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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系统强化刑法一卷(M)

2011-07-30 29页 doc 140KB 2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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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系统强化刑法一卷(M)2011年系统强化刑法一卷(M) 单选题:共( 20 )道 题目: 第 1 题 (ID: 21849 ) 贾某骑摩托车违章撞伤田某,造成田某腿部表皮破裂。贾某送田某到医院治疗,护士未作皮试,即给田某注射破伤风针,田某因药物过敏而死。贾某的行为对田某死亡而言属于: 选项: A. 过失致人死亡罪 B. 过失致人重伤罪 C. 交通肇事罪 D. 意外事件 正确答案: D 参考解析: 关于AD选项。就过失犯罪而言,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
2011年系统强化刑法一卷(M)
2011年系统强化刑法一卷(M) 单选:共( 20 )道 题目: 第 1 题 (ID: 21849 ) 贾某骑摩托车违章撞伤田某,造成田某腿部表皮破裂。贾某送田某到医院治疗,护士未作皮试,即给田某注射破伤风针,田某因药物过敏而死。贾某的行为对田某死亡而言属于: 选项: A. 过失致人死亡罪 B. 过失致人重伤罪 C. 交通肇事罪 D. 意外事件 正确答案: D 参考解析: 关于AD选项。就过失犯罪而言,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就田某的死而言主要是因为药物过敏,贾某撞伤田某并不是导致田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无必然的因果关系。对田某的死亡而言,贾某的行为属于意外事件。因此,A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关于B选项。过失致人重伤罪,是指过失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行为。田某已经死亡,不可能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因此,B选项错误。 华 夏考资 关于C选项。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的犯罪行为。本题中,贾某骑摩托车违章撞伤田某,造成田某腿部表皮破裂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因此,C选项错误。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 查看评论(0) 题目: 第 2 题 (ID: 22039 ) 黎某是我国国家工作人员,2004年,他在法国因酒后开车造成严重财产损失,据此,法国已对他进行了刑事处罚。若根据我国刑法,他可能因交通肇事罪被判2年有期徒刑。请问,我国司法机关还应追究他的刑事责任吗? 选项: A. 不应追究,此案应由法国管辖 B. 应该追究,因为他是我国国家工作人员 C. 应该追究,因为他是我国公民 D. 不应追究,因为按我国刑法,他所犯罪的法定最高刑在3年以下 正确答案: B 参考解析: 《刑法》第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本题中,黎某是我国国家工作人员,尽管其所犯之罪在法国已受到刑事追究,尽管按我国刑法,他所犯罪的最高法定刑为3年以下,但我国并不以此作为对其免予刑事责任追究的依据。因此,B选项正确。 查看评论(2) 题目: 第 3 题 (ID: 22086 ) 甲以杀人的故意对乙实施暴力,造成乙休克后,甲以为乙已经死亡,为了隐匿罪迹,将乙藏在附近的水沟里,离开现场。后经鉴定,乙是溺水死亡。甲的行为构成: 选项: A. 故意杀人罪 B. 过失致人死亡罪 C. 故意伤害罪 D. 意外事件 正确答案: A 参考解析: 本题涉及的刑法理论是因果关系认识错误,属于因果关系认识错误中的事前故意,即行为人对其所实施的行为和造成的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实际发展有错误认识,采用法定符合说,即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只要在犯罪构成范围内是一致的,就成立故意的既遂犯。甲杀人的行为与后面毁尸灭迹的行为是密切关联的同一犯罪过程,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因此,A选项正确。 查看评论(0) 题目: 第 4 题 (ID: 27376 ) 甲想枪杀乙,某日晚趁乙返家途中,甲隔小河射击。由于光线不好,距离较远,甲的射击技术又不甚好,因而他对能否射杀乙没有把握,但他不愿意放过这个机会,并在这种心理的支配下实施了射杀行为。甲的主观心理态度是: 选项: A. 直接故意 B. 间接故意 C. 疏忽大意过失 D. 过于自信过失 正确答案: A 参考解析: 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本题中,尽管甲的射击技术不好,且距离乙较远,但行为人认识到其行为可能射中乙,并积极追求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这显然是直接故意的心理态度。因此,A选项正确。 查看评论(0) 题目: 第 5 题 (ID: 27679 ) 下列属于单位犯罪的有: 选项: A. 为犯罪而设立单位,设立后实施的犯罪行为 B. 单位合法成立后,但以犯罪为主要业务的 C. 假借单位名义犯罪,所得归个人所有的 D. 票据诈骗罪 正确答案: D 参考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刑法第30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第2条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第3条的规定:“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ABC选项的说法错误。根据《刑法》第200条的规定:“单位犯本节第192条(集资诈骗罪)、第194条(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第195条(信用证诈骗罪)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D选项中单位可以成立票据诈骗罪。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 查看评论(0) 题目: 第 6 题 (ID: 28639 ) 谢某犯贪污罪,被判无期徒刑。服刑12年后,因表现良好而获假释。在假释考验期内的第6年,谢某故意致人重伤,被判刑9年。根据刑法规定,对谢某应适用何种刑罚幅度或刑种? 选项: A. 应决定执行无期徒刑 B. 应在12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决定执行的刑期 C. 应在9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决定执行的刑期 D. 