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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要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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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要点总结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第一节 会计法律制度概述 一、会计法律制度的概念 (1-2) 会计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权利机关(人大)和行政机关(政府)制定的各种会计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会计规章等。(1) 会计是作出经济预测,参与经营决策,实行会计监督,旨在实现最优经济效益的一种管理活动。 会计的基本职能是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1)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过程中,以及国家在管理会计工作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称为会计关系。(1-2) 二、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2-3) 我国...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要点总结
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第一节 会计法律制度概述 一、会计法律制度的概念 (1-2) 会计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权利机关(人大)和行政机关(政府)制定的各种会计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会计规章等。(1) 会计是作出经济预测,参与经营决策,实行会计监督,旨在实现最优经济效益的一种管理活动。 会计的基本职能是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1)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过程中,以及国家在管理会计工作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称为会计关系。(1-2) 二、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2-3) 我国会计法律制度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会计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地方性会计法规 等。 其基本构成如下: (一)会计法律:是指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经过一定的立法程序制定的有关会计工作法律,是调整经济生活中会计关系的法律总规范。《会计法》是我国会计法律制度中最高层次的法律规范,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是指导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 (二)会计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发布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经国务院批准发布。《条例》 (三)会计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由国务院主管全国会计工作的行政部门即财政部根据《会计法》和会计行政规章制定。会计规章《监督办法》。其他都是会计规范性文件 (四)地方性会计法规: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同宪法和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发布的地方性会计法律制度。北京,上海,重庆,天津=直辖市 第二节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的法律规定 一、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 (3)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区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管理的原则是: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二、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 (4) 会计制度作为法制化经济管理手段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纳入政府部门的管理范围。 《会计法》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香港、澳门、台湾不实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并公布。地方上的补充规定需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的需要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并公布的,包括会计核算(《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监督(《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香港,澳门,台湾 不实行国家统一核算。 中国在外国企业不实行国家统一核算。外国在中国企业实行同一核算。 中国在外国大使馆实行同一核算。 外国在中国大使馆不实行同一核算。 三、对会计人员的管理 (5) 对会计人员的管理主要包括对会计人员的业务管理和人事管理。财政部门和业务部门负责会计人员的业务管理,会计人员的人事管理由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四、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 《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单位负责人:一类是单位的法人代表,如国有工业企业的厂长(经理)、公司制企业的董事长(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国家机关(权力机关:人大;行政机关:政府;司法机关:检察院、法院)的部门行政首长;二类是非法人单位行驶职权的负责人,如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执行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等。 (5-6) 单位负责人应该是该群体的管理者、指挥者、协调者和督促者。 (6) 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不仅要对单位负责人负责,更应该对法律负责。 (6) 第三节 会计核算的法律规定 一、依法建账的基本要求 (7) 各单位必须(应当)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这既是国家会计法律的强制规定,也是各单位加强经济管理的客观要求。 《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必须(应当)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各民主党派、政协、妇联、总工会、共青团、红十字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学校、医院、科研所)和其他组织,不包括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体工商户。 会计账簿的种类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采用订本式账簿。 二、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 (一)对会计核算依据的基本要求 (8) 《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会计核算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这是会计核算的重要前提,是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基础,是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的关键。