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T 50348-2004

2010-10-22 50页 doc 907KB 30阅读

用户头像

is_614719

暂无简介

举报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T 50348-2004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P GB/T 50348-2004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Techmlcal code for englneering of security and prodeetion system 2004-10-09 发布 2004-12-01 实施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目 录 TOC \o "1-5" \h \z \u 第一章 总则 4 第二章 术语 4 第三章 安全防范工程设计 7 3.1 一般规定 7 3.2 现场勘察 7 3.3 设计要素 9 3.4 功能设计 11 3.5...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T 50348-2004
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P GB/T 50348-2004 安全防范技术规范 Techmlcal code for englneering of security and prodeetion system 2004-10-09 发布 2004-12-01 实施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目 录 TOC \o "1-5" \h \z \u 第一章 总则 4 第二章 术语 4 第三章 安全防范工程 7 3.1 一般规定 7 3.2 现场勘察 7 3.3 设计要素 9 3.4 功能设计 11 3.5 安全性设计 14 3.6 电磁兼容性设计 15 3.7 可靠性设计 15 3.8 环境适应性设计 16 3.9 防雷与接地设计 16 3.10 集成设计 17 3.11 传输方式、传输线缆、传输设备的选择与布线设计 18 3.12 供电设计 21 3.13 监控中心设计 22 第四章 高风险对象的安全防范工程设计 22 4.1 风险等级与防护级别 22 4.2 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安全防范工程设计 24 Ⅰ 一般规定 24 Ⅱ 一级防护工程设计 25 Ⅲ 二级防护工程设计 26 Ⅳ 三级防护工程设计 27 Ⅴ 各子系统设计要求 28 4.3 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范工程设计 29 Ⅰ 一般规定 29 Ⅱ 一级防护工程设计 30 Ⅲ 二级防护工程设计 31 Ⅳ 三级防护工程设计 32 Ⅴ 重点目标防护设计 32 Ⅵ 各子系统设计要求 33 4.4 重要物资储存库安全防范工程设计 35 Ⅰ 一般规定 35 Ⅱ 一级防护工程设计 36 Ⅲ 二级防护工程设计 36 Ⅳ 三级防护工程设计 36 Ⅴ 各子系统设计要求 37 4.5 民用机场安全防范工程设计 38 Ⅰ 一般规定 38 Ⅱ 一级防护工程设计 38 Ⅲ 二级防护工程设计 39 Ⅳ 三级防护工程设计 39 Ⅴ 各子系统设计要求 39 4.6 铁路车站安全防范工程设计 40 Ⅰ 一般规定 40 Ⅱ 一级防护工程设计 40 Ⅲ 二级防护工程设计 40 Ⅳ 三级防护工程设计 41 Ⅴ 各子系统设计要求 41 第五章 普通风险对象的安全防范工程设计 42 5.1 通用型公共建筑安全防范工程设计 42 Ⅰ 一般规定 42 Ⅱ 基本型安防工程设计 43 Ⅲ 提高型安防工程设计 43 Ⅳ 先进型安防工程设计 44 5.2 住宅小区安全防范工程设计 45 Ⅰ 一般规定 45 Ⅱ 基本型安防工程设计 45 Ⅲ 提高型安防工程设计 46 第六章 安全防范工程施工 49 6.1 一般规定 49 6.2 施工准备 49 6.3 工程施工 49 6.4 系统调试 53 第七章 安全防范工程检验 57 7.1 一般规定 57 7.2 系统功能与主要性能检验 57 7.3 安全性及电磁兼容性检验 62 7.4 设备安装检验 63 7.5 线缆敷设检验 63 7.6 电源检验 64 7.7 防雷与接地检验 64 第八章 安全防范工程验收 65 8.1 一般规定 65 8.2 验收条件与验收组织 65 8.3 工程验收 67 8.4 工程移交 74 条文说明 76 一 总则 77 二 术语 77 三 安全防范工程设计 78 3.1 一般规定 78 3.2 现场勘察 80 3.3 设计要素 81 3.5 安全性设计 81 3.6 电磁兼容性设计 81 3.7 可靠性设计 82 3.9 防雷与接地设计 82 3.13 监控中心设计 82 四 高风险对象的安全防范工程设计 82 4.2 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安全防范工程设计 82 4.3 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范工程设计 84 4.4 重要物资储存库安全防范工程设计 86 4.5 民用机场安全防范工程设计 87 4.6 铁路车站安全防范工程设计 87 五 普通风险对象的安全防范工程设计 87 5.1 通用型公共建筑安全防范工程设计 87 5.2 住宅小区安全防范工程设计 88 六 安全防范工程施工 88 6.2 施工准备 88 6.3 工程施工 88 6.4 系统调试 89 七 安全防范工程检验 90 7.1 一般规定 90 7.2 系统功能与主要性能检验 90 7.3 安全性及电磁兼容性检验 91 7.7 防雷与接地检验 91 八 安全防范工程验收 92 8.1 一般规定 92 8.2 验收条件与验收组织 92 8.3 工程验收 93 8.4 工程移交 94 第一章 总则 1.0.1 为了规范安全防范工程的设计、施工、检验和验收,提高安全防范工程的质量,保 护公民人身安全和国家、集体、个人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安全防范工程。通用型公共建(构)筑物(及其群体)和有特殊使用功能的高风险建(构)筑物(及其群体)的安全防范工程的建设,均应执行本规范。 1.0.3 安全防范工程的建设,应纳入单位或部门工程建设的总体规划,根据其使用功能、 管理要求和建设投资等因素,进行综合设计、同步施工和独立验收。 1.0.4 安全防范工程的建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系统的防护级别应与 被防护对象的风险等级相适应。 