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ull债权法债权法政法学院 王瑞霞第二章 债的效力第二章 债的效力节次
第一节 债的效力概述
第二节 债的履行
第三节 债务违反
第四节 债权人迟延重难点
债的履行的具体要求
债务违反的形态第一节 债的效力概述第一节 债的效力概述一、债的效力的概念
债的效力是债的关系成立后所
现的法律上的拘束力,属于法律效力的范畴。
具体而言,指为实现债的内容而由法律赋予债的权能和拘束力,以及在债务不履行时的强制执行力。
即债的效力包括债权的效力和债务的效力。 第一节 债的效力概述第一节 债的效力概述(一)债权的效力
1.债权的请求力(债权的主要效力,本质体现)
广义:包括诉讼上(诉权)及诉讼外的请求力(请求权)
狭义:仅指诉讼外的请求力
2.债权的执行力(必要补充)
依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债的关系的最后保障
应在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否则引起效力减损
3.债权的保持力(终极目标)
即使对于一些没有执行力的债权,仍具有保持力 第一节 债的效力概述第一节 债的效力概述(二)债务的效力
1.债务人应依约定或法律
履行全部债务
2.债务人还应履行附随义务
注意义务、告知义务、照顾义务、说明义务
3.债的关系成立后,债务人的所有财产成为债的一般担保
债务人以其全部财产作为责任财产
债权人可依法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债的保全)
4.债务人应承担债务违反的责任第一节 债的效力概述第一节 债的效力概述二、债的效力的扩张
1. 债的效力内容的扩张
以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为限——附随义务
2. 债的效力范围的扩张
(1)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2)债的保全
(3)租赁权的物权化
(4)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债权的不可侵性)
不法侵害债权,是指第三人故意以损害他人债权为目的,妨碍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
三个构成要件:一是第三人主观上为故意,二是第三人有妨碍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三是给债权人造成损害。 第二节 债的履行第二节 债的履行一、债的履行的含义
债的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全面履行自己所负义务的行为。
具体而言:
(一)债的履行是指债务人为给付的行为(动态)
给付是指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抽象、静态)
(二)债的履行是债务人履行其全部义务的行为
包括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
(三)债的履行要求债权人予以协助
(四)债的履行是债消灭的主要原因
债的适当履行引起债消灭的后果,即债的清偿
二、债的适当(完全)履行二、债的适当(完全)履行债的履行的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一)履行主体适当
1、债的履行人
(1)债务人(包括单独债务人、连带债务人、不可分债务人、保证债务人);
(2)履行辅助人--债务人的代理人、第三人
2、履行受领人
(1)债权人
(2)债权人的代理人、约定的第三人
二、债的适当(完全)履行二、债的适当(完全)履行(二)履行标的适当
履行标的, 是指债务人应为给付的内容。
1、当事人严格按照约定的标的履行义务
2、标的的质量和数量是衡量履行标的的基本指标。
(1)标的物的质量:约定的
--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在标的数量:全部履行
3、价款或者报酬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和计算方法确定;
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 按照规定执行。第63条二、债的适当(完全)履行二、债的适当(完全)履行(三)履行期限适当
1、履行期限,有约定时,依其约定。
2、法律、法规有规定时,依其规定。
3、履行期限不明确时,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的规定处理。
4、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除另有规定外,双方应同时履行。
二、债的适当(完全)履行二、债的适当(完全)履行(四)履行地点(例一)
履行地点是债务人履行债务和债权人接受履行的地点。
1、履行地点法律有特别规定或者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时,依规定或约定。当事人为多数人时,可以各自订立不同的履行地点。
2、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的。(《合同法》第62条)
