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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版工伤保险条例解读PPT课件

2020-03-14 36页 ppt 1MB 4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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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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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版工伤保险条例解读PPT课件谢谢!最新工伤保险条例解读2011版工伤保险条例和原工伤保险条例相比共增加3条,修改22条,其中实质性的修改约15条。主要有以下四大突破:1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调整了工伤认定范围简化了工伤认定程序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3421、适用范围由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扩大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实际上只有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被排除在外。2、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
最新版工伤保险条例解读PPT课件
谢谢!最新工伤保险条例解读2011版工伤保险条例和原工伤保险条例相比共增加3条,修改22条,其中实质性的修改约15条。主要有以下四大突破:1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调整了工伤认定范围简化了工伤认定程序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3421、适用范围由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扩大至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实际上只有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被排除在外。2、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被认定为工伤,大大增加了在上下班途中遭受事故伤害应被认定为工伤的范围,但也附加了限制性条件:非本人主要责任。3、行政复议不再是前置程序。4、新《条例》规定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特别注意计算基数及相乘的系数均不一样,大幅度提高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工伤保险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大部分责任风险转嫁★重点提示:*范围由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扩大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1适用范围备注: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2如何缴费原则上工伤的认定不追究员工本人主观有无过错,只要不是自杀或自残等情形都应当认定为工伤。2无过错责任原则备注:2.1概念《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强制性01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一种,是由国家通过立法来强制执行的。在立法规定的范围内,用人单位必须为职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并为职工缴纳费用。非营利性03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一个险种,以保障工伤职工权益为目的,为工伤职工服务,不收取费用。经办机构的业务经费由财政部门拨付,工伤保险基金全部为工伤职工所用。保障性02工伤保险注重对工伤职工及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保障,并通过及时的救治和康复,给予一次性和长期待遇来实现。互济性04工伤保险通过向各用人单位征收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基金,用于工伤职工救治、康复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体现了互助互济的特点。2.2工伤保险有四个基本特点 *无过失补偿原则区别待遇原则工伤保险与工伤预防康复相结合原则个人不缴费原则直接经济损失为限额原则2.3工伤基本原则*工伤事故构成三要素1、地点:必须是发生在履行工作职责所涉及的区域内。(员工外出的领域,以及上下班的途中,也认为是工作场所。)2、时间:必须是发生在履行工作职责的时间界限之内,即通常所说的上班时间,下列时间段或时间点也应当认定为工作时间:1、上下班途中的时间;2、因工外出的时间;3、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的正式工作时间的前后。3、原因:必须是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引起的。首先,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关的预备性工作和收尾性工作,在工作中遭受暴力等意外伤害的也是工伤事故。其次,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也是工伤事故。最后,在工作实践,从事对社会有益的工作而引起的伤害事故,也是工伤事故。*范某系某钢管厂职工,因其在工作中违章操作,造成了右手粉碎性骨折,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因工负伤,该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工伤职工“无过错责任”原则,依法裁决钢管厂承担范某的工伤保险待遇。钢管厂不服,起诉到人民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该钢管厂承担范某的工伤保险待遇。案件回放3认定范围变动 旧条例 新条例 第十四条第(六)项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案例:陈某系某公交车队的售票员,平时下班很晚。2008年10月的一天,陈某从车队下班准备坐公交车回家。车站就在车队停车场外,陈某当时站在马路边上等车,而没有站在候车线内。就在陈某等车的时候,突然侧面驶来一辆电瓶车将其撞倒在地,身体多处受伤。后经交通部门认定,电瓶车驾驶人员张某当时喝醉了酒,故认定张某对本次事故负全部责任。由于张某没有赔偿能力,陈某遂欲通过工伤程序获得赔偿,而当陈某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时,劳动部门以电瓶车属非机动车为由,认为陈某所受的伤害为非机动车事故,故不认定为工伤。案例分析点评:新修改的条例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非机动车事故伤害,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纳入工伤认定的范围。今后,类似于本案中陈某遭遇的工伤患者,既可以主张人身侵权损害赔偿,又可以寻求工伤保险保障。新条例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什么情况不属于工伤5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备注:新法增加了吸毒。工亡补助金提高6 旧条例 新条例 旧《条例》第三十七条新《条例》第三十九条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刘川和一家劳务公司签订了劳动,被公司委派到其他公司工作,发生工伤,一个是法律上的雇用者,一个是实际用人单位,到底谁负主要责任呢?1、对外,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对于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侵害应该承担连带责任;2、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之间,用工单位应该承担责任。