1.0.5 各类安全防范工程均应具有安全性、可靠性、开放性、可扩充性和使用灵活性,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实用可靠。 1.0.6 安全防范工程的建设,除执行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术语 2.0.1 安全防范产品 security & protection products 用于防入侵、防盗窃、防抢劫、防破坏、防爆安全检查等领域的特种器材或设备。 2.0.2 安全防范系统(SPS) security & protection system 以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为目的,运用安全防范产品和其它相关产品所构成的入侵报警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防爆安全检查系统等;或由这些系统为子系统组合或集 成的电子系统或网络。 2.0.3 安全防范(系统)工程(ESPS)engineering of security & protection system 以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为目的,综合运用安全防范技术和其他科学技术,为建立具有防入侵、防盗窃、防抢劫、防破坏、防爆安全检查等功能(或其组合)的系统而实施的工程。通常也称为技防工程。 2.0.4 入侵报警系统(IAS)intruder alarm system 利用传感器技术和电子信息技术探测并指示非法进入或试图非法进入设防区域的行为、处理报警信息、发出报警信息的电子系统或网络。 2.0.5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VSCS)video surveillance & control system 利用视频技术探测、监视设防区域并实时显示、记录现场图像的电子系统或网络。 2.0.6 出入口控制系统(ACS)access control system 利用自定义符识别或/和模式识别技术对出入口目标进行识别并控制出入口执行机构启闭的电子系统或网络。 2.0.7 电子巡查系统 guard tour system 对保安巡查人员的巡查路线、方式及过程进行管理和控制的电子系统。 2.0.8 停车库(场)管理系统 parking lots management system 对进、出停车库(场)的车辆进行自动登录、监控和管理的电子系统或网络。 2.0.9 防爆安全检查系统 security inspection system for anti-explosion 检查有关人员、行李、货物是否携带爆炸物、武器和/或其他违禁品的电子设备系统或 网络。 2.0.10 安全管理系统 (SMS) security management system 对入侵报警、视频安防监控、出入口控制等子系统 进行组合或集成,实现对各子系统的有效联动、管理和/或监控的电子系统。 2.0.11 风险等级 level of risk 存在于防护对象本身及其周围的、对其构成安全威胁的程度。 2.0.12 防护级别 level of protection 为保障防护对象的安全所采取的防范措施的水平。 2.0.13 安全防护水平 level of security 风险等级被防护级别所覆盖的程度。 2.0.14 探测 detection 感知显性风险事件或/和隐性风险事件发生并发出报警的手段。 2.0.15 延迟 delay 延长或/和推迟风险事件发生进程的措施。 2.0.16 反应 response 为制止风险事件的发生所采取的快速行动。 2.0.17 误报警 false alarm 由于意外触动手动装置、自动装置对未设计的报警状态做出响应、部件的错误动作或损坏、操作人员失误等而发出的报警。 2.0.18 漏报警 leakage alarm 风险事件已经发生,而系统未能做出报警响应或指示。 2.0.19 人力防范(人防) personnel protection 执行安全防范任务的具有相应素质人员和/或人员群体的一种有组织的防范行为(包括 人、组织和管理等)。 2.0.20 实体防范(物防)physical protection 用于安全防范目的、能延迟风险事件发生的各种实体防护手段(包括建(构)筑物、屏 障、器具、设备、系统等)。 2.0.21 技术防范(技防)technical protection 利用各种电子信息设备组成系统和/或网络以提高 探测、延迟、反应能力和防护功能的安全防范手段。 2.0.22 防护对象(单位、部位、目标) protection object 由于面临风险而需对其进行保护的对象,通常包括某个单位、某个建(构)筑物或建(构)筑物群,或其内外的某个局部范围以及某个具体的实际目标。 2.0.23 周界 perimeter 需要进行实体防护或/和电子防护的某区域的边界。 2.0.24 监视区 surveillance area 实体周界防护系统或/和电子周界防护系统所组成的周界警戒线与防护区边界之间的区域。 2.0.25 防护区 protection area 允许公众出入的、防护目标所在的区域或部位。 2.0.26 禁区 restricted area 不允许未授权人员出入(或窥视)的防护区域或部位。 2.0.27 盲区 blind zone 在警戒范围内,安全防范手段未能覆盖的区域。 2.0.28 纵深防护 longitudinal-depth protection 根据被防护对象所处的环境条件和安全管理的要求,对整个防范区域实施由外到里或由里到外层层设防的防护措施。纵深防护分为整体纵深防护和局部纵深防护两种类型。 2.0.29 均衡防护 balanced protection 安全防范系统各部分的安全防护水平基本一致,无明显薄弱环节或“瓶颈”。 2.0.30 抗易损防护 anti-damageable protection 保证安全防范系统安全、可靠、持久运行并便于维修和维护的技术措施。 2.0.31 纵深防护体系 longitudinal-depth protection systems 兼有周界、监视区、防护区和禁区的防护体系。 2.0.32 监控中心 surveillance & control centre; 安全防范系统的中央控制室。安全管理系统在此接收、处理各子系统发来的报警信息、状态信息等,并将处理后的报警信息、监控指令分别发往报警接收中心和相关子系统。 2.0.33 报警接收中心 alarm receiving centre 接收一个或多个监控中心的报警信息并处理警情的处所。通常也称为接处警中心(如公安机关的接警中心)。 第三章 安全防范工程设计 3.1 一般规定 3.1.1 安全防范工程的设计应根据被防护对象的使用功能、建设投资及安全防范管理工作 的要求,综合运用安全防范技术、电子信息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等,构成先进、可靠、经 济、适用、配套的安全防范应用系统。 3.1.2 安全防范工程的设计应以结构化、规范化、模块化、集成化的方式实现,应能适应系统维护和技术发展的需要。 3.1.3 安全防范系统的配置应采用先进而成熟的技术、可靠而适用的设备。 