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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

2019-08-10 11页 doc 50KB 3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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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1目的为了强化职业健康管理,改善生产作业环境,预防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增强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确保生产安全。2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在工程施工作业中发生职业病危害或危及员工身体健康的工作场所或作业环境以及在公司范围内从事工程施工作业的单位和个人。3引用文件3.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3.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3.3《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3.4《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职业卫生有关管理制度》。4管理规定4.1职业卫生管理4.1.1为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
职业健康安全1目的为了强化职业健康管理,改善生产作业环境,预防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增强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确保生产安全。2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在工程作业中发生职业病危害或危及员工身体健康的工作场所或作业环境以及在公司范围内从事工程施工作业的单位和个人。3引用文件3.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3.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3.3《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3.4《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职业卫生有关管理制度》。4管理规定4.1职业卫生管理4.1.1为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及标准,现制定《大连建筑企业工程有限公司职业卫生管理规定》。4.1.2本规定是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具体落实,公司领导、机关部室及基层单位负责人应明确职业病防治的责任,加强政策法规学习,各司其职,逐级负责,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4.1.3职业病防治、管理经费包括人员配备、机构设置、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治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配置与维护、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配置与维护、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培训、职业病病人诊断、治疗、赔偿与康复及工伤保险等方面。4.1.4本规定所称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具体参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职业禁忌,是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职业病防护用品,是指由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4.1.5凡有行政体制变动,以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对照落实相应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4.1.6凡公司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以相关制度追究责任。4.1.7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4.1.8建筑企业公司职业健康工作领导小组(下称“工作小组”)主要职责是组织制定执行职业卫生工作计划和,布置、督查和推动职业病防治工作。组长:总经理党委书记副组长:安全生产副经理、总经理助理(主管技术)、工会主席成员:安全部部长、综合部部长、工程部部长、设备部部长、总工办、各基层单位负责人、安全部职业健康安全员、公司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4.1.9安全部为公司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在工作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4.1.10总经理职责:(1)总经理是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第一责任人,对职业健康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2)加强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3)按照职业病防治要求,用于职业病防治、管理等经费,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确保职业病防治管理必要的经费投入,不得挤占、挪用,并对因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4.1.11党委书记职责:协助做好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推广先进经验,监督职业病防治管理资金投入、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等公司职业健康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开展情况。4.1.12安全生产副经理职责:(1)组织制定公司职业卫生方针,推动职业健康体系的有效运行,消除和减少职业风险,根据公司机构设置,明确各部门职责。(2)组织制订公司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和方案,纳入目标管理,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3)贯彻落实国家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并监督相关领导和部门进行落实。(4)组织制订、修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职业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督促执行。(5)组织公司干部、职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6)经常检查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听取职业卫生有关情况的汇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并监督落实。(7)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予以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予以教育和处罚。(8)对公司内发生的职业病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4.1.13总经助经理(主管技术)职责:(1)负责监督劳动保护法规的执行、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的采购、发放,及预防职业病技术措施的落实。(2)协调建设单位组织建设项目工程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审查、验收及监督检查,并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有效运行。(3)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危害和保护从业人员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逐步替代产生职业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4.1.14工会主席职责:(1)依法组织工会监督和协助公司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督促解决职业卫生方面问题,改善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2)组织工会参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各项规章制度的制订。有权对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进行监督,提出意见。(3)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有权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协助安全部门提出预防措施,并监督措施的贯彻落实。有权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4.1.15安全部部长职责:(1)负责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指导、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和作业人员健康监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组织实施安全技术、劳动保护、职业病防治措施等,主持工作小组日常工作。(2)负责制订、修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3)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统计和信息上报工作,对事故负责调查处理、追究责任、通报结论性意见,提出并督促防范措施落实。(4)参加安全设施审查和验收,协助建设单位监督检查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5)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对劳保用品、防暑降温、保健食品津贴和劳动保护、职业卫生方面的宣传教育经费,应列入计划,确保资金落实。4.1.16综合部部长职责:(1)贯彻落实《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规要求,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应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2)控制、监督超劳作业,落实落实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规定,安排职业禁忌症人员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负责退休退养职工的职业病管理工作。(3)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保险费。