体现客观性(真实性)原则 但并非所有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都需要进行会计记录和会计核算。(如签订或协议不需要核算,只有引起资金运动的需要核算) (二)对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 (8-9) 《会计法》规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是对会计资料提出的最基本质量要求,是会计工作的生命线。 《会计法》: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所谓伪造会计资料,即无中生有。所谓变造会计资料,是指用涂改、挖补、刮擦、剪贴、覆盖等手段,篡改事实。所谓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即以假乱真。 (三)对会计电算化的基本要求 (10) 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与手工记账既有相同点,也有不同点。相同点是对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是一致的,都必须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不同点是在实行会计电算化后,会计资料是由电子计算机按照规定的程序生成。 《会计法》:“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也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1.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使用的会计软件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2用电子计算机生成的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 三、会计核算的内容 会计核算的内容包括单位在生产经营和业务活动中所发生的一切可以用货币计量反映的经济业务事项。 经济业务事项包括经济业务和经济事项两类。经济业务又称经济交易,是指单位与其他单位和个人之间发生的各种经济利益交换,如原材料的购进、产品的销售; 经济事项是指在单位内部发生的具有经济影响的各类事项,如固定资产的折旧。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11) 款项是指作为支付手段的货币资金,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以及其他视同现金和银行存款使用的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在途货币资金、信用证存款、保函押金和各种备用金等。 有价证券是指表示一定财产拥有权或支配权的证券,如国库券、股票、企业债权和其他债权和基金等。 购入——————>投资 股权 发行——————>权益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11) 财物是指单位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具有实物形态的经济资源。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核算 (12) 债权是单位收取款项的权利,主要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和预付账款。 债务是指单位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的、会导致企业经济利益流出的现时义务,主要包括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预收账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其他应付款、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等。 (四)资本、基金的增减 (12) 资金是指投资者为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而投入的本钱。会计上的资本,专指所有者权益中的投入资本。 基金是各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而设置或筹集的具有某些特定用途的专项资金,如企业发展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及福利基金,储备基金等。 (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12-13) 收入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资产增加,负债减少) 营业外收入,不是收入 支出是指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开展业务活动和其他活动、履行特定职能时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及损失等,以及企业在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支出和损失。 费用是指企业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所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 费用按照其经济用途,可以分为生产成本和期间费用两大类。生产生本,是指计入产品成本的费用,由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组成。期间费用,是指本期发生的不计入产品成本、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费用,包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 成本,即生产成本,是指企业为生产某种产品而发生的费用,它与一定种类和数量的产品相联系,是对象化了的费用。 收入—费用=利润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13) 财务成果是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通过从事经营活动而取得的成果在财务上的表现,具体表现为盈利或亏损。 (七)其他事项 (13) 如企业的终止清算、波产清算等,对此都应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不实行经营假设,企业开不下去了,都属于“其他事项”。 四、会计年度的基本规定 (14) 将连续不断的经营活动人为地划分成的若干相等时段,在会计上就称为会计期间。 以一年为一个会计期间称为会计年度。 我国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制。《会计法》:“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每个会计年度还可以按照公历日期划分为半年度、季度、月份。 我国的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制,是为了与我国的财政、计划、统计、税务等年度保持一致,便于国家进行宏观经济管理和有关各方面及时了解单位的会计信息。 由于有了会计期间,才产生了本期和非本期的区别;由于有了本期和非本期的区别,才产生了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才使不同类型的单位有了记账的基准。 五、记账本位币的基本要求 (14-15) 货币,具有价值尺度、流通手段、贮藏手段和支付手段等功能。 《会计法》:“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会计法》:“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使用人民币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是为了以便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阅读和理解,也便于税务、工商等部门通过财务会计报告计算应缴纳税款和进行工商年检。 六、会计记录文字的基本要求 (16) 在我国境内的所有单位,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会计记录文字都应当使用中文。 在民族自治地方,单位的会计记录在使用中文的前提下,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在我国境内的外国经济组织,在使用中文的前提下,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使用中文是强制性的,使用其他文字是备选。 七、填制和审核会计凭证的基本要求 会计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事项的发生和完成情况,明确经济责任,作为记账依据的书面证明。 (一)会计凭证的种类 (17) 按其用途不同,会计凭证可以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原始凭证,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来源于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发票,收据,入库单,领料单。。.) 记账凭证,是指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表编制的,用来确定会计分录,作为记账直接依据的一种会计凭证。起着便于记账、减少差错、保证记账质量的作用,是原始凭证所记载的内容向会计账簿传递的重要中间环节。 (二)原始凭证的填制和审核 (17-20) 1、原始凭证的填制:在经济业务发生时填制,且送交不得超过一个会计结算期。(17-18) (1)、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的名称或填制人的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盖章,接受凭证单位的名称,经济业务事项的内容,经济业务事项的数量、单价和金额。(17) (2)、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的签名或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的公章。所谓“公章”,应是具有法律效力和规定用途,能够证明单位身份和性质的印鉴,如业务公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收款专用章及结算专用章等。(18) (3)、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和小写金额必须相符。大小写不一致的作废重开。 (4)、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并且只能以一联用作报销凭证。 (5)、有关附件必须齐全。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发生销货退回及退还款项时,必须填制退货发票,附有退货验收证明,并取得对方单位的收款收据或汇款银行的汇款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职工因公借款时,必须填写正式借据,作为原始凭证附在记账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作为原始凭证的原借据。 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事项,应该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批准文件需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批准日期和文件字号。 2、原始凭证的错误更正:金额错误重开,其他错误,重开或更正,加盖出具单位的公章。(18-19) 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随意涂改的原始凭证即为无效凭证。 (1)、原始凭证金额出现错误,只能由原始凭证出具单位重新出具。 (2)、原始凭证金额正确、其他内容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更正,并在更正处加盖出具单位公章。 3、原始凭证的审核 (19-20) (1)、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审核 (19-20) 真实性,例如:一张购货发票所表述的购货数量与实际购货数量不符,或者发票上的购货单价、金额与实际单价、金额不符,甚至被涂改,则这张购货发票就是不真实的原始凭证。 合法性,例如:购货发票本身手续齐备,与验货情况相符,但所购买的物品是由私人购置并使用的,按规定不能由公款开支,则这张已报销的购货发票就是不合法的原始凭证。 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有权不予受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责任。 (2)、准确性和完整性的审核 (20) 准确性,例如:购货发票上记载的购货数量和单价的乘积与总金额不符合,或者发票上的购货数量与验货情况不相符,则这张购货发票就是不准确的原始凭证。完整性,例如:购物发票上没有记载填制日期或购货单位名称,或者销售单位未在购货发票上盖章,则这张购货发票就是不完整的原始凭证。 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 (三)记账凭证的填制和审核 (20-22) 1、记账凭证的填制 (920-22) (1)、记账凭证必须以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为依据编制,并且作为编制依据的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必须审核无误,以保证记账凭证的质量。(依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表.) (2)、记账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1填制凭证的日期,2凭证的名称和编号,3经济业务事项内容摘要,4应记会计科目、方向及金额,5所附原始凭证张数,6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记账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收、付款凭证还需有出纳人员的签名或盖章。 (3)、填制记账凭证时,应当对记账凭证进行连续编号。一笔经济业务事项需要填制两张或两张以上记账凭证的,可以采用分数编号法编号。 (4)、记账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者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但不同内容和不同类型的原始凭证不得汇总填制在一张记账凭证上。 (5)、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并注明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账凭证的,可以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账凭证后面,并在其他记账凭证上注明附有该原始凭证的记账凭证的编号或附原始凭证复印件。 (6)、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负担时,保存该原始凭证的单位应当以原始凭证分割单的形式与其他单位结算各单位应负担的部分。也就是,开给其他单位原始凭证分割单,分割单上列明其应负担的部分。原始凭证分割单必须具备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的名称或填制人的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盖章,接受凭证单位的名称,经济业务事项的内容,经济业务事项的数量、单价、金额和费用分摊情况等。 (7)、填制记账凭证时如果发生错误,应当重新填制。已经登记入账的记账凭证在当年内发现错误的,可以用红字注销法进行更正,即用红字填制一张与原内容相同的记账凭证,在摘要栏注明“注销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同时再用蓝字填制一张正确的记账凭证,注明“订正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如果会计科目的应用没有错误,只是金额错误的情况下,也可以使用补充更正法,按正确数字同错误数字之间的差额,另行填制一张调整的记账凭证,调增金额用蓝字,调减金额用红字。发现以前年度记账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用蓝字填制一张更正的记账凭证。 (8)、记账凭证填制完经济业务事项后,如有空行,应当自金额栏最后一笔金额数字下的空行处至合计数上的空行处划线注销。 2、记账凭证的审核 (22) (1)、审核记账凭证是否附有原始凭证。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外,每张记账凭证都必须附有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不附原始凭证的记账凭证是不符合规定的。 (2)、审核记账凭证的内容是否填写齐全。摘要栏的填写是否清楚,是否正确描述了所附原始凭证记录的经济业务事项;填制日期是否正确;数字和文字的填写是否清晰规范;有关人员是否均已签名或盖章。 (3)、审核记账凭证上会计分录的使用是否正确。会计分录中借方、贷方科目及明细科目的名称和金额是否正确,账户对应关系是否清晰,借贷方合计金额是否相等。 八、登记会计账簿的基本要求 (一)会计账簿的概念和种类 (23) 会计账簿按照用途可以分: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1、总账:也称 总分类账。