3.1.4 安全防范系统中使用的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法规和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并经检验或认证合格。 3.1.5 安全防范工程的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1 系统的防护级别与被防护对象的风险等级相适应。 2 技防、物防、人防相结合,探测、延迟、反应相协调。 3 满足防护的纵深性、均衡性、抗易损性要求。 4 满足系统的安全性、电磁兼容性要求。 5 满足系统的可靠性、维修性与维护保障性要求。 6 满足系统的先进性、兼容性、可扩展性要求。 7 满足系统的经济性、适用性要求。 3.1.6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应符合《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A/T75 的有关规定。 3.2 现场勘察 3.2.1 安全防范工程设计前,应进行现场勘察。 3.2.2 现场勘察的内容和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全面调查和了解被防护对象本身的基本情况。 1)被防护对象的风险等级与所要求的的防护级别。 2)被防护对象的物防设施能力与人防组织管理概况。 3)被防护对象所涉及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群体的基本概况:建筑平面图、使用(功 能)分配图、通道、门窗、电(楼)梯配置、管道、供电线路布局、建筑结构、墙体及 周边情况等。 2 调查和了解被防护对象所在地及周边的环境情况。 1)地理与人文环境。调查了解被防护对象周围的地形地物、交通情况及房屋状况;调查了解被防护对象当地的社情民风及社会治安状况。 2)气候环境和雷电灾害情况。调查工程现场一年中温度、湿度、风、雨、雾、霜等的变化情况和持续时间(以当地气候资料为准);调查了解当地的雷电活动情况和所 采取的雷电防护措施。 3)电磁环境。调查被防护对象周围的电磁辐射情况,必要时,应实地测量其电磁辐 射的强度和辐射规律。 4)其他需要勘察的内容。 3 按照纵深防护的原则,草拟布防,拟定周界、监视区、防护区、禁区的位置,并对布防方案所确定的防区进行现场勘察。 1)周界区勘察 ——周界形状、周界长度; ——周界内外地形地物状况等; ——提出周界警戒线的设置和基本防护形式的建议。 2)周界内勘察 ——勘察防区内防护部位、防护目标; ——勘察防区内所有出入口位置、通道长度、门洞尺寸等; ——勘察防区内所有门窗(包括天窗)的位置、尺寸等。 3)施工现场勘察 ——勘察并拟定前端设备安装方案,必要时应作现场模拟试验。 探测器:安装位置、覆盖范围、现场环境; 摄像机:安装位置、监视现场一天的光照度变化和夜间提供光照度的能力、监视范围、供电情况; 出入口执行机构:安装位置、设备形式。 ——勘察并拟定线缆、管、架(桥)敷设安装方案。 ——勘察并拟定监控中心位置及设备布置方案。 监控中心面积; 终端设备布置与安装位置; 线缆进线、接线方式; 电源; 接地; 人机环境。 3.2.3 现场勘察结束后应编制现场勘察报告。现场勘察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进行现场勘察时,对上述相关勘察内容所作的勘察纪录。 2 根据现场勘察记录和设计任务书的要求,对系统的初步设计方案提出的建议。 3 现场勘察报告经参与勘察的各方授权人签字后作为正式文件存档。 3.3 设计要素 3.3.1 安全防范系统构成包括下列内容: 1 安全防范系统一般由安全管理系统和若干个相关子系统组成。 2 安全防范系统的结构模式按其规模大小、复杂程度可有多种构建模式。按照系统集成度的高低,安全防范系统分为集成式、组合式、分散式三种类型。 3 各相关子系统的基本配置,包括前端、传输、信息处理/控制/管理、显示/记录四大 单元。不同(功能)的子系统,其各单元的具体内容有所不同。 4 现阶段较常用的子系统主要包括:入侵报警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电子巡查系统、停车库(场)管理系统以及以防爆安全检查系统为代表的特殊子系统等。 3.3.2 安全防范系统中安全管理系统的设计要素包括下列内容: 1 集成式安全防范系统的安全管理系统。 1) 安全管理系统应设置在禁区内(监控中心),应能通过统一的通信平台和管理软件 将监控中心设备与各子系统设备联网,实现由监控中心对各子系统的自动化管理与监控。安全管理系统的故障应不影响各子系统的运行;某一子系统的故障应不影响其它子系统的运行。 2) 应能对各子系统的运行状态进行监测和控制,应能对系统运行状况和报警信息数据等进行记录和显示。应设置足够容量的数据库。 3) 应建立以有线传输为主、无线传输为辅的信息传输系统。应能对信息传输系统进行检验,并能与所有重要部位进行有线和/或无线通信联络。 4) 应设置紧急报警装置。应留有向接处警中心联网的通信接口。 5) 应留有多个数据输入、输出接口,应能连接各子系统的主机,应能连接上位管理计算机,以实现更大规模的系统集成。 2 组合式安全防范系统的安全管理系统。 1)安全管理系统应设置在禁区内(监控中心)。应能通过统一的管理软件实现监控中心对各子系统的联动管理与控制。安全管理系统的故障应不影响各子系统的运行;某一子系统的故障应不影响其它子系统的运行。 2)应能对各子系统的运行状态进行监测和控制,应能对系统运行状况和报警信息数据等进行记录和显示。可设置必要的数据库。 3)应能对信息传输系统进行检验,并能与所有重要部位进行有线和/或无线通信联络。 4) 应设置紧急报警装置。应留有向接处警中心联网的通信接口。 5)应留有多个数据输入、输出接口,应能连接各子系统的主机。 3 分散式安全防范系统的安全管理系统。 1)相关子系统独立设置,独立运行。系统主机应设置在禁区内(值班室),系统应设置联动接口,以实现与其它子系统的联动。 2)各子系统应能单独对其运行状态进行监测和控制,并能提供可靠的监测数据和管理所需要的报警信息。 3)各子系统应能对其运行状况和重要报警信息进行记录,并能向管理部门提供决策所需的主要信息。 4)应设置紧急报警装置,应留有向接处警中心报警的通信接口。 3.3.3 安全防范系统的各主要子系统的设计要素包括下列内容: 1 入侵报警系统:系统应能根据被防护对象的使用功能及安全防范管理的要求,对设防 区域的非法入侵、盗窃、破坏和抢劫等,进行实时有效的探测与报警。高风险防护对象的入侵报警系统应有报警复核(声音)功能。系统不得有漏报警,误报警率应符合工程合同书的要求。 入侵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入侵报警系统技术要求》GA/T368 等相关标准的要求。 