应在9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决定执行的刑期 正确答案: A 参考解析: 《刑法》第86条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71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70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根据该规定:(1)原判刑期是无期徒刑的罪犯,被撤销假释的,应当执行无期徒刑。(2)因为在考验期内犯新罪又构成犯罪的,数罪并罚。即对原判刑期“无期徒刑”与新罪故意伤害罪(重伤)之刑“9年有期徒刑”并罚,依法决定执行的刑罚。(3)“无期徒刑”与“9年有期徒刑”合并,适用吸收原则,决定执行无期徒刑。故A选项正确。本题答案要点是:无期徒刑罪犯被撤销假释的,还是无期徒刑。有其他罪行要数罪并罚的,与无期徒刑依法合并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存在所谓的“先并后减”或“先减后并”的复杂问题。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 查看评论(0) 题目: 第 7 题 (ID: 28671 ) 张某被判处管制6个月,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下列关于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执行的确定,说法正确的是: 选项: A. 期限为6个月,从管制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管制执行期间 B. 期限为6个月,与管制同时执行 C. 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与管制同时开始执行 D. 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从管制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管制执行期间 正确答案: B 参考解析: 《刑法》第55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57条规定外,为1年以上5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因此,张某被判处管制6个月,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应当为6个月,与管制同时执行。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 查看评论(0) 题目: 第 8 题 (ID: 28770 ) 根据我国刑法,下列哪个命题是正确的? 选项: A. 被教唆人实施了被教唆的罪的,对教唆犯从重处罚 B. 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的,教唆人单独构成独立的教唆罪,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C. 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的,对教唆犯可以免除处罚 D. 教唆不满18岁的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 正确答案: D 参考解析: 《刑法》第29条:“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中没有教唆罪这一罪名。因此AB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查看评论(2) 题目: 第 9 题 (ID: 31232 ) 刘某和王某同在一家公司上班。一日刘某告诉王某其家新买了一台吊灯很漂亮,邀请王某观看,适逢王某家在装修,王某一直想买合适的吊灯做装饰。于是王某下班后欣然前往。谁知到了刘某家后,刘某即对王某动手动脚,并扯掉王某的外套欲强奸。恰在此时,刘某的女儿放学回家,在孩子面前,刘某只得作罢,但小声威胁王某让她明天还过来,否则就在公司宣扬二人有染。刘某的行为属于: 选项: A. 犯罪预备[ 考点精析2838 ] B. 犯罪既遂[ 考点精析2836 ] C. 犯罪中止[ 考点精析2843 ] D. 犯罪未遂[ 考点精析2841 ] 正确答案: D 参考解析: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有犯罪预备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的,是预备犯。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形态。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形态。犯罪中止可发生在预备阶段与实行阶段,但是未遂没有预备阶段。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区别的主要标志是主观上的意志因素不同。犯罪中止主观上是自动放弃犯罪,而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被迫放弃犯罪。本题中,刘某已经着手实施强奸王某的行为,恰逢其女儿回家,被迫放弃犯罪,故刘某成立犯罪未遂,而不是犯罪预备、中止。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 查看评论(19) 题目: 第 10 题 (ID: 31514 ) 王某,男,1987年2月27日出生。2003年2月27日,王某趁李某全家外出游玩,翻墙进入李某院子中,并偷偷溜进李某的卧室。在一通翻箱倒柜之后,王某共搜集到现金5000元、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13000元)和其他一些小首饰。正在王某准备翻墙逃跑的时候,李某的表哥朱某来李某家串门,恰好看见王某在墙上。朱某大声呵斥王某,要求其把李某的东西全都放下。但王某不予理睬,欲从墙上跳下,朱某一把扯住王某的衣服,但王某从兜里快速取出一把匕首向朱某的心脏刺去,朱某应声倒地。后朱某被送至医院时已经死亡。那么对王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选项: A. 以抢劫罪论处 B. 以盗窃罪论处 C. 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D. 王某不构成犯罪 正确答案: C 参考解析: 首先,计算年龄应以实足周岁为准。由题干可知,2003年作案时,王某尚未满16周岁。所以王某只可能涉嫌法定的八类犯罪。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由此可见,已满14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构成转化型抢劫罪,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 查看评论(4) 题目: 第 11 题 (ID: 31698 ) 以下关于主刑和附加刑的说法正确的是: 选项: A. 对于一个犯罪人来说,一次判刑的最终结果可以是两个以上不同种的附加刑 B. 附加刑不能够单独适用,只能附加于主刑适用 C. 对于一个犯罪人来说,一次判刑的最终结果可以是两个以上的主刑 D. 主刑只适用于比较严重的犯罪,附加刑只适用于比较轻微的犯罪 正确答案: A 参考解析: 关于A选项。由于不同种的附加刑执行起来相互之间没有冲突,因此,可以有两个以上不同种的附加刑。因此,A选项的说法正确。 关于B选项。附加刑的特点是既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于主刑适用。