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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

2011-07-17 8页 doc 45KB 5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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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论腐败的源头 腐败行为的主体是人,腐败的主体是社会制度,腐败的最终后果是对法律制度维系的现存社会秩序的颠覆。人性假设是制度设计的前提。制度设计的合理性决定制度实施的有效性,制度体系的有效性决定人的行为的规范性。因此,“人—制度—社会”的分析模式是探寻腐败源头的正确路径。   腐败为何屡禁不止,是人的贪欲使然,还是制度缺失导致?抑或是社会发展过程中某一阶段必须支付的成本代价?诸如此类问题,学者们多有研究。然而,指责人的贪欲导致腐败,又该拿什么去消除人的贪欲?如果说制度缺失导致腐败,那么,制度怎样才能完善到让腐败止步?如果说某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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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腐败的源头 腐败行为的主体是人,腐败的主体是社会,腐败的最终后果是对法律制度维系的现存社会秩序的颠覆。人性假设是制度设计的前提。制度设计的合理性决定制度实施的有效性,制度体系的有效性决定人的行为的性。因此,“人—制度—社会”的模式是探寻腐败源头的正确路径。   腐败为何屡禁不止,是人的贪欲使然,还是制度缺失导致?抑或是社会发展过程中某一阶段必须支付的成本代价?诸如此类问,学者们多有研究。然而,指责人的贪欲导致腐败,又该拿什么去消除人的贪欲?如果说制度缺失导致腐败,那么,制度怎样才能完善到让腐败止步?如果说某一发展阶段必然要成为腐败的高发、多发期,是否对腐败就只能听其自然?无数事实已经证明,上述答案并不能令人满意。尽管反腐败理念经由了严刑惩治——德刑兼备——依法治腐的发展路径,不断增多的法律制度与不断发生的腐败案件的邂逅仍让人感到些许无奈。于是,从源头上治理腐败就成了人们关注的焦点。那么,腐败的源头究竟在哪里?要想真正探寻腐败的源头,理所当然应从界定“腐败”开始。   一、关于“腐败”的界定   界定“腐败”是反腐败的基础工作,只有明确了什么叫“腐败”,才可能找到腐败的源头。学者关于腐败定义的探讨已经很多。有侧重从权力角度分析的,如美国学者白利认为,腐败是以公共职位为中心,不正当地使用权威来获得个人利益;有侧重从经济利益角度分析的,如中国国情问题专家胡鞍钢认为,腐败就是一种寻租活动;还有侧重从社会利益角度来分析的,如学者蓝庆新认为,“腐败”就是“经济人”违反制度规则,利用公众赋予的权力为自己谋利益的活动,且这种活动损害了国家和公众的利益。还有些学者试图给腐败一个万全的解读,学者李文生就做过这样的尝试。他提出:在经济学领域,腐败被界定为一种寻租活动;从政治学来看,腐败是政体的退化形态;从社会学视角观察,腐败是一种消极的越轨行为;从法学角度考察,腐败是一种违反法律规范、有危害性的作为或不作为。这些定义在为人们认识腐败提供更广阔的视角和有益启发的同时,也给研究者带来了某种麻烦。因为,由于人们对腐败的理解差异太大,以致在研究治理腐败的对策时经常是自说自话,不能形成共识,自然不利于问题的解决。   常识往往能帮助人们解决很多复杂的问题,对腐败问题的研究也不例外。腐败行为的主体是人,因此,研究腐败不能仅仅停留于对掌握公权者的分析,探讨腐败的源头,必须上推至对一般“人”的追问。腐败又是违背法律制度和社会道德规范的行为,所以,除了研究“人”之外,法律制度和社会道德规范也是必须考量的对象。社会是人们按照一定行为规范(法律和道德)组成的相对稳定的共同体,而腐败则是一些人违背这些规范的行为。其中,拥有公共权力者又是产生腐败的关键群体,因为这一部分人更有条件和可能挣脱现有法律制度和道德规范的约束。