一般有订本式和活页式是两种。 2、明细账:也称 明细分类账 3、日记账:也称 序时账 。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采用订本式账簿。 (必须使用订本式的是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 可以使用订本式的是总账、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 4、其他辅助性账簿。也称备差账,是指对无法在上述账簿中登记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补充记录的账簿,主要包括各种租借设备及物资的辅助登记、应收及应付款项的备查登记、担保及抵押备查登记等。(担保有五种形式:保证、抵押、质押、定金、留置) (二)会计账簿的设置要求 所有实行独立核算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必须依法设置、登记会计账簿,保证其真实、完整。 不得帐外设账,帐外设账是滋生“小金库”的温床 (三)会计账簿的启用要求 (24) 启用新的会计账簿时,应当在账簿封面上写明单位名称和账簿名称,并填写账簿扉页上的“账簿启用及接交表”,注明启用日期、账簿起止页数(活页式账簿可于装订时填写起止页数)、记账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姓名等,并加盖名章和单位公章。记账人员或者会计机构负责人调动工作时,也应当在“账簿启用及接交表”上注明交接日期、接管人员和监交人员姓名,并由交接双方签字或盖章。 (四)会计账簿的登记要求 (25-26) 登记会计帐簿必须依据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 登记会计账簿必须按照记账规则进行,包括: 1、登记会计账簿时,应当将会计凭证日期及编号、经济业务事项内容摘要及金额和其他有关资料逐项计入帐内,做到数字准确、摘要清楚、登记及时、字迹工整。 2、会计账簿登记完毕后,记账人员要在记账凭证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已经登账的符号“√”,表示已经记入总账和有关明细账。 3、会计账簿中书写的文字和数字上面要留有适当控件,不要写满格,一般应占行高度的二分之一。 4、登记会计账簿要用蓝黑墨水或炭素墨水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银行的复写账簿除外)或者铅笔书写。可以用红色墨水记账的,仅限于以下几种情况:a、按照红字冲账的记账凭证,冲销错误记录;b、在不设借贷等栏的多栏式账页中,登记减少数;c、在三栏式账户的余额栏前,如未记录余额方向的,在余额栏内登记负数余额;d、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可以用红字登记的其他会计记录。 5、会计账簿应当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不得跳行、隔页;如发生错误或隔页、缺号、跳行的,应当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更正,并由记账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更正处盖章。 6、会计账簿记录发生错误时,不准涂改、挖补、刮擦或用药水消除字迹,必须根据错误的不同性质按规定的方法进行更正。更正的方法主要有划线更正法、红字更正法、补充登记法三种。 7、每一账页登记完毕结转下页时,应当结出本页合计数及余额,写在本页最后一行和下一页第一行上,并在摘要栏内注明“过次页”和“承前页”字样。对需要结计本年累计发生额的账户,本页合计数应为自年初起至本页末止的发生额累计数;对只需结计本月发生额的账户,本页合计数应为自本月初起至本页末止的发生额累计数;对既不需要结计本月发生额,也不需结计本年累计发生额的账户,可以只将每页末的余额结转次页。 8、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其会计账簿的登记、更正,也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总账和明细账应当定期打印。 (五)账目核对的要求 (26) 账目核对,又称对账 账目核对应做到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和账表相符。 1、​ 账实相符:账本与银行对账单相符。 账实相符,是指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实有数(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 2、账证相符,是指会计帐簿记录与会计凭证有关内容核对相符。 3、账账相符,是指会计帐簿之间相对应记录核对相符。总账与各账户之间、总账与明细账之间、总账与日记账之间、会计机构的财产物资明细账与保管部门或使用部门的有关财产物资明细账之间 4、账表相符,是指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报表有关内容核对相符。 (六)结账的基本要求 (27-28) 结帐就是在将一定时期内所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全部登记入账的基础上,结计出各个账户的“本期发生额”和“期末余额”,并将余额结转下期或转入新账。 结账可以分为月结、季结和年结三种。(每月、每季、每年(12.31)最后一天的时间) 我国结账的标志是划线 结账时,应当结出每个账户的期末余额,需要结出当月发生额的,应当在“摘要”栏内注明“本月合计”字样,在“借或贷”栏内注明余额方向(“借”或“贷”),并在下面通栏划单红线。需要结出本年累计发生额的,应当在“摘要”栏内注明“本年累计”字样,在“借或贷”栏内注明余额方向(“借”或“贷”),并在下面通栏划单红线;全年累计发生额下面应当通栏划双红线。(月结、季结,单红线;年结,双红线) 没有余额的账户,应当在“借或贷”栏内注明“平”字,并在余额栏内用“ ¢”表示。 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逐日结出余额。 年度终了,要把各账户的余额结转到下一会计年度,并在摘要栏内注明“结转下年”字样;在下一会计年度新建会计账簿的第一行余额栏内填写上年余额,并在摘要栏注明“上年结转”字样。不一定都要开新账。 九、财产清查的基本要求 (28) 财产清查是指根据账簿记录,对各项财产物资和库存现金进行实物盘点,对银行存款和债权债务进行核对,保证财产物资、货币资金与账面数额相符的一种专门方法。 《会计法》:“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这就要求各单位不仅要建立财产清查制度,而且要明确规定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保证财产清查制度得以具体落实,也为有关管理部门监督检查财产清查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提供可靠依据。 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财物会计报告条例》 十、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基本要求 (一)、财务会计报告的构成 (29-31) 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 年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 1、​ 会计报表。企业对外提供的会计报表一般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资产负债表是反映企业在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的会计报表。(静态)了解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 利润表是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内经营成果的会计报表。(动态)分析企业今后利润的发展趋势及获利能力,了解投资者投入资本的完整性。 现金流量表是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和流出情况的会计报表。了解和评价企业获取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能力。 2、会计报表附注。会计报表附注是为便于会计报表使用者理解会计报表的内容而对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及主要项目等所作的解释。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不符合会计基本假设的说明; 2)、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及其变更情况、变更原因及其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3)、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说明; 4)、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说明; 5)、重要资产转让及其出售情况; 6)、企业合并、分立; 7)、重大投资、融资活动; 8)、会计报表中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 9)、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多选,判断) 3、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情况说明书是对企业一定会计期间内生产经营、资金周转和利润实现及分配等情况的综合性说明。