因此,B选项的说法错误。 关于CD选项。一般来说,主刑比附加刑要严厉得多,五种主刑只能独立适用,而不能相互附加并用。也就是说,对一种犯罪只能判处一种主刑。但并不是主刑只适用于比较严重的犯罪,附加刑只适用于比较轻微的犯罪。如:剥夺政治权利既适用于严重犯罪,也适用于较轻犯罪。因此,CD选项的说法错误。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 查看评论(0) 题目: 第 12 题 (ID: 31718 ) 下列哪种情形是没收财产刑? 选项: A. 甲某贩卖毒品100克被当场查获,对其100克毒品予以没收 B. 甲某是用自己的汽车进行盗窃犯罪活动,被法院予以没收 C. 甲某犯走私毒品罪获得非法利益500万元,法院予以没收 D. 甲某犯贪污罪,法院没收属于其个人所有的全部财产 正确答案: D 参考解析: 《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ABC选项属于《刑法》第64条规定的犯罪工具、违禁品、违法所得,不是没收财产的范围。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 查看评论(0) 题目: 第 13 题 (ID: 31724 ) 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 )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 )起计算? 选项: A. 判决公布之日;判决执行之日 B. 判决确定之日;判决执行之日 C. 判决确定之日;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 D. 判决公布之日;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 正确答案: C 参考解析: 《刑法》第51条规定,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 查看评论(0) 题目: 第 14 题 (ID: 31736 ) 李某因倒卖外汇于1995年9月被法院以投机倒把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修改后的刑法实施以后,李某提出申诉,理由是现行刑法无此罪名,要求改判无罪。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选项: A. 撤销原判,改判无罪 B. 释放并给予国家赔偿 C. 驳回申诉,维持原判 D. 考虑到李某已服刑2年,改判为有期徒刑2年并予释放 正确答案: C 参考解析: 从旧兼从轻原则,是指依据行为当时有效的法律定罪处罚,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罚较轻的除外。新法(行为后生效)中的“轻法”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从旧兼从轻原则只适用于“未决案”,即法律生效前发生的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案件。本题中李某的情形属于已决案件,所以应当驳回申诉,维持原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 查看评论(0) 题目: 第 15 题 (ID: 51594 ) 关于罪刑法定原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选项: A. 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制定的法也属于罪刑法定原则中的“法”[ 考点精析2753 ] B. 将所有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均作为犯罪论处,这是符合罪刑法定原则要求的 C. 心理强制说是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渊源之一 D. 刑法分则的部分条文对犯罪的状况不作具体描述,只是表述该罪的罪名。这种立法体例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正确答案: C 参考解析: 刑法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其必须是民意通过程序的体现,只能由立法者的立法活动产生。而行政机关不享有立法权,所以不能制定刑法。所以罪刑法定原则中的“法”不包括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制定的法。因此,A选项表述错误。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对于刑法尚未规定为犯罪的行为,即使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也不认定为犯罪。因此将所有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均作为犯罪论处,这是违背罪刑法定原则要求的,B选项错误。罪行法定原则的思想渊源是三权分立学说、心理强制说和自然法理论。因此C选项正确,当选。按照刑法分则条文对于罪状的描述方式,分为简单罪状、叙明罪状、引证罪状和空白罪状,除叙明罪状以外,其余罪状都是不具体的描述。虽然罪刑法定原则要求立法的明确性,但法律的明确性可以通过立法规定与对法律的解释来共同完成。只要简洁的立法不妨碍合理的解释,而合理的解释又可以完成罪状明晰的任务,就不认为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因此,D选项说法错误。 查看评论(0) 题目: 第 16 题 (ID: 51595 )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选项: A. 甲、乙共谋杀丙,二人携带枪支来到丙的住处,甲向丙开了一枪,将丙打伤。甲看到丙很痛苦,就自动停止射击,退到屋外。乙开枪将丙杀死。甲成立犯罪中止,乙成立犯罪既遂[ 考点精析2864 ] B. 甲、乙共谋杀丙,但次日甲因腹泻未能前往犯罪地点,乙独自一人前去杀死了丙。甲成立犯罪预备,乙成立犯罪既遂 C. 甲、乙共谋杀丙,但次日甲因腹泻未能前往犯罪地点,乙独自一人前去杀丙,但在举枪射击时,被对方一脚踹倒在地动弹不得。甲成立犯罪预备,乙成立犯罪未遂 D. 甲、乙、丙三人共谋对丁女实施轮奸,共同对丁女实施暴力后,甲、乙实施了奸淫行为,但丙因丁女的苦苦恳求,出于怜悯放弃了强奸行为。本案中,甲、乙、丙都成立强奸罪的既遂 正确答案: D 参考解析: 关于A选项。根据共犯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理论,如果共同正犯中的一部分正犯中止自己的行为,但其他正犯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时,均不成立中止犯,而应成立既遂犯。甲、乙二人均成立犯罪既遂。因此,A选项的说法错误。关于B选项。根据共犯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理论,虽然甲未能前往犯罪地点,但乙杀死了丙,所以甲、乙二人均成立犯罪既遂。因此,B选项的说法错误。关于C选项。共同正犯已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就是共同正犯的未遂,C选项中甲、乙二人均成立犯罪未遂。因此,C选项的说法错误。关于D选项。甲、乙、丙三人共谋对丁女实施轮奸,甲、乙、丙三人成立强奸罪的共犯。甲、乙先实施了奸淫行为,此时强奸罪已经既遂。丙因丁女的苦苦恳求,出于怜悯放弃了强奸行为,对丙而言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酌定量刑情节。