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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简介
独家招商代理
合同双方:
甲方名称:
注册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名称:
注册地址:
联系电话: 0
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相互协商的精神,就该项目(商业地块部分)之独家招商代理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名称及标的物地址
1.项目名称:“
2.项目地址: ,规划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 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 平方米。
第二条 委托内容
1. 甲方委托乙方作为该项目(商业地块部分)之独家招商代理商,租赁该项目全部可租赁面积。
第三条 本合同期限
第四条 甲方责任及权利
第五条 乙方责任及权利
第六条:招商代理服务费用
1、招商费用、目标、范围的确定:
1.1 招商费用:乙方将收取甲方以本项目商业物业租出楼面面积相当于首年的月租金之150%,即1.5个月的租金作为招商代理服务佣金;
1.2 招商过程中甲方应对乙方之商户进行确认,并向乙方提供商户之签约文件一份,以做乙方建档之用;
1.3 租金价格:
1.3.1 乙方招商之租金限定标准,待项目价格定位后甲乙双方拟定补充协议共同确定;
1.3.2 本项目在招商过程中所成交商户租金支付方式以扣点等方式约定的,则甲方对乙方之佣金结算须以双方招商前之定价形式为标准依据;
1.3.3 成交商户所租用之铺位如未明确定价,则甲方以本项目中最高租金单价与最低租金单价之和的平均值作为结算依据;
1.3.4 招商过程中如乙方租赁之租金水平高于甲乙双方确定之租金水平,则甲方将给予乙方相应奖励,具体奖励条款待项目价格定位完成后甲、乙双方拟定补充协议确定。
2.招商费用结算:
2. 1 招商费用的结算为月结,甲方每月5日前向乙方结清上月相应之招商代理佣金;
2. 2 甲方如在合同规定日期十日后仍未向乙方支付佣金,则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视甲方为违约。同时有权向甲方收取合同中招商面积所余部分应付佣金总额的1/4代理费用以作甲方单方面违约补偿;
2. 3 招商代理佣金的结算以客户与甲方签订《商铺租赁合同》并交纳定金为依据。
3.招商补充条款:
3.1甲乙双方拟定补充协议确定项目招商原则,项目招商工作均按照招商原则执行;
3.2 若乙方客户在签署合约后悔约,客户所付定金由甲方没收(未能没收的部分除外)并按甲、乙双方对半比例平均分配,而其成交业绩(定金)依然符合并计入乙方之成交标准。
3.3甲、乙双方达成共识并由甲方出台《客户签约标准》,其中包括客户要求、签约价格等描述。乙方招商客户达到以上标准,或虽未达到,但甲方给予书面认可,则视为该客户招商成功,甲方必须指定相关负责人员为乙方签订《商户租赁合同》,签约日期为乙方正式书面通知甲方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3.4乙方招商客户达到《客户签约标准》,乙方有权代甲方向达标商户口头承诺进驻许可,经由甲方办理相关手续后即可获得入场资格。
3.5 乙方在正式招商之后将每隔_壹_周向甲方提交意向客户之列表文件,甲方应在收到后二日内向乙方提供书面确认函;
3.6 乙方应及时将市场信息及利于本项目之定价方案向甲方汇报,甲方在了解后应及时做出相应调整决定,以便适应市场之需求;
3.7 如甲方建议定价与市场偏离较大,且导致对乙方之招商任务的把握度出现问题,则乙方须将合理的市场依据作为调整定价之支持提交甲方,如甲方仍不予采纳,则双方应在友好协商下将乙方佣金及任务重新调整作为双方合作的基本支持;
3.8 若甲方或与之相关人士欲入驻本项目,则甲方应提前通知乙方,乙方根据项目总体要求对该商户进行入驻评定,经与甲方沟通并最终做出成交决定,成交后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佣金的1/2作为服务费。
第七条:违约责任
1.本合同的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中所规定的任何责任或义务,而使对方造成
损失的,须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相应损失。
2. 因一方未遵守合同中的任何条款,或未履行本合同中的任何责任或义务,则在提前7个工作日书面通知违约方后,守约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的履行,守约方因本合同的提前终止而受到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合同有效期间,因不可抗力(如洪水、地震、火灾等自然灾害及战争等人
力无法抗拒、不能预料又不可避免的事件;无支付能力、破产等不视为不可
抗力)而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的在取得有关部门的不可抗力的认定后不视为
违约。
4. 如因甲方由于主观原因而未按时向乙方提供乙方需求的材料等而致使乙方
不能按期完成工作的,乙方对甲方不负赔偿责任,同时甲方应按本合同第六
条规定向乙方支付相关费用,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情况除外。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凡因执行本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商议不成时,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本合同适用中国法律,以法院最终判决为终局,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第九条:甲方在此不可撤销地陈述并保证
第十条:乙方在此不可撤消地陈述并保证
第十一条: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