财务情况说明书对下列情况作出说明: 1)、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 2)、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 3)、资金增减和周转情况; 4)、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单选)季度、月度财务会计报告,通常仅指会计报表,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二)、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 (31) 1、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依据经过审核的会计帐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是保证财务会计报告质量的摘要环节。 2、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会计报表中本期与上期的有关数字应当相互衔接。 (三)财务会计报告的对外提供 (32) 1、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以其他资料为依据编制或者随意编制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并提供给有关会计资料使用者,以偷逃国家税收、骗取银行信贷资金、欺骗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等,是严重的会计违法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2、各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有关财务会计报告唧筒期限的规定,及时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次编定页码,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单位名称、单位统一代码、组织形式、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或季度或月份、报出日期,并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徐由总会计师签名或盖章。 3、单位负责人是单位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主体,必须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 4、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出具审计报告时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 凡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单位在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时,应将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 十一、会计档案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会计档案的种类 (33) 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各单位的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属于文书档案,不属于会计档案,应当执行文书档案管理规定。 1、会计凭证,包括 原始凭证(15年)、记账凭证(15年)、汇总凭证(15年)、其他会计凭(15年)。 2、会计账簿,包括 总账(15年)、明细账(15年)、日记账(15年)、固定资产卡片(固定资产报废后5年)、辅助账簿(5年)、其他会计账簿(15年)。 3、财务会计报告,包括 月度(3年)、季度(3年)、年度(永久性)财务会计报告。 4、其他会计资料,包括 银行对账单(5年)、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5年)、会计档案移交清册(15年)、会计档案保管清册(永久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永久性)等。 (二)、会计档案的归档 (34)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一年保管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单位,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谁都可以,出纳不行;出纳人员不得兼任会计档案的保管工作) 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机构应当会同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会计档案原件不得出借。如有特殊需要,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涂画、拆封和插换会计档案。 (三)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34)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 会计档案的定期保管期限为3年、5年、10年、15年和25年五种。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238) (四)会计档案的销毁 (34-35) 下列两种会计档案不得销毁:(34-35) 1、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2、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要直到项目竣工为止。 会计档案销毁的基本程序和要求:(35) 1、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是销毁会计档案的记录和报批文件。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的,由本单位档案机构提出,会同会计机构共同进行审查和鉴定,并在此基础上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单位负责人应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2、专人负责监销。 1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单位的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人监销;国家机关销毁会计档案时,还应当由同级财政、审计部门派人监销;各级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审计部门派人监销。监销人员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2销毁后,监销人员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五)会计档案的交接 (35-36) 1、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其他原应而终止的,在终止和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终止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财产所有者代管,或移交有关档案馆代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单位分立后原单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由分立后的存续方统一保管;单位分立后原单位解散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经协商后由其中一方代管或移交档案馆代管。 3、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解散或一方存续其他方解散的,原各单位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合并后的单位统一保管;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仍应由原各单位保管。 