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金融法课件

2011-04-09 50页 ppt 14MB 132阅读

用户头像

is_156836

暂无简介

举报
金融法课件null金融法学 金融法学 null 第一章 总论 第一节 金融法概述 一、金融的含义及产生条件 (一)金融的含义 金融是货币资金融通的简称。是指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中心形成的信用活动以及在这种信用基础上组织起来的货币流通的总称。包括货币的发行、流通、回笼,存款的吸收和提取,贷款的发放和收回,票据的汇兑及结算,银行的转账及支付,证券的发行、交易及管理,外汇的交易及管理,金融期货的交易及管理以及涉外金融活动等内容。null(二)金融产生的条件 金融作为一种经济活动,是...
金融法课件
null金融法学 金融法学 null 第一章 总论 第一节 金融法概述 一、金融的含义及产生条件 (一)金融的含义 金融是货币资金融通的简称。是指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中心形成的信用活动以及在这种信用基础上组织起来的货币流通的总称。包括货币的发行、流通、回笼,存款的吸收和提取,贷款的发放和收回,票据的汇兑及结算,银行的转账及支付,证券的发行、交易及管理,外汇的交易及管理,金融期货的交易及管理以及涉外金融活动等内容。null(二)金融产生的条件 金融作为一种经济活动,是在商品经济社会开始出现的,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和完善的产物,其产生的条件有以下三个方面: 1.货币的出现。 2.信用的产生。 3.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出现。 二、金融关系 二、金融关系 金融关系是在金融活动中发生的社会关系,是指银行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在从事金融业务活动和金融监督管理活动过程中,同其他金融主体之间发生的与信用活动和货币流通相关联的各种经济关系。 1.金融关系是一种经济关系。 2.金融关系是一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中心的经济关系。 3.金融关系的参与者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和企事业单位、个人等,前者是当然主体,后者为非当然主体。三、金融法 三、金融法 (一)金融法的概念 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金融法的调整对象 金融法的调整对象是在金融活动中发生的金融关系,包括金融监督管理关系和金融业务关系两大类。 四、现代金融与金融法四、现代金融与金融法 内核为资金融通的现代金融实际上是个“三信”行业,即信息、信用和信心。 第二节 我国的金融体制改革 第二节 我国的金融体制改革 一、新中国金融体制的建立与发展 金融体制泛指从事金融活动的各当事人的法律地位、职责、权限、业务范围、内部构成及各当事人之间的相互关系。 新中国的金融体制从建立到目前,围绕中央银行这一核心,根据中央银行职能的变化与发展,共经历了三个体制形态。 (一)复合式中央银行制 (二)混合式中央银行制 (三)单一式中央银行制 二、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成就和存在的问题 (一)成就 (二)问题 二、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成就和存在的问题 (一)成就 (二)问题null 三、金融体制的主要内容 (一)金融宏观调控体系(中央银行)null (二)金融机构组织体系 1、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2、商业银行: (1)国有商业银行; (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2)股份制或合作制商业银行 null 3、非银行金融机构: 信用合作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 4、中外合资金融机构和外资金融机构 null (三)金融市场体系 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 (四)金融管理体系 内部管理、外部监管 null 金融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金融立法和法律适用中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它贯穿于社会主义金融法制的全过程。金融法的基本原则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促进金融业发展原则 (二)适度竞争原则 (三)保护投资者利益原则 (四)管理与经营分离原则 (五)分业管理原则 (六)与国际惯例接轨原则 第二节 金融法的基本原则null第二章 中央银行法律制度 第一节 中央银行概述 一、中央银行的概念与名称 中央银行是一国金融体系内居于核心地位,依法制定和执行国家货币政策,调控货币流通与信用活动,实施金融监管的特殊金融机构。 中央银行的名称各国称呼不一:中央银行、国家银行、储备银行、人民银行、国名+银行如日本银行、法兰西银行等。二、中央银行的产生与发展 产生的原因: 1.货币发行的需要; 2.政府融资需要; 3.票据清算和最后贷款人之需要; 4.金融调控与监管之需要。 1656年瑞典国家银行、1694年英格兰银行 历史上最早的中央银行原型二、中央银行的产生与发展 产生的原因: 1.货币发行的需要; 2.政府融资需要; 3.票据清算和最后贷款人之需要; 4.金融调控与监管之需要。 1656年瑞典国家银行、1694年英格兰银行 历史上最早的中央银行原型null 三、中央银行的职能 (一)发行的银行 (二)政府的银行 (三)银行的银行 (以上三大职能为传统职能表述) (四)金融服务、金融调控与金融监管的银行(现代职能表述)null 四、中央银行的体制和资本结构 (一)中央银行的体制 1、单一中央银行制 又分为一元中央银行制和二元中央银行制 2、复合中央银行制 3、区域性国际中央银行制 4、准中央银行制 (二)中央银行的资本结构 1、纯国家资本 2、国家资本与私人资本合营 3、集体资本 4、纯私人资本 5、多国资本 6、无资本金(一)金融法的概念(一)金融法的概念一、中央银行的概念与名称 中央银行是一国金融体系内居于核心地位,依法制定和执行国家货币政策,调控货币流通与信用活动,实施金融监管的特殊金融机构。 中央银行的名称各国称呼不一:中央银行、国家银行、储备银行、人民银行、国名+银行如日本银行、法兰西银行等。 null第二节 中央银行的法律地位 一、中央银行具有国家机关的性质 (一)履行金融调控和金融监管职能 (二)不以营利为目的 (三)享有金融行政管理权 二、中央银行是特殊的金融机构 (一)业务经营对象为政府和普通金融机构 (二)不以营利为目的 (三)经营业务基于特别法的授权 三、中央银行相对独立于政府null第三节 中央银行的信用调控 一、货币政策目标 货币政策目标是中央银行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所要达到的目的。 1、多重目标论;2、双重目标论;3、单一目标论。 我国:保持货币币值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null二、货币政策工具 (一)一般性货币政策工具 1.存款准备金制度。 (1)含义:存款准备金是指金融机构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的需要而准备的在中央银行的存款。中央银行要求的存款准备金占其存款总额的比例就是存款准备金率。中央银行规定的存款准备金率被称为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其比例由央行决定。 (2)优缺点。历次存款准备金率调整历次存款准备金率调整央行历次调整存款准备金率一览表央行历次调整存款准备金率一览表nullnullnullnull2.再贴现政策。 (1)含义:再贴现,是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将贴现所获得的未到期票据,向中央银行作的票据转让。(2)优缺点。null 3.公开市场业务。 (1)含义:公开市场,是指各种有价证券自由成交,自由议价,其交易量和价格都必须公开显示的市场。公开市场业务,是指中央银行利用在公开市场上买卖有价证券的办法来调节信用规模、贷币供应量和利率以实现其金融控制和调节的活动,是货币政策的最重要的工具。 (2)优缺点。 null (二)选择性货币政策工具 1.证券市场信用控制工具; 2.消费信用控制工具; 3.不动产信用控制工具。 (三)直接信用控制工具 1.利率上下限; 2.信用分配; 3.流动资产比率。 (四)窗口指导或道义劝告  第四节 中国人民银行法 一、我国的中央银行和中央银行立法 二、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6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和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个人的干涉。” 第四节 中国人民银行法 一、我国的中央银行和中央银行立法 二、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6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和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个人的干涉。” null三、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和业务 (一)职能 1.发行的银行 2.政府的银行 3.银行的银行 4.金融调控与金融监管的银行 (1)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2)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3)监督管理黄金市场;(4)负责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5)管理信贷征信业。null(二)主要业务 1.发行人民币;2.要求金融机构交存存款准备金;3.确定中央银行基准利率;4.为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5.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6.中央银行的公开市场操作;7.确定贷款规模;8.经理国库;9.组织或者协调组织清算系统,提供清算服务;10.代理发行、组织兑付政府债券。 业务禁止性规定:1.(28条)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2.(29条)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但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除外。 3.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null四、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 (一)中央银行的组织机构 (二)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 1.权力机构——行长是中国人民银行的最高权力机构。 2.咨议机构——货币政策委员会。 3.职能部门——办公厅、条法司、货币政策司、统计司、会计财务司、支付科技司、国际司、内审司、人事教育司、研究局、货币金银局、国库局、保卫局等。 4.分支机构——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各级推进管理体制改革,突出中央银行组织体系的垂直领导,强化中央银行实施货币政策的独立性,撤销了人民银行的省级分行,在全国9个城市设立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行。(济南分行——辖山东、河南两省)null五、中国人民银行的财务会计制度 复习思考题: 1、简述中央银行的法律地位。 2、简述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工具。 3、简述中央银行的职能。第三章 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第三章 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第一节 金融监管的基本理论 一、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及其地位 (一)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1.金融业的重要性; 2.金融业的高风险性; 3.金融体系的脆弱性; 4.金融业的信息不对称。 教材上的几个理论:1.脆弱性理论;2.系统性风险理论;3.社会成本理论。null(二)金融监管的地位 1、市场约束; 2、内部控制; 3、金融监管。 二、金融监管主体及其监管权限 (一)金融监管主体 金融监管主体是有权对金融机构及其经营活动进行规制和约束的专业性监管机构。主要监管模式:1.完全混业监管;2.半混业监管;3.完全分业监管。 (二)金融监管权力 1.金融规章和业务命令的发布权;2.金融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业务范围的审批权;3.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认定权;4.信息获取权;5.稽核审查权;6.对问题金融机构的处置权;7.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权。null三、金融监管的目标与原则 (一)金融监管的目标  1.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 2.保护存款者(投资人)的利益。  3.维护并促进金融业的公平竞争。 (二)金融监管的原则 1.依法监管原则。 2.安全与效率并重原则。 3.高效监管原则; 4.控制道德风险原则; 5.尊重金融机构经营自主权原则; 6.国际合作原则。null四、金融监管的模式 金融监管模式是指一国对金融机构经营所采取的监管方式.从世界各国的传统来看,主要有两种模式: (一)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 分业经营体制是指银行,证券,保险和信托等金融机构只能经营本行业的业务,不能兼营其他行业业务的一种经营制度.与此相应,分业监管体制是指一国按照不同的监管对象,由不同的监管当局行使监管职能的一种监管制度.20世纪30年代大危机后,以美国,英国,日本,法国为主要代表的西方国家实行了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体制。 