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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代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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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代理合同 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相互协商的精神,就该项目(商业地块部分)之全案策划及独家租售代理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项目(商业部分) 独家招商代理合同 合同双方: 甲方名称: 注册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名称: 注册地址: 联系电话: 0 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相互协商的精神,就该项目(商业地块部分)之独家招商代理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
招商代理合同
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相互协商的精神,就该项目(商业地块部分)之全案策划及独家租售代理共同达成如下

项目(商业部分)

独家招商代理

合同双方:

甲方名称:

注册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名称:

注册地址:

联系电话: 0

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相互协商的精神,就该项目(商业地块部分)之独家招商代理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名称及标的物地址

1.项目名称:“

2.项目地址:                         ,规划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              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             平方米。

第二条    委托内容

1.  甲方委托乙方作为该项目(商业地块部分)之独家招商代理商,租赁该项目全部可租赁面积。

第三条    本合同期限

  1. 本合同的有效期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至签约之后满六个月终止。

第四条    甲方责任及权利

  1. 甲方须根据本合同之第六条向乙方支付有关的服务费用;
  2. 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及时向乙方提供该项目之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准确性、真实性,以保证乙方顺利进行租赁工作;
  3. 审定乙方报送的所有方案;
  4. 乙方所制定的租赁价格及租赁方案等均需由甲方最终确定认可后方可执行;
  5. 负责安排监督相关人员与客户签订《租赁合同》和《租赁意向书》;
  6. 在租赁过程中,若因客户退房或逾期不签署承租合同及未按时交纳租金时,甲方有权没收客户之定金,并将此套房屋交与乙方重新出租;
  7. 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甲方不得委托第三者租赁上述该项目,否则甲方仍需按照该项目全部实际租赁金额支付乙方代理佣金;
  8. 在代理期间,甲方须指派专职专门人员负责对接协调租赁过程中的相关工作;
  9. 甲方指定专门专职财务人员收取客户缴纳的定金,具体金额在执行报告中确定并经甲方签字认可;

第五条  乙方责任及权利

  1. 乙方根据本合同之第六条向甲方收取有关的服务费用;
  2. 在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乙方应积极参与甲方组织召开的与本项目有关的会议,并对该项目提出有益的建议;
  3. 在本合同规定期限内,积极开展项目的整体工作;
  4. 按甲方提供的有关资料及本合同条款独家代理租赁该项目;
  5. 乙方代理租赁之物业单位经甲方确认后,由乙方安排甲方直接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和《租赁意向书》;
  6. 在签订租赁意向书后负责与客户进行联络,并于签署租赁意向书后一周内负责安排甲方与客户签订“”或“租赁合同”, 并通知客户将首期款项在签订“租赁合同”的同时支付给甲方;
  7. 负责该项目租赁工作的管理以及租赁客户的接待及咨询;
  8. 负责客户的发掘与谈判;
  9. 负责督促客户按时交纳有关费用;
  10.          乙方在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代理甲方进行交易,因乙方过错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须承担法律责任,须自负一切后果责任;
  11.          负责与甲方配合,辅助完成客户签约、结算等工作;
  12.          甲方同意在所有该项目的宣传中,标明乙方为独家招商代理公司,并配有乙方的商标LOGO;

第六条:招商代理服务费用

1、招商费用、目标、范围的确定:

1.1 招商费用:乙方将收取甲方以本项目商业物业租出楼面面积相当于首年的月租金之150%,即1.5个月的租金作为招商代理服务佣金;

1.2 招商过程中甲方应对乙方之商户进行确认,并向乙方提供商户之签约文件一份,以做乙方建档之用;

1.3 租金价格:

1.3.1 乙方招商之租金限定标准,待项目价格定位后甲乙双方拟定补充协议共同确定;

1.3.2 本项目在招商过程中所成交商户租金支付方式以扣点等方式约定的,则甲方对乙方之佣金结算须以双方招商前之定价形式为标准依据;

1.3.3 成交商户所租用之铺位如未明确定价,则甲方以本项目中最高租金单价与最低租金单价之和的平均值作为结算依据;

