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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饲料CCGF 403.1-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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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饲料CCGF 403.1-2008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CCGF 403.1-2008 配合饲料 2008-7-22 发布 2008-10-1 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CCGF 403.1-2008 配合饲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1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及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配合饲料产品质...
配合饲料CCGF 403.1-2008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CCGF 403.1-2008 配合饲料 2008-7-22 发布 2008-10-1 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CCGF 403.1-2008 配合饲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1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及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配合饲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其他质量技术 监督部门组织的及针对特殊情况的监督抽查可参考本规范执行。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猪、禽类、 水产配合饲料系列产品。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 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及异议处理复检。 2 产品分类 2.1 产品分类及代码 表 1 配合饲料产品属性 产品分类 产品一级分类 产品二级分类 产品三级分类 分类代码 4 403 403.1 分类名称 农资 饲料 配合饲料 2.2 产品种类 配合饲料可分为:猪、禽类、水产配合饲料。 3 术语和定义 配合饲料(formula feed):根据饲养动物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过工业生产 的饲料。 4 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配合饲料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配合饲料产品年销售额为划分为大、 中、小型企业,见表 2。 表 2 企业规模 大型企业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 销售额(万元) ≥15000 ≥5000 且<15000 <5000 5 检验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明日期 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10648《饲料标签》 GB 13078《饲料卫生标准》及其第 1 号修改单 CCGF 403.1-2008 GB/T18823 饲料检测结果判定的允许误差 GB/T5915 仔猪、生长肥育猪配合饲料 GB/T5916 产蛋后备鸡、产蛋鸡、肉用仔鸡配合饲料 LS/T3401 后备母猪、妊娠猪、哺乳母猪、种公猪配合饲料 LS/T3402 瘦肉型生长肥育猪配合饲料 LS/T3410 生长鸭、产蛋鸭、肉用仔鸭配合饲料 SC/T1004 鳗鲡配合饲料 SC/T1024 草鱼配合饲料 SC/T1025 罗非鱼配合饲料 SC/T1026 鲤鱼配合饲料 SC/T1056 蛙类配合饲料 SC/T1066 罗氏沼虾配合饲料 SC/T1073 青鱼配合饲料 SC/T1074 团头鲂配合饲料 SC/T1076 鲫鱼配合饲料 SC/T1078 中华绒鳌蟹配合饲料 SC/T2002 对虾配合饲料 SC/T2012 大黄鱼配合饲料 SC/T2031 大菱鲆配合饲料 SC/T1047 中华鳖配合饲料 SC/T2006 牙鲆配合饲料 SC/T1007 真鲷配合饲料 国家质检总局第 13 号令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6 抽样 6.1 抽样型号或规格 含各种生长阶段、饲喂阶段、饲喂对象、产品规格的猪、禽类、水产配合饲料。 6.1.1 猪配合饲料:仔猪配合饲料、生长肥育猪配合饲料、后备母猪配合饲料、妊娠猪配合饲料、 哺乳母猪配合饲料、种公猪配合饲料、瘦肉型生长肥育猪配合饲料。 6.1.2 肉鸡配合饲料:肉用仔鸡配合饲料。 6.1.3 蛋鸡配合饲料:产蛋后备鸡配合饲料、产蛋鸡配合饲料。 1 CCGF 403.1-2008 6.1.4 鸭配合饲料:生长鸭配合饲料、产蛋鸭配合饲料、肉用仔鸭配合饲料。 6.1.5 水产配合饲料:鳗鲡配合饲料、草鱼配合饲料、罗非鱼配合饲料、鲤鱼配合饲料、蛙类配 合饲料、罗氏沼虾配合饲料、青鱼配合饲料、团头鲂配合饲料、鲫鱼配合饲料、中华绒鳌蟹配 合饲料、对虾配合饲料、大黄鱼配合饲料、大菱鲆配合饲料、中华鳖配合饲料、牙鲆配合饲料、 真鲷配合饲料。 6.2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6.2.1 从袋装产品中采样。随机选择需采样的包装袋,采样的包装袋总数根据最小份数来决定(见 下表 7.2.2)。打开包装袋,用手柄勺或麻袋取样器、取样钎采取每一份样品。 6.2.2 如果是在密封的包装袋中取样,则需使用取样器。采样时,不管采用水平或垂直角度,都必 须经过包装物的对角线。份数可以是包装物的整个深度或者是表面、中间、底部三个水平。采样完 成后,将包装袋上的采样孔封闭。 表 3 批次的包装袋数 份样的最小数量 1-6 每袋取样 7-24 6 >24 n2 ,不超过 100 6.2.3 如果按照包装袋批次产品质量总数(t)取样(见表 4)。 表 4 批次产品总量(t) 最小的总份样量/kg 最小的缩分样量/kg 最小的实验室样品量/kg 1 4 2 0.5(3 份) >1≤5 8 2 0.5(3 份) >5≤50 16 2 0.5(3 份) >50≤100 32 2 0.5(3 份) >100≤500 64 2 0.5(3 份) 6.3 样品处置 采样完成后应尽快封样,以避免样品质量发生变化或被污染。将缩分得到的每份进行充分混合 后得到总份数,其重量不应小于 2kg,实验室样品量不小于 0.5kg。 6.4 抽样单 2 CCGF 403.1-2008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 生产的配合饲料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 加以注明。 