因此,D选项的说法正确。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 查看评论(0) 题目: 第 17 题 (ID: 51596 ) 关于间接正犯,下列哪种说法不正确? 选项: A. 间接正犯指把他人的行为当作工具利用来实行犯罪的情形[ 考点精析2867 ] B. 间接正犯与被利用者之间成立共犯关系 C. 利用不知情人的行为来实施犯罪的,属于间接正犯的情形之一 D. 利用未达到责任年龄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属于间接正犯的情形之一 正确答案: B 参考解析: 间接正犯,是指利用他人的行为实行犯罪的情况。包括:利用不知情的人的行为、利用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和没有辨认控制能力的人的行为等。因此,ACD选项的说法正确。间接正犯的成立并不意味着共犯的否定,在利用有故意的工具情形,就可成立共犯关系。例如国家工作人员甲指使知情的妻子乙(非国家工作人员)接受贿赂。甲成立受贿罪的间接正犯,乙构成受贿罪的帮助犯,二人成立受贿罪共犯。因此B选项的说法不正确。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 查看评论(0) 题目: 第 18 题 (ID: 51597 ) 谭某因抢夺罪被捕,在侦查人员对其审讯期间,他又交代了自己与卓某合伙诈骗6千元的犯罪事实,并提供了卓某可能隐匿的地点,根据这一线索,侦查机关顺利将卓某追捕归案。对谭某抢夺罪的处罚,下列哪一项是正确的? 选项: A. 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考点精析2911 ] B.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C. 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D. 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正确答案: B 参考解析: 立功分为一般立功与重大立功。一般立功主要表现为:犯罪分子到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的;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谭某交待了自己与卓某合伙诈骗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的,谭某构成一般立功。《刑法》第68条规定,犯罪人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 查看评论(2) 题目: 第 19 题 (ID: 51598 ) 下列不承担刑事责任的有: 选项: A. 经被害人承诺而将被害人的眼睛打瞎[ 考点精析2814 ] B. 骗取小孩价值千元的手机 C. 某女同意与数人在公园发生性关系 D. 某警察诱使某女与之发生性关系,便可将其丈夫从监狱释放;但发生性关系后,并没有释放其丈夫 正确答案: D 参考解析: 在被害人的承诺中,需要注意:(1)承诺者无承诺能力的,不影响犯罪的成立。因此B选项不成立有效的被害人承诺,不当选。(2)个人法益的有限承诺。生命法益不属于被害人可以承诺的对象;被害人不能承诺对其重伤害的行为。因此A选项不当选。此外,被害人的承诺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某女同意与数人在公园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成立聚众淫乱罪。因此C选项不当选。被害人的承诺如果仅仅是关于承诺动机的错误,应认为该承诺具有效力,成为排除犯罪的事由。某警察诱使某女与之发生性关系,便可将其丈夫从监狱释放;但发生性关系后,并没有释放其丈夫,这种错误仅与承诺的动机有关,故不影响其效力,即对方的行为不成立犯罪。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 查看评论(2) 题目: 第 20 题 (ID: 51599 ) 关于缓刑,下列哪种说法正确? 选项: A.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发生法定撤销缓刑的事由,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不再执行[ 考点精析2920 ] B.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过失犯罪的,不构成撤销缓刑的事由 C. 对于缓刑的罪犯即使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也不能减刑 D. 甲在2002年4月5日被法院判处2年有期徒刑,缓刑3年,按规定应当在15日内到考察机关报到,甲没有去,却应朋友乙的请求,手提铁棍陪同乙到某工地讨债,造成恶劣影响,对甲应撤销缓刑,收监执行,但经过的缓刑考验期应予折抵刑期 正确答案: A 参考解析: 关于A选项。《刑法修正案(八)》第13条规定,将刑法第七十六条修改为:“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因此,A选项正确。关于B选项。根据《刑法》第77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因此,B选项错误。关于C选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第2款的规定:“对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减刑。如果在缓刑考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刑法第78条的规定,予以减刑,同时相应的缩减其缓刑考验期限。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相应缩减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低于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2个月,判处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1年。”因此,C选项错误。关于D选项。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14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注意:缓刑一旦被撤销,已经执行的缓刑考验期不能用来折抵刑期。因此,D选项错误。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 查看评论(0) 多选题:共( 20 )道 题目: 第 1 题 (ID: 21792 ) 甲某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在执行过程中下列做法错误的是: 选项: A. 甲某所在市选举人大代表,甲某被提名为候选人 B. 甲某被禁止行使言论自由、游行示威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 C. 甲某被任命为所在区工商局的主任科员 D. 甲某被任命担任教育部部属大学的副校长 正确答案: ABCD 参考解析: 关于AB选项。