由此可见,探寻腐败源头,必须在整个社会的大背景下,从人和制度两个方面进行分析,而不能只截取其中的一段,更何况掌权者的腐败已经是腐败浊流的中下游了。   二、关于“人”   给“人”一个准确的描述是困难的,但给“人”一个恰当的描述又是必要的。自从人类社会产生以来,对于人本身的研究从未停止过,也从未得出一个终结性的结论。但是,国家在进行制度设计时,又必须基于某种人性假设,或人性善,或人性恶,或不善不恶,或亦善亦恶等。人性假设是制度设计的隐含前提条件,若人性假设过于混乱,那么,制度之间的冲突必然增多。树立典型、自我教育、自查自纠、批评与自我批评等的潜台词是人性善;死刑、群众运动反腐、“严打”等又是人性恶的必要措施。完美无缺的榜样用于宣传肯定更具感染力,但维持一个“完人”的成本比维持一个相对优秀的榜样要大得多。把人分为“善人”和“恶人”带来的最大问题是:怎样区分谁是“善人”,谁是“恶人”。破解这一难题的唯一办法就是避开善、恶二分法,找到“人”的共同点,而这个共同点就是“人性趋利”。   人性的善恶两分法不仅带有明显的主观倾向和宿命论弱点,还导致了一种错误思维:一个人不是“圣人”就是“魔鬼”。“圣人”是没有缺点和错误的,“魔鬼”是不会有优点的。当一个“圣人”变成“魔鬼”时,疑问便产生了:还有多少“圣人”本身就是“魔鬼”?这是一个无解的问题。沿着这条思路,人类永远无法认识自己。   人人都有趋利的特性,这是所有人的共性,否认这一点的人并不会抛弃自己的趋利性,而是想欺骗他人。人性趋利不仅是人生理本能的需要,也是人的心理需要,同时又是社会获得发展的生生不息的强大内在动力。在一个时期里,由于我们用精神之堤严密拦截着物欲之流,使物欲之流在精神之堤出现哪怕一丝缺口时便冲破束缚、一泻千里、无法控制。事实说明,物欲之流需要精神之堤来控制,但完全截断又是绝不可取的。既对物欲洪流加以适当而持久的控制,又允许其获得一定范围内的满足,这才是恰当的方式。否认这一事实不行,回避这一事实也不行,承认这一事实还不够,应让这种认识成为一种常识,变成人们的共识。   邓小平的一句话说得很地道:“不讲多劳多得,不重视物质利益,对少数先进分子可以,对广大群众不行,一段时间可以,长期不行。革命精神是非常宝贵的,没有革命精神就没有革命行动。但是,革命是在物质利益的基础上产生的,如果只讲牺牲精神,不讲物质利益,那就是唯心论。”   由于对人的欲望和贪欲无法做出一个精确的划分,我们这里暂且将两者之间做近似的通用。既然人的趋利性带有共性,人的趋利性又是社会发展的内在动力,那么,让反腐败剑指人的欲望,只会减少问题的专属性与针对性,缺乏说服力。生命规律是永恒的法则。人的欲望既不能被消灭,也不能由他人有效控制。因为,规划芸芸众生的生活目标决非任何人所能轻易做到,最多只能用相应的制度去规范人的欲望所允许实现的最大边界。   在剖析腐败案例时,腐败分子毫无节制的“贪欲”往往成为剖析者浓墨重彩描述的部分,读者们也已经习惯于跟着这样的思维来解读。然而,有“贪欲”的人是否只限于这些已被发现的腐败分子呢?是否通过对这些腐败分子“贪欲”的批判就能阻止其他人的贪欲呢?答案不问自明,反腐败中面临的“前腐后继”现象也给出了明确的注脚。所以,用批判“贪欲”的方式反腐近似于道德劝说,没有抓住问题的关键,也缺乏说服力和有效性。我们并不鼓励“欲望”的恶性膨胀,但也不要试图拿“欲望”去大做文章。因为,用带有普遍性的原因去说明一个特殊性的问题,不仅没有说服力,也是不符合逻辑的。也就是说,由于人的欲望(贪欲)具有普遍性,我们不应把它作为腐败产生的根源,而应进一步找出让贪欲得以恶性膨胀的原因,这样才能找到腐败的源头。   在我们看来,公权与私权行使主体的同一性,才是导致腐败无法根除的原因。   公权与私权行使主体的同一性,是指公权的行使从根本上讲是由拥有公民权的、带有个人欲望的某些公民个人来行使的。人之欲望的永恒存在、公权存在的必要性和长期性、公权与私权目标的非一致性、公权与私权行使主体的同一性、社会行为的变化发展与行为规范的滞后性等众多因素的交互作用,使法律制度体系总是存在不可避免的漏洞。制度存在漏洞,人的欲望就从此处开始膨胀;一种欲望得到满足,新的欲望继而萌发;获取利益越多,欲望冲破制度约束的能量也越大,腐败产生的概率也随之增加。   总之,在公权与私权行使主体同一的前提下,要求一个拥有私欲的人完全遵守公权的行使规则,对于极少数高尚者是能够做到的,但要求不断更新的庞大官僚队伍都能做到,这绝对是一种奢望。这就是说,虽然根除腐败是一个美好的愿望,但却又是一个在现代社会条件下无法达到的目标。   