日本央行null (二)混业经营、集中监管体制 混业经营体制是指金融机构可以经营银行,证券,保险和信托在内的全方位金融业务的一种经营体制.与此相应,集中监管体制是指由相对统一的监管当局行使监管职能的一种监管制度.历史上,混业经营,集中监管体制主要以德国,瑞士等国家为代表。 德国银行null (三)金融监管模式的发展 80年代以来,金融自由化,金融创新迅猛发展,传统的金融机构的经营体制逐渐被打破,监管模式也发生了变化.英国在1986年,日本在1996年分别通过相关法律,打破分业经营体制,实行混业经营,在20世纪90年代末期,金融监管也随之转变为集中监管模式.美国的金融监管虽然仍实行分业监管体制,但在1999年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取消了分业经营法案,开始进入混业经营时代。null第二节 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概述 一、新中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演进 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演进遵循这样一种路线,即由行政监管---依法监管;混业监管----分业监管,并重视各监管机构间的合作与协调;合规性监管-----合规性监管与风险性监管并重;市场准入监管----市场进入与退出的全程监管;封闭监管----重视国际合作与交流。null二、我国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 (一)金融法律。《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保险法》《证券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 (二)金融行政法规。《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外汇管理条例》等。 (三)金融行政规章。null 三、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制 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制可以简称为“一行三会”。 (一)银行业监管 1.监管主体: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监管对象: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 3.主要监管法律依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 4、监管职责:略。null (二)证券业监管 1、监管主体:中国证监会/行业自律 2、监管对象:证券、期货市场 3、主要监管法律依据:《证券法》 4、监管职责:略。null(三)保险业监管 1、监管主体:中国保监会 2、监管对象:保险市场 3、主要监管法律依据:《保险法》 4、监管职责:略。null(四)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 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日常监管职责剥离以后,仍保留重要的金融监管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监管职责:1.监管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2.实施外汇管理,监管银行间外汇市场;3.监管黄金市场;4.指导部署金融业的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5.管理信贷征信业。 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监管职权:1.直接检查监督权。2.检查监督建议权。3.特定情况下的全面检查监督权。null(五)金融监管协调机制 1、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必要性。 (1)以混业模式进入的国际竞争者的严峻挑战。 (2)在金融分业监管体制形成的同时,我国金融机构分业经营的格局却正被逐步打破。 (3)跨市场金融产品的迅速发展使分业监管难度加大。 (4)金融控股公司的兴起。 (5)民间融资的迅速发展。 (6)其他。null 2、相关立法反映。 (1)修改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强调中国人民银行负有维护金融稳定职责,并赋予其充分的手段和权限,以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 (2)修改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增加了一条内容“国务院建立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3)建立监管信息共享机制。修改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第35条第2款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6条也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null(4)三会之间也十分重视相互间的协调机制建设。2003年6月,三家监管机构在第一次监管联席会议上起草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并于2004年6月第二次监管联席会议上进行了修订。《备忘录》就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集团公司的监管、信息收集与交流、工作机制、广泛的合作与协调等问题建立了有效的协调、沟通机制。第四章 商业银行法律制度第四章 商业银行法律制度第一节 商业银行法概述 一、商业银行的概念、性质及职能 (一)商业银行的概念 1.概念。在市场经济国家的金融体制中,商业银行是金融组织体系的主体。所谓商业银行,是指以金融资产和负债为经营对象,以利润最大化和股东收益最大化为主要目标,提供多样化服务的综合信用中介机构,是金融企业的一种。 null2.由来。 货币兑换商——银行 3.产生。 1694年英格兰银行的建立标志着现代意义的商业银行的产生。18世纪的英格兰银行早期英格兰银行钱币null 4.业务范围。不断扩展,商业银行逐步发展成为一种综合性、多功能的全能银行 。 5.称谓。英美法系:1年起以下的短期信用= 商业银行;1年期以上的中长期信用的=公司。大陆法系:凡经营金融业务,不分短期信用和长期信用均叫银行。如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英美法系:信托公司;大陆法系:信托银行。 null (二)商业银行的性质 1.商业银行是企业。 2.商业银行是金融企业。 (1)它经营对象是特殊商品-----货币和货币资本,以各种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为经营对象。 (2)其利润来源是经营存贷款业务的利息差和中介收入减去必要支出,其利润增加方式通过扩大存贷款业务规模来实现。 (3)普通商品售出后就改变了所有权的归属,而商业银行贷出的货币资本,并未改变所有权,而只是使用权的暂时让渡。 (4)其成立既要符合公司法又要符合商业银行法。 null 3.商业银行是特殊的金融企业。 (1)与中央银行不同,它不具有金融宏观调控和监管职能,不是国家机关,不具有金融行政管理权。 (2)与政策性银行相比,商业银行不承担国家政策性金融业务,不具有准金融行政管理权。 (3)与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相比,后者业务范围更狭窄,业务方式更为单一。而商业银行业务更综合,功能更齐全,经营一切零售和批发业务,为顾客提供几乎所有的金融服务。null(三)商业银行的职能 1.信用中介职能。 2.支付中介职能。 3.信用创造职能。 4.金融服务职能。 null二、商业银行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一)商业银行的设立和变更 1.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银行业监管机关批准,并符合商业银行的设立条件。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设立商业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见法条)设立商业银行的最低资本要求。 2.商业银行变更事项须经银行监管机关批准。 3.合并、分立。适用《公司法》,并经银行监管机关批准。null(二)商业银行的组织机构 1、组织结构的划分。 (1)按产权形式:独资银行、合伙银行、股份制银行 (2)外部组织形式:单一银行制、总分行制、集团银行制、连锁银行制 (3)内部组织结构:适用《公司法》,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不设股东会,由董事会行使相关职权。 股份制银行: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null2.商业银行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经银监会批准。拨付分支机构的营运资金额不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但可单独进行诉讼。null三、商业银行法的概念和立法模式 1、概念。商业银行法是调整商业银行的组织及业务经营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世界上最早的商业银行法是1844年的《英格兰银行法》。就我国而言,就是指1995年5月10日通过,2003年12月27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null2、立法模式。 各国商业银行法的立法模式大致有两种。一种是商业银行和中央银行合并立法,如英国、法国、加拿大; 另一种是分别立法,如德国、日本、韩国、新加坡、我国台湾地区等, 我国立法模式经历了合并到分立的过程。 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就是合并立法,包括中央银行、专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城乡信用合作社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 1994年金融改革,根据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规定,对中央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实行分别立法。null第二节 商业银行法的主要内容 一、商业银行法的立法目的 《商业银行法》总则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维护金融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null具体包括四个方面: 1.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 2.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 3.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维护金融秩序; 4.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null二、商业银行的法律地位 依照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是指依照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null三、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原则 (一)业务范围 1.负债业务。 负债业务是商业银行通过一定的形式,组织资金来源的业务。 其主要方式是吸收存款、发行金融债券、借款(包括同业拆借、向央行借款、向国外货币市场借款)应付款等。 null2.资产业务。 资产业务是商业银行运用其集聚的货币资金从事各种信用活动的业务,是商业银行取得收益的主要途径。 包括发放贷款、进行投资、租赁业务、买卖外汇、票据贴现等。 null3.中间业务。 又称表外业务。商业银行并不运用自己的资金,而代理客户承办支付或其他委托事项并从中收取手续费的业务。这种业务并不引起商业银行资产与负债比例的变化。 主要有办理国内外结算、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代理买卖外汇;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等。银行指纹保管箱服务null(二)经营原则 1、基本经营原则。 (1)四字方针——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2)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开展业务。 (3)业务往来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4)保障存款人利益的原则。 (5)银行独立经营原则。 (6)公平竞争原则。 (7)依法接受银行监管机关监管的原则。null 2、业务经营原则 (1)安全性。 (2)流动性。 (3)效益性。 四、商业银行的业务管理 (一)资产负债管理 1.资产管理。 (1)流动性管理和准备金管理。 (2)贷款管理。 (3)投资管理。 null 2.负债管理。 3.资产负债管理。是指根据经济金融形势的变化,通过资产结构和负债结构的共同调整,来实现商业银行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经营管理目标。是一种综合性的资金管理办法。null4.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是指商业银行自身通过规定一定的资产负债比率,对资产与负债间的比例关系设定警戒线,来保证银行的稳健与安全。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应遵守以下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1)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2)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比例不超过75%;(3)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比例不低于25%;(4)对同一借款人的借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比例不超过10%;(5)向股东提供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股东已缴纳股金的100%。