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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管理办法

2010-09-22 1页 doc 62KB 10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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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管理办法物资管理办法 物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一条 公司的生产资料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价金额在2000元以上(含2000元)均列入公司的固定资产范围。 第二条 固定资产计提折旧采用预计残值率为固定资产原值的4%的计算方法分类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财务部应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及时计算各固定资产原值、累计折旧及净值。 第三条 公司如需添置固定资产,应由办公室事先填制物品申购单,经总经理审批后交至财务部备案。财务事后根据物品申购单和发票入账。 第四条 财务部应按每台固定资产设立固定资产明细卡,明细卡一式二份,由财务部和办公室...
物资管理办法
物资 物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一条 公司的生产资料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价金额在2000元以上(含2000元)均列入公司的固定资产范围。 第二条 固定资产计提折旧采用预计残值率为固定资产原值的4%的计算方法分类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财务部应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及时计算各固定资产原值、累计折旧及净值。 第三条 公司如需添置固定资产,应由办公室事先填制物品申购单,经总经理审批后交至财务部备案。财务事后根据物品申购单和发票入账。 第四条 财务部应按每台固定资产设立固定资产明细卡,明细卡一式二份,由财务部和办公室各执一份。明细卡应注明固定资产的名称、原值、年折旧率、使用年限、使用时间、使用地点、保管人(或领用人)、主要附属设备等有关资料,并由保管人(或领用人)签字。 第五条 为便于管理,财务部应按资产类型及时对每台固定资产进行编号,贴上标签,并将有关资料交由办公室备案。年末由财务部协同办公室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核对。 第六条 固定资产在公司内部的使用地点如发生变化,办公室应及时财务部,会同更正有关备案资料,保证帐、卡、物一致。 第七条 固定资产如发生外借,出租,出售,赠与情况,必须由办公室事先经总经批准,报财务备案或核销。 第八条 固定资产如发生报废,盘盈,盘亏或毁损时,财务都应会同办公室查明原因,并由办公室出具情况说明或处理意见,报总经理审批签字后,财务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二章 低值易耗品管理 第九条 公司的生产资料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价金额低于2000元均列入低值易耗品范围。 第十条 低值易耗品的核算采用一次摊销法。 第十一条 公司如需添置低值易耗品,经办人应按申购物品办理。 第十二条 财务部设立低值易耗品辅助帐,并由领用人(或保管人)签字。 第十三条 领用人(或保管人)发生变更,办公室应通知财务部,并由领用人至财务部签字。 第十四条 低值易耗品如发生遗失,损坏,报废等情况,领用人(保管人)应及时上报办公室,财务部应会同办公室查明原因,并由办公室出具情况说明或处理意见,报总经理审批签字后,财务部做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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