7 检验要求 7.1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7.1.1 猪、禽类配合饲料 表 5 重要程度分类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或 标准条款 强制性/推 荐性 检测方法 A 类 B 类 1 粗蛋白 饲料中粗蛋白测定方法 推荐 GB/T6432 ● 2 水分 饲料中水分的测定方法 推荐 GB/T6435 ● 3 钙 饲料中钙的测定方法 推荐 GB/T6436 ● 4 总磷 饲料中总磷的测定 推荐 GB/T6437 ● 5 粗灰分 饲料中粗灰分的测定方法 推荐 GB/T6438 ● 6 氟 饲料中氟的测定 推荐 GB/T13083 ● 7 黄曲霉毒素B1 饲料中黄曲霉毒素B1的测定 推荐/ 强制 GB/T17480 /GB 8381 ● 8 铅 饲料中铅的测定方法 推荐 GB/T13080 ● 9 镉 饲料中镉的测定方法 推荐 GB/T13082 ● 10 沙门氏菌 饲料中沙门氏菌的检验方法 推荐 GB/T13091 ● 11 盐酸克仑特罗 ① 饲料中盐酸克仑特罗的测定 强制 NY438 ● 12 饲料标签 见 8.2 标识判定原则 强制 GB10648 ● 备注 ①�对于生长肥育猪配合饲料,增加检测盐酸克仑特罗项目。 7.1.2 水产配合饲料 表 6 重要程度分类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条款 强制性/推荐性 检测方法 A 类 B 类 1 粗蛋白 饲料中粗蛋白测定方法 推荐 GB/T6432 ● 2 水分 饲料中水分的测定方法 推荐 GB/T6435 ● 3 钙 饲料中钙的测定方法 推荐 GB/T6436 ● 4 总磷 饲料中总磷的测定 推荐 GB/T6437 ● 5 粗灰分 饲料中粗灰分的测定方法 推荐 GB/T6438 ● 6 氟 饲料中氟的测定 推荐 GB/T13083 ● 3 CCGF 403.1-2008 7 黄曲霉毒素B1 饲料中黄曲霉毒素B1的测定 强制/强制 GB/T17480 /GB 8381 ● 8 铅 饲料中铅的测定方法 推荐 GB/T13080 ● 9 镉 饲料中镉的测定方法 推荐 GB/T13082 ● 10 沙门氏菌 饲料中沙门氏菌的检验方法 推荐 GB/T13091 ● 11 氯霉素 饲料中氯霉素的测定 推荐 GB/T8381.9 ● 12 饲料标签 见 8.2 标识判定原则 强制 GB10648 ● 注:1、A 类—极重要质量项目,B 类—重要质量项目。 2、应对突发性产品质量问题等的特殊性监督抽查,可另根据实际情况,由主管部门会同检 验机构确定不合格判定原则。 7.2 产品实物质量检验项目和标签质量检查项目 产品实物质量检验项目:上述猪、禽类、水产饲料所有项目均为实物检验项目。 标签质量检查项目包括以下项目:本产品符合饲料卫生标准;饲料名称;产品成分;产品 成分分析保证值;含有药物饲料添加剂、药物添加剂名称、含量、停药期;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净重(或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条件和储存方法;生产企业名称;地址、邮编、电话; 标签是否与包装物同行、或者是否一件产品附具一张标签;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7.3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7.3.1 检测结果判定的允许误差。企业执行的标准中有明确规定的,则依据该标准;企业执行的标 准中没有明确规定,或规定明显不合理的,则依据 GB/T18823。 7.3.2 黄曲霉毒素B1检验项目。GB 8381 检验方法标准为仲裁法,优先于GB/T17480。 8 判定原则 8.1 产品实物质量判定原则 产品实物质量检验项目均符合检验依据规定,判定为产品实物质量合格。 产品实物质量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检验依据规定,判定该批产品实物质量 为不合格。当产品存在 A 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 B 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 较严重不合格。 8.2 产品标识质量判定原则 所检标签存在以下严重情况中任意一种或一种以上不符合的,判定该批产品标签不合格,属于 较重要不合格;反之,判定该批产品标签合格。 8.2.1 是否标注本产品符合饲料卫生标准; 4 CCGF 403.1-2008 8.2.2 是否标注饲料名称; 8.2.3 是否标注产品成分; 8.2.4 是否标注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 8.2.5 是否标注含有药物饲料添加剂、药物添加剂名称、含量、停药期; 8.2.6 是否标注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8.2.7 是否标注净重(或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 8.2.8 是否标注储存条件和储存方法; 8.2.9 是否标注生产企业名称、地址、邮编、电话; 8.2.10 标签是否与包装物同行、是否一件产品附具一张标签; 8.2.11 是否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8.3 配合饲料产品检验结果综合判定原则 经检验,所抽取样品实物质量和标签均合格时,综合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反之,判定该批产 品不合格,当产品存在 A 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 B 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 较严重不合格。 9 异议处理复检 复检按以下方式进行: 9.1 核查不合格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检验后缺陷特征样品、 与不合格质量数据关联的其他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并得到申请复检者认可的,作出维持原检 验结论的复检结论。 9.2 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检验机构不予受理,并应及时向申请方回复原因: 9.2.2 仅口头方式(包括来人或电话联系)提出申请复检的。 9.2.3 备份样品数量不足以进行复检的、样品为鲜样或不宜保存的、微生物项目和显微镜检验项目。 9.2.4 申请复检方备份样品封样状态被损坏的,或备份样品异常损坏的。 9.2.5 双方在抽样单上书面约定样品应低温保存,而申请复检方没有履约的。 9.3 对符合复检原则的,检验机构应受理,相关程序如下: 9.3.1 对不合格项目复检时,应提取留存在被检单位或检验机构的备份样品,由检验机构重新密码 编号进行检验。当证实原检验结果不超差时,则维持原报告;当检验结果确实有误,由检验机构发 出更正报告,同时收回原检验报告。 9.3.2 若属于抽样有误或样品受到非检验性损坏、污染,则按程序重新抽样。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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