(4)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办理事故责任者的惩处手续。4.1.17总工办职责:(1)组织修订完善公司现行的各项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制度以及相关施工管理办法,完善安全措施,并监督落实。有权制止违章指挥、冒险作业,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和意见。(2)对可能造成严重职业危害的工程施工作业等,组织召开专题协调会,研究作业对策,制定安全措施,并监督实施。(3)负责公司应急指挥中的工程技术工作,做好职业卫生突发事件报告和信息处理。对生产作业中发生的职业病危害事故及时报告有关领导和部门,积极配合现场指挥调配人员、设备和物资等资源。4.1.18设备部部长职责:(1)编制公司机械设备技术文件、技术规程、技术改进方案等,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危害和保护从业人员健康的新机械设备,制作和提供机械设备在生产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来源、产生部位等技术资料。(2)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3)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工程预算。4.1.19物资部职责:(1)购买的职业危害个人防护用品须符合国家法规有关要求,并经安全部门检查验收。(2)根据相关法规及作业实际,会同工会组织、安全部门对发放标准进行调整;建立、完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发放台账、记录,对采购、发放及领取情况进行汇总,并备案建档。4.1.20各基层单位职责:(1)组织开展对本单位职工的职业卫生培训、教育,申请、领取和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工作。(2)督促职工严格按操作规程生产,确保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严加阻止违章指挥、冒险作业。(3)定期组织本单位范围的检查,对工艺设备、防护设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报工作小组,采取措施。(4)负责本单位职业卫生专项预案、处置方案的编制及演练。(5)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迅速上报,并及时组织抢救。4.1.21安全部职业健康安全员职责:(1)组织执行职业卫生管理体系的方针政策,监督管理和评估公司的职业病防治工作。(2)开展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工作,普及和提高全体职工的职业安全健康知识,总结推广职业卫生管理先进经验。(3)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a.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b.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c.建立、健全职业卫生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d.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e.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4)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卫生档案资料:a.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文件;b.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c.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清单、岗位分布以及作业人员接触情况等资料;d.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基本信息,以及其配置、使用、维护、检修与更换等记录;e.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与记录;f.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发放、维护与更换等记录;g.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工作岗位的劳动者等相关人员职业卫生培训资料;h.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置记录;r.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资料,存在职业禁忌证、职业健康损害或者职业病的劳动者处理和安置情况记录;j.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有关技术资料,以及其备案、审核、审查或者验收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5)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6)确定公司的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按照集团具体要求,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做好监测、登记、上报、建档工作,及时将检测与评价结果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对超标场所,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方案,监督整改。(7)依法组织对接害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为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职工建立健康档案。(8)向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积极改善劳动条件。(9)负责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负责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的建立,做好记录、存档等工作。(10)应当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落实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中提出的建议和措施,并将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结果及整改情况存入职业卫生档案。(11)编制公司职业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培训、演练。(12)负责组织进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13)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工作小组研究处理,跟踪落实整改。(14)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的编写,参与事故调查处理。4.1.22公司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职责:(1)监督和协助公司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督促解决安全生产方面问题,改善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并做好有关工作记录。(2)监督有关部门按规定发放劳动保护用品和定期对职工进行健康检查,监督和协助落实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规定。(3)参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各项规章制度的制订,提出意见和建议;听取职工在职业卫生方面的建议和要求,及时反映情况。(5)督促并协助安全部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有权对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与工作小组就劳动者反映的有关职业病防治的问题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6)对公司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工作小组应当及时研究答复;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时,有权要求采取防护措施;发现危及劳动者生命健康的情形时,有权向工作小组建议组织劳动者撤离危险现场,工作小组应当立即作出处理。(7)对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采购过程进行财务监督。4.1.23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4)要求公司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5)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6)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7)参与公司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4.1.24劳动者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4.1.25劳动者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4.1.26劳动者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公司不得因劳动者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4.1.27任何人均有权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本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和职业危害事故。4.2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4.2.1为了落实企业职业危害防治的主体责任,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4.2.2职业病危害告知的内容包括工作场所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危害程度、危害后果、提供的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应急救援措施等;职业危害告知的形式包括劳动合同与岗位告知、公告栏、警示标识与警示说明、检测结果与健康检查结果告知等。4.2.3综合部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4.2.4综合部负责与劳动者签订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书,安全部审核,其作为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的补充,一式两份,经公司盖章和劳动者签字确认,分别保管,安全部保存复印件。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书应包括:岗位及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对劳动者健康危害(参照MSDS即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可能导致的职业病、岗位职业病防护设施及数量、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应急救援设施等内容。