2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系统应能根据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及安全防范管理的要求,对必 须进行视频安防监控的场所、部位、通道等进行实时、有效的视频探测、视频监视,图像显示、记录与回放,宜具有视频入侵报警功能。与入侵报警系统联合设置的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有图像复核功能,宜有图像复核加声音复核功能。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设计应符合《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GA/T367 等相关标准的要求。 3 出入口控制系统:系统应能根据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安全防范管理的要求,对需要控制的各类出入口,按各种不同的通行对象及其准入级别,对其进、出实施实时控制与管理,并应具有报警功能。 出入口控制系统的设计应符合《出入口控制系统技术要求》GA/T394 等相关标准的要求。 人员安全疏散口,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 的要求。 防盗安全门、访客对讲系统、可视对讲系统作为一种民用出入口控制系统,其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GB 17565、《楼寓对讲电控防盗门通用技术条件》GA/T 72、《黑白可视对讲系统》GA/T 269 的技术要求。 4 电子巡查系统:系统应能根据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安全防范管理的要求,按照预先编制的保安人员巡查程序,通过信息识读器或其他方式对保安人员巡逻的工作状态(是否准时、是否遵守顺序等)进行监督、记录,并能对意外情况及时报警。 5 停车库(场)管理系统:系统应能根据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安全防范管理的需要,对停车库(场)的车辆通行道口实施出入控制、监视、行车信号指示、停车管理及车辆防盗报警等综合管理。 6 其它子系统:应根据安全防范管理工作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防护要求或对建筑物、构筑物内特殊部位的防护要求,设置其他特殊的安全防范子系统,如防爆安全检查系统、专用的高安全实体防护系统、各类周界防护系统等。这些子系统(设备)均应遵照本规范和相关规范进行设计。 3.4 功能设计 3.4.1 安全管理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全防范系统的安全管理系统由多媒体计算机及相应的应用软件构成,以实现对系统的管理和监控。 2 安全管理系统的应用软件应先进、成熟,能在人机交互的操作系统环境下运行;应使用简体中文图形界面;应使操作尽可能简化;在操作过程中不应出现死机现象。如果安全管理系统一旦发生故障,各子系统应仍能单独运行;如果某子系统出现故障,不应影响其他子系统的正常工作。 3 应用软件应至少具有以下功能: 1)对系统操作员的管理。设定操作员的姓名和操作密码,划分操作级别和控制权限等。 2)系统状态显示。以声光和/或文字图形显示系统自检、电源状况(断电、欠压等)、受控出入口人员通行情况(姓名、时间、地点、行为等)、设防和撤防的区域、报警和故障信息(时 间、部位等)及图像状况等。 3)系统控制。视频图像的切换、处理、存储、检索和回放,云台、镜头等的预置和遥控。对防护目标的设防与撤防,执行机构及其他设备的控制等。 4)处警。入侵报警时入侵部位、图像和/或声音应自动同时显示,并显示可能的对策或处警预案。 5)事件记录和查询。 操作员的管理、系统状态的显示等应有记录,需要时能简单快速地检索和/或回放。 6)报表生成。可生成和打印各种类型的报表。报警时能实时自动打印报警报告(包括报警发生的时间、地点、警情类别、值班员的姓名、接处警情况等)。 3.4.2 入侵报警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各类建筑物(群)、构筑物(群)安全防范的管理要求和环境条件,根据总体纵深防护和局部纵深防护的原则,分别或综合设置建筑 物(群)和构筑物(群)周界防护、建筑物和构筑物内(外)区域或空间防护、重点实物目标防护系统。 2 系统应能独立运行。有输出接口,可用手动、自动操作以有线或无线方式报警。系统除应能本地报警外,还应能异地报警。系统应能与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等联动。 集成式安全防范系统的入侵报警系统应能与安全防范系统的安全管理系统联网,实现安全管理系统对入侵报警系统的自动化管理与控制。 组合式安全防范系统的入侵报警系 统应能与安全防范系统的安全管理系统联接,实现安全管理系统对入侵报警系统的联动管理与控制。 分散式安全防范系统的入侵报警系统,应能向管理部门提供决策所需的主要信息。 3 系统的前端应按需要选择、安装各类入侵探测设备,构成点、线、面、空间或其组合的综合防护系统。 4 应能按时间、区域、部位任意编程设防和撤防。 5 应能对设备运行状态和信号传输线路进行检验,对故障能及时报警。 6 应具有防破坏报警功能。 7 应能显示和记录报警部位和有关警情数据,并能提供与其它子系统联动的控制接口信号。 8 在重要区域和重要部位发出报警的同时,应能对报警现场进行声音复核。 3.4.3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各类建筑物安全防范管理的需要,对建筑物内(外)的主要公共活动场所、通道、电梯及重要部位和场所等进行视频探测、图像实时监视和有效记录、回放。对高风险的防护对象,显示、记录、回放的图像质量及信息保存时间应满足管理要求。 2 系统的画面显示应能任意编程,能自动或手动切换,画面上应有摄像机的编号、部位、地址和时间、日期显示。 3 系统应能独立运行。应能与入侵报警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等联动。当与报警系统联动时,能自动对报警现场进行图像复核,能将现场图像自动切换到指定的监示器上显示并自动录像。 集成式安全防范系统的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能与安全防范系统的安全管理系统联网,实现安全管理系统对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自动化管理与控制。 组合式安全防范系统的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能与安全防范系统的安全管理系统联接,实现安全管理系统对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联动管理与控制。 