剥夺政治权利,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根据我国《刑法》第54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犯罪分子下列4项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A选项中,甲某不能被提名为市人大代表候选人,因此A选项的做法错误。B选项中,宗教信仰自由不是政治权利的内容,因此B选项的做法错误。 关于CD选项。甲某不能被任命为所在区工商局的主任科员,因此C选项的做法错误。教育部部属大学属于事业单位,甲某不能被任命担任副校长,因此D选项的做法错误。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CD。 查看评论(0) 题目: 第 2 题 (ID: 22148 ) 甲某(男,1984年10月1日出生)与乙某(女,1986年9月5日出生)系同学,二人从2000年5月起开始恋爱。2000年7月至8月间,甲某与乙某先后在乙某家多次发生两性关系。甲某的行为:   选项: A. 责令家长严加管教 B. 构成强奸罪 C. 构成奸淫幼女罪 D.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正确答案: AD 参考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已满14不满16岁的少男与幼女恋爱过程中偶尔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D。注:奸淫幼女罪的罪名已取消。 查看评论(6) 题目: 第 3 题 (ID: 27408 ) 下列哪些情形应当核准执行死刑? 选项: A. 在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裁定减刑前犯盗窃罪 B. 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犯故意伤害罪 C. 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犯过失致人重伤罪 D. 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犯抢劫罪 正确答案: BD 参考解析: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BD选项中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应核准死刑。C选项属于过失犯罪,不应当核准执行死刑。对于A选项,死缓执行期已满,只要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就应减为无期徒刑,在裁定减刑前故意犯罪的不能核准死刑。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D。 查看评论(0) 题目: 第 4 题 (ID: 28512 ) 关于犯罪中止,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选项: A. 自动性是中止犯与未遂犯、预备犯区别的根本标志 B. 自动性不以具有悔过之心为必要 C.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D. 中止犯也是法定量刑情节之一 正确答案: ABCD 参考解析: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形态。自动性指犯罪分子在自认为能够完成犯罪的情况下,由本人自主地决定停止犯罪,是否具有悔过之心不影响自动性的认定。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区别的主要标志是主观上的意志因素不同。犯罪中止主观上是自动放弃犯罪,而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被迫放弃犯罪。对中止犯的处罚: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中止犯也是法定量刑情节之一。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CD。 查看评论(2) 题目: 第 5 题 (ID: 28711 ) 下列应当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是: 选项: A. 洪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 B. 裴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 C. 邵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 D. 姚某犯间谍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正确答案: CD 参考解析: 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有两种情况:(1)《刑法》第56条规定的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2)《刑法》第57条第2款规定的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故意伤害、盗窃等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深、犯罪情节恶劣、罪行严重的,也可以附加适用。AB选项是可以附加适用的情形,而非应当。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D。 查看评论(1) 题目: 第 6 题 (ID: 28731 ) 罗某(某医院外科医生),在为病人邓某诊治过程中,与病人家属发生争执,后病人发病,罗某不闻不问。病人家属百般哀求,罗某称,“平时你们不是什么都懂吗?现在找我干嘛?”。结果病人邓某因并发症死亡。对于罗某的行为: 选项: A. 罗某应对邓某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 B. 罗某不作为是由于病人家属引起的,病人邓某的死亡由其家属和萝某共同承担责任 C. 罗某属于不作为方式的故意杀人罪 D. 对罗某应批评教育 正确答案: AC 参考解析: 罗某作为病人邓某的主治医生,法律上和职业上要求罗某对病人邓某应予救治,而罗某却因为与邓某家属发生争执,而违反作为医生的法定义务,不实施救治导致病人邓某的死亡,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因此,AC选项正确。病人邓某的家属与罗某发生争执,影响罗某实施救助行为,但与邓某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不应当对邓某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因此,B选项错误。对罗某批评教育只是作为一般的职业道德教育,没有法律约束力,罗某应承担故意杀人的罪责。因此,D选项错误。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C。华 夏 考资 查看评论(9) 题目: 第 7 题 (ID: 28874 ) 关于犯罪形态,下列哪种说法正确? 选项: A. 犯罪既遂取决于是否达到犯罪的目的或者实际造成犯罪结果 B. 既遂的实质是是否使客体遭到实际损害或具体危险 C. 既遂的形式标准在于行为是否符合特定犯罪构成的基本构成事实,达到该罪处罚的标准程度 D. 