4.2.5未与在岗职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的,综合部应与职工进行补签。当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变更,接触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职业病危害时,应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协商确认变更劳动合同中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的相关内容。4.2.6为确保作业人员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的连续性,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书应长期、妥善保管;因保管不善造成的后果由责任方(单位或作业人员本人)承担。4.2.7综合部对派遣工和劳务工的职业病危害告知负有管理责任。应与劳务公司共同做好从事有职业病危害岗位作业劳务人员的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工作。4.2.8安全部应在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4.2.9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应当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图形、警示线、警示语句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4.2.10存在或产生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应当按照《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告知卡应当载明高毒物品的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防护措施及应急处理等告知内容与警示标识。4.2.11购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时,设备部门应在设备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中应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修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4.2.12应在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点或作业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检测结果告知栏,及时更新检测结果,并对作业人员进行检测结果告知。4.2.13应对参加职业健康体检(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检查、复查、医学观察等)的人员进行体检结果告知,由作业人员本人在体检结果报告单上签字确认,并注明告知时间。4.2.14属地单位应做好强公告栏、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等的日常维护,至少每年检查一次,如发现有破损、变形、褪色等不符合要求时应及时修整或更换。4.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4.3.1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加强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4.3.2本制度所称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卫生部发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4.3.3公司作业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安全部应及时、如实通过上级主管部门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4.3.4申报危害项目应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分别以电子版和纸质文本向股份公司安全监察部进行内部申报。纸质文本应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加盖单位公章报股份公司安全监察部备案。4.3.5终止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向股份公司安监部报告并办理注销手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须进行变更申报:(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取得验收批复文件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2)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7日内进行申报;(3)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7日内进行申报;(4)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7日内进行申报。4.4职业健康教育培训4.4.1为了加强和提高从业员工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防范意识和防范技能,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4.4.2公司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健康培训,并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依法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4.4.3安全部负责制定年度职业健康教育宣传培训计划,报综合部备案并组织实施;工会组织应当督促并协助开展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工作。4.4.4从业人员上岗前职业健康教育培训由沉箱预制厂组织实施并建立保存相关记录,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小时,培训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1)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标准;(2)本单位基本概况及规章制度;(3)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可能造成的职业病、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4)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生产设备、安全装置、劳动防护用品的性能及正确使用方法;事故案例等。4.4.5从业人员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由安全部组织实施并建立保存相关记录,年累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培训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1)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标准;(2)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3)公司职业卫生管理现状及规章制度;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的有关性能、可能产生的危害及防范措施;职业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事故案例等。4.4.6从业人员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职业卫生知识,增强职业病防范意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从业人员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4.4.7未经职业健康教育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4.4.8本制度与上级主管部门文件或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从其规定。4.5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4.5.1为了加强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监督管理,使职业病防护设施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以控制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4.5.2安全部应结合公司实际,提出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设置要求,建立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台帐,对其运行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确保作业场所危害因素浓(强)度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4.5.3总工办负责组织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防尘、防毒、防噪声、防高温、应急冲洗等设备设施)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确保其处于良好技术状态。对不能正常运行的防护设施应及时进行维修或技术改造;对不能及时进行维修的防护设施应列出维修与整改计划,并保证经费投入。4.5.4使用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操作和使用,认真填写运行、维护、保养有关记录。发现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异常,应及时查找原因并进行修复。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4.5.5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现场配置的急救用品、冲洗设备等应设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工作场所或者临近地点,在醒目位置设置清晰的标识和说明。4.5.6因职业病防护设施不能正常使用且不能进行维修或进行技术改造的,应暂时停止作业,直至维修或整改完毕达到防护效果。职业病防护设备运行、维护、保养记录表使用单位及地点:设备名称:型号: 序号 作业内容 起止时间 负责人签字 备注 4.6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4.6.1为防治职业病,保证职工生产过程中身体健康,规范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4.6.2职业病防护用品,是指由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4.6.3职业病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的制定应结合公司实际,参照GB11651《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等标准规范,由安全部、工会、总工办、综合部、工程部(物资管理)共同制定。