分散式安全防范系统的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能向管理部门提供决策所需的主要信息。 3.4.4 出入口控制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安全防范管理的需要,在楼内(外)通行门、出入口、通道、重要办公室门等处设置出入口控制装置。系统应对受控区域的位置、通行对象及通行时间等进行实时控制并设定多级程序控制。系统应有报警功能。 2 系统的识别装置和执行机构应保证操作的有效性和可靠性。宜有防尾随措施。 3 系统的信息处理装置应能对系统中的有关信息自动记录、打印、存储,并有防篡改和防销毁等措施。应有防止同类设备非法复制的密码系统,密码系统应能在授权的情况下修改。 4 系统应能独立运行。应能与电子巡查系统、入侵报警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等联动。 集成式安全防范系统的出入口控制系统应能与安全防范系统的安全管理系统联网,实现安全管理系统对出入口控制系统的自动化管理与控制。 组合式安全防范系统的出入口控制系统应能与安全防范系统的安全管理系统联接,实现安全管理系统对出入口控制系统的联动管理与控制。 分散式安全防范系统的出入口控制系统,应能向管理部门提供决策所需的主要信息。 5 系统必须满足紧急逃生时人员疏散的相关要求。疏散出口的门均应设为向疏散方向开启。人员集中场所应采用平推外开门,配有门锁的出入口,在紧急逃生时,应不需要钥匙或其他工具,亦不需要专门的知识或费力便可从建筑物内开启。其他应急疏散门,可采用内推闩加声光报警模式。 3.4.5 电子巡查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编制巡查程序,应能在预先设定的巡查路线中,用信息识读器或其它方式,对人员的巡查活动状态进行监督和记录,在线式电子巡查系统应在巡查过程发生意外情况时能及时报警。 2 系统可独立设置,也可与出入口控制系统或入侵报警系统联合设置。独立设置的电子巡查系统应能与安全防范系统的安全管理系统联网,满足安全管理系统对该系统管理的相关 要求。 3.4.6 停车库(场)管理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安全防范管理的需要,设计或选择设计如下功能: ——入口处车位显示; ——出入口及场内通道的行车指示; ——车辆出入识别、比对、控制; ——车牌和车型的自动识别; ——自动控制出入挡车器; ——自动计费与收费金额显示; ——多个出入口的联网与监控管理; ——停车场整体收费的统计与管理; ——分层的车辆统计与在位车显示; ——意外情况发生时向外报警。 2 宜在停车库(场)的入口区设置出票机。 3 宜在停车库(场)的出口区设置验票机。 4 系统可独立运行,也可与安全防范系统的出入口控制系统联合设置。可在停车场内设置独立的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并与停车库(场)管理系统联动;停车库(场)管理系统也可与安全防范系统的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联动。 5 独立运行的停车库(场)管理系统应能与安全防范系统的安全管理系统联网,并满足安全管理系统对该系统管理的相关要求。 3.4.7 根据安全防范管理工作的需要,可在特殊建筑物内外(如民用机场、车站、码头)或特殊场所(如大型集会入口处、核电站、重要物资存储地、监狱等)临时或永久设置防爆 安全检查系统、高安全实体防护系统、高安全周界防护系统等,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爆安全检查系统的设计,应能对规定的爆炸物、武器或其它违禁物品进行实时、有效的探测、显示、记录和报警。系统的探测率、误报率和人员物品的通过率应满足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探测应不对人体和物品产生伤害,不应引起爆炸物起爆。 2 高安全实体防护系统(如用于核设施)的设计、所用设备、,均应满足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不能产生辐射泄漏或影响环境安全。 3 高安全周界防护系统(如监狱设施的周界高压电网)的设计,应遵从“技防、物防、人防相结合”的原则,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 3.5 安全性设计 3.5.1 安全防范系统所用设备、器材的安全性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报警设备安全要求和试验方法》GB16796 和相关产品标准规定的安全性能要求。 3.5.2 安全防范系统的设计应防止造成对人员的伤害,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所用设备及其安装部件的机械结构应有足够的强度,应能防止由于机械重心不 稳、安装固定不牢、突出物和锐利边缘以及显示设备爆裂等造成对人员的伤害。系统的任何操作都不应对现场人员的安全造成危害。 2 系统所用设备,所产生的气体、X 射线、激光辐射和电磁辐射等应符合国家相关标 准的要求,不能损害人体健康。 3 系统和设备应有防人身触电、防火、防过热的保护措施。 4 监控中心(控制室)的面积、温度、湿度、采光及环保要求、自身防护能力、设备配置、安装、控制操作设计、人机界面设计等均应符合人机工程学原理,并符合本规范3.13节的相关要求。 3.5.3 安全防范系统的设计应保证系统的信息安全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的供电应安全、可靠。应设置备用电源,以防止由于突然断电而产生信息丢失。 2 系统应设置操作密码,并区分控制权限,以保证系统运行数据的安全。 3 信息传输应有防泄密措施。有线专线传输应有防信号泄漏和/或加密措施,有线公网传输和无线传输应有加密措施。 4 应有防病毒和防网络入侵的措施。 3.5.4 安全防范系统的设计应考虑系统的防破坏能力,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入侵报警系统应具备防拆、开路、短路报警功能。 2 系统传输线路的出入端线应隐蔽,并有保护措施。 3 系统宜有自检功能和故障报警、欠压报警功能。 4 高风险防护对象的安防系统宜考虑遭受意外电磁攻击的防护措施。 3.6 电磁兼容性设计 3.6.1 安全防范系统所用设备的电磁兼容 性设计,应符合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系列标准的规定。试验的严酷等级根据实际需要, 在设计文件中确定。线缆的电磁兼容设计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3.6.2 传输线路的抗干扰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力系统与信号传输系统的线路应分开敷设。 