未完成形态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间接故意犯罪没有犯罪的特殊形态 正确答案: BCD 参考解析: 既遂标准的认定,通说采用“构成要件符合说”,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类:其一,行为已经造成法定的危害后果,才是该罪的犯罪既遂,即所谓的结果犯;其二,只要行为足以造成某种严重后果发生的危险,就是该罪的既遂,即所谓的危险犯;其三,只要实行了某种犯罪行为,就是该罪的既遂,即所谓的行为犯。因此,A选项的说法错误,BC选项的说法正确。间接故意是放任结果的发生,所以不可能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在没有发生结果的情况下,不可能认定行为人具有间接故意。所以间接故意犯罪不可能有犯罪预备、犯罪中止与未遂形态,只存在成立与否的问题。因此,D选项的说法正确。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CD。 查看评论(7) 题目: 第 8 题 (ID: 31211 ) 下列哪些情节属于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量刑情节? 选项: A. 李某在防卫的过程中超过必要限度的 B. 孙某是受他人胁迫实施了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 C. 赵某在到案后提供重要线索,从而使公安机关侦破重大案件 D. 胡某在被追诉之前主动交代介绍自己接受贿赂的行为 正确答案: AB 参考解析: 关于A选项。根据《刑法》第20条第2款的规定,防卫过当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因此,A选项正确。 关于B选项。根据《刑法》第28条的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因此,B选项正确。 关于C选项。根据《刑法》第68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即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因此,C选项错误。 关于D选项。根据《刑法》第392条第2款的规定,在被追诉之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因此,D选项错误。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 查看评论(5) 题目: 第 9 题 (ID: 31396 ) 采取法定符合说认定下列事实认识错误,结论正确的是: 选项: A. 甲具有盗窃财物的故意把金项链误认作手表窃取,属于同一构成要件范围内的错误中的对象错误,该错误并不阻却对窃取的金项链成立盗窃罪既遂[ 考点精析2827 ] B. 乙具有盗窃财物的故意将一个妇女的提包窃取,窃取后打开提包才发现内装有三份国家绝密文件,属于不同构成要件的错误,因为甲行为时并无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故意,不成立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仅成立盗窃罪 C. 丙在打猎时把同伴误认作野猪而射杀,属于不同构成要件的错误,因为甲根本没有射杀同伴的故意,仅涉及是否成立过失犯罪问题 D. 丁在拐卖妇女时把男人(以男性为主的中性人)误认作妇女拐卖,属于不能犯,不以犯罪论处 正确答案: ABCD 参考解析: 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的认识与实际情况不一致。事实认识错误分为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虽然不一致,但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的范围,即行为人只是在某个犯罪构成的范围内发生了对事实的认识错误,因而也被称为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对于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采取法定符合说,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只要在犯罪构成范围内是一致的,就成立故意的既遂犯。典型的如:行为人欲杀甲,由于对象错误,杀死了乙。对于抽象的事实错误采取法定符合说,在主客观相一致的范围内定罪。A选项属于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中的对象错误,采取法定符合说的观点甲成立盗窃罪既遂。因此,A选项的说法正确。B选项属于不同构成要件的错误,在主客观相一致的范围内定罪。因甲行为时并无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故意,不成立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仅成立盗窃罪。因此,B选项的说法正确。C选项属于不同构成要件的错误,因甲根本没有射杀同伴的故意,仅涉及是否成立过失犯罪问题。因此,C选项的说法正确。D选项属于不能犯,不以犯罪论处。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CD。 查看评论(10) 题目: 第 10 题 (ID: 31715 ) 下列哪些情形,必须造成严重后果才能构成犯罪? 选项: A.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 B. 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 C.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报 D.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医疗器材 正确答案: BC 参考解析: 对于结果犯,法律规定必须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犯罪。《刑法》第128条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1款的规定处罚。”《刑法》第129条规定:“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A选项属于行为犯;BC选项属于结果犯;D选项属于危险犯。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C。 查看评论(6) 题目: 第 11 题 (ID: 48285 ) 下列关于刑法解释方法的表述,正确的是: 选项: A. 在“法律的起草说明”中所作的解释原则上属于立法解释[ 考点精析2751 ] B. 《刑法》第240条第6项规定,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构成拐卖儿童罪并加重法定刑,由此以出卖为目的,抢夺婴幼儿的也构成拐卖儿童罪并加重法定刑,此为当然解释[ 考点精析2747 ] C. 扩大解释着眼于刑法本身,而类推解释是在刑法规范的基础上对事实的比较[ 考点精析2748 ] D.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将“入户抢劫”,解释为“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这一解释属于目的性限缩解释[ 考点精析2749 ] 正确答案: AB 参考解析: 通常认为立法解释包括三种情况:一是在刑法或相关法律中所作的解释性规定;二是在“法律的起草说明”中所作的解释;三是在刑法实施过程中对发生歧义的规定所作的解释。因此A选项正确,当选。 