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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9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及有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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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9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及有关文件 目 录 说明与要求 ! " #⋯⋯⋯⋯⋯⋯⋯⋯⋯⋯⋯⋯⋯⋯⋯⋯⋯⋯⋯⋯⋯⋯⋯⋯⋯⋯⋯⋯⋯⋯⋯⋯⋯⋯⋯⋯ 第 # 章 #$%$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的有关规定 ! " !⋯⋯⋯⋯⋯⋯⋯⋯⋯⋯⋯⋯⋯⋯⋯⋯⋯⋯⋯ 附则 # 测定船舶总吨位与净吨位规则 ! " &⋯⋯⋯⋯⋯⋯⋯⋯⋯⋯⋯⋯⋯⋯⋯⋯⋯⋯⋯⋯⋯⋯⋯ 附录 # 本附则第 !条(’)的有关图解 ! " (⋯⋯⋯⋯⋯⋯⋯⋯⋯⋯⋯⋯⋯⋯⋯⋯⋯⋯⋯⋯⋯⋯⋯ 附录 ! 本附则第 )条和第 &条(#)中所述的系数 !#和 !! ! " #*⋯⋯⋯⋯⋯⋯⋯⋯⋯⋯⋯⋯⋯ 第 ! 章 丈...
1969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及有关文件
目 录 说明与要求 ! " #⋯⋯⋯⋯⋯⋯⋯⋯⋯⋯⋯⋯⋯⋯⋯⋯⋯⋯⋯⋯⋯⋯⋯⋯⋯⋯⋯⋯⋯⋯⋯⋯⋯⋯⋯⋯ 第 # 章 #$%$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的有关规定 ! " !⋯⋯⋯⋯⋯⋯⋯⋯⋯⋯⋯⋯⋯⋯⋯⋯⋯⋯⋯ 附则 # 测定船舶总吨位与净吨位规则 ! " &⋯⋯⋯⋯⋯⋯⋯⋯⋯⋯⋯⋯⋯⋯⋯⋯⋯⋯⋯⋯⋯⋯⋯ 附录 # 本附则第 !条(’)的有关图解 ! " (⋯⋯⋯⋯⋯⋯⋯⋯⋯⋯⋯⋯⋯⋯⋯⋯⋯⋯⋯⋯⋯⋯⋯ 附录 ! 本附则第 )条和第 &条(#)中所述的系数 !#和 !! ! " #*⋯⋯⋯⋯⋯⋯⋯⋯⋯⋯⋯⋯⋯ 第 ! 章 丈量与计算 ! " ##⋯⋯⋯⋯⋯⋯⋯⋯⋯⋯⋯⋯⋯⋯⋯⋯⋯⋯⋯⋯⋯⋯⋯⋯⋯⋯⋯⋯⋯⋯⋯ # 通则 ! " ##⋯⋯⋯⋯⋯⋯⋯⋯⋯⋯⋯⋯⋯⋯⋯⋯⋯⋯⋯⋯⋯⋯⋯⋯⋯⋯⋯⋯⋯⋯⋯⋯⋯⋯⋯⋯ 附 件 #$%$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的有关文件汇总 ! " #&⋯⋯⋯⋯⋯⋯⋯⋯⋯⋯⋯⋯⋯⋯⋯⋯⋯ 附件 # 对某些船舶吨位丈量修正的暂行办法 ! " #&⋯⋯⋯⋯⋯⋯⋯⋯⋯⋯⋯⋯⋯⋯⋯⋯⋯⋯⋯⋯ 附件 ! 在履行《+) , +(防污公约》时对某些船舶吨位丈量的暂行办法 ! " #’⋯⋯⋯⋯⋯⋯⋯⋯⋯⋯ 附件 ) 敞口集装箱船减少的总吨位的暂行计算方法 ! " #%⋯⋯⋯⋯⋯⋯⋯⋯⋯⋯⋯⋯⋯⋯⋯⋯⋯ 附件 & 关于油船专用压载舱吨位丈量的建议 ! " #+⋯⋯⋯⋯⋯⋯⋯⋯⋯⋯⋯⋯⋯⋯⋯⋯⋯⋯⋯⋯ 附录 实施附件 &的解释 ! " #(⋯⋯⋯⋯⋯⋯⋯⋯⋯⋯⋯⋯⋯⋯⋯⋯⋯⋯⋯⋯⋯⋯⋯⋯⋯⋯⋯⋯ 附件 ’ #$%$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会议第 !