7劳务派遣与工伤赔偿案例案例分析很多企业员工长期放假在家,如到另外一个公司上班,在另一公司上班往往不会再交纳工伤保险,发生了伤害,工伤如何认定?谁应承担工伤责任?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自2011年7月1日起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行,其第三章第九条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8双重劳动关系与工伤赔偿员工串岗工作虽然超出了公司给其安排的职责范围,但其仍是为单位在工作,工作的性质并未根本改变,即串岗并不能否定员工工作的性质。属于工伤。9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串岗”造成伤害工伤认定这个问争论很大,一种观点认为,旅游是福利,并非是工作,不应认定工伤。另一种观点为单位组织员工旅游是单位意志的体现,是为了职工更好地工作,是职工工作的延续。应认可为工伤。10公司组织的旅游造成的伤害迟到、早退等行为,虽然违反劳动纪律,但并不足以导致这名劳动者失去工伤保障的资格,因为这种过错和失去工伤保障的资格这一后果相比,严重不合比例。11提前下班回家途中被机动车伤害刘兰在大丰一家家纺公司做缝纫工。2005年12月的一天,刘兰提前1小时下班回家,途中被一小货车撞死。工伤能否认定?案例案例分析按照工伤保险中工伤认定的无过错原则,应认定工伤。 如果属于犯罪行为、自杀自伤行为或无证驾驶、饮酒驾车、驾驶证与驾驶车辆不符以及驾驶报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伤害的,不应认定工伤。12违章驾驶造成伤害工伤认定问题上下班途中”原则上是以其生活区域为一点,其工作区域为另一点的合理行进路径。但应考虑到,我国公民具有较强的家庭观念,买菜、接小孩在其家庭生活中是必需的事项,在上下班的途径设定上应当更为人性化,而且,“接送小孩、买菜”所导致的路径变化,并不必然增加事故风险的明显增加。所以,为生活所必需的接送小孩、买菜所经过的路径也应被认定为合理的路径。13上下班接送孩子发生车祸工伤认定这些病种目前尚未被纳入职业病范畴,因此也不能算工伤,不能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但《职业病防治法》为此留有法律调整的空间。我们因为受到经济承受能力约束,只能先把有限的资金投入到保障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体力劳动者。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法律涵盖的人群和病种会有调整和增加。13颈椎病、腰椎病、肩周炎、高血压等脑力劳动者的高发病算不算工伤?首先根据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造成伤害的法律规定,其死亡系因高血压而非因工作,因此不能依据本条认定为工伤。但是根据第十五条(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如果其死亡系在并发48小时内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如在48小时以外认定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法律往往无法做到绝对的公平,只能是相对公平。13工作时间心脏病引发死亡的工伤认定6.1把握时间不过期《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第六章企业HR的风险防控*6.2固定证据不被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6.3日常工作中的具体应对①事前预防——主要针对生产事故,制定严格合理的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②事中应对——针对各类工伤事故,事故发生后要进行积极的应对:包括及时送职工至协议医疗机构就医;配合职工申请认定工伤;固定证据并认真调查事故发生原因;配合工伤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事故调查等等。③事后总结——针对各类工伤事故,积极总结事故发生原因,认真排除事故发生隐患,针对不同原因造成的工伤事故,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各种形式的安全教育,及时调整与法律法规不相适应的规章制度等等。*6.4选择合理的用工形式对临时性用工(如搬运工)、家政式劳务非全日制用工(如清洁工)、存在人身损害的隐患特殊岗位用工(如保安)可以首选与搬家公司、家政公司、保安公司等专业公司建立服务关系,由专业公司完成具体工作的方式,以避免形成劳动关系,扩大工伤责任范围。企业办公装修等项目,应发包给有用工资质的装修公司而非个人,其他工程项目也应经过考察确认后发包给有资质的企业。 *6.5在大型生产车间安装监控设备一方面有利企业管理层了解生产情况,另一方面有利于保存证明职工受伤形成原因的证据,为调查事故情况提供证据线索,从而防范恶意的“伪工伤”出现,为企业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因为,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又无其他明显特征足以判断其非因工作原因受伤的事故中,若企业不积极收集相反的证据,职工基本无须提交证明就很可能被认定为工伤。若通过视频监控对事故过程予以拍摄,就为日后分清责任保留了重要的依据。 *6.6适当购买商业保险分担企业经济风险一、除积极参加并为职工投保社会保险外,还可以针对之前介绍的职工享受的工伤待遇中保险基金未能涵盖的部分,购买相应的社会保险进行补充,进一步化解相应风险。二是对于试用期间正在培训考查、尚未确认是否留用的人员可以选择为其购买短期商业保险,并在合同中约定保险赔偿金优先用于冲抵工伤赔偿金。实践中,员工刚刚进入公司尚在试用考察就不幸发生工伤事故的也并不罕见,更有在参加入职培训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因此,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购买商业保险来填补正式录用前(尚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期间)的用工风险。 *6.7制定并实施严格的安全操作规程违规操作造成自己或同事受伤的职工在实践中也屡见不鲜,建立完善的安全操作规程,将其纳入、劳动纪律的范畴,加强职工安全学习和对职工安全防护意识加以培养和监督,以及建立奖惩制度体系,促进安全文明生产的实现。 *AB6.8工伤员工借故拒绝复工,如何处理?1、如果不能提供具备治疗工伤资格医院的病假条,可以直接通知工伤员工上班。如不按通知要求上班的,可按规章制度旷工处理。2、如果能够提供病假条,应参照相关规定确定停工留薪期。3、如明显超过规定期限的应通知受伤员工,如需要继续请假需到指定医院在公司人员陪同下进行复查,复查后根据结果确定请假的时间。如员工拒绝复查或者在医院检查时扩大自己病情状况的,则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确定停工留薪期。 *AB6.9工伤员工借故拒绝配合做伤残鉴定,如何处理?该行为属于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情形之一,公司有权自员工拒绝之日起停止承担工伤保险待遇,直至其同意接受劳动能力鉴定。 *AB6.10已认定为工伤的职工严重违纪,企业能否解除合同?工伤职工如严重违规,达到解除劳动合同条件,将不受员工是否为工伤的限制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谢谢!谢谢1、适用范围由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扩大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实际上只有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被排除在外。2、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被认定为工伤,大大增加了在上下班途中遭受事故伤害应被认定为工伤的范围,但也附加了限制性条件:非本人主要责任。3、行政复议不再是前置程序。4、新《条例》规定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特别注意计算基数及相乘的系数均不一样,大幅度提高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备注:备注:* ***备注:新法增加了吸毒。***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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