2 信号电缆的屏蔽性能、敷设方式、接头工艺、接地要求等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3 当电梯箱内安装摄像机时,应有防止电梯电力电缆对视频信号电缆产生干扰的措施。 3.6.3 防电磁骚扰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所用设备外壳开口应尽可能小,开口数量应尽可能少。 2 系统中的无线发射设备的电磁辐射频率、功率,非无线发射设备对外的杂散电磁辐射 功率均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规与技术标准的要求。 3.7 可靠性设计 3.7.1 安全防范系统可靠性指标的分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根据系统规模的大小和用户对系统可靠性的总要求,应将整个系统的可靠性指标进行分配,即将整个系统的可靠性要求转换为系统各组成部分(或子系统)的可靠性要求。 2 系统所有子系统的平均无故障工作时间(MTBF)不应小于其 MTBF 分配指标。 3 系统所使用的所有设备、器材的平均无故障工作时间(MTBF)不应小于其 MTBF分配指标。 3.7.2 采用降额设计时,应根据安全防范系统设计要求和关键环境因素或物理因素(应力、温度、功率等)的影响,使元器件、部件、设备在低于额定值的状态下工作,以加大安全余量,保证系统的可靠性。 3.7.3 采用简化设计时,应在完成规定功能的前提下,采用尽可能简化的系统结构,尽可能 少的部件、设备,尽可能短的路由,来完成系统的功能,以获得系统的最佳可靠性。 3.7.4 采用冗余设计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储备冗余(冷热备份)设计。系统应采用储备冗余设计,特别是系统的关键组件或关键设备,必须设置热(冷)备份,以保证在系统局部受 损的情况下能正常运行或快速维修。 2 主动冗余设计。系统应尽可能采用总体并联 式结构或串—并联混合式结构,以保证系统的某个局部发生故障(或失效)时,不影响系统其它部分的正常工作。 3.7.5 维修性设计和维修保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的前端设备应采用标准化、规格化、通用化设备以便维修和更换。 2 系统主机结构应模块化。 3 系统线路接头应插件化,线端必须作永久性标记。 4 设备安装或放置的位置应留有足够的维修空间。 5 传输线路应设置维修测试点。 6 关键线路或隐蔽线路应留有备份线。 7 系统所用设备、部件、材料等,应有足够的备件和维修保障能力。 8 系统软件应有备份和维护保障能力。 3.8 环境适应性设计 3.8.1 安全防范系统设计应符合其使用环境(如室内外温度、湿度、大气压等)的要求。系 统所使用设备、部件、材料的环境适应性应符合《报警系统环境试验》GB/T15211 中相应严酷等级的要求。 3.8.2 在沿海海滨地区盐雾环境下工作的系统设备、部件、材料,应具有耐盐雾腐蚀的性能。 3.8.3 在有腐蚀性气体和易燃易爆环境下工作的系统设备、部件、材料,应采取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定的保护措施。 3.8.4 在有声、光、热、振动等干扰源环境中工作的系统设备、部件、材料,应采取相应的抗干扰或隔离措施。 3.9 防雷与接地设计 3.9.1 建于山区、旷野的安全防范系统,或前端设备装于塔顶,或电缆端高于附近建筑物的安全防范系统,应按《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 的要求设置避雷保护装置。 3.9.2 建于建筑物内的安全防范系统,其防雷设计应采用等电位连接与共用接地系统的设计原则,并满足《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 的要求。 3.9.3 安全防范系统的接地母线应采用铜质线,接地端子应有地线符号标记。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Ω;建造在野外的安全防范系统,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Ω;在高山岩石的土壤电阻率大于2000Ω·m 时,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20Ω。 3.9.4 高风险防护对象的安全防范系统的电源系统、信号传输线路、天线馈线以及进入监控室的架空电缆入室端均应采取防雷电感应过电压、过电流的保护措施。 3.9.5 安全防范系统的电源线、信号线经过不同防雷区的界面处,宜安装电涌保护器;系统的重要设备应安装电涌保护器。电涌保护器接地端和防雷接地装置应作等电位连接。等电位连接带应采用铜质线,其截面积应不少于16mm² 。 3.9.6 监控中心内应设置接地汇集环或汇集排,汇集环或汇集排宜采用裸铜线,其截面积应不小于35mm²。 3.9.7 不得在建筑物屋顶上敷设电缆,必须敷设时,应穿金属管进行屏蔽并接地。 3.9.8 架空电缆吊线的两端和架空电缆线路中的金属管道应接地。 3.9.9 光缆传输系统中,各光端机外壳应接地。光端加强芯、架空光缆接续护套应接地。 3.10 集成设计 3.10.1 安全防范系统的集成设计包括子系统的集成设计、总系统的集成设计,必要时还应考虑总系统与上一级管理系统的集成设计。 3.10.2 入侵报警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等独立子系统的集成设计是指它们各自主系统对其分系统的集成。如:大型多级报警网络系统的设计,应考虑一级网络对二级网络的集成与管理,二级网络应考虑对三级网络的集成与管理等;大型视频安防监控系 统的设计应考虑监控中心(主控)对各分中心(分控)的集成与管理等。 3.10.3 各子系统间的联动或组合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根据安全管理的要求,出入口控制系统必须考虑与消防报警系统的联动,保证火灾情况下的紧急逃生。 2 根据实际需要,电子巡查系统可与出入口控制系统或入侵报警系统进行联动或组合,出入口控制系统可与入侵报警系统或/和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联动或组合,入侵报警系统可与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或/和出入口控制系统联动或组合等。 3.10.4 系统的总集成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个完整的安全防范系统,通常都是一个集成系统。 2 安全防范系统的集成设计,主要是指其安全管理系统的设计。 3 安全管理系统的设计可有多种模式,可以采用某一子系统为主(如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进行系统总集成设计,也可采用其他模式进行系统总集成设计。