号建议书的应用 ! " #$⋯⋯⋯⋯⋯⋯⋯⋯⋯⋯⋯⋯⋯⋯ 附件 % 对 #$%$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条款的解释 ! " !*⋯⋯⋯⋯⋯⋯⋯⋯⋯⋯⋯⋯⋯⋯⋯⋯ 附录 # 图解 ! " !&⋯⋯⋯⋯⋯⋯⋯⋯⋯⋯⋯⋯⋯⋯⋯⋯⋯⋯⋯⋯⋯⋯⋯⋯⋯⋯⋯⋯⋯⋯⋯⋯⋯ 附录 ! 统一吨位计算数据的格式 ! " !+⋯⋯⋯⋯⋯⋯⋯⋯⋯⋯⋯⋯⋯⋯⋯⋯⋯⋯⋯⋯⋯⋯⋯⋯ 附件 + #$%$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对现有船舶的应用 ! " !(⋯⋯⋯⋯⋯⋯⋯⋯⋯⋯⋯⋯⋯⋯⋯ ·#· 说明与要求 ! 本篇适用于船长等于或超过 "#$的国际航行海船。小于 "#$的国际航行海船,可参照本局《非 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船长小于 "#$的吨位丈量方法。 " 船舶吨位丈量是核定船舶总吨位和净吨位。 总吨位是表示丈量确定的船舶总容积。 净吨位是表示丈量确定的船舶有效容积。 % 船舶吨位丈量均以 $为计算单位,精确至小数点以下两位。量计所得总吨位和净吨位的数值 应采用整数,不计小数点以下的数值。 # 在“国际吨位证书(!&’&)”中的总吨位、净吨位,只填写数字,数字后面没有单位“吨”。 ( 非国际航行船舶,如转为国际航行时,应重新进行吨位丈量,并将原有的“船舶吨位证书”换为 “国际吨位证书(!&’&)”。 ’ 本篇第 !章及附件是直接引用《!&’&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以下简称《吨位公约》)及相关 文件的有关部分,并保持原文编号,但中文均采用统一名称。 ) 吨位丈量还应符合本法规总则与第 !篇的有关规定。 * 凡需按本章进行吨位丈量的船舶,应提供下列图纸资料: (!) 总布置图; (") 主要横剖面图; (%) 基本结构图; (#) 上层建筑及甲板室结构图; (() 货舱容积图; (’) 各层甲板乘客舱室布置图(各舱室应注明乘客数); ()) 型线图; (*) 桅杆、起重机、通风总管、烟囱和起重柱等结构图; (&) 锚链筒、锚穴、海水阀箱等详细尺寸。 !+" 第 ! 章 !"#"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的有关规定 第 $ 条 定 义 (%) 长度:系指水线总长度的 "#&,该水线位于自龙骨上缘量得的最小型深的 %’&处,或者是指 该水线从首柱前缘量到上舵杆中心线的长度,两者取其较大者,如船舶设计具有倾斜龙骨,作为测量 本长度的水线应平行于设计水线。 第 ( 条 适用范围 (!) 本公约适用于从事国际航行的下列船舶: ()) 在缔约政府的国家中登记的船舶; (*) 在根据第 $+条扩大适用本公约的领土内登记的船舶; (,) 悬挂某缔约国政府国旗而不在该国登记的船舶。 ($) 本公约适用于: ()) 新船; (*) 经改建或改装的现有船舶,主管机关认为各种改建或改装对其现有总吨位有实质上的 变更; (,) 经船舶所有人提出要求适用本公约的现有船舶; (-) 本公约生效之日起 !$年以后的一切现有船舶;除本款(*)和(,)项中所述船舶外,还不 包括为使其适用于现行其他国际公约的有关要求,而需保留其原有吨位的船舶。 (() 对于已经根据本条第($)(,)项适用本公约的现有船舶,此后不得再按照本公约生效前该主 管机关对国际航行船舶的要求测定该船的吨位。 第 . 条 除 外 (!) 本公约不适用于下列船舶: ()) 军舰; (*) 长度小于 $./的船舶。 ($) 本公约的任何规定,不适用于专门航行在下列区域的船舶: ()) 北美洲各大湖和圣劳伦斯河向东到从罗歇尔角至安蒂科斯底岛的两点之间所绘恒向 线,以及到安蒂科斯底岛北面的西经 #(0子午线; (*) 里海; (,) 拉普拉塔河、拉巴那河和乌拉圭河向东到从阿根廷的彭塔—腊萨与乌拉圭的彭塔—特 —埃斯特之间所绘恒向线。 第 # 条 吨位的测定 总吨位和净吨位的测定,主管机关可以将这种测定工作委托认可的人员或组织办理。不论采用何 种方式,该主管机关应对总吨位和净吨位的测定负全部责任。 $1$ 第 ! 条 证书的发给 (") 按照本公约测定总吨位和净吨位的每艘船舶,应发给《国际吨位证书("#$#)》。 (%) 这种证书应由主管机关发给,或由该主管机关正式授权的人员或组织发给。不论属于哪一 种情况,该主管机关应对证书负全部责任。 第 & 条 由他国政府代发证书 (") 每一缔约国政府,可以应另一缔约国政府的请求,根据本公约测定船舶的总吨位和净吨位, 发给或授权发给该船舶以《国际吨位证书("#$#)》。 (%) 证书的副本和吨位计算书的副本,应尽早送交提出请求的政府。 (’) 如此发给的证书,必须载明,该证书是应船旗国政府,或将悬挂该国国旗的政府请求而发给 的;该证书应与根据本公约第 !条发给的证书具有同等效力,并受到同样承认。 (() 对于悬挂非缔约国政府国旗的船舶,不发给《国际吨位证书("#$#)》。 第 ") 条 证书的注销 (") 当船舶的布置、结构、容积、处所的用途、载客证书中准许的乘客总数、勘定的载重线或准许的 吃水等方面发生变动,致使总吨位或净吨位必需增加时,则除了附则 *规则中所规定的例外情况外, 《国际吨位证书("#$#)》应停止生效,并由主管机关予以注销。 (%) 除本条(’)的规定外,当船舶转为悬挂另一国家的国旗时,由原主管机关发给该船的证书应 停止生效。 (’) 当船舶转为悬挂另一缔约国政府的国旗时,原发《国际吨位证书("#$#)》的继续有效期应不 超过 ’个月,或直到主管机关发给另一《国际吨位证书("#$#)》来代替原证书为止,两者以较早者为准。 船舶原来悬挂其国旗的缔约国政府,应于完成转移之后,尽速将该船转移时持有的证书副本及其吨位 计算书副本送交上述主管机关。 第 "" 条 证书的承认 由一缔约国政府授权根据本公约发给的证书,其他缔约国政府应予承认,并认为在本公约范围内 与其他缔约国政府所颁发的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 "% 条 检 查 (") 悬挂缔约国政府国旗的船舶在其他缔约国港口时,应接受该国政府正式授权的官员检查。 这种检查以核实下述目的为限: (+) 该船是否备有有效的《国际吨位证书("#$#)》; (,) 该船的主要特征是否与证书中所载的数据相符。 (%) 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因施行这种检查而滞留船舶。 (’) 如果经检查发现船舶的主要特征与《国际吨位证书("#$#)》所载不一致,从而导致增加总吨 位或净吨位,则应及时通知该船的船旗国政府。 ’-% 附则 ! 测定船舶总吨位与净吨位规则 第 ! 条 一般要求 (!) 船舶的吨位应包括总吨位和净吨位。 (") 总吨位和净吨位应根据本规则各项规定予以测定。 (#) 新颖型式船艇的总吨位和净吨位,由于其构造的特点,以致不能合理应用或难以实用本规 则各条规定时,应由主管机关决定其总吨位和净吨位。如果吨位是这样决定的,主管机关应将为此采 用的方法细节通知海事组织,以便分送各缔约国政府,供其参考。 第 " 条 本附则中所用名词的定义 (!) 上甲板 上甲板:系指最高一层露天全通甲板,在露天部分上的一切开口,设有永久性的水密关闭装置。