null (二)资产风险管理 资产风险管理是指商业银行为了保证经营资金的安全,采取必要的风险管理办法,来防范、化解、转移和消除各种经营风险。经营风险主要有:信用风险(贷款风险)、投资风险(证券的缩水)、流动性风险、经营管理风险。 (三)商业银行的其他管理 1.内部控制。 2.财务会计:贷款损失准备金、呆账准备金。 3.商业银行的接管。null第五章 货币法律制度 第一节 货币法律制度概述 一、货币法的概念、分类和体系 (一)概念。货币法是调整在货币发行、流通、及其管理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货币法的分类 从静态的角度:通货法管理、外汇管理法和贵金属管理法。 从动态的角度:货币发行法和货币流通法。 (三)货币法的体系 1.通货管理法。 2.外汇管理法。 3.贵金属管理法(金银管理法)。 null二、货币制度 (一)货币制度的概念及构成要素 1、概念。简称“币制”,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通过法律的形式确立的货币发行与流通的结构和形式。 2、构成要素。货币金属、货币种类、货币单位、货币的印铸、发行与流通程序及其管理等要素。null(二)货币制度的历史发展 1、银本位制。封建社会 2、金银复本位制。资本主义发展初期 3、金本位制。1929——1933年动摇,1978年崩溃 4、纸币本位制。 现行币制 不兑现的信用货币制度null第二节 人民币管理法律制度 一、人民币的法律地位 (一)人民币的产生与我国的币制改革 1948年12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成立,统一发行人民币,为新中国统一币制奠定基础。 到目前为止,我国共发行了五套人民币。第一套人民币第一套人民币第二套人民币第二套人民币第三套人民币第三套人民币第四套人民币第四套人民币第五套人民币第五套人民币null(二)人民币的法律地位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1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公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1.人民币是我国的唯一合法货币。境内的一切合法支付、结算、计价、记账、核算等,都必须以人民币进行或以人民币为本位。禁止代币票券的流通;禁止金银、外汇的计价流通和私相买卖。 2.人民币的主币和辅币均具有无限法偿的能力。人民币的单位是“圆”,符号为:¥,辅币单位为“角”、“分”。 3.人民币是不兑现的信用货币。它不以黄金、白银等贵重金属为价值基础,依其面额支付。null二、人民币的发行 (一)货币发行的概念及其分类 1、概念。货币发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货币发行指货币发行机构,向社会投放、回笼、调拨、销毁、保管货币和调节货币流通的总称。狭义的货币发行是指货币发行机构向流通领域投放货币的行为。null2、分类。 (1)依发行主体对货币发行是否具有独占发行权,可分为集中发行与分散发行。 (2)依发行性质,可分为经济发行和财政发行。 经济发行:在生产发展和商品流通扩大的基础上,有相应的物质作为新发行货币的流通基础,符合货币流通规律的要求,能保证货币流通量与市场上商品流通量的基本一致,是正常的货币发行。 财政发行:为弥补财政赤字或缓解财政支出紧张而进行,没有必要的物质基础,违反了货币流通的基本规律,极易导致通货膨胀、市场物价的波动和金融秩序的动荡,是不正常的货币发行。null(二)人民币的发行权与发行机关 1.发行权:属于国务院,授权人民银行发行。 2.发行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家管理人民币的主管机关,也是我国唯一的货币发行机关,他经国务院授权统一印制、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国务院null(三)人民币发行的原则 根据《人民银行法》、《人民币管理条例》、《货币发行管理制度(试行)》的有关规定,人民币的发行应遵守以下原则: 1、集中统一发行的原则。 集中统一发行的原则是指人民币的发行权集中于国务院。国务院授权人民银行统一发行人民币,并作为我国唯一的货币发行机关垄断人民币的发行权。null2、经济发行原则。经济发行原则是指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要根据国家经济的发展对货币供应量的需求发行人民币,使市场上的货币流通量与商品流通量基本相适应,避免用发行人民币的方式来弥补财政赤字或缓解财政支出紧张,保证货币流通的正常进行和人民币币值的稳定。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9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政府债券和其他政府债券。”null3.发行原则。 计划发行原则是指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要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与批准货币发行计划,有计划的发行人民币。null(四)人民币发行的程序 1、人民银行总行提出货币发行计划,确定年度货币供应量,报国务院审批。 2、国务院批准人民银行报批的货币供应量计划。 3、进行发行基金的调拨。发行基金是货币发行的准备基金,不具备货币的性质。发行库调拨货币发行基金。 4、普通银行业务库日常现金收付。发行库的发行基金→商业银行调入业务库→通过现金出纳支付给单位和个人→进入市场,变为流通货币。 null5.发行库与业务库的区别。 ①机构设置不同。发:人民银行 业: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 ②保管的货币性质不同。发:发行基金,不具备货币的性质;业:现金,流通货币。 ③业务对象不同。发:普通银行 业:全社会 ④收付款项的起点不同。发:以千元为单位,整捆出入库;业:不受金额起点限制。 null(五)人民币发行的管理 1、人民币印制的管理。《人民币管理条例》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管理。 2、人民币的发行与回收管理。发行新版人民币,改版人民币,收回旧版人民币的的相关规定。 3、发行库与发行基金的管理。null三、人民币的保护制度 法律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法》 《人民币管理条例》 1、维护人民币的流通秩序。禁止非法买卖流通人民币;纪念币的买卖要遵守央行的规定;样币禁止流通;不能兑换的残币、污损币及不能流通的人民币不得流通。2、禁止损害人民币2、禁止损害人民币。3、禁止印刷、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3、禁止印刷、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4、禁止伪造、变造人民币,禁止出售、购买、走私、运输、持有伪造、变造的人民币。 4、禁止伪造、变造人民币,禁止出售、购买、走私、运输、持有伪造、变造的人民币。 null牛人伪造错版人民币诈骗null四、人民币的流通管理制度 (一)现金管理制度 1、现金管理的概念。 现金管理是指金融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法定范围内的现金收入、支出及库存进行的监督与管理。