认清事物的本质是解决现实问题的前提。认清了腐败之所以屡禁不绝,就没有必要提出一个无法实现的目标,否则只会让公众失望,让反腐志士气馁,让政府的美好计划落空。但这并不表明反腐败工作可以放松,甚至可以容忍或放纵腐败。恰恰相反,这更加表明了反腐败工作的长期性和艰巨性,必须常抓不懈。   三、关于制度   腐败总是以掌握公权者违反法律制度获取个人利益为基本判断标准的。在此,人们有一个假设,即所有的法律制度都是合理的,且法律制度体系都是完备协调的。这个假设若能成立,腐败问题的解决就简单多了,因为只需要从刚刚讨论过的“人”这个单一方面来考量腐败。然而,问题远没有这么简单。因此,在分析“人”的同时,还要分析国家的“制度”。   法律制度是社会的“基础设施”,其基本功能是调节社会利益冲突、维护社会秩序和整体利益,这就决定了法律制度具有超越个体利益的公共性。因此,法律制度的基本精神不同于公民个体追求自身物质利益的基本精神,制度设计必须符合其公共性的基本要求,以避免制度出现先天性缺陷。此外,制度的可行性和有效性的实现,也需要付出极大的努力。不解决这些问题,就不能发挥制度的反腐作用。那么,关于制度,又有哪些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呢?   第一,公权的利益追求应服从于价值追求。   法律制度的公共性要求其必须超越狭隘的个体利益,而不是相反。简而言之,公权的存在就是一种对公共价值的追求,而非单一的经济数量的增长。尽管国家政治离不开经济,但是,公权对于经济的追求是以公共利益为目标、为指向的,并非以公民个人利益为指向。当然,公共权力维护公民个人利益也是题中应有之义,这就不可避免地产生了公权的价值追求与个体的利益追求之间的矛盾。当公权的价值追求屈从于个体的利益追求时,公权便成了金钱的俘虏、私权的奴仆,公权也就失去了灵魂,变成无所不能的怪兽。“给钱乱办事,不给钱不办事”就是这一现象的通俗说法。如若这样,法律制度不仅不能调节个体利益冲突,还会成为导致社会问题的源头。“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讲的就是这个意思。   政府追求单纯的经济利益或一味追求部门利益的行为,一旦与民众追求自身利益的行为产生共振,社会将难以控制。在这场利益之争中,再也没有一种调节冲突的力量,因制度问题而产生的腐败就将迅速蔓延,这应该是当前我国腐败猖獗的重要原因——制度设计基本精神的缺失。   第二,精神比物质更容易让人得到满足。   腐败最主要的表现是获取物质利益。但从根本上讲,它又是人的思想活动的产物,属于精神层面,即通过获取物质利益来达到精神上的满足。也就是说,用物质利益来使欲望(贪欲)得到满足,这对腐败现象无异于扬汤止沸。因此,从源头上解决腐败问题,还是要从人的思想入手。   怎样才能让无尽的贪欲得以止息?有一种说法曾经一度流行,那就是“高薪养廉”。稍作分析不难发现,这是一个伪命题。高薪标准是多少?部分官员的高薪能否让全体官员廉洁?全体官员的高薪,政府财政能否承受?国家财政难道只是为了养廉?人们需要从“高薪养廉”论者那里得到对这些问题的满意答案。令人遗憾的是,答案却是一片空白。“高薪养廉”实质上是对贪腐者的屈从,是公开为腐败开道,为贪腐正名。已经查处的大量案件表明,民众心中的高薪与贪官心中的高薪根本就不是一回事。用物质利益去满足对物质利益的需求,只能刺激更大欲望的产生,它是贪腐屡禁不止的内在原因。因此,解决因精神需要而导致的对物欲的无尽贪婪,主要仍应从精神方面入手,而不能用物质刺激来满足。财富榜并不是幸福榜,精神满足的人并非都是富有者,精神比物质更容易使人获得满足。   第三,公权与私权界限的实际清晰度与官员的清廉度成正比。   从理论上讲,公权与私权之间的界限是明晰的。但是,在社会实际生活中,有时两者之间的界限却是模糊的,这与制度设计本身存在的不足、制度的执行力度不够、掌握公权者身兼公私双重身份等多方面原因有关。表现在诸如公车使用、差旅报销、公务开支、各种福利政策的制定等方面。正是由于公权与私权相互交错,导致公共利益总是通过联结两者之间的“脐带”不断地输送到私人囊中,而这正是贪腐与盗抢的区别之所在:同样是非法获取他人或公共的财物,若存在并通过这样一条利益“脐带”来实现就是贪腐,否则就是盗抢。   要减少并防止腐败的发生,就必须切断这条“脐带”,让公权和私权独立地获取自己的营养。被多数国人误读了的新加坡“高薪养廉”,其实就是一个很好的公私分明的例子。