部位应有防护罩。落地变压器应设置围栏和警示标识。应设置火灾报警系统。 《石油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陆上采油实施指南》第5.5.5.3条 原油站库   原油站(库)应落实门禁制度,对外来人员进站应进行入站安全教育,执行进站登记;进站(库)人员须穿防静电防护服;生产区和办公区之间应设明显的分界线和标志,生产区内应根据生产要害程度设置禁止、警告、指令、指示等统一的安全标志;生产区内不应架设临时电源线和搭设简易建筑;站(库)装设的避雷设施应保持完好,定期检测;罐区内应清洁,罐区防火堤应保持完好,防火提内无油污和易燃物。消防公路与防火提之间不应有影响消防作业的障碍物;站库内易燃易爆场所应采用防爆型的照明、工具和电气设备;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应定期检验,保持完好;罐体应清洁,罐顶无油污和杂物。储罐保温层、防护层应保持完好无破损;储罐附件应保持完好,定期检查、维护;储油罐的液位应控制在安全值范围内,以防止储油罐溢流和抽瘪;站库内的各类管线应达到不渗不漏,管沟内应无油污和污水;各种主要管线,应在显要处用文字和箭头注明管线的名称和流体流向;管网的防腐保温应保持完好;原油进、出站库工艺管线上安装的泄压装置应定期进行校验;铁路装、卸车栈桥接送槽车的机车必须带隔离车,并应停在“严禁烟火区”以外,不应在装卸车时接送槽车;进入站库的车辆必须戴排气防火帽。罐区进入口应设置防静电导除器。消防泵房应设置应急照明设施。 《石油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陆上采油实施指南》第5.5.5.5条 集输管线   输油工艺的运行参数应控制在规定的范围之内;遇到有着火、爆炸、跑油等紧急情况,应按应急预案采取措施;输油管道的泄压阀、减压阀等各类安全保护设施应保持完好;站内停运的管道和阀门,应防止憋压、冻凝;输油泵操作应执行操作规程,启停泵宜有专人监护;检修泵和运行泵宜采取安全隔离措施。 《石油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陆上采油实施指南》第5.5.5.4条 站场 注水站   注水设备上的安全防护装置应完好并定期检验,设备的使用和管理应定人、定责;注水站注水泵出口弯头应定期进行测厚;法兰、阀门等连接要牢固,发现刺、渗、漏应及时停泵处理,不应超压注水。高压管线应设置警示标识。 《石油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陆上采油实施指南》第5.5.5.6条 注汽站   油田专用湿蒸汽发生器应定期检验;湿蒸汽发生器的启动、运行、停炉等安全操作应执行操作规程;地面注汽管道的连接件应满足注汽生产的需要,注汽站的容器、管线、闸门、丝堵、压力表接头不渗、不漏,各种电气不漏电,防爆电器密封良好;岗位员工应按时进行巡回检查,确保压力、温度、液位控制在规定范围内,填写检查记录。 《石油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陆上采油实施指南》第5.5.5.8条 聚合物配制站   聚合物配制站和注入站应严禁烟火,对外来人员进站应进行入站安全教育,执行门禁制度;聚合物配制站和注入站电气设备应接地良好;聚合物配水间高压设备应齐全完好,配水间阀组应设置醒目安全标识;注聚泵的皮带轮防护罩应安装牢固,各联接部位应无松动;注聚泵不应带压启动,定期检查流量、压力是否在规定的范围内,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泵检查。 聚合物配制站和注入站等注聚合物安全管理应符合SY6360的要求。《石油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陆上采油实施指南》第5.5.5.9条 生产区 变配电所   变电站(所)电气工作人员应具备电气知识和业务技能,熟悉电气相关规程,持证上岗;电气设备应建立设备技术档案,具有相关安全规程和技术规程;日常操作及检修作业所用绝缘工(器)具等级与设备工作电压相匹配,放置合理,按规定检验;电气倒闸操作、检修作业、电气事故处理应执行相应规程;变电站(所)通信设施应可靠,有不少于两种手段。 油田变电站(所)安全管理要求应符合SY6353的要求。《石油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陆上采油实施指南》第5.5.5.10条 防雷防静电   各类防雷建筑物应采取防直击雷和防雷电波侵人的措施。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1994第3.1.1条 建筑物防雷防静电   地面高大建筑、井上高压架空线路及变电所、炸药库等设施可靠的避雷装置。用架空线往井下中央变配电所送电时,在井口线路终端及井下变配电所一次母线侧都应设避雷装置。 《冶金矿山安全规程》 设备管理   危险性较大的矿用产品,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矿山企业应对安全设备、设施和器材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作好记录,并有关人员签字。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4.7 落后技术、工艺和设备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要执行国家安委办【2010】17号文件规定强制淘汰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设备。 安委办【2011】17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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