4.6.4公司应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及足够的更换附件,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危害防护用品。所购买的防护用品须经安全部检查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厂家资质、使用说明等材料应及时送安全部备案。采购经费应列入计划,确保资金落实。4.6.5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岗位人员发生变动的,由基层单位向综合部提交书面申请,抄送安全部、物资管理中心,有关部门应及时更新记录。4.6.6职业病个人防护用品必须由使用者亲自领用,严禁托人代领。4.6.7工程部(物资管理)、安全部和使用单位须建立完善的配备、发放、维护与更换台账记录,保存职业病防护用品采购发票复印件,做好统计工作。相关记录至少应体现岗位、姓名、领用品、数量、时间等内容,由专人妥善保管,保持工作的延续性。4.6.8职业病防护用品维护、保养、使用培训应纳入三级安全教育,职工应熟练掌握,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职工在作业中须正确佩戴使用配备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使用单位应加强日常培训和监督指导。.烧综合02-20044.6.9职业病防护用品应定点存放在干燥卫生、方便取用的地方,使用单位应指派专人负责保管和定期检查。4.6.10安全部和工程部(物资管理)应按照职业病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组织换发工作,对报废、待销毁的劳动保护用品单独存放,标识清晰。严禁失效的劳动防护用品外流,避免因误用而引发事故。4.6.11职业病个人防护用品实行以旧换新,因损伤、经测试防护功能失效或超过有效期时,使用单位应及时从作业现场清理出来,由安全部、工程部(物资管理)监督进行销毁,应对销毁的劳动防护用品品种、数量、来源、销毁原因等情况进行详细记录,经办人员和监督人员签字后存档。4.6.12安全部、工会应对公司职业病防护用品的发放、领取、使用、报废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纳入相关考核。职业病个人防护用品发放记录 序号 防护用品名称 数量 岗位 领取人签字 领取时间 职业病个人防护用品销毁记录 序号 销毁时间 防护用品名称 数量 来源岗位 销毁原因 监销人签字 4.7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价管理4.7.1为了落实企业职业危害防治的主体责任,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4.7.2安全部负责公司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管理,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4.7.3应按照股份公司安监部下达的职业健康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计划开展检测,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须委托具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4.7.4产生职业病有害因素的岗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对评价报告定性为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应当进行公示和告知,并存入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应在取得检测报告(含复测报告)7日内向股份公司安全监察部报告。4.7.5经检测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公司职业健康工作领导小组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确保其符合职业卫生环境和条件的要求;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该岗位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4.7.6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主管部门文件相抵触的,从其规定。4.8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4.8.1为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及等法律、法规及《大连港集团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规定》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建筑企业公司协助建设单位或业主单位完成由建筑企业公司承建施工的工程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的辅助工作。4.8.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职业卫生“三同时”)。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4.8.3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办理和落实建设项目前期职业危害预评价、试投产期间检测、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以及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验收工作。公司总工办、安全部、工会协助建设为单位或业主单位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4.8.4公司协助建设单位或业主单位对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等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代建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4.8.5公司协助建设单位或业主单位对项目前期手续办理的单位(包括代建单位)在组织建设项目评价报告书、职业卫生专篇的内部审核、审查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内部验收时,及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定稿前,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协助建设单位或业主单位参加职业卫生审查、验收会议。4.8.6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的要求在初步设计中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向上级有关部门提交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卫生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4.8.7对不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建设单位必须进行整改直至符合要求,否则不得投入生产。4.8.8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防护设施审查、控制效果评价、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书、批复文件或函等材料应登记存档,妥善保存。4.9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4.9.1为了规范公司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公司正式工、派遣工和劳务工的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4.9.2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是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或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4.9.3安全部负责公司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档案管理,制定、落实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计财部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用于健康监护等费用在公司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4.9.4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以书面形式如实告知劳动者。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4.9.5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应委托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并确保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身份的真实性和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的准确性。4.9.6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的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应当按照GBZ188《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规定和要求。4.9.7应当对下列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1)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新录用劳动者,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劳动者;(2)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劳动者。4.9.8综合部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4.9.9应当根据劳动者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安排劳动者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4.9.10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立即组织有关劳动者进行应急职业健康检查:(1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在作业过程中出现与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关的不适症状的;(2)劳动者受到急性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出现职业中毒症状的。