4、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在办理竣工决算后移交给建设项目的接受单位,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的,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员和监交人员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36) 第四节 会计监督的法律规定 我国的会计监督体系由单位内部监督、社会监督和政府监督三部分构成。单位内部监督是一种内部监督形式,社会监督和政府监督是外部监督形式。(36)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37)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单位的经济活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本质是一种内部控制制度。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目标和原则 (37) 建立、健全有效的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达到以下5个目标:(37) 1)、保证单位经营管理目标的实现;2)、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3)、保证会计记录的可靠性和及时提供真实的会计信息;4)、保证单位各项经济活动符合效益原则;5)、保证单位各项经济活动在法定范围内进行。 建立、健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37) 1)、合法性原则;2)、适应性原则:3)、规范性原则;4)、科学性原则 (二)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内容 (38-39) 1、会计事项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 《会计法》:“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务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考点) 2、重大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应当明确 《会计法》:“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 3、进行财产清查 《会计法》:“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4、对会计资料进行内部审计 《会计法》:“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三)相关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责权限 (40-42) 1、单位负责人在内部会计制度中的职责 (40-41) 《会计法》:“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包括 1)、单位负责人有责任和义务保证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建立健全并发挥有效作用。 2)、单位负责人应当支持、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3)、单位负责人要以身作则,带头执法,不得干预,阻挠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2、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在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权 (41-42) 《会计法》: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包括:1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或纠正违法会计事项。2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有权监督会计资料和财产物资。 第一,各单位要建立账簿、款项和实物核查制度,保证张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 第二,会计人员对账实不符的情况要及时作出处理。 1有些问题,会计人员可以直接处理的,可以按照规定及时作出处理,如物资的合理损耗等。 2对于超出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职权范围,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无权自行处理的,如因管理不善,发生大量盘盈盘亏,或库存物资被盗、霉烂变质等,应当及时报告单位负责人,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以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以及单位财产的安全。 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主要是指财政部门代表国家对单位和单位中相关人员的会计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以及对发现的违法会计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 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主要是财政部门、审计、税务(地税、国税、海关)、人民银行、证券监管(证监会)、保险监管(保监会)等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权利。(42) (一)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范围和形式 (42-45)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的对象是会计行为。 财政部门对各单位实施会计监督的范围包括:(43-44) 1、依法对各单位设置会计账簿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2、依法对各单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实施监督检查 3、依法对各单位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4、依法对各单位任用会计人员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可以采用下列形式:(44) 1)、全面检查;2)、专项检查或抽查;3)、重点检查;4)、定期抽查;5)、抽查;6)、其他形式的会计监督检查 这里对财政部门行使查询权规定了两个限制条件:(44-45) 1、财政部门只有在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实施监督,发现有重大违法嫌疑时,才能行使查询有关银行账户的权利。 2、行使查询权的应当是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即财政部和财政部派驻的监督机构,除此以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无权行使查询权。 (二)其他部门依法监督检查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 (45) 财政部门 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属于其他部门) 1、有关部门必须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2、监督检查部门应当避免重复查账。监督检查部门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结论,不能光检查而没有结果。 (三)对实施监督检查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保密要求 (46) 对于在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咪咪附有保密义务。 (四)各单位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46) 三、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46-50) 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依法对委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的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的一种监督制度。