《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2、现金管理的机构与对象。 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是主管机关,由各开户银行根据规定和人行的授权,具体进行管理。 对象:纳入现金管理范围的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null3、现金管理的主要内容 (1)现金使用范围的管理。 (2)现金库存限额的管理。 (3)现金收支的管理。 (4)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的管理。 4、违反现金管理的法律责任。 null(二)对人民币出入境的管理制度 1993年,《货币出入境管理办法》对人民币出入境实行限额管理制度。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出入境,每次可以携带一定金额的人民币 (6000元/人次,2004年上调为2万元)。第三节 外汇管理法律制度第三节 外汇管理法律制度一、外汇及汇率 (一)外汇的概念及分类 动态:“国际汇兑”的简称,是指将一个国家或地区的货币兑换成另外一个国家和地区的,并利用国际信用工具汇往另一个国家或地区,以清偿国际间债权债务的活动。null静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条就规定:“本条例所称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 (1)外国货币,包括纸币、铸币;null(2)外币支付凭证,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储蓄凭证等; (3)外币有价证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等; (4)特别提款权、欧洲货币单位; (5)其他外汇资产。” null常规定义:外汇实指外国货币或以外国货币表示的,用于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它主要包括外国货币、用外国货币表示的信用工具和有价证券以及其他外汇资产。 null外汇可以根据不同的进行分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1.根据能否自由兑换,可以分为自由外汇和记账外汇。 2、根据来源和运用的不同,可以分为贸易外汇和非贸易外汇。 3、根据在国际收支发生项目的不同,可以分为经常项目外汇和资本项目外汇。 4、根据持有人的不同,可以分为居民外汇和非居民外汇。 5、根据在交易帐交割时间的不同,可以分为即期外汇和远期外汇。 (二)汇率的概念及分类 (二)汇率的概念及分类 汇率又称汇价,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货币兑换成另一个国家或地区的货币的比率,也就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的货币用另一个国家或地区的货币表示的价格。 汇率有两种标价法,即直接标价法和间接标价法。null汇率的主要分类为: 1、根据是否由政府机关制定,可分为法定汇率和市场汇率。 2、根据能否浮动,可将汇率分为固定汇率和浮动汇率。 3、根据是否规定一种以上的汇率,可将其分为单一汇率和复汇率。 二、外汇管理制度二、外汇管理制度 (一)外汇管理的概念 外汇管理也称外汇管制,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政府指定或授权某一政府机关,依法对该国境内或管辖区域内的外汇收支、买卖、接待、转移和汇率等方面实行的管制。null(二)外汇管理制度的类型 1、严格的外汇管理制度。 多为发展中国家采用。 2、部分的外汇管理制度。经常项目较宽松,资本项目严格管理。 3、在形式上取消外汇管理制度。发达国家采用。 三、我国外汇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 三、我国外汇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我国外汇管理的主管机关及其职责 1.主管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 2.主要职责。 (二)我国外汇管理的对象 1.对物的管理:外汇及外汇资产 2.对人的管理:居民和非居民 3.外汇管理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null (三)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1、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的管理。 2、境内居民个人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的管理。 3、境内机构与来华人员外汇收支管理。 (四)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1,2,3,4,5。 (五)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 1、资格审批。 2、业务规定。3、交存存款准备金。 (六)人民币汇率和外汇市场管理。 人民币汇率: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 (七)违反外汇管理制度的法律责任。 外汇储备与热钱:外汇储备与热钱:2006年,我国外汇储备跃居第一;目前外汇储备2万多亿美元 而有人士分析,其中热钱占很大比重nullnullnullnull滚滚热钱哪里来 热钱又称游资或投机性短期资本,是造成全球金融市场动荡乃至金融危机的重要根源。无论是发生在1994年的墨西哥金融危机,还是1997年的东南亚金融危机,热钱都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null热钱进入中国的渠道,可以概括为经常项目、资本项目和地下钱庄三大类 由于我国当前资本项目管制较严,热钱的进出成本相比于其他新兴市场国家要高。这样一来,与外贸企业相勾连,利用虚假贸易就成为目前热钱进入中国的最主要渠道。 中美利差是重要原因 中美利差、人民币升值因素,以及中国资本市场、房地产市场等资产价格快速上涨带来的利润诱惑,是海外热钱快速进入的重要原因。 null热钱藏匿何处   从几年前的大举进入房地产市场到股票市场,到银行体系,再到目前的民间信贷市场和大宗商品交易市场——这正是近年来热钱进入中国的路线图。   楼市、股市追求高回报nullnullnull部分藏匿民间借贷市场   在当前资本市场趋冷的情况下,一部分热钱正在进入民间借贷市场。在从紧的货币政策调控下,商业银行收紧信贷,沿海中小企业用资出现紧张,这给热钱进入提供了新的藏匿之所。   受危机影响,当江浙一带的民营企业家受资金紧张之扰、面对地下钱庄高达30%的利息犹豫不决时,一些外资企业和机构瞅准了机会。 存入银行赚取稳定收益 nullnullnull危害:热钱容易造就楼市、股市泡沫,风险极易转嫁给普通消费者。在其他因素的共同作用下,热钱进入中国房地产市场的时期,恰好也是房价飙升的时期。而近两年来股票市场呈现出的一个规律是,每当热钱的阶段性进入和流出,往往都会带来股市的暴涨暴跌。当境外资本在次贷危机的影响下,于去年下半年逐步撤离我国时,我国股市也从6000点的高位狂泻而下。 nullnull对策:严格外汇资金收结汇管理 我国各地海关采取多种措施,打击各种违规携带货币进出境行为。国家外汇管理局提出,今年将加强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的动态监管和事后核查。 