4.9.11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应当采取下列措施:(1)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应当根据复查要求增加相应的检查项目,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2)对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综合部应安排其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并将调岗有关记录向安全部备案;(3)对疑似职业病病人,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4)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立即改善劳动条件,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4.9.12对准备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或者岗位的劳动者,应当在劳动者离岗前30日内组织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离岗前90日内的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可以视为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4.9.13职业健康监护中出现新发生职业病(职业中毒)或者两例以上疑似职业病(职业中毒)的,安全部应当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4.9.14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其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移交保管。4.9.15应对职业病人员进行专门管理,建立职业病病人登记表,并按时上报股份公司职能管理部门。综合部应按照相关规定做好职业病病人的治疗康复工作。4.9.16应当为劳动者建立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档案应及时更新,并保证其连续性。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下列内容:(1)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况;(2)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3)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4)职业病诊疗资料;(5)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有关资料。4.9.17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劳动者委托的代理人有权查阅、复印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4.9.18凡借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须履行借阅登记手续。外单位人员须持单位介绍信及个人身份证明查阅,人员工作证必须与介绍信上姓名相符。4.9.19查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不得离开档案室,并要在档案管理人员的监督下查阅档案。查阅档案时不得在档案上圈划、涂改造成污损,更不得拆散、剪裁、撕毁或抽走档案资料。对私自涂改、撕毁档案者,要对其追究相应的责任。4.9.20劳动者离开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公司应当如实、无偿提供,由档案管理人员将原件复印件签署“此复印件与原件无异”并加盖公章,不得带离原件。特殊情况确需带出的,经请示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由档案管理人员持档案同行。4.9.21任何人均有权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本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和职业危害事故。4.9.22本制度与上级主管部门文件或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从其规定。4.10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与处置4.10.1为规范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时有效地控制、处置和报告各类职业病危害事故,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4.10.2公司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事故报告、现场处置、调查处理等工作。4.10.3根据《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按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所造成的危害严重程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分为三类:一般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下的;重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的,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下的;特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上的。4.10.4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各单位应做到:(1)依法采取临时控制和应急救援措施,及时组织抢救急性职业病病人,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卫生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单位承担。(2)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控制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3)保护事故现场,保留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4)应立即启动逐级报告程序,在事故发生10分钟内,向公司安全部、主管副经理报告;事故发生30分钟内,公司领导向股份公司安监部等相关职能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有关情况。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原因、已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不得以任何借口瞒报、虚报、漏报和迟报职业病危害事故。4.10.5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后,按照事故级别及调查程序开展处理工作,必要时成立事故专门调查组。公司职业健康工作领导小组应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由安全部、设备部、综合部、总工办、工程部和工会等部门参加。4.10.6事故调查组职责:(1)现场勘验和调查取证,查明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和危害程度;(2)分析事故责任;(3)提出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意见;(4)提出防范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的改进措施的意见;(5)形成职业病事故调查处理报告。4.10.7事故调查组进行现场调查取证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隐瞒或提供虚假证据或资料,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现场调查和取证工作。4.10.8安全部应及时将《事故快报表》报股份公司职能管理部门。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应将《事故调查报告》及《事故通报》、职业病观察与诊断相关资料报股份公司职能管理部门。综合部、工会应及时分别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事故有关材料。第九条对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单位和责任人,按照《大连建筑企业工程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和考核。4.11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4.11.1为加强公司职业病应急救援管理,及时妥善处置职业病危害,保障职工权益,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4.11.2公司职业健康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公司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工作。4.11.3安全部负责组织对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识别、分析,建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专项预案,加强应急预案演练及培训,确保应急救援组织科学、有序。对各单位职业病危害应急处置方案的建立和演练情况、应急物资的配备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4.11.4应急预案应包括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和人员职责、应急措施、人员撤离路线和疏散方法、财产保护对策、事故报告途径和方式、预警设施、应急防护用品及使用指南、医疗救护等内容。安全部应组织职业病危害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和处置方案的定期演练,应制定演练计划,每年至少进行一次预案演练,演练过程有记录、演练情况有总结评价,提出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应急救援水平。4.11.5安全部应根据岗位实际提出应急物资配备要求,使用单位应加强应急救援物资的管理:(1)有可能发生化学性灼伤及经皮肤粘膜吸收引起急性中毒的工作地点或车间,应根据可能产生或存在的职业性有害因素及其危害特点,在工作地点就近设置现场应急处理设施。急救设施应包括:不断水的冲淋、洗眼设施;个人防护用品;急救包或急救箱以及急救药品等,并设专人负责管理。(2)应根据车间(岗位)毒害情况配备防毒器具,设置防毒器具存放柜。防毒器具在专用存放柜内铅封存放,设置明显标识,并定期维护与检查,确保应急使用需要。(3)应急救援设施应有清晰的标识,并按照相关规定定期保养维护以确保其正常运行。(4)冲淋、洗眼设施应靠近可能发生相应事故的工作地点。(5)急救箱应当设置在便于现场人员取用的地点。(6)配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应满足本岗位应急救援的需要,并经常检查、及时更换。4.11.6总工办负责作业场所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冲洗设备及报警装置的年检或保养,采取技术工程措施以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4.11.7工程部(物资管理)负责应急救援物资的采购和储备管理。4.11.8工会应对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管理工作实施监督。4.11.9各单位应采取多种方式对员工进行应急救援预案、处置方案的培训学习,让职工尤其是现场作业人员熟练掌握应急流程,提高应急处理能力,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4.11.10职业病事故应急救援时,各救援人员须在保证自身职业健康安全情况下参与救援,严禁无防护措施参与救援。5附则5.1本制度由公司安全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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