此外,单位和个人检举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也属于会计工作社会监督的范畴。(46) (一)对违法会计行为的检举 (47)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这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对监督会计工作的依法进行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为了使检举人所检举的违法会计行为得以及时处理,维护社会经济和会计秩序,收到检举的部门有权处理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部门的职责分工及时作出处理;超出该部门职责权限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 财政部:造价账、提供虚假会计资料; 税务局:偷税; 人民银行:骗取金融机构贷款; 审计:侵占国有资产; 证监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撒布虚假信息。 收到检举的部门、负责处理的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不得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如果有关单位没有为检举人保密,则是一种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二)中介机构的监督:即不违法的,日常社会监督 (48-50) 中介机构的监督是指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对委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并据实作出独立、客观、公平评价的一种监督形式。(48) 中介机构的审计监督以其特有的专业性、独立性和公证性得到了法律和社会的认可,体现了很强的公证性和权威性,是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的主要形式。(48) 1、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可承办下列审计业务: (48-49) 1)审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注册会计师承办业务必须由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注册会计师与委托人有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注册会计师对所知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监督,既要对委托人负责,也要对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负责,更要对国家法律负责。 被审计单位应当区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不能相互替代、减轻和免除。 2、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单位应当如是提供会计资料。 《会计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应当向受委托的会计事务所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 (49) 3、单位或个人不得干扰注册会计师独立开展审计业务。(49) 4、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进行监督 (49-50) 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抽查和监督。 第五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法律规定 一、会计机构的设置 (51) 各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经营管理的实际和会计业务的繁简情况决定是否设置会计机构。 会计机构设置一般有三种情况:(一)(二)(三) (一)根据业务需要必须单独设置会计机构 1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如:民办学校);2实行独立核算的大、中型企业;3财务手指数额较大、会计业务较多的行政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二)不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在有关机构中设计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不能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的单位,应当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主管人员是一个特定的概念,是指不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的单位里,负责组织管理会计事务,行使会计机构负责人职权的负责人。不同于通常所说的“会计主管”、“主管会计”、“主办会计”等。指定会计主管人员,目的是强化责任制度,防止出现会计工作无人负责的局面。 (三)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条件的,应当实行代理记账。 二、代理记账 (52-54) 代理记账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委托人是指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的单位。 1、代理记账机构的设立条件: (52) 1)、三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2)、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 设立代理记账机构必须报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后,方可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2、代理记账机构的业务范围 ((52-53) 1)、会计核算;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3)、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3、委托人的义务 (53) 1)、填制或取得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 2)、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3)、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4)、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4、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 (53) 1)、守法;2)、对商业秘密应当保密;3)、拒绝不当请求;4)、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 5、代理记账机构和委托人承担的法律责任 (53-54) 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 三、会计工作岗位的设置 (54-55) 一个单位究竟需要设置怎样的会计岗位,取决于单位的业务工作性质、业务大小、资产规模、会计人员素质等因素。(54)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对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岗位设置的原则作了规定: 一是各单位应该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 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54) 二是设置会计工作岗位,要符合内部牵制制度。