而 且在该甲板下面船旁两侧的一切开口,也有永久性的水密关闭装置。如船舶具有阶梯形上甲板,则取 最低的露天甲板线和其平行于甲板较高部分的延伸线作为上甲板。 (") 型深 ($) 型深:系指从龙骨上面量到船舷处上甲板下面的垂直距离。对木质船舶和铁木混合结构 船舶,垂直距离是从龙骨镶口的下缘量起。倘船舶中央横剖面的底部具有凹形,或装有 加厚的龙骨翼板时,垂直距离是从船底平坦部分向内引伸与龙骨侧面相交的一点量起。 (%) 具有圆弧形舷边的船舶,型深是量到甲板型线和船舷外板型线相交之点,这些线的引 伸是把该舷边看作是设计为角形的。 (&) 当上甲板为阶梯形甲板,并且其升高部分延伸超过决定型深的一点时,型深应量到此甲 板较低部分的引伸虚线,此虚线平行于甲板升高部分。 (#) 宽度 宽度:系指船舶的最大宽度,对金属壳板的船,其宽度是在船长中点处量到两舷的肋骨型线,对其 他壳板的船,其宽度在船长中点处量到船体外面。 (’) 围蔽处所 围蔽处所:系指由船壳、固定的或可移动的隔板或舱壁、甲板或盖板所围成的所有处所,但永久的或 可移动的天篷除外。无论是甲板上有间断处,或船壳上有开口,或甲板上有开口,或某一处所的盖板 上有开口,或某一处所的隔板或舱壁上有开口,以及一面未设隔板或舱壁的处所,都不防碍将这些处 所计入围蔽处所之内。 (() 免除处所 虽然本条第(’)款有所规定,本款下列各项($)至())所述处所仍应称为免除处所,不计入围蔽处所 容积之内。但符合以下 #个条件之一者,应作为围蔽处所: 设有框架或其他设施保护货物和物料的处所; 开口上设有某种封闭设备; 具有能使开口封闭的建筑物: ($)(*) 甲板上建筑物内某一处所,它面对着高度为全甲板间的端部开口,且开口上沿板 的高度不超过其邻近甲板横梁的高度 "(++,如开口的宽度等于或大于该开口处甲板宽 度的 ,-.,则从实际端部开口起,至等于开口处甲板宽度的一半距离绘一与开口线或面 相平行的线,这个处所可不记入围蔽处所之内(见附录 !中图 !); (**) 如该处所的宽度由于任何布置上的原因,不包括由于船壳板的收敛,使其宽度小 于开口处甲板宽度的 ,-.,则从开口线起,至船体横向宽度等于或小于开口处甲板宽 ’/" 度的 !"#处绘一与开口平行的线,这个处所可不计入围蔽处所之内(见附录 $中图 %、&、 ’); (((() 如果两个处所由一间隔区分开,而且间隔区除了舷墙和栏杆外是完全开敞的,则 可按())(()或((()的规定将其中一个或两个处所免除量计;但如果两个处所之间的间隔 距离小于间隔区甲板最小宽度的 $ * %,就不适用这种免除(见附录 $中图 +和图 ,)。 (-) 在架空露天甲板下的处所,其开敞的两侧与船体除了必要的支柱外并无其他连接。在 这种处所,可以设置栏杆、舷墙及舷边上沿板,或在船边安设支柱,但栏杆顶或舷墙顶 与舷边上沿板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 "./+0,或不小于该处所高度的 $ * &,以较大者为 准(见附录 $中图 /)。 (1) 伸展到两舷的建筑物内的处所,其两侧的相对开口的高度不小于 "./+0,或不小于建筑 物高度的 $ * &,以较大者为准。如果这种建筑物只在一侧有开口,则从围蔽处所中免除 计量的处所仅限于从开口向内最多伸到该开口处甲板宽度的 $ * %(见附录 $中图 2)。 (3) 建筑物内,直接位于其顶甲板上无覆盖的开口之下的某一处所,倘这种开口是露天的, 则从围蔽处所中免除计量的处所仅限于此开口区域(见附录 $中图 !)。 (4) 由建筑物的界限舱壁形成的某一壁龛,这种壁龛是露天的,其开口高度为甲板间的全高 度,无封闭设备,而且壁龛内宽度不大于其入口处宽度,同时从入口伸至内壁的深度不 大于入口处宽度的 %倍(见附录 $中图 $")。 (,) 乘客 除下列人员外,均为乘客: ()) 船长和船员,以及在船上雇用或从事该船任何业务的其他人员; (-) $周岁以下的儿童。 (/) 载货处所 净吨位计算中所包括的载货处所,是指适宜于运载可由船上卸下货物的围蔽处所,而且这些处所 已经列入总吨位计算之内。上述载货处所应在易于看到的地方用字母 55(货舱)作永久性标志,字母的 高度应不小于 $""00,以便查核。 (2) 风雨密 风雨密是指在任何海况下,水都不会浸入船内。 第 & 条 总 吨 位 船舶总吨位( !" )应按下述公式决定: !" 6 #$$ 式中:$ ———船舶所有围蔽处所的容积,0&; #$ % " &% ’ " &"%789$"$(或取附录 %表中所示)。 第 ’ 条 净 吨 位 ($) 船舶净吨位( (" )应按下述公式决定: (" % #%$)( ’* &+) % ’ #&(($ ’ (% $") +:% (!) 因素("!#") $应不大于 %; (&) #$$%( "! #") $应不小于 ’($)&’ (*) (’ 应不小于 ’(#’&’ ; 其中:$% ———各载货处所的总容积,+#; #$ ) ’ *$ + ’ *’$,-.%’$%(或取附录 $表中所示); ## ) % *$) &’ + %’’’’ %’’’’ ; "———本规则第 $条($)中所述船长中点的型深,+; ! ———本条($)所述船长中点的型吃水,+; (%———不超过 /个铺位的客舱中的乘客数; ($———其他乘客数; (% + ($———船舶乘客证书中所载准许乘客总数;当 (% + ($小于 %#时,(%及 ($均取为零; &’ ———根据本规则第 #条决定的船舶总吨位。 ($) 关于本条(%)中指的型吃水,应为下述吃水之一: (!) 对于适用现行《国际载重线公约》的船舶,其吃水相当于按该公约所勘定的夏季载重线 (木材载重线除外); (&) 对于客船,其吃水相当于按现行 01230公约或其他适用的国际协定所勘定的最深分舱 载重线; (*) 对于不适用现行《国际载重线公约》而按国家要求勘定其载重线的船舶,其吃水相当于 按该国家要求所勘定的夏季载重线; (4) 对于未勘定载重线,但其吃水是按国家要求予以限制的船舶,最大许可吃水即为其型 吃水; (5) 对于其他船舶,则以本规则第 $条($)所述船长中点型深的 6)7作为型吃水。 第 ) 条 净吨位的变更 (%) 当一船的特性,如本规则第 #和第 "条所述的 $、$%、!、(%或 ($有改变,同时这种改变引起 船舶按第 "条所决定的净吨位增加时,则此船的净吨位应迅即按其相应的新特性予以测定。 ($) 对于同时按第 "条($)(!)和($)(&)勘定载重线的船舶,仅需按第 "条规定给予一种净吨位, 此净吨位应适应于该船从事的业务所勘定的载重线。 (#) 当一船的特性,如本规则第 #条和第 "条所述的 $、$%、!、(%、或 ($有改变,或是因该船从事 的业务改变而涉及到本条($)所规定的相应载重线改变,并且这种改变引起船舶按第 "条所决定的净 吨位减少时,则适合此净吨位的新《国际吨位证书(%898)》,应在现行吨位证书签发之日起 %$个月以后 发给;但这项要求不适用于下述情况: (!) 如果船舶转移为悬挂另一国家的国旗; (&) 如果船舶经改装或改建,主管机关认为这种改装或改建的性质重大,例如因上层建筑拆 除而需要改变原勘定的载重线; (*) 从事特种业务而载运大量无铺位乘客的客船,例如朝圣业务。 