表面上看,新加坡高级领导人的收入差不多是世界上最高的,但真正拿100万以上高薪的人很少,政府部门估计也就30人左右,而且这个薪金是政府给他们的全部收入,部长包括总理都没有专职司机,上班开自己的车;他们没有政府的退休金和医疗保险;如果一位部长在大选中落选,那他什么也没有了。可见,新加坡政府之所以清廉,不是因为“高薪”,而是因为“公私分明”。这种公私权力界限的清晰划分,不能仅仅停留于制度条文上,更要体现在实际操作中。从这个意义上说,公私权力界限的实际清晰度,决定官员的清廉度。   第四,求极不求纯是反腐的正确思维。   既然腐败在存在公权的社会条件下不能根除,那么,我们制定制度的指导思想就不应该是完全理想化的,而应该从实际出发确定反腐的目标,研究腐败的规律,制定更加有效的制度,力求把腐败控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而不是力图完全根除,即求极不求纯。用正确的思路指导制度设计,既可以避免因给予民众无法实现的承诺而导致政府失信,也可以避免因制度过于口号化而缺乏应有的实际效用。在解决腐败问题上给出一个不切实际的时间表,或以过于理想化的制度体系来许诺民众,可能是轻率的。因为,诺言的落空将引发更多缺乏耐心的民众的责难,这些反应不仅干扰反腐工作的正常进行,也不利于民众守法习惯的培养,无形中使制度的约束力因此而自我消蚀。   制度的有效性在于本身的科学性,而制度的科学性又取决于指导思想的正确性。有了正确思想的指导,制度建设才更容易趋于完整、协调和有效,制度反腐才能够获得持久的效果。   结语   腐败是人违反制度规定性的行为。制度反腐在各种反腐措施中最具稳定性和持久性。人是第一位的,制度是次生的,制度的科学性、有效性源于对人的正确认识。在制度反腐的研究中,一些人常常把制度作为参照物,把一切拥有公权的人破坏制度的行为简单地称之为腐败。这种既缺乏对人的准确分析,又缺乏对制度本身进行考量的“制度反腐”,是导致制度乏力、腐败猖獗的重要原因。承认人皆趋利的现实性、合理性与普遍性,用制度明晰公权与私权的现实界限,注重对公民价值观念(精神)的培养,用求极不求纯的思维方式开展持久的反腐败斗争,是廉政建设的基础性工作。只有抓住并解决了这些问题,才能真正做到从源头上治理腐败。 自觉追求崇高 廉洁奉公、无私奉献,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中国共产党人的崇高品质和光荣传统,是推动中国革命、建设、改革事业胜利前进的强大精神力量。当前,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确保党在世界形势深刻变化的历史进程中始终走在时代前列,在应对国内外各种风险和考验的历史进程中始终成为全国人民的主心骨,在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历史进程中始终成为坚强的领导核心,需要广大党员不断增强为党和人民事业不懈奋斗的使命感和责任感,自觉追求崇高。   追求崇高,意味着牢记宗旨,心系人民。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是党在长期执政实践中探索形成的一条基本经验。共产党人追求崇高,就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坚持以人为本,贯彻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点和党的群众路线,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就要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为人民群众诚心诚意办实事、尽心竭力解难事、坚持不懈做好事,让改革发展成果惠及广大人民群众;就要把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看得高于一切、重于一切,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不惜牺牲自己的一切。   追求崇高,意味着廉洁自律,艰苦奋斗。艰苦奋斗是党的光荣传统和共产党人的立身之本,是我们党创造美好生活、推动社会发展进步的重要法宝。