不论采用何种模式,其安全管理系统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3.4.1条的规定外,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1)相应的信息处理能力和控制/管理能力;相应容量的数据库。 2)通讯协议和接口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系统应具有可靠性、容错性和维修性。 4)系统应能与上一级管理系统进行更高一级的集成。 3.11 传输方式、传输线缆、传输设备的选择与布线设计 3.11.1 传输方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传输方式的选择取决于系统规模、系统功能、现场环境和管理工作的要求。一般采用有线传输为主、无线传输为辅的传输方式。有线传输可采用专线传输、公共电话网、公共数据网传输、电缆光缆传输等多种模式。 2 选用的传输方式应保证信号传输的稳定、准确、安全、可靠。且便于布线、施工、检验和维修。 3 可靠性要求高或布线便利的系统,应优先选用有线传输方式,最好是选用专线传输方式。布线困难的地方可考虑采用无线传输方式,但要选择抗干扰能力强的设备。 4 报警网的主干线(特别是借用公共电话网构成的区域报警网),宜采用有线传输为主、无线传输为辅的双重报警传输方式,并配以必要的有线/无线转接装置。 3.11.2 传输线缆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传输线缆的衰减、弯曲、屏蔽、防潮等性能应满足系统设计总要求,并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技术要求。在满足上述要求的前提下,宜选用线径较细、容易施工的线缆。 2 报警信号传输线的耐压应不低于AC250V,应有足够的机械强度;铜芯绝缘导线、电缆芯线的最小截面积应满足下列要求: 1)穿管敷设的绝缘导线,线芯最小截面积不应小于1.00mm²。 2)线槽内敷设的绝缘导线,线芯最小截面积不应小于0.75mm²。 3)多芯电缆的单股线芯最小截面积不应小于0.50mm²。 3 视频信号传输电缆应满足下列要求: 1)应根据图像信号采用基带传输或射频传输,确定选用视频电缆或射频电缆。 2)所选用电缆的防护层应适合电缆敷设方式及使用环境的要求(如气候环境、是否存在有害物质、干扰源等)。 3)室外线路,宜选用外导体内径为 9mm 的同轴电缆,采用聚乙烯外套。 4)室内距离不超过 500m 时,宜选用外导体内径为 7mm 的同轴电缆,且采用防火的聚氯乙烯外套。 5)终端机房设备间的连接线,距离较短时,宜选用外导体内径为 3mm 或 5mm、且具有密编铜网外导体的同轴电缆。 6)电梯轿厢的视频同轴电缆应选用电梯专用电缆。 4 光缆应满足下列要求: 1)光缆的传输模式,可依传输距离而定。长距离时宜采用单模光纤,距离较短时宜采用多模光纤。 2)光缆芯线数目,应根据监视点的个数、监视点的分布情况来确定,并注意留有一定的余量。 3)光缆的结构及允许的最小弯曲半径、最大抗拉力等机械参数,应满足施工条件的要求。 4)光缆的保护层,应适合光缆的敷设方式及使用环境的要求。 3.11.3 传输设备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利用公共电话网、公用数据网传输报警信号时,其有线转接装置应符合公共网入网要求;采用无线传输时,无线发射装置、接收装置的发射频率、功率应符合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 2 视频电缆传输部件应满足下列要求: 1)视频电缆传输方式。 下列位置宜加电缆均衡器: ——黑白电视基带信号在5MHz 时的不平坦度不小于3dB 处; ——彩色电视基带信号在5.5MHz 时的不平坦度不小于3dB 处。 下列位置宜加电缆放大器: ——黑白电视基带信号在 5MHz 时的不平坦度不小于 6dB 处; ——彩色电视基带信号在 5.5MHz 时的不平坦度不小于 6dB 处。 2)射频电缆传输方式。 ——摄像机在传输干线某处相对集中时,宜采用混合器来收集信号; ——摄像机分散在传输干线的沿途时,宜选用定向耦合器来收集信号; ——控制信号传输距离较远,到达终端已不能满足接收电平要求时,宜考虑中途加装再生中继器。 3)无线图像传输方式 ——监控距离在10Km 范围内时,可采用高频开路传输; ——监控距离较远且监视点在某一区域较集中时,应采用微波传输方式。需要传输距离更远或中间有阻挡物时,可考虑加微波中继; ——无线传输频率应符合国家无线电管理的规定,发射功率应不干扰广播和民用电视,调制方式宜采用调频制。 3 光端机、解码箱或其它光部件在室外使用时,应具有良好的密闭防水结构。 3.11.4 布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综合布线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T50311 的规定。 2 非综合布线系统的路由设计,应符合下列要规定: 1)同轴电缆宜采取穿管暗敷或线槽的敷设方式。当线路附近有强电磁场干扰时,电缆应在金属管内穿过,并埋入地下。当必须架空敷设时,应采取防干扰措施。 2)路由应短捷、安全可靠,施工维护方便。 3)应避开恶劣环境条件或易使管道损伤的地段。 4)与其它管道等障碍物不宜交叉跨越。 3.11.5 线缆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综合布线系统的线缆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T50311 的规定。 2 非综合布线系统室内线缆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无机械损伤的电(光)缆,或改、扩建工程使用的电(光)缆,可采用沿墙明敷方式。 2)在新建的建筑物内或要求管线隐蔽的电(光)缆应采用暗管敷设方式。 3)下列情况可采用明管配线: ——易受外部损伤; ——在线路路由上,其它管线和障碍物较多,不宜明敷的线路; ——在易受电磁干扰或易燃易爆等危险场所。 4)电缆和电力线平行或交叉敷设时,其间距不得小于0.3m;电力线与信号线交叉敷设时,宜成直角。 3 室外线缆的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198—1994 中第 2.3.7 条的要求。 4 敷设电缆时,多芯电缆的最小弯曲半径,应大于其外径的6倍;同轴电缆的最小弯曲半径应大于其外径的15倍。 5 线缆槽敷设截面利用率不应大于60%;线缆穿管敷设截面利用率不应大于 40%。 6 电缆沿支架或在线槽内敷设时应在下列各处牢固固定: 1) 电缆垂直排列或倾斜坡度超过 45°时的每一个支架上; 2) 电缆水平排列或倾斜坡度不超过 45°时,在每隔 1~2 个支架上; 3) 在引入接线盒及分线箱前150~300mm 处。 