第 9 条 容积的计算 (%) 列入总吨位和净吨位计算中的所有容积,不管是否装有绝缘物或类似绝缘物,对金属结构 的船舶应量到船壳板内侧或结构的边界板内侧;对其他材料结构的船舶,应量到船壳的外表面或结构 的边界内表面。 9:$ (!) 船体凸出部分的容积,应列入总容积之内。 (") 露天处所的容积,可从总容积中除去。 第 # 条 量度与计算 ($) 容积计算中所采用的量度应取至 %&或二十分之一英尺的最近值。 (!) 对于有关处所的容积应按一般公认的方法计算,并应达到主管机关认可的精确度。 (") 计算应充分详细,以便核对。 #’! 附录 ! 本附则第 "条(#)的有关图解 在下列各图中:! ———免除处所; " ———围蔽处所; # ———作为围蔽处所的处所,作为围蔽处所计入的部分划有影线; $ ———开口处的甲板宽度。 对具有圆形舷边的船舶,此宽度丈量如图 !!所示。 本附则第 "条(#)($)(%) 图 ! 本附则第 "条(#)($)(%%) 图 " 本附则第 "条(#)($)(%%) 图 & 本附则第 "条(#)($)(%%) 图 ’ 本附则第 "条(#)($)(%%%) 图 # 本附则第 "条(#)($)(%%%) 图 ( 本附则第 "条(#)()) 图 * +," 本附则第 !条(")(#) 图 $ 本附则第 !条(")(%) 图 & 本附则第 !条(")(’) 图 () 具有圆形舷边的船舶 图 (( &*! 附录 ! 本附则第 "条和第 #条($)中所述的系数 !$和 !! " 或 "# $ 容积,%" "或 "# !$或 !! "或 "# !$或 !! "或 "# !$或 !! "或 "# !$或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对于 "或 "-的中间值,系数 !$或 !!应用内插法求得。 &$.! 第 ! 章 丈量与计算 " 通 则 "#" 列入总吨位和净吨位计算中的所有容积,对金属结构的船舶应量到船外板内表面或结构的边 界板内表面。对其他材料结构的船舶,应量到船外板的外表面或结构的边界内表面。 "#! 量计上甲板以下围蔽处所的容积可分为 $个部分来进行量计: (") 主体部分———首尾垂线之间的部分; (!) 附加部分———首垂线以前部分和尾垂线以后部分; ($) 突出体部分———如球鼻首、推进器轴毂和流线体等。 具有台阶形的上甲板,则台阶凸层部分应作为上层建筑另行计量。 "#$ 量计主体部分的容积: 量计方法用辛氏第 "法则(以下简称辛氏法)。先在船舶纵中剖面上量取主体部分的水平长度 !, 将此长度分为 "%等分,再将首部和尾部各两个等分段予以 !等分(如图 "#$&所示),然后在长度两端点 和各分点处量计各横剖面面积。各横剖面面积量计方法是先在纵中剖面处量取各分点处的深度,深度 是自上甲板下表面量至龙骨或船壳板内表面(对金属船壳),或量至龙骨镶口下缘(对木质船壳),或量至 船底壳板外表面(对其他材料的船壳)的垂直距离,减去相应梁拱高度的 "$。当量得的中央横截面的深 度为 ’(及 ’(以下时,各分长点处的深度应分为 ’等分,如大于 ’(时,则为 )等分,自上而下编号,再 把最低一个等分段予以 !等分,然后在深度上下两端点及各分点处量取各个宽度,宽度是两舷侧外板之 间的水平距离,如图 "#$*所示并参见公约规则第 !条($)。各个宽度量取后,乘以如表 "#$*所列相应 系数,用辛氏法计算横剖面面积。各横剖面面积求得后,乘以表 "#$&所列相应系数,用辛氏法即可求得 主体部分围蔽处所的容积。 表 " +$& 分长点 % "! " " " ! ! $ , ’ - ) . . " ! / / " ! "% 系数 "! " " ! $ ! , ! , ! , $ ! ! " ! " ! "#, 量计附加部分的容积: 先在船舶纵中剖面处上甲板的下表面分别量取首端外板内表面至首垂线和尾端外板内表面至尾垂 线间的水平长度(如图 "#$&所示 !"