有了艰苦奋斗的品质,才能拒腐蚀、永不沾,保持共产党人的本色。当前,一些领导干部身上存在的铺张浪费、奢靡享乐甚至贪污腐化现象,就是忘记艰苦奋斗、贪图安逸的结果。共产党人追求崇高,就要居安思危,增强忧患意识,常怀忧党之心,恪尽兴党之责,自觉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就要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和健康生活情趣,不为豪华奢侈所动,不为灯红酒绿所迷,勤以敬业、俭以养德,自觉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努力实现共产党人高尚的人生追求。   追求崇高,意味着加强学习,见贤思齐。学习是提高素质、提升境界的重要途径。学习不仅包括向书本学、向实践学、向群众学,也包括向先进典型学。共产党人追求崇高,就要自觉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不断学习、善于学习,努力掌握和运用新思想、新知识、新经验;就要见贤思齐,自觉向崇高的人学习,在实践锻炼中达到人格的完善、境界的提升,努力做一个高尚的人。 世情、国情、党情的深刻变化对党的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党面临的执政考验、改革开放考验、市场经济考验、外部环境考验是长期的、复杂的、严峻的。每个共产党人都应振奋精神,以高度的历史使命感和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弘扬党的优良作风,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全心全意为人民谋福祉,为党旗增光辉,为国家作贡献。 用党性管住个性 讲党性是党员干部的立身之本。加强党性修养、增强党性锻炼,是党员干部健康成长的必由之路。如何处理党性与个性之间的关系、用党性管住个性,是党员干部加强党性修养、增强党性锻炼必须面对和正确回答的一个重要问题。   人总是有个性的,共产党员也不例外。“人非尧舜,难以尽善”。作为一名党员,首先是一个人,作为社会中人的个体,不可能千人一面。毛泽东同志曾经说过:“党员是有各种不同的个性,谁要抹煞各种不同的个性是不行的。抹煞各种差别,结果就会取消统一,抹煞特殊性也就没有统一性。”在工作上,党允许党员有个性,有创新,有创造,但在对党的态度上,对大是大非问题的认识上,个性必须服从党性。党性以个性为基础,个性以党性为边界。成千上万党员的不同个性铸就了鲜明的党性,成千上万党员自觉坚持的党性赋予个性明确的方向。离开党性的个性,像无桅之帆、无舵之船。个性的优劣不仅仅是个人问题,还会影响到方方面面。从小处讲,会影响到一个班子、一个团体,影响到一个单位的兴衰;从大处讲,会影响到党的事业,甚至国家的前途命运。因此,党员干部必须用党性管住个性,做到个性服从党性,以个性展现党性,以党性升华个性,以党性塑造个性,以党性管住个性。   强化宗旨观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根本宗旨。只有强化宗旨观念,才能树立正确的利益观、地位观和权力观,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坚持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忧群众之所忧、帮群众之所需,努力办顺民意、解民忧、增民利的实事好事,积极发展有利于人民利益的个性,主动约束不利于人民利益的个性,确保千差万别的个性发展都统一到党的宗旨上来,任何时候都不能偏离党性修养的轨道。   强化纪律观念。党的纪律是党性在组织生活和工作中的综合体现,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作为党员干部,更要带头接受党的纪律约束,用党的纪律规范自己的言行,坚持做到凡是党的纪律规定的,我们就要自觉遵守,严格执行,不越雷池半步,自觉维护党的纪律的严肃性,坚决杜绝只讲个性、不要党性,只讲自由、不要纪律的不良现象,确保个性发展在纪律约束范围内得到更好的实现。   强化全局观念。