当然解释,即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形式逻辑、规范目的及事物属性的当然道理,将该事项解释为包括在该规定的适用范围之内。其本质为对刑法适用举轻若重、举重若轻的逻辑解释。《刑法》第240条第6项规定,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构成拐卖儿童罪并加重法定刑,由此以出卖为目的,抢夺婴幼儿的也构成拐卖儿童罪并加重法定刑,该解释体现了举轻以明重的当然解释原则,属于当然解释,因此B选项正确,当选。 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的区别之一在于:扩大解释着眼于刑法规范本身,是对刑法规范的逻辑解释,而类推解释着眼于刑法之外的事实,是对事实的比较。可见,类推解释并不着眼于刑法规范,C选项错误,不当选。 缩小解释是指刑法条文的字面含义超出立法原意时,对刑法用语所作的比字面含义较窄的解释。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将“入户抢劫”,解释为“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这一解释显然对“入户”作了限制解释,属于缩小解释,因此D选项不正确,不当选。本题应选AB。 查看评论(9) 题目: 第 12 题 (ID: 51600 ) 下列行为成立紧急避险的是: 选项: A. 甲在大街上行走,突然一条德国牧羊犬窜出要将甲扑倒,甲下意识往旁边躲闪,将骑车的路人乙撞成轻微伤[ 考点精析2813 ] B. 甲为躲避行凶人的砍刀时,一把将旁边的乙推到刀口下,乙被砍死 C. 某民航在飞行时,突遇机械故障,难以控制,在下降到1500米高度时,机长从货舱门跳伞 D. 甲开着一辆大货车行至一山区,由于饥渴难耐,开车精力不集中,这时一行人横穿马路,甲急忙躲避将车驶入西瓜地,损坏西瓜若干 正确答案: AD 参考解析: 紧急避险,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其构成要件为:(1)必须针对正在发生的紧急危险。(2)所采取的行为应当是避免危险所必需的。(3)所保全的必须是法律所保护的权利。(4)不可超过必要的限度,就是说,所损害的利益应当小于所保全的利益。紧急避险不负法律责任。在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不得在发生与其特定责任有关的危险时实行紧急避险。甲在大街上行走,突然一条德国牧羊犬窜出要将甲扑倒,甲下意识往旁边躲闪,将骑车的路人乙撞成轻微伤,甲的行为符合紧急避险的要求,因此A选项当选。 紧急避险要求所引起的损害必须小于所避免的损害,甲为躲避行凶人的砍刀时,一把将旁边的乙推到刀口下,乙被砍死,甲用他人生命来挽救自己生命的做法,不成立紧急避险。因此B选项不选。 《刑法》第21条第3款规定,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在飞行突遇机械故障时,机长不能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因此C选项不选。 甲为躲避而损坏西瓜若干,其行为构成紧急避险。因此D选项当选。 查看评论(0) 题目: 第 13 题 (ID: 51601 ) 下列哪些情形构成累犯? 选项: A. 甲(35岁)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2年有期徒刑,缓刑3年,于1998年5月1日缓刑考验期满。2001年5月5日又犯抢劫罪[ 考点精析2905 ] B. 甲(35岁)因犯抢夺罪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1998年5月刑满释放,1999年5月又犯重大责任事故罪,1999年11月被抓获[ 考点精析2904 ] C. 甲(35岁)因犯盗窃罪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1998年5月5日刑满释放,2002年11月又犯故意伤害罪 D. 甲(35岁)因强奸罪被判处7年有期徒刑,2000年5月5日被假释,2003年9月假释考验期满,2007年3月又犯抢劫罪 正确答案: CD 参考解析: 关于A选项。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6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不满足累犯刑罚执行完毕的要求,再犯新罪也不构成累犯。甲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2年有期徒刑,缓刑3年,于1998年5月1日缓刑考验期满。2001年5月5日又犯抢劫罪,甲不构成累犯。因此,A选项不选。关于B选项。累犯要求前后两罪均为故意犯罪,否则不成立累犯。甲的后罪为重大责任事故罪,属于过失犯罪,因此不成立累犯,B选项不选。关于C选项。甲因犯盗窃罪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1998年5月5日刑满释放,2002年11月又犯故意伤害罪,前后两罪为故意犯罪且时间间隔为4年,成立累犯。因此,C选项当选。关于D选项。假释考验期满后的5年内,再犯新罪的,成立累犯。甲因强奸罪被判处7年有期徒刑,2000年5月5日被假释,2003年9月假释考验期满,2007年3月又犯抢劫罪,甲成立累犯。因此,D选项当选。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D。 查看评论(0) 题目: 第 14 题 (ID: 51602 ) 下列关于假释的说法,正确的有哪些? 选项: A.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0年以上的,符合假释条件的,可以适用假释[ 考点精析2928 ] B. 对犯罪分子甲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其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考点精析2926 ] C. 在假释考验期满后,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乙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漏罪没有判决的,对乙不能撤销假释 D. 丙被假释,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故意伤害罪,对于丙应当按先并后减的方法实行并罚 正确答案: BC 参考解析: 关于A选项。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16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因此A选项错误,不当选。关于B选项。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16条第3款规定,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因此B选项正确,当选。关于C选项。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人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按照刑法第70条规定的先并后减的方法实行并罚,已经执行的刑期,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但假释后所经过的考验期,不得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在假释考验期满后,才发现被假释的犯罪人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不能撤销假释,只能对新发现的犯罪另行侦查、起诉、审判,不得与前罪的刑罚并罚。