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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债的效力

2010-12-21 23页 ppt 377KB 2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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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债的效力null债权法债权法政法学院 王瑞霞第二章 债的效力第二章 债的效力节次 第一节 债的效力概述 第二节 债的履行 第三节 债务违反 第四节 债权人迟延重难点 债的履行的具体要求 债务违反的形态第一节 债的效力概述第一节 债的效力概述一、债的效力的概念 债的效力是债的关系成立后所表现的法律上的拘束力,属于法律效力的范畴。 具体而言,指为实现债的内容而由法律赋予债的权能和拘束力,以及在债务不履行时的强制执行力。 即债的效力包括债权的效力和债务的效力。 第一节 债的效力概述第一节 债的效力概述(一)债权的效力 1.债权的请...
第二章 债的效力
null债权法债权法政法学院 王瑞霞第二章 债的效力第二章 债的效力节次 第一节 债的效力概述 第二节 债的履行 第三节 债务违反 第四节 债权人迟延重难点 债的履行的具体要求 债务违反的形态第一节 债的效力概述第一节 债的效力概述一、债的效力的概念 债的效力是债的关系成立后所现的法律上的拘束力,属于法律效力的范畴。 具体而言,指为实现债的内容而由法律赋予债的权能和拘束力,以及在债务不履行时的强制执行力。 即债的效力包括债权的效力和债务的效力。 第一节 债的效力概述第一节 债的效力概述(一)债权的效力 1.债权的请求力(债权的主要效力,本质体现) 广义:包括诉讼上(诉权)及诉讼外的请求力(请求权) 狭义:仅指诉讼外的请求力 2.债权的执行力(必要补充) 依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债的关系的最后保障 应在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否则引起效力减损 3.债权的保持力(终极目标) 即使对于一些没有执行力的债权,仍具有保持力 第一节 债的效力概述第一节 债的效力概述(二)债务的效力 1.债务人应依约定或法律履行全部债务 2.债务人还应履行附随义务 注意义务、告知义务、照顾义务、说明义务 3.债的关系成立后,债务人的所有财产成为债的一般担保 债务人以其全部财产作为责任财产 债权人可依法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债的保全) 4.债务人应承担债务违反的责任第一节 债的效力概述第一节 债的效力概述二、债的效力的扩张 1. 债的效力内容的扩张 以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为限——附随义务 2. 债的效力范围的扩张 (1)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2)债的保全 (3)租赁权的物权化 (4)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债权的不可侵性) 不法侵害债权,是指第三人故意以损害他人债权为目的,妨碍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 三个构成要件:一是第三人主观上为故意,二是第三人有妨碍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三是给债权人造成损害。 第二节 债的履行第二节 债的履行一、债的履行的含义 债的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全面履行自己所负义务的行为。 具体而言: (一)债的履行是指债务人为给付的行为(动态) 给付是指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抽象、静态) (二)债的履行是债务人履行其全部义务的行为 包括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 (三)债的履行要求债权人予以协助 (四)债的履行是债消灭的主要原因 债的适当履行引起债消灭的后果,即债的清偿 二、债的适当(完全)履行二、债的适当(完全)履行债的履行的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一)履行主体适当 1、债的履行人 (1)债务人(包括单独债务人、连带债务人、不可分债务人、保证债务人); (2)履行辅助人--债务人的代理人、第三人 2、履行受领人 (1)债权人 (2)债权人的代理人、约定的第三人 二、债的适当(完全)履行二、债的适当(完全)履行(二)履行标的适当 履行标的, 是指债务人应为给付的内容。 1、当事人严格按照约定的标的履行义务 2、标的的质量和数量是衡量履行标的的基本指标。 (1)标的物的质量:约定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在标的数量:全部履行 3、价款或者报酬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和计算方法确定; 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 按照规定执行。第63条二、债的适当(完全)履行二、债的适当(完全)履行(三)履行期限适当 1、履行期限,有约定时,依其约定。 2、法律、法规有规定时,依其规定。 3、履行期限不明确时,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的规定处理。 4、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除另有规定外,双方应同时履行。 