要防范套利投机资金通过贸易、商业信用等渠道进行跨境转移,加强对短期外债的控制,采取措施加强跨境资本流动管理。 null 第六章 信贷法律制度 第一节 存款法律制度 一、存款的概念、特征及基本分类 (一)存款的概念和特征 1.存款的概念。存款有两个含义: 其一是指货币资金的所有者或合法持有者,即存款人将其所有获合法持有的资金存入有资格经营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按照与存款人之间的约定,以及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向存款人偿付本金和利息的业务; 其二是指存款人存入金融机构账户上的货币资金。 存款的法律性质--商业银行与存款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存款之债是之债。null2.存款的特征 (1)存款机构主体的特定性。是依法具有吸收存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 (2)存款方式的多样性。现金存款、票据存款、转账存款、贷款转存款。 (3)存款行为的合同性。以存款账户、存单、存折等为表现形式。 (4)存款资金所有权的移转性。 思考:存款法律行为的性质?思考:存款法律行为的性质?存款行为的法律性质 大陆法系:消费寄托,即以金融机构为受寄人,以存款人为寄托人,以金钱为标的物的消费寄托 ,具体国家又有区别。 法国,存款是消费借贷的一种。 日本,存款确实被视为消费寄托,并准用消费借贷的规定。 在 英美法系:存款和贷款并无本质区别,只不过是当事人双方角色的变位,即借款人变成了金融机构,而客户变成了贷款人。 null中国的实践 :到目前为止,无论是合同法,还是其他金融法律法规及规章,均未明确存款行为的法律性质。 我国的立法既然确定了存款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存款人,那么存款行为只能是一种一般寄托行为,存款合同也只能是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保管合同。但是,正是这种立法的缺失和失当,导致了实践中的一系列矛盾: null第一,与存款金融机构信贷资金运行的现实矛盾。 第二,与存款金融机构向存款人支付利息的现实矛盾。 第三,与存款金融机构退出市场时对存款的清偿实践矛盾。 第四,与《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矛盾。 第五,不利于银行抵销权的行使。 第六,不利于全社会形成金融风险意识。 null (一)我国学界的观点  在我国学界,对存款行为法律性质的认识大致有三种观点: 第一,存款行为不转移存款所有权。 第二,存款合同是一种混合合同。 第三,存款合同是消费寄托合同。 null结论:     首先,依“所有与占有一致”原则,不管存款行为的法律性质为何,货币资金一旦存入存款金融机构,其所有权即刻转移。即使将存款合同视为保管合同,存款所有权同样转移。    其次,判断存款行为的法律性质,主要的依据应该是该行为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最后,从存款行为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货币的特殊性考察,存款行为应该属于消费寄托null3.存款合同的法律特征 (1)无名性。法典未将其作为一种合同形式加以规定。见合同法。 (2)消费寄托性/消费借贷性 。 (3)附合性。 (4)实践性。null案例: 1.原告一家超市的雇员进入被告银行存款。该雇员将现金从包中取出,置于其与银行柜员之间的柜台上。柜员取过一捆钞票开始点数。这时有数名匪徒闯入,抢走了柜台上尚未点数的钞票。原告遂对银行提起诉讼,要求银行返还被匪徒劫去的现金,指称柜台上的现钞已由银行持有,并已属于银行的财产。 问:本案该如何判决?null2. 2002年10月15日下午3时许,陈武庞从某信用社提取存款60万元及家中现金20万元,到中国农业银行睢宁县支行(以下简称睢宁支行)办理汇款业务。为安全起见,由信用社王主任使用专用钱箱装载并开车相送,陈武庞好友纪某驾驶摩托车相随,陈武庞及纪某将钱款提到睢宁支行的营业大厅内。陈武庞将现金 80万元码在营业柜台窗口外,随行人员纪某将专用钱箱送交给王主任,王随即驾车离去。当时营业大厅内还有其他顾客正在办理业务,陈武庞向营业员言明此款是 汇往上海的,营业员以此笔业务数额太大,需找主任帮助一起办理为由让其等待。陈武庞随行人员纪某在将钱箱送出后即去了洗手间,回来后在营业大厅内闲逛。在等待期间,陈武庞遭到抢夺,被抢走现金20万元。后虽经公安机关侦破,追回赃款10.34万元,但仍有9.66万元无法追回。陈武庞以睢宁支行没有尽到安 全保障义务为由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9.66万元。 问:本案应如何判决? null(二)存款的基本分类 1.根据存款人性质的不同,分为单位存款和个人储蓄存款。 2.根据期限和提取方式及条件的不同,分为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 3.根据货币种类的不同,分为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 null二、单位存款法律规定 (一)单位存款的种类 1.企业存款; 2.财政性存款。 null (二)单位存款的管理 1.单位存款管理的基本制度 (1)对单位存款实行强制性管理。 (2)将财政性存款纳入中国人民银行的信贷资金来源。 (3)通过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对单位存款的支取和使用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控制。 (4)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应充分维护和尊重单位存款人的合法权益。 2.人民币单位存款的管理。《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 null(三)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单位存款的管理 1.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单位存款的概念。 2.有权查询、冻结、扣划单位存款的主体及其法律依据。查询、冻结:法律、行政法规;扣划:法律 3.有义务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单位存款的金融机构的范围。 4.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单位存款的管理null三、储蓄存款法律规定 (一)储蓄存款的概念和种类 概念:个人将属于其所有的人民币或者外币存入银行,银行开具存折或存单作为凭证,个人凭存折或存单可以支取存款本金和利息,银行依照规定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活动。 分类:人民币储蓄存款和外币储蓄存款、活期储蓄存款、定期储蓄存款、定活两便储蓄存款、个人能通知存款等 (二)储蓄存款的原则 1.存款自愿; 2.取款自由; 3.存款有息; 4.为储户保密。null(三)银行储蓄存款合同的成立时间 实践性:储蓄存款合同属于要物合同,即合同的成立除了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有标的物的实际交付 ,只有这两个条件同时满足时,储蓄存款合同才正式成立。 null(四)个人存款帐户实名制与挂失止付制度 1.