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54) 三是对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要有计划地进行轮岗,以促进会计人员全面熟悉业务和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分为:总会计师(或行使总会计师职权)岗位【行政领导岗位,相当于副总经理一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岗位【中层领导岗位】;出纳岗位;稽核岗位【出纳稽核不可同兼】;资本、基金核算岗位;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岗位;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岗位;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岗位;总账岗位;对外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岗位;会计电算化岗位;会计档案管理岗位等。(54-55) 对于会计档案管理岗位,在会计档案正式移交之前,属于会计岗位;正式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后,不再属于会计岗位。档案管理部门的人员管理会计档案,不属于会计岗位。医院门诊收费员、商场收费(银)员不属于会计岗位。单位内部审计、社会审计、政府审计工作也不属于会计岗位。(55) 四、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条件 (55-56)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指在一个单位内具体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领导人员。 1、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2、具有会计专业资格或会计工作经历 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职能,具有一定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或一定的会计工作经历。 《会计法》规定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3、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等,掌握有关业务知识 4、有较强的组织能力 5、具备较好的身体素质 五、总会计师 (56-58) 总会计师是主管本单位财务会计工作的行政领导。《会计法》:“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凡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在单位行政领导成员中,不设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职。 (一)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 (57) 1、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 2、坚持原则,廉政奉公 3、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后,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三年,4、有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 5、具备本行业的基本业务知识,熟悉业务情况,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6、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二)总会计师的职责 1.2.3.4.5.(57见书) (三)总会计师的权限 (58) 1.2.3.4.5. 5、会计人员的任用、晋升、调动、奖惩,应当事先征求总会计师的意见;财会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的人选,应当由总会计师进行业务考核,依照有关规定审批。 六、会计专业职务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一)会计专业职务 (58) 会计专业职务是区别会计人员业务技能的技术等级,分为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 高级会计师为高级职务,会计师为中级职务,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为初级职务 (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59) 现阶段,初级、踪迹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取得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制度。 中级会计资格考试,目前考《中级会计实务》、《经济法》、《财务管理》三门科目,考试成绩实行以2年为一个周期;初级会计资格考试,目前考《初级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两门科目,实行1年内一次通过全部科目考试的方法;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想结合,全国统一考试,考试科目为《高级会计实务》,采取开卷笔答形式,成绩三年有效,考试合格后,方可申请参加评审。 (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59-60) 1、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2、认真执行《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记录行为; 3、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4、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额个证书; 5、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报考中级会计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应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60)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1年。 5)、取得博士学位 对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并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具备报名的基本条件后,可报考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60) 七、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60-61)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对会计人员回避制度作出了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上述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 八、会计人员工作交接的基本要求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营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給接管人员:未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一)、会计工作交接的意义 (61)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做好会计交接工作,可保证会计工作连续进行,可防止因会计人员的更换出现账目不清、财务混乱等现象,也是分清移交人员和接管人员责任的有效措施。 (二)办理移交手续前的准备工作 (61-62) 1、已受理经济业务事项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结出余额,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3、整理应移交的各项会计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移交的,对遗留问题应写出书面材料 4、编制移交清册。 (三)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移交 (62-63) 具体要求: 1、现金不得短缺。 2、有价证券的数量要与会计账簿记录保持一致。 3、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核对,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核对清楚后,才能交接 4、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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