二、债的适当(完全)履行二、债的适当(完全)履行(四)履行地点(例一) 履行地点是债务人履行债务和债权人接受履行的地点。 1、履行地点法律有特别规定或者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时,依规定或约定。当事人为多数人时,可以各自订立不同的履行地点。 2、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的。(《合同法》第62条) 二、债的适当(完全)履行二、债的适当(完全)履行(五)履行方式 履行方式, 是债务人完成债务的方法。 当事人有关于履行方式的约定时, 依其约定;无此约定时, 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 履行费用的负担依合同约定, 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 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仍然无法确定的,由履行义务的一方负担 。 因债权人变更住所或者其他行为而导致履行费用增加的,增加的费用由债权人承担。 第三节 债务违反第三节 债务违反一、概念 又称债务不履行,指债务人未能正确、全面地履行债务,而应承受相应的法律后果。 就大陆法系民法和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而言,债务不履行的形态主要可分为: 履行不能 拒绝履行 履行迟延 不完全履行 二、履行不能二、履行不能履行不能是指债务人不能依债的内容为现实给付。 所谓不能,并非指物理学或逻辑学上的含义,而是在社会上或法律上的观念。 此处仅指嗣后不能、永久不能。 履行不能使债的目的客观上无法实现,后果: 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导致债务消灭 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转变为损害赔偿之债三、拒绝履行三、拒绝履行指债务人能够履行债务而拒不履行。 构成拒绝履行,应当满足以下要件: 1、债务人负有合法债务且能够履行 2、须债务人有拒绝履行债务的表示(明示或默示) 债务人拒绝履行债务的表示,可能发生在债务履行期限到来之前或者到来之时。 3、债务人拒绝履行债务无正当理由 拒绝履行的法律后果 债务人于债务履行期未届至前而表示拒绝履行的,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债务人承担不履行的赔偿责任。 债务人于债务履行期届至而表示不履行的,债权人有权请求法院强制债务人履行,并得请求赔偿损失。 四、履行迟延四、履行迟延履行迟延,指对于已届履行期限的债务,债务人能够履行而未履行,又称债务人迟延、逾期履行。 债务人构成履行迟延,须具备以下要件: 1、须存在有效债务 2、须债务已届履行期 未定履行期限的债务,催告后仍不履行的,构成迟延。 3、履行须为可能 4、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其债务四、履行迟延四、履行迟延履行迟延发生以下法律后果: 第一,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 第二,债权人得请求赔偿因履行迟延而受到的损失(若金钱债务——违约金或迟延利息); 第三,债务人的履行对债权人无利益的,债权人得解除合同而请求损害赔偿; 第四,债务人承担在迟延期间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且一般应负履行不能的责任。 五、不完全履行五、不完全履行1、概念 不完全履行,又称为不完全给付、不良给付、积极侵害债权,是指债务人虽然履行债务,但其履行不完全符合债务的本旨而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情形。 债务人不完全履行所违反的债的关系上的义务,可以是主给付义务,也可以是从给付义务,还可以是附随义务。 不完全履行的构成要件 (1)须债务人有履行行为; (2)须债务人的履行不完全合乎债的内容; (3)须可归责于债务人,债务人无免责事由。 五、不完全履行五、不完全履行2、不完全给付的类型 (1)瑕疵给付,是指给付本身不完全,具有瑕疵,以致减少或丧失该给付本身的价值或效用。 瑕疵给付所侵害的是债权人对完全给付所具有的利益,即履行利益。 (2)加害给付,是指因债务人的履行行为有瑕疵,使债权人遭受履行利益以外是的损害的情形。 在加害给付致债权人损害时,应当允许受害人选择提起侵权之诉或是违约之诉。第四节 债权人迟延第四节 债权人迟延一、概念和构成要件 债权人迟延,又称“受领迟延”,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履行应当受领而不受领。 受领是债权人的权利还是义务? 构成受领迟延的要件 1、债务已届履行期 2、债务人已提出或实施适当履行 3、债务人的履行需要债权人的协助 4、须债权人不为或者不能受领 不为受领,包括债权人拒绝受领和需要债权人协助而债权人不为协助两种情形。 不能受领,指债权人因为自身的原因,客观上无法受领,如债权人下落不明等。第四节 债权人迟延第四节 债权人迟延二、债权人迟延的法律后果(不得强制受领) 1、债务人的责任减轻(对轻过失不承担责任) 2、债务人可自行消灭债务 如:提存 3、停止支付利息 4、缩小孳息返还范围(限于受领迟延前所生孳息) 5、风险负担的转移 6、债权人应赔偿债务人因此受到的损害 例一例一上海某工厂向广州某公司购买一批物品,合同对付款地点和交货期限没有约定,发生争议时,依据合同法规定(      ) A.上海某工厂付款给广州某公司应在上海履行 B.上海某工厂可以随时请求广州某公司交货,而且可以不给该厂必要的准备时间 C.上海某工厂付款给广州某公司应在广州履行    D.广州某公司可以随时交货给上海某工厂,上海某工厂不得提出异议null第六十三条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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