个人存款帐户实名制 (1)含义:个人到银行、城乡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机构开立帐户办理储蓄存款时,应当出示个人法定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等),使用身份证件上的姓名;不得使用化名、笔名等 ,也不得不记名。银行等金融机构要按照规定进行核对,并登记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 null(2)意义: ①有利于防止“灰色金融”现象的产生,杜绝某些人将非法所得用假名存入银行使得有关部门无从追查,也能制约一些政府部门将“小金库”里的钱“公款私存”,从而控制各种违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产生。 ②有利于促进个人信用档案的建立和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顺利实施。 ③实名制也能减少因同名而发生的存单纠纷 null(3)实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的账户的范围。 人民币帐户、外币帐户 (4)实名证件的种类。 (见教材) (5)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的实施。null2.挂失止付制度 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储户遗失存单、存折或者预留印鉴的印章的,必须立即持本人身份证明,并提供储户的姓名、开户时间、储蓄种类、金额、账号及住址等有关情况,向其开户的储蓄机构书面挂失。在特殊情况下,储户可以用口头或者函电形式申请挂失,但必须在五天内补办书面申请挂失手续。储蓄机构受理挂失后,必须立即停止支付该储户存款;受理挂失前该储蓄存款已被他人支取的,储蓄机构不负赔偿责任。” null(五)银行的免责与储户的风险承担 1.存款法律制度中银行的免责 中国人民银行指出:“储蓄机构对储户提供的身份证明只进行形式审查,即审查身份证明所用材料和记载的内容在表面上是否符合身份证明管理部门的规定。储蓄机构不负有鉴别身份证明真伪的责任。” 2.储户的风险承担 若金融机构破产,则储蓄存款视为普通债权。null案例:储户ATM取款遭克隆盗刷2万,银行应负何责 ? 2005年12月21日,王某在珠海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口岸支行开设活期储蓄账户,并于2006年1月13日办理了与该活期储蓄存折同一账号的银行卡。2008年12月23日19时15分、25分左右,犯罪嫌疑人两次在被告所有的ATM机插口处安装读卡装置和摄像装置,用于盗取持卡人银行卡磁条内信息和密码。次日13时45分左右,原告在被告处的ATM机连续8次取款共计1.6万元,卡内余额为25957.94元。同月31日,原告再次使用该卡取款时,发现卡内余额仅剩490.94元,其余25467元存款已经被取走。null据网络系统交易记录显示,在原告于2008年12月24日从被告处ATM机取款后不足半小时内,其账户在某银行广州分行的ATM机上被两次分别支取2500元和1500元,并分别收取异地取款手续费人民币12.5元和人民币7.5元;一个多小时后又在广州某通电讯设备公司刷卡消费21447元。事后,原、被告双方均向公安部门报案,公安部门已立案侦查,但尚未侦结。 原告王某认为,原被告双方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被告有义务保障其存款的安全和自由支取存款。但从2008年12月31日至今,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兑付存款本息未果,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向其支付存款本金25467元及利息。 问:法院应如何判决?null(六)储蓄机构的管理 储蓄机构是指经银监会及其分支机构批准的各商业银行、城信社、农信社和邮政企业依法办理个人储蓄业务的机构。 储蓄机构的设立条件: 1、有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营业场所; 2、熟悉储蓄业务的工作人员不少于四人,保证营业时间内双人临柜; 3、有必要的安全防范设施。 须经银监会批准,领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不具备法人主体资格。 (七)查询、冻结、扣划储蓄存款以及存款人死亡后储蓄存款过户或支付手续的管理 null第二节 贷款法律制度 主要法律法规:《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 一、贷款的概念及其基本分类 (一)贷款的概念 贷款也有两种含义,一方面是指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即贷款人,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信贷政策以及与借款人之间订立的借款合同,按照一定的期限和利率,并以偿还为前提,向借款人提供货币资金的一项业务; 另一方面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的,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 null(二)贷款的基本分类 1.根据性质的不同,可分为商业性贷款和政策性贷款。 2.根据贷款人发放贷款是自营还是接受委托,可分为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 3.根据期限的不同,可分为短期贷款(1年以下含1年)、中期贷款(1年以上5年以下含5年)和长期贷款(5年以上)。null4.根据借款人是否提供担保,可分为担保贷款(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和信用贷款(是指贷款根据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 5.根据在再生产作用中的不同,可分为流动资金贷款和固定资金贷款。 6.根据同一借款协议下贷款人数的不同,可分为单一贷款和银团贷款。 7.根据货币种类的不同,可分为人民币贷款和外汇贷款。null二、贷款经营的原则 (一)安全性原则。 (二)流动性原则。 (三)效益性原则。null三、贷款的基本程序 (一)贷款申请。 (二)贷款调查和审批。 (三)签订借款合同。 (四)发放贷款。 (五)贷后检查。 (六)贷款归还。 null四、贷款管理主要制度 (一)贷款主体的资格、条件及行为限制 1.借款人的资格、条件及行为限制 (1)借款人的资格 借款人必须是经企业登记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是独立的民事主体。null(2)借款人权利: ①有权按合同约定提取和使用全部贷款; ②有权拒绝借款合同以外的附加条件; ③在征得贷款人同意后,有权向第三人转让债务。 null(3)借款人义务: ①应当如实提供贷款人要求的资料(法律规定不得提供者除外); ②应当接受贷款人对其使用信贷资金的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监督; ③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④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及时清偿贷款本息; ⑤将债务全部或部
/
本文档为【金融法课件】,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