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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票据法B卷参考答案

2011-06-18 4页 doc 41KB 6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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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票据法B卷参考答案南昌大学 2009年期末考试2007级票据法C卷参考答案 南昌大学 2009年期末考试2006级票据法B卷参考答案 1、​ 不定项选择题(每小题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正确答案,多选与少选均不得分,每空 2 分,共 20 分) 1.c。    2.D。 3.D。  4.C。   5.AD。 6.AD。   7.ABCD。 8.AC。    9.BCD。   10.BCD。 二、名词解释题(20分,每小题4分) 1、票据行为:是指能产生票据债权债务关系的要式法律行为,学者称为狭义的票据行为。狭义的票据行为主要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
2009票据法B卷参考答案
南昌大学 2009年期末考试2007级票据法C卷参考 南昌大学 2009年期末考试2006级票据法B卷参考答案 1、​ 不定项选择题(每小题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正确答案,多选与少选均不得分,每空 2 分,共 20 分) 1.c。    2.D。 3.D。  4.C。   5.AD。 6.AD。   7.ABCD。 8.AC。    9.BCD。   10.BCD。 二、名词解释题(20分,每小题4分) 1、票据行为:是指能产生票据债权债务关系的要式法律行为,学者称为狭义的票据行为。狭义的票据行为主要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和保付等六种。 2、恶意抗辩:是指在票据义务人得对持票人的前手主张对人抗辩的场合,该持票人明知有害于票据义务人而受让票据时,票据义务人得以对其前手的对人抗辩事由,对该持票人主张抗辩。 3、票据诉讼:是指票据丧失后,失票人在票据权利时效届满以前,提供了相应的担保,请求出票人补发票据或者请求债务人付款遭到拒绝,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请求法院责令出票人补发票据或者责令债务人付款的诉讼。 4、汇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5、票据伪造:是指,假冒他人的名义或虚构他人名义在票据上进行票据行为并签章的行为。 三简答题(20分,每题10分) 1、票据行为代理的概念和构成要件(10分) 所谓票据代理,是指行为人享有代理权,在票据上明示被代理人与自己的名称,并明自己为被代理人代理的意思并签章的行为。(2分) (1)代理人依法享有代理权并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 票据行为代理的有效成立,以代理人依法享有代理权为前提。(2分) (2)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必须在票据上明示被代理人(本人)的名义 所谓“明示本人名义”,是指代理人必须在票据上表明即记载本人的姓名或名称。(2分) (3)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必须在票据上表明为本人代理的意思 票据法要求代理人在票据上表明其为本人代理的意思,是为了表明代理关系的存在,这是由票据的文义性特征决定的。(2分) (4)代理人必须在票据上签章 票据行为代理人的签章是票据行为代理有效成立不可缺少的要件,没有代理人的签章,则票据行为的代理不能成立。(2分) 2、简述物的抗辩原因(10分) 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抗辩权的法定事由,也称为票据抗辩原因,是指法律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票据的持票人进行抗辩的情事,物的抗辩事由是指票据本身存在瑕疵或者票据行为不能生效或某一票据事实的客观存在而产生的抗辩原因。(3分) 它具体分为以下两类: 任何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任何持票人行使的抗辩原因。主要有: (1)票据因欠缺票据法规定的形式要件而无效(1分) (2)持票人不依票据文义提出请求(1分) (3)票据债权已消灭或已失效(1分) 特定的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任何持票人行使的抗辩原因。主要有: (1)票据行为不能有效成立(1分) (2)票据债务人因持票人欠缺权利保全手续而解除了票据责任(1分) (3)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因超过时效而消灭,票据债务人因而解除了被追索的票据义务(1分) (4)票据上记载的票据债务人已实际丧失负担票据义务的能力(1分) (四)案例分析题(20分,每题10分))     题1     1.该汇票有效。因为根据《票据法》第10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要具有真实 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本案中甲签发4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给乙,其中200万元用 于偿还原先所欠乙的债务,另外200万元用作联营投资,都属于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 系,并不违法,至于后来甲、乙、丙三方达成的,即乙应将400万元资金一次性汇入丙银行 存储,实质上是丙银行对乙提出条件,作为自己承兑该汇票的对价,这在票据法上没有任何规 定,因而不受票据法的保护。