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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CP法规解读

2017-08-16 9页 doc 27KB 26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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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CP法规解读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是临床试验全过程的标准规定。-方案设计、-组织、实施、-监查、稽查、-记录、分析总结和报告-保护受试者的权益和保障其安全-试验资料完整、准确、公正,结果科学可靠。GCP的基本原则(归纳:过程规范、真实准确、伦理科学、结果可靠、保证受试者的合法权益)1)为保证药物临床试验过程规范,结果科学可靠,保护受试者的权益并保障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参照国际公认原则,制定本规范。2)凡进行各期临床试验、人体生物利用度或生物等效性试验,均须按本规范执行...
GCP法规解读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是临床试验全过程的规定。-设计、-组织、实施、-监查、稽查、-记录、分析总结和报告-保护受试者的权益和保障其安全-试验资料完整、准确、公正,结果科学可靠。GCP的基本原则(归纳:过程规范、真实准确、伦理科学、结果可靠、保证受试者的合法权益)1)为保证药物临床试验过程规范,结果科学可靠,保护受试者的权益并保障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参照国际公认原则,制定本规范。2)凡进行各期临床试验、人体生物利用度或生物等效性试验,均须按本规范执行。GCP的基本原则3)所有以人为对象的研究必须符合《世界医学大会赫尔辛基宣言》(附录1),即公正、尊重人格、力求使受试者最大程度受益和尽可能避免伤害。4)在试验前,必须周密考虑该试验治疗效果和可能产生的危害,预期的受益应超过可能出现的危害。选择临床试验方法必须符合科学和伦理要求。GCP的基本原则5)受试者的个人权益、安全应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6)进行药物临床试验必须有充分的临床前和临床资料,作为科学依据。7)临床试验必须具有科学性,试验方案应具有详细的规定和描写。GCP的基本原则8)临床试验必须遵循方案实施,该方案必须经伦理委员会批准。受试者应在参加临床试验前签署知情同意书。应给受试者提供医疗关爱。9)研究者都应具备承担该项临床试验的专业特长、资格和能力。10)所有临床所有文件应完整记录、处理及保存。为保证药物临床试验过程规范,结果科学可靠,保护受试者的权益并保障其安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03年8月6日颁布了《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同时为确保药物临床试验在具有药物临床试验资格的机构中进行,之后颁布了《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试行)》,于2004年3月1日起实施并明确要求研究者须经GCP培训。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高级研修学院开办面授培训的基础上,为全面推进GCP的实施,帮助从事药物临床研究相关人员更方便快捷地学习GCP,我学院将GCP培训课程制作成网络音、视频,供全国药物临床研究工作者学习。在此,我们向所有为GCP培训课件制作提供支持帮助的领导和专家表示感谢! 课程内容:   GCP原则与组织实施;药物临床试验有关伦理问题;药物临床试验的文件管理与质量控制;药物临床试验的安全性(不良事件的记录与报告);Ⅰ、Ⅱ、Ⅲ期临床试验方案的设计;临床试验数据管理与生物统计学分析;临床试验总结报告的撰写;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建设与管理等。研究者的职责(1)1)负责临床试验的研究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医疗机构中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和行医资格;  (二)具有试验方案中所要求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三)对临床试验方法具有丰富经验或者能得到本单位有经验的研究者在学术上的指导;  (四)熟悉申办者所提供的与临床试验有关的资料与文献;  (五)有权支配参与该项试验的人员和使用该项试验所需的设备。