1.3.4 招商过程中如乙方租赁之租金水平高于甲乙双方确定之租金水平,则甲方将给予乙方相应奖励,具体奖励条款待项目价格定位完成后甲、乙双方拟定补充协议确定。

2.招商费用结算:

2. 1 招商费用的结算为月结,甲方每月5日前向乙方结清上月相应之招商代理佣金;

2. 2 甲方如在合同规定日期十日后仍未向乙方支付佣金,则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视甲方为违约。同时有权向甲方收取合同中招商面积所余部分应付佣金总额的1/4代理费用以作甲方单方面违约补偿;

2. 3 招商代理佣金的结算以客户与甲方签订《商铺租赁合同》并交纳定金为依据。

3.招商补充条款:

3.1甲乙双方拟定补充协议确定项目招商原则,项目招商工作均按照招商原则执行;

3.2 若乙方客户在签署合约后悔约,客户所付定金由甲方没收(未能没收的部分除外)并按甲、乙双方对半比例平均分配,而其成交业绩(定金)依然符合并计入乙方之成交标准。

3.3甲、乙双方达成共识并由甲方出台《客户签约标准》,其中包括客户要求、签约价格等描述。乙方招商客户达到以上标准,或虽未达到,但甲方给予书面认可,则视为该客户招商成功,甲方必须指定相关负责人员为乙方签订《商户租赁合同》,签约日期为乙方正式书面通知甲方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3.4乙方招商客户达到《客户签约标准》,乙方有权代甲方向达标商户口头承诺进驻许可,经由甲方办理相关手续后即可获得入场资格。

3.5 乙方在正式招商之后将每隔_壹_周向甲方提交意向客户之列表文件,甲方应在收到后二日内向乙方提供书面确认函;

3.6 乙方应及时将市场信息及利于本项目之定价方案向甲方汇报,甲方在了解后应及时做出相应调整决定,以便适应市场之需求;

3.7 如甲方建议定价与市场偏离较大,且导致对乙方之招商任务的把握度出现问题,则乙方须将合理的市场依据作为调整定价之支持提交甲方,如甲方仍不予采纳,则双方应在友好协商下将乙方佣金及任务重新调整作为双方合作的基本支持;

3.8 若甲方或与之相关人士欲入驻本项目,则甲方应提前通知乙方,乙方根据项目总体要求对该商户进行入驻评定,经与甲方沟通并最终做出成交决定,成交后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佣金的1/2作为服务费。

第七条:违约责任

1.本合同的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中所规定的任何责任或义务,而使对方造成

损失的,须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相应损失。

2. 因一方未遵守合同中的任何条款,或未履行本合同中的任何责任或义务,则在提前7个工作日书面通知违约方后,守约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的履行,守约方因本合同的提前终止而受到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合同有效期间,因不可抗力(如洪水、地震、火灾等自然灾害及战争等人

力无法抗拒、不能预料又不可避免的事件;无支付能力、破产等不视为不可

抗力)而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的在取得有关部门的不可抗力的认定后不视为

违约。

4. 如因甲方由于主观原因而未按时向乙方提供乙方需求的材料等而致使乙方

不能按期完成工作的,乙方对甲方不负赔偿责任,同时甲方应按本合同第六

条规定向乙方支付相关费用,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情况除外。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凡因执行本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商议不成时,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本合同适用中国法律,以法院最终判决为终局,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第九条:甲方在此不可撤销地陈述并保证

  1.         甲方系依中国法律合法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公司,为该项目之合法所有者。
  2. 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有关该项目的一切政府批文,物业状况、说明、设计、装修标准等文件和资料均真实、准确、合法、有效,无任何虚假或非法之处。
  3. 甲方保证为乙方完成物业的租赁工作提供有利支持与帮助。
  4. 若因物业本身之缺点或缺陷或甲方之原因导致与第三人发生争议或引起诉讼或提起仲裁,则甲方保证积极解决上述争议诉讼或仲裁并承担应诉义务,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

第十条:乙方在此不可撤消地陈述并保证

  1.                   乙方系依中国法律合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公司。
  2.                   乙方依照中国法律及郑州市的有关政府部门的规定已经取得代理房地产租售之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其他

  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始生效。
  2.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确定或另行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的规定如有不同,以补充合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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