因此,乙后来违反了这个三方协议,也不会对该汇票的效力发生 任何影响。只要该汇票的记载事项符合票据法的要求,甲作为出票人就应当对乙承担担保承 兑和担保付款的义务,丙银行作为承兑人,亦难逃付款之责。     2.丙银行和甲的诉讼理由不应支持,丁银行不应返还汇票。因为虽然乙违反了其和甲、 丙的三方协议,但是汇票是有效的,而且已被乙用来作为贷款的质押物。丙银行作为承兑人, 应当承担付款责任。甲、丙只能根据违约追究乙的民事责任,要求乙赔偿损失,而不能要求乙 返还汇票。由于丁银行与乙之间的质押是合法有效的,故丁银行也没有返还汇票的义务。     3.丁银行可以就该汇票实行其质押权。因为既然丁银行与乙之间的质押是合法有效的, 在乙不能到期还款时,丁银行当然可以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就质押物行使其质押权。     4.应该由B市法院进行判决。B市法院可以判决丙银行依照汇票文义付款,鉴于乙已经 无力偿还丁银行的贷款,而丁银行持有该汇票作质押,丙银行应当向丁银行支付400万元。     题2     1.钱某的出票行为无效,但其签发的票据本身有效。因为根据《票据法》第6条规定,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票据行为无效,但票据行为彼此之间是各自独立的, 某一行为的无效不影响其他行为的效力。本案中的钱某经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出票 行为是无效的,但这不等于票据的无效。如果票据的必须记载事项是齐全的,出票行为无效, 票据依然有效,当然,如果票据上欠缺必要记载事项,出票行为无效,票据也无效。本案中当事 人和利害关系人均未对钱某签发的支票记载事项提出异议。因此,应当推定钱某所签支票有 效。     2.没有道理。因为本案中小钱保证行为是无效的。本案中小钱所做的保证只是一般的 民事保证,其效力受被保证行为的影响,由于钱某的出票行为无效,小钱在此基础上的保证行 为也是无效的,据此,小钱无须承担保证责任。但小钱关于钱某所签支票无效拒不承担责任的 表述,是不确切的。另外,即使小钱保证行为有效,云大科技公司、家电公司作为支票的背书人 仍应对超市负连带付款责任。     3.小钱不应负保证责任。因为出票人的出票行为无效,在此基础上的保证行为亦为无 效。 五、论述题(20分)论述票据关系的无因性。 票据关系的无因性实际上就是票据关系与票据关系的基础关系之间既牵连又分离的关系。票据关系,是指票据当事人基于票据行为所直接发生的票据上的债权债务关系。票据关系的基础关系,是指票据关系赖以产生的民事基础法律关系,因而也称为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票据关系的基础关系包括三种:票据的原因关系、票据的资金关系和票据的预约关系。正是因为票据关系的无因性才使得票据可以脱离票据关系的基础关系的控制而独立运行,达到高效率的结算、支付融资与信用以及汇兑等功能,从而实现票据的安全交易。(4分) 票据关系与其基础关系之间,存在着既相互独立、互不牵连而又在一定情况下相互牵连的关系。以彼此分离、各自独立为原则,以特殊情况下的相互牵连为例外。(2分) (一)、票据关系与其基础关系的分离 1、票据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的分离 1)票据权利人行使权利不必证明票据原因关系,债务人也不得以票据原因关系欠缺对抗持票人。(1分) 2)票据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只应按票载文义确定,而不能以票载文义之外的票据原因关系来改变。(1分) 3)有效成立的票据关系的效力,不受原因关系效力的影响。(1分) 2、票据关系与票据资金关系的分离 1)持票人通过出票、背书等行为取得的票据权利是一种独立的权利,而非取得代替出票人向付款人行使的一种基于资金关系上的请求权。(1分) 2)即使存在票据资金关系,付款人也不因此当然成为汇票上的债务人,付款人仍有权自行决定是否承兑、付款,付款人仍然可以不承兑、不付款。(1分) 3)出票人不得以自己已经向付款人提供了足够的资金为理由,拒绝持票人或者出票人的其他后手向其行使追索权,出票人仍应当承担相应的票据义务。(1分) 3、票据关系与票据预约关系的分离 1、​ 即使出票人或者背书人没有按照票据预约的内容进行票据行为,票据关系的内容仍然依票载文义确定。 (1分) 2、即使没有票据预约或者票据预约无效或被撤销,只要出票或者背书行为符合票据法的规定,由此行为产生的票据关系不受影响,仍然有效。(1分) (二)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的牵连 1、票据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的牵连 1)在授受票据的直接当事人之间,票据原因关系的有效与否,直接影响他们之间票据关系的效力。(1分) 2)无对价或不以相当对价取得票据者,受其前手票据原因关系的影响,不得享有优于其前手的票据权利。(1分) 3)持票人明知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与自己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债务人可以票据原因关系对抗之。(1分) 2、票据关系与票据资金关系的牵连 1)在汇票关系中,当持票人是出票人时,承兑人可以资金关系不存在为由对抗之。(1分) 2)在支票关系中,付款人可以资金关系不存在为由对抗持票人。(1分) 3、票据关系与票据预约关系的牵连 票据关系与票据预约关系的牵连,主要体现在授受票据的直接当事人之间,债务人可以预约关系对抗债权人。(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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