2)研究者必须详细阅读和了解试验方案的内容,并严格按照方案执行。究者的职责(2)1)研究者应了解并熟悉试验药物的性质、作用、疗效及安全性(包括该药物临床前研究的有关资料),同时也应掌握临床试验进行期间发现的所有与该药物有关的新信息。2)研究者必须在有良好医疗设施、实验室设备、人员配备的医疗机构进行临床试验,该机构应具备处理紧急情况的一切设施,以确保受试者的安全。实验室检查结果应准确可靠。研究者的职责(3)1)研究者应获得所在医疗机构或主管单位的同意,保证有充分的时间在方案规定的期限内负责和完成临床试验。研究者须向参加临床试验的所有工作人员说明有关试验的资料、规定和职责,确保有足够数量并符合试验方案的受试者进入临床试验研究者的职责(4)1)研究者应向受试者说明经伦理委员会同意的有关试验的详细情况,并取得知情同意书。2)研究者负责作出与临床试验相关的医疗决定,保证受试者在试验期间出现不良事件时得到适当的治疗。3)研究者有义务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障受试者的安全,并记录在案。在临床试验过程中如发生严重不良事件,研究者应立即对受试者采取适当的治疗措施,同时4)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申办者和伦理委员会,并在报告上签名及注明日期。研究者的职责(5)1)研究者应保证将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合法地载入病历和病例报告表.2)研究者应接受申办者派遣的监查员或稽查员的监查和稽查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稽查和视察,确保临床试验的质量。研究者的职责(6)1)研究者应与申办者商定有关临床试验的费用,并在中写明。研究者在临床试验过程中,不得向受试者收取试验用药所需的费用。临床试验完成后,研究者必须写出总结报告,签名并注明日期后送申办者。2)研究者中止一项临床试验必须受试者、申办者、伦理委员会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阐明理由。申办者的职责(1)1)申办者负责发起、申请、组织、监查和稽查一项临床试验,并提供试验经费。申办者按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递交临床试验的申请,也可委托合同研究组织执行临床试验中的某些工作和任务.2)申办者选择临床试验的机构和研究者,认可其资格及条件以保证试验的完成。3)申办者提供研究者手册,其内容包括试验药物的化学、药学、毒理学、药理学和临床的(包括以前的和正在进行的试验)资料和数据。申办者的职责(2)1)申办者在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并取得伦理委员会批准件后方可按方案组织临床试验。2)申办者、研究者共同设计临床试验方案,述明在方案实施、数据管理、统计分析、结果报告、发表论文方式等方面职责及分工。签署双方同意的试验方案及合同。3)申办者向研究者提供具有易于识别、正确编码并贴有特殊标签的试验药物、标准品、对照药品或安慰剂,并保证质量合格。试验用药品应按试验方案的需要进行适当包装、保存。申办者应建立试验用药品的#管理制度#和记录系统。申办者的职责(3)1)申办者任命合格的监查员,并为研究者所接受。2)申办者应建立对临床试验的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系统,可组织对临床试验的稽查以保证质量。3)申办者应与研究者迅速研究所发生的严重不良事件,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证受试者的安全和权益,并及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同时向涉及同一药物的临床试验的其他研究者通报。4)申办者中止一项临床试验前,须通知研究者、伦理委员会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述明理由。申办者的职责(4)1)申办者负责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递交试验的总结报告。2)申办者应对参加临床试验的受试者提供保险,对于发生与试验相关的损害或死亡的受试者承担治疗的费用及相应的经济补偿。申办者应向研究者提供法律上与经济上的担保,但由医疗事故所致者除外。3)研究者不遵从已批准的方案或有关法规进行临床试验时,申办者应指出以求纠正,如情况严重或坚持不改,则应终止研究者参加临床试验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CIF由研究者填写而不能由申办者填。否则就是违反GCP。监察员、稽查员是由申办者提供的。视察是由药监部门组织来发现问题。监查员的职责(1)1)监查的目的是为了保证临床试验中受试者的权益受到保障,试验记录与报告的数据准确、完整无误,保证试验遵循已批准的方案和有关法规。