7 明敷设的信号线路与具有强磁场、强电场的电气设备之间的净距离,宜大于 1.5m, 当采用屏蔽线缆或穿金属保护管或在金属封闭线槽内敷设时,宜大于 0.8m。 8 线缆在沟道内敷设时,应敷设在支架上或线槽内。当线缆进入建筑物后,线缆沟道与建筑物间应隔离密封。 9 线缆穿管前应检查保护管是否畅通,管口应加护圈,防止穿管时损伤导线。 10 导线在管内或线槽内不应有接头和扭结。导线的接头应在接线盒内焊接或用端子连接。 11 同轴电缆应一线到位,中间无接头。 3.11.6 光缆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敷设光缆前,应对光纤进行检查。光纤应无断点,其衰耗值应符合设计要求。核对光缆长度,并应根据施工图的敷设长度来选配光缆。配盘时应使接头避开河沟、交通要道和其它障碍物。架空光缆的接头应设在杆旁 1m 以内。 2 敷设光缆时,其最小弯曲半径应大于光缆外经的 20 倍。光缆的牵引端头应作好技术处理,可采用自动控制牵引力的牵引机进行牵引。牵引力应加在加强芯上,其牵引力不应超过150kg;牵引速度宜为10m/ min;一次牵引的直线长度不宜超过1km,光纤接头的预留长度不应小于8m。 3 光缆敷设后,应检查光纤有无损伤,并对光缆敷设损耗进行抽测。确认没有损伤后,再进行接续。 4 光缆接续应由受过专门训练的人员操作,接续时应采用光功率计或其他仪器进行监视,使接续损耗达到最小。接续后应做好保护,并安装好光缆接头护套。 5 在光缆的接续点和终端应作永久性标志。 6 管道敷设光缆时,无接头的光缆在直道上敷设时应有人工逐个入孔同步牵引;预先作好接头的光缆,其接头部分不得在管道内穿行。光缆端头应用塑料胶带包扎好,并盘圈放置在托架高处。 7 光缆敷设完毕后,宜测量通道的总损耗,并用光时域反射计观察光纤通道全程波导衰减特性曲线。 3.12 供电设计 3.12.1 宜采用两路独立电源供电,并在末端自动切换。 3.12.2 系统设备应进行分类,统筹考虑系统供电。 3.12.3 根据设备分类,配置相应的电源设备。系统监控中心和系统重要设备应配备相应的备用电源装置。系统前端设备视工程实际情况,可由监控中心集中供电,也可本地供电。 3.12.4 主电源和备用电源应有足够容量。应根据入侵报警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等的不同供电消耗,按总系统额定功率的 1.5 倍设置主电源容量;应根据管理工作对主电源断电后系统防范功能的要求,选择配置持续工作时间符合管理要求的备用电源。 3.12.5 电源质量应满足下列要求: 1 稳态电压偏移不大于±2%; 2 稳态频率偏移不大于±0.2Hz; 3 电压波形畸变率不大于 5%; 4 允许断电持续时间为 0~4ms; 5 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采用稳频稳压、不间断电源供电或备用发电等措施。 3.12.6 安全防范系统的监控中心应设置专用配电箱,配电箱的配出回路应留有裕量。 3.13 监控中心设计 3.13.1 监控中心应设置为禁区,应有保证自身安全的防护措施和进行内外联络的通讯手段,并应设置紧急报警装置和留有向上一级接处警中心报警的通信接口。 3.13.2 监控中心的面积应与安防系统的规模相适应,不宜小于20 ㎡,应有保证值班人员正常工作的相应辅助设施。 3.13.3 监控中心室内地面应防静电、光滑、平整、不起尘。门的宽度不应小于0.9m,高度不应小于2.1m。 3.13.4 监控中心内的温度宜为 16~30°C,相对湿度宜为 30%~75%。 3.13.5 监控中心内应有良好的照明。 3.13.6 室内的电缆、控制线的敷设宜设置地槽;当不设置地槽时,也可敷设在电缆架槽、电缆走廊、墙上槽板内,或采用活动地板。 3.13.7 根据机架、机柜、控制台等设备的相应位置,应设置电缆槽和进线孔,槽的高度和宽度应满足敷设电缆的容量和电缆弯曲半径的要求。 3.13.8 室内设备的排列,应便于维护与操作,并应满足本规范 3.5 节和消防安全的规定。 3.13.9 控制台的装机容量应根据工程需要留有扩展余地。控制台的操作部分应方便、灵活、可靠。 3.13.10 控制台正面与墙的净距离不应小于1.2 m,侧面与墙或其他设备的净距离,在主要走道不应小于1.5m,在次要走道不应小于0.8m。 3.13.11 机架背面和侧面与墙的净距离不应小于0.8m。 3.13.12 监控中心的供电、接地与雷电防护设计应符合本规范 3.12 和 3.9 的相关规定。 3.13.13 监控中心的布线、进出线端口的设置、安装等,应符合本规范 3.11 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高风险对象的安全防范工程设计 4.1 风险等级与防护级别 4.1.1 防护对象风险等级的划分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根据被防护对象自身的价值、数量及其周围的环境等因素,判定被防护对象受到威胁或承受风险的程度。 2 防护对象的选择可以是单位、部位(建筑物内外的某个空间)和具体的实物目标。不同类型的防护对象,其风险等级的划分可采用不同的判定模式。 3 防护对象的风险等级分为三级,按风险由大到小定为一级风险、二级风险和三级风险。 4.1.2 安全防范系统的防护级别应与防护对象的风险等级相适应。防护级别共分为三级,按其防护能力由高到低定为一级防护、二级防护和三级防护。 4.1.3 本节适用于文物保护单位和博物馆、银行营业场所、民用机场、铁路车站和重要物资储存库等五类特殊对象的风险等级及其所需的防护级别。 4.1.4 高风险对象的风险等级与防护级别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划分按照《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GA27 执行。 2 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划分按照《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GA38执行。 3 重要物资储存库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划分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安部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的规章,并按第 4.1.1 条的原则进行确定。
/
本文档为【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T 50348-2004】,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热门搜索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