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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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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制度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预算管理,加强财务监督,规范财务收支行为,提高依法理财水于,强化节约意识,根据有党政机关管理规定和财务制受,结合局机关财务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    (一)统一管理原则。局属财政金额预算管理单位经费实行统一管理,各单位不得私设“小金库”。    (二)“...
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制度

行政单位财务#管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预算管理,加强财务监督,规范财务收支行为,提高依法理财水于,强化节约意识,根据有党政机关管理规定和财务制受,结合局机关财务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

    (一)统一管理原则。局属财政金额预算管理单位经费实行统一管理,各单位不得私设“小金库”。

    (二)“逐级”审批原则。从严控制,紧缩支出,严格审批权限,努力堵塞漏洞。

    (三)保证原则。在开源节流的前提下,保证机关整体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三条基本任务

    (一)科学编制预算,依法组织收入,积极争取资金,保障工作运转;

    (二)建立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强化预算管理,实现财务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

    (三)加强会计核算工作,如实反映财务状况,保证账账相符、账款相符、账实相符、帐表相符、账证相符;

(四)定期进行财务

,管好国有资产,防止流失:

    (五)加强财务控制和监督,建立缝全内部核查制度,防止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发生。

    第二章 财务管理的程序和要求

    第四条 机关财务管理坚持预算审批制度,贯彻事前审批、事中监督和事后审查的原则,反对浪费,厉行节约。   

第五条业务招待费严格贯彻执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

    (一)接待范围。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需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二)接待程序。各承办科室(单位)应在公务活动结束后,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三)接待标准。

    住宿标准 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及水果等。

    用餐标准  接待对象应当按照就餐标准人均80元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出行标准  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不得在机场、车站、高速路口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地区、参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

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因招商引资等工作需要,接待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因公来访人员,实行单独管理,杜绝奢侈浪费。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为名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六条、差旅费严格贯彻执行《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

》规章制度。

出差必须按照规定报经主管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差旅费核算内容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已由会议主办单位安排食宿的,不再报销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

    (一)城市间交通费。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

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

超支部分自理。县级及县级以下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标准为: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座,轮船三等舱和飞机经济舱。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需经主要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二)住宿费。工作人员应本着“经济节约”的原则含理选择住宿宾馆。出差住宿费实行规定等级标准内凭据报销。按出差实际住宿天数计算,超出规定等级标准部分由个人负担。

住宿费规定等级报销标准为:副处级及以上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限额标准每人每天200元,其余人员住宿标准间每人每天不超过150元(一线城市:京、沪、律,渝四个直辖币知深圳、珠海以及沿海发达地区省会城市的住宿费标准另行掌握)。实际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币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三)伙食补助费。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

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包干标准为:到漯河市属县出差每人每天20元;市外省内出差每人每天30元;省外出差每人每天50元。

    (四)市内交通费。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

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

提供交通工具的,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外出参加会议、考察学习等费用报销,必须有领导指示的文件或通知为附件,电话、口头通知应有分管领导签批为附件,方可审核、报销。差旅费推行使用公务卡结算,出差人员凭发票、消费交易凭条等手续进衍报销,属于公务卡结算范围不得使用现金结算,否则将不予报销。

    第七条  每项支出先由分管领导签字,再报局长审批:

10000元以上报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八条 办公用品由办公室统一购置、管理和发放,其它科室和个人不得擅自购置,否则,不予报销。遵循先申请,后购买的原则。购买前,由物品管理人员,造预算、列清单,主管领导审批后、有办公室采购发放。

第九条  实行固定资产备案制度。单位增加固疋资产(一

般设备单位价格5 0 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格8 0 0元以上),

或者减少(出售、拆除、报废、毁损、丢失)、变更(固定资产出租、出借、无偿转让、置换、使用机构变更、管理人员变动)、注销固定资产,按照有关规定,登记固定资产卡片,填报固定资产变动表。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由办公室编制预算,局长审批。大宗固定资产的购置应实行政府采购,由局纪检监察室对招投标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固定资产购买后应及时登记入帐,机关所有固定资产,不论是机关购买,或是上级业务部门配发,所有权一律属于市XX局,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转移,上级业务部门配发的固定资产要及时报局办公室登记八帐,不得私自占有。

    第十一条  机关房屋、道路、水、电的维修由办公室统一组织和安排。

    第十二条  鼓励各科室自己动手编辑文件材料,之后交局文印市统一排版打印。对于复印、传真业务,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统一在局文印室打印,未经办公室同意在外部打印、复印的,一切费用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  看望病号、慰问老干部等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否则,费用自理。

第十四条  局机关公文和信函的邮寄由办公室统一办理。禁止私人信件公费邮寄。

    第十五条  机关人员就医按市医保政策执行,不再报销医药费、治疗费等就医费用。

    第三章  收费备案制度

    第十六条 经过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收取的应该纳入预算

管理的罚没收入、行政性事业收费、基金,以及应缴入财政专

户管理的各种收费,单位在执行收费前,填写《收费备案监督

表》,报局纪检监察室备案。纪检监察室要认真审核其收费依

据、收费许可、收费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对象、

收费期限等,符合规定的,局纪检书记签字或盖章后方可执行。

    第四章监督检查制度

    第十七条  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监督

检查内容:

    (一)财务规章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

(二)财务经费管理情况

(三)“四费”支出公开情况

第十八条  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切实增强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主动接受监督,对拒绝或规避监督、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一经发现或举报查实,将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XX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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