2)监查员是申办者与研究者之间的主要联系人。其人数及访视的次数取决于临床试验的复杂程度和参与试验的医疗机构的数目。监查员应有适当的医学、药学或相关专业学历,并经过必要的训练,熟悉药品管理有关法规,熟悉有关试验药物的临床前和临床方面的信息以及临床试验方案及其相关的文件。监查员的职责(2)1)监查员应遵循标准操作规程,督促临床试验的进行,以保证临床试验按方案执行。具体内容包括:(一)在试验前确认试验承担单位已具有适当的条件,包括人员配备与培训情况,实验室设备齐全、运转良好,具备各种与试验有关的检查条件,估计有足够数量的受试者,参与研究人员熟悉试验方案中的要求;(二)在试验过程中监查研究者对试验方案的执行情况,确认在试验前取得所有受试者的知情同意书,了解受试者的入选率及试验的进展状况,确认入选的受试者合格;  监查员的职责(3)(三)确认所有数据的记录与报告正确完整,所有病例报告表填写正确,并与原始资料一致。所有错误或遗漏均已改正或注明,经研究者签名并注明日期。每一受试者的剂量改变、治疗变更、合并用药、间发疾病、失访、检查遗漏等均应确认并记录。核实入选受试者的退出与失访已在病例报告表中予以说明;(4)确认所有不良事件均记录在案,严重不良事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报告并记录在案;监查员的职责(4)(五)核实试验用药品按照有关法规进行供应、储藏、分发、收回,并做相应的记录;(六)协助研究者进行必要的通知及申请事宜,向申办者报告试验数据和结果;(七)应清楚如实记录研究者未能做到的随访、未进行的试验、未做的检查,以及是否对错误、遗漏作出纠正;(8)每次访视后作一书面报告递送申办者,报告应述明监查日期、时间、监查员姓名、监查的发现等。问题:1.GCP目的是什么?伦理科学2.试验方案实施前,方案需经谁的批准?(C)A.研究者和申办者B.研究者和伦理委员会C.伦理委员会3.研究者发起的试验终止或延缓,需要向谁申请?(B)A.申办者、受试者和法规部门B.申办者、受试者、伦理委员会和注册部门C.申办者、伦理委员会和法规部门4.谁负责保证临床试验项目研究人员熟悉方案和试验用药?(C)A.监查员B.申办者C.主要研究者5.什么是临床试验启动重要条件?(C)A.伦理委员会口头批准。B.申办者的书面批准及日期。C.伦理委员会书面批准及日期。6.谁保证试验用药仅用于试验人群?(C)A.申办者B.药师C.研究者7.方案规定纳入年龄为大于等于18岁。如果一位患者明天18周岁,今天可否入组?(B)A.可B.否8.方案纳入标准为血小板>10万,现有一位患者血小板为9.9万可否入组?(B)A.可B.否9.受试者进入临床试验前(B)A.受试者应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包括时间和姓名)。B.受试者和研究者应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各自签署姓名和时间)。药物不良事件的概念和报告GCP有关安全性的规定1)研究者有义务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障受试者的安全,并记录在案。2)在临床试验过程中如发生严重不良事件,研究者应立即对受试者采取适当的治疗措施,同时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医疗行政管理部门、申办者和伦理委员会,并在报告上签名并注明日期。药品不良事件名词解释1)药品不良反应(AdverseDrugReaction):GCP:在按规定剂量正常应用药品的过程中产生的有害而非所期望的、与药品应用有因果关系的反应。2)不良事件(AdverseEvent):GCP:病人或临床试验受试者接受一种药品后出现的不良医学事件,但并不一定与治疗有因果关系。收集不良事件的信息收集不良事件的询问1)通过开放性问题收集不良事件–你感觉任何?–从上次访视以来有什么不适?–从上次访视以来服用过任何药物?Ø注意不能有趋向性偏倚(例如,不要应用可能不良事件的明细表)为什么报告不良事件?符合注册管理部门的要求1)法律的责任,对受试者负责2)保持更新的安全性情况–新药物(在研究中)–已有药物(上市)时限是多长时间?多快报告SAEs?–对起始和随访报告均在一日历日之内(或24小时)!需要报告的信息1)患者编号/人口统计学资料2)SAE(诊断或体征/症状)3)确定‘严重’的定义4)医生的相关性评估5)其他病史/用药6)实验室结果/检查/过程7)所有SAE表格中需要的附加信息如何报告?启动和随访SAE信息;通常在SAE页!–传真SAE页至申办者如果困难;–电话–电子邮件•之后24小时内传真SAE页问题1研究者对严重不良事件报告的描述何者正确?(C)A.在CRF上记录严重不良事件后,再行报告申办者等。B.在发生严重不良事件后24小时内报告申办者等。C.在获知严重不良事件后24小时内报告申办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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