树立全局意识,就是将自己的兴趣爱好、性格特点、业务专长、学识才华、志向追求等统一融入党的事业的大局之中,善于正确处理好个人和集体、局部和整体的关系,善于从个人利益中跳出来,把自己所从事的工作和担负的责任放到全局中去把握,放到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中去衡量,做到个性服从全局、个性服务全局,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求大同,存小异,由个性发展递升到人格完善。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要做到四个“必须”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水平,保持党的先进性的重要保证。在实践中,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要做到四个“必须”:   必须坚定理想信念。理想信念是思想和行动的“总开关”、“总闸门”。理想的滑坡是最致命的滑坡,信念的动摇是最危险的动摇。在现实中,一旦理想信念丧失,就必然导致腐化堕落。综观近年来查处的党员干部违法违纪案件,其违法乱纪、贪污腐败,无一不是从理想信念的动摇开始的。所以,每一名党员干部,都必须用马克思主义武装自己的头脑,坚定理想信念,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确保在理想信念上不犹疑、不含糊、不动摇,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必须加强制度建设。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要保证党员干部的清正廉洁,归根到底要靠制度作保障。因此,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充分结合实际,加强党风廉政制度体系建设,着力提高制度的科学性、系统性、权威性。要按照“科学管事、制度管人、公开管钱”的总思路,加强以党章为核心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提高制度建设的质量和水平,推进党的建设和党内生活制度化、规范化,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必须坚持改革创新,与时俱进。改革创新是所有事情成功的关键所在,党风廉政建设,也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与时俱进,改革创新,用改革的办法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当前,党风廉政建设的环境和条件发生了很大变化,这些变化要求我们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必须创新和发展。一方面我们要保持党的优良传统,借鉴成功的经验,另一方面,必须适应形势和任务的变化,不断创新工作思路、工作内容和工作方法。   必须完善监督机制。十六大以来中央加大了党风廉政建设的力度,然而,现行的监督制约体制和机制依然存在一些有待解决的问题和矛盾。为此,一是要改革和完善权力运行体制和机制,使其更加公开和透明,打破权力的神秘感,杜绝暗箱操作;二是加大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力度,吸收各阶层群众参与决策,监督决策;三是拓宽监督的渠道和途径,出台相应的法规条例,建立健全相应的制度,如群众举报、民意测验、录用公示、听证会等;四是改革和完善选聘用人制度,关注和尊重基层群众的意见和意愿,从根本上解决对上负责、对下不负责的问题。要不断提高人们的监督意识和民主素养,从思想观念上彻底打破官本位的思想桎梏,树立民本位的基本理念,确立人民群众的监督主体地位;从体制和机制方面,把党内和政府机关内部的监控体制与社会的监控体制有机结合起来,逐步实现管理和监督的社会化,对权力的运作实行全程监督,对决策的失误实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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