二、债的适当(完全)履行二、债的适当(完全)履行(五)履行方式
履行方式, 是债务人完成债务的方法。
当事人有关于履行方式的约定时, 依其约定;无此约定时, 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
履行费用的负担依合同约定, 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 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仍然无法确定的,由履行义务的一方负担 。
因债权人变更住所或者其他行为而导致履行费用增加的,增加的费用由债权人承担。
第三节 债务违反第三节 债务违反一、概念
又称债务不履行,指债务人未能正确、全面地履行债务,而应承受相应的法律后果。
就大陆法系民法和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而言,债务不履行的形态主要可分为:
履行不能
拒绝履行
履行迟延
不完全履行
二、履行不能二、履行不能履行不能是指债务人不能依债的内容为现实给付。
所谓不能,并非指物理学或逻辑学上的含义,而是在社会上或法律上的观念。
此处仅指嗣后不能、永久不能。
履行不能使债的目的客观上无法实现,后果:
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导致债务消灭
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转变为损害赔偿之债三、拒绝履行三、拒绝履行指债务人能够履行债务而拒不履行。
构成拒绝履行,应当满足以下要件:
1、债务人负有合法债务且能够履行
2、须债务人有拒绝履行债务的表示(明示或默示)
债务人拒绝履行债务的表示,可能发生在债务履行期限到来之前或者到来之时。
3、债务人拒绝履行债务无正当理由
拒绝履行的法律后果
债务人于债务履行期未届至前而表示拒绝履行的,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债务人承担不履行的赔偿责任。
债务人于债务履行期届至而表示不履行的,债权人有权请求法院强制债务人履行,并得请求赔偿损失。
四、履行迟延四、履行迟延履行迟延,指对于已届履行期限的债务,债务人能够履行而未履行,又称债务人迟延、逾期履行。
债务人构成履行迟延,须具备以下要件:
1、须存在有效债务
2、须债务已届履行期
未定履行期限的债务,催告后仍不履行的,构成迟延。
3、履行须为可能
4、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其债务四、履行迟延四、履行迟延履行迟延发生以下法律后果:
第一,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
第二,债权人得请求赔偿因履行迟延而受到的损失(若金钱债务——违约金或迟延利息);
第三,债务人的履行对债权人无利益的,债权人得解除合同而请求损害赔偿;
第四,债务人承担在迟延期间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且一般应负履行不能的责任。
五、不完全履行五、不完全履行1、概念
不完全履行,又称为不完全给付、不良给付、积极侵害债权,是指债务人虽然履行债务,但其履行不完全符合债务的本旨而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情形。
债务人不完全履行所违反的债的关系上的义务,可以是主给付义务,也可以是从给付义务,还可以是附随义务。
不完全履行的构成要件
(1)须债务人有履行行为;
(2)须债务人的履行不完全合乎债的内容;
(3)须可归责于债务人,债务人无免责事由。
五、不完全履行五、不完全履行2、不完全给付的类型
(1)瑕疵给付,是指给付本身不完全,具有瑕疵,以致减少或丧失该给付本身的价值或效用。
瑕疵给付所侵害的是债权人对完全给付所具有的利益,即履行利益。
(2)加害给付,是指因债务人的履行行为有瑕疵,使债权人遭受履行利益以外是的损害的情形。
在加害给付致债权人损害时,应当允许受害人选择提起侵权之诉或是违约之诉。第四节 债权人迟延第四节 债权人迟延一、概念和构成要件
债权人迟延,又称“受领迟延”,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履行应当受领而不受领。
受领是债权人的权利还是义务?
构成受领迟延的要件
1、债务已届履行期
2、债务人已提出或实施适当履行
3、债务人的履行需要债权人的协助
4、须债权人不为或者不能受领
不为受领,包括债权人拒绝受领和需要债权人协助而债权人不为协助两种情形。
不能受领,指债权人因为自身的原因,客观上无法受领,如债权人下落不明等。第四节 债权人迟延第四节 债权人迟延二、债权人迟延的法律后果(不得强制受领)
1、债务人的责任减轻(对轻过失不承担责任)
2、债务人可自行消灭债务
如:提存
3、停止支付利息
4、缩小孳息返还范围(限于受领迟延前所生孳息)
5、风险负担的转移
6、债权人应赔偿债务人因此受到的损害
例一例一上海某工厂向广州某公司购买一批物品,合同对付款地点和交货期限没有约定,发生争议时,依据合同法规定( )
A.上海某工厂付款给广州某公司应在上海履行
B.上海某工厂可以随时请求广州某公司交货,而且可以不给该厂必要的准备时间
C.上海某工厂付款给广州某公司应在广州履行
D.广州某公司可以随时交货给上海某工厂,上海某工厂不得提出异议null第六十三条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