因此,C选项正确,当选。关于D选项。被假释的犯罪人,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的,应当撤销假释, 按照刑法第71条规定的先减后并的方法实行并罚,假释后所经过的考验期,不得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之内。需要说明的是,只要是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即使经过了假释考验期限后才发现新罪,也应当撤销假释,按照先减后并的方法实行并罚。因此,D选项说法错误。 查看评论(0) 题目: 第 15 题 (ID: 51603 ) 教唆者与被教唆者之间具有下列哪种情况时不构成共同犯罪? 选项: A. 某甲没有教唆他人实施犯罪的故意,但因言行不慎而起到了教唆某乙实施犯罪的作用[ 考点精析2856 ] B. 某乙未实施某甲所教唆的犯罪,却实施了其他的犯罪 C. 某乙实施了某甲所教唆的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遂 D. 被教唆者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或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正确答案: ABD 参考解析: 教唆犯的成立条件是:(1)对象适格,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辨认和控制能力的人,且对象较为特定、教唆他人实施特定的犯罪;(2)客观上实施了教唆行为,被教唆人是否实行了被教唆的犯罪,不影响教唆犯的成立;(3)主观上具有教唆他人犯罪故意,即明知自己教唆他人犯罪,并希望或放任。A选项中某甲无教唆的故意,不成立教唆犯,某甲与某乙不构成共同犯罪。因此A选项当选。B选项中某乙实施的不是被教唆的罪,某甲与某乙不构成共同犯罪,B选项当选。C选项中某乙的行为虽然是犯罪未遂,但不妨碍某乙和某甲成立共同犯罪,因为共同犯罪并不必然要求犯罪既遂。因此C选项不当选。D选项中教唆的对象不适格,不符合被教唆人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辨认和控制能力的人的要求,也不成立共犯,D选项当选。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D。 查看评论(4) 题目: 第 16 题 (ID: 51604 ) 对下列哪些情形,应依法从重处罚? 选项: A. 甲在1990年5月3日因为犯诈骗罪被判处8年有期徒刑,1995年9月15日被假释,1998年5月3日假释考验期满。2004年11月20日又犯故意伤害罪,应处3年以上刑罚[ 考点精析2913 ] B. 乙教唆不满18周岁的王某吸食毒品,构成教唆他人吸毒罪 C. 丙非法拘禁刘某并对其进行暴力殴打,造成刘某轻微伤 D. 某县民政局副局长丁某利用职务之便挪用价值1.5万元的救灾物品归个人使用,构成挪用公款罪 正确答案: BCD 参考解析: 关于A选项。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6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甲第二次犯罪是在假释期满第6年,因此不构成累犯,不需要从重处罚。因此,A选项不选。 关于B选项。《刑法》第353条第3款规定:“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因此,B选项应选。 关于C选项。《刑法》第238条第1款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因此,C选项应选。 关于D选项。《刑法》第384条第2款规定:“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因此,D选项应选。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CD。 查看评论(0) 题目: 第 17 题 (ID: 51605 ) 下列选项中,不适用死刑的有: 选项: A. 宋某,1985年10月24日出生,2003年10月24日在生日宴会上因口角杀死赵某后潜逃,2005年4月被抓获,并被交付审判[ 考点精析2889 ] B. 蔡某,1986年7月21日出生,2004年7月22日在抢劫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将其杀死 C. 钟某,女,因涉嫌绑架罪被羁押于看守所,羁押期间被监管人员强奸而导致怀孕 D. 孙某,女,因涉嫌贪污罪被羁押,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后,又因同一犯罪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 正确答案: ACD 参考解析: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3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所谓“犯罪的时候”,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时候,不是指审判的时候,如果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不满18周岁,即使审判的时候已满18周岁,也不得适用死刑。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实施犯罪时的年龄,一律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过了周岁生日,从第二天起,为已满XX周岁。A选项属于生日当天,不能适用死刑,A选项当选。B选项为生日第二天,已满18岁,可以适用死刑。因此B选项不当选。对于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这里所说的“审判的时候”是指从侦查羁押时起至审判的全过程,而不是仅指法院审理阶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怀孕妇女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审判时是否可以适用死刑问题的批复》,怀孕妇女因涉嫌犯罪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后,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的,应当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因此CD选项当选,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CD。 查看评论(0) 题目: 第 18 题 (ID: 51606 ) 下列哪些情形下成立想象竞合犯? 选项: A. 甲为杀死王某,向王某家投炸弹,造成王某死亡,王某的房屋被炸毁[ 考点精析2879 ] B. 乙潜入某电信局盗窃正在使用中的价值四千余元的公用电信设施,造成当地通讯中断八小时 C. 丙潜入国家安全部窃取国有档案,而该档案同时属于国家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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