和 !!)。将各该长度按表 "#,予以等分,然后在首垂线、尾垂线和等 分点上量取深度,深度是在纵中剖面处自上甲板下表面量至船外板内表面的垂直距离,并各减去梁拱高 度的 "$。将此深度予以 ,等分,然后在其上下端点及各等分点处量取宽度,宽度是两舷侧外板之间的水 平距离(参见公约规则第 !条($))。各等分点宽度量取后,用辛氏法计算横剖面面积。各横剖面面积求 得后,即可用辛氏法分别求得首附加部分和尾附加部分的围蔽处所的容积。如船尾系方尾型,则 !! 应 在深度中点处水平量取,其尾站横剖面面积应取尾封板的面积,不宜等于零,如图 "#,所示。 ""0! 图 !"#$ 图 !"#% 深度!&’时 表 !(#% 分深点 系 数 ! ! ) * # ) * * & # + ) & !) ) , ! + ) 深度 - &’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图 !(* 表 ! "* 附加部分长度与垂线间 长度之比 等分数 !0(0& ) - 0(0& * !(& 量计突出体的容积 (!)球鼻首 先量取首垂线至球鼻首前端板内表面的水平长度 !#,如图 !(&所示,然后量取图中首垂线处球鼻首 内的垂直深度 112; 如 !#!112,则 112处的横剖面面积乘以 ) # !#,即得其容积; 如 !# - 112,则 !#予以 )等分,用辛氏法计算其容积; ())推进器轴毂和流线体等其他突出体的容积,按实际几何形状,用几何方法进行量计。 )!3) 图 !"# !"$ 量计上层建筑(首楼、尾楼和桥楼)和凸层的容积: 在船舶纵中剖面上,于高度的一半处,量计首楼、尾楼和桥楼前 后两端点间的长度。首楼长度的前端点是首端外板的内表面,后端 点是后端壁的内表面。尾楼长度的前端点是其前端壁的内表面,后 端点是尾端外板的内表面。桥楼长度的前后端点分别是前后端壁 的内表面。首楼、尾楼和桥楼的长度量取后,分别按表 !"$的规定予 以等分。 长度等分以后,则在高度的中点处量取各等分点和两端的水平 宽度,宽度是量至外板的内表面。将所量得的宽度按辛氏法计得水 平剖面面积,再乘以甲板间平均高度,即得其容积。 各等分点的高度是量自顶部甲板的下表面至下部甲板上表面 间的垂直距离,将各等分点处所量得的高度用辛氏法求得其平均高度。 凸层的容积量计与上层建筑容积量计的方法相同,但如凸层或连续上层建筑的长度超过 %"&#倍量 吨长度时,应将其长度等分为两个部分,分别按表 !"$进行等分和量计。 表 !"$ 长度 !(’) 等分数 长度 !(’) 等分数 ( !# ) * $% + !)% $ !# + $% , * !)% - !"& 量计甲板室的容积: 如为直线型,则丈量其前后端壁内表面间的平均长度,乘以侧壁内表面间的平均宽度,再乘以自顶 甲板下表面量至下部甲板上表面间的高度,即得其容积。 如为流线型,则应按辛氏法量其容积; 如为其他几何形状,则用几何方法量计。 !"- 量计载货处所的容积(".): 量计载货处所时,应量至限界板表面为止,各个货舱的容积应分别进行量计。 货舱如具有曲线形者,应按辛氏法进行量计。对于上甲板下的货舱,可按表 !"$进行等分,但前后 部分线型变化大的货舱,长度虽小于 !#’也应予以 ,等分。各等分点处横剖面的量计方法应按 !"/的 规定进行;如有双层底舱时,则货舱深度在 #’及 #’以下者应为 ,等分,在 #’以上者应为 $等分,按辛 氏法进行量计。对位于上层建筑内的货舱,可参照 !"$所述上层建筑的量计方法进行。 其他形状的载货处所,则按几何形状量计。 !"0 量计货舱口的容积: 在上层甲板上的所有舱口,均应量计其容积。将舱口围板内表面间的平均长度、平均宽度和平均高 度三者相乘即得舱口容积。 舱口的高度是从甲板下表面到舱盖板的下表面的垂直高度。如高度不等同,则取其平均值;如为箱 形舱盖,则应量到顶面板的下表面。 /!1) 附件 !"#"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的有关文件汇总 附件 ! 对某些船舶吨位丈量修正的暂行办法 (!"$!年 !!月 !"日通过 %&’"’(()))的决议案) 大会: 回顾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公约第 !#条 "的规定。 注意到 !"#"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将于 !"$*年 +月 !$日开始生效。 认识到按《吨位公约》所测定的吨位与按现行吨位规则所测定的吨位可能有很大差别,以致在应用 现在生效的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方面产生困难。 回顾 !"#"年国际吨位丈量会议的建议案 *,特别认识到从现行的吨位丈量方法过渡到 !"#"年《吨 位公约》规定的新方法,应尽量对商船经济产生最小的影响。 考虑到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对于该公约条款中所使用的船舶总吨位一词没有专门下定义。 还回顾 %&,$"(()决议案所通过的《对某些船舶吨位丈量暂行办法》。它为了克服由于按 !"#"年《吨 位公约》丈量的吨位与按公约生效前现行的国家吨位规则所量计的吨位有差异,对某些船舶在有关现 行安全要求的应用上可能引起困难。 认识到如果要符合 !"+’年 -./%-公约第 ’章第 ,条将会继续存在这些困难,但将来全球海上遇难 和安全系统生效后,这些困难就可能得以解决。 还了解到对于 !"+’年 -./%-公约中有关 011总吨和 !#11总吨船舶的其他条款将继续存在这些困 难,而目前正在审议 !"+’年 -./%-公约第 !套和第 *套修正案。 经考虑了海上安全委员会第 ’’次会议所作出的建议案: ! 废除 %&,$"(()决议案。 * 采用下述对某些船舶吨位丈量的修正的暂行办法: (2) 经船东申请,对需要按 !"#"年《吨位公约》丈量吨位的船舶,主管机关 可以允许在履行 -./%-公约中涉及吨位的有关规定时,使用 !"#"年《吨位公约》生效前正在施行的国家吨 位规则丈量总吨位,但此吨位不要填写在 !"#"年吨位证书上。 (3) 对于此类船舶,主管机关在现行 -./%-公约所发的有关船舶安全证书或其他类似正式证 书的相应栏内,可只填按 !"#" 年吨位公约生效前正在施行的国家吨位规则丈量的总吨 位,并加如下注脚: 上列总吨位是由主管机关按 !"#"年《吨位公约》生效前正在施行的国家吨位规则丈量的。 , 同意本暂行办法不适用于 !"$0年 !*月 ,!日以后安放龙骨的船舶,但下述情况除外。 (2) 在履行 !"+’年 -./%-公约第 ’章第 ,条的要求方面,对于 !""’年 +月 !$日以前安放龙 骨的船舶,主管机关可继续使用本暂行办法。在此情况下,上述记载应仅在无线电证书内 填写。 (3) 在履行小于 !#11总吨货船的规定方面(按国家吨位规则丈量),对于 !"$0年 !*月 ,!日以 后安放龙骨的货船,主管机关可继续使用本暂行办法到 !""’年 +月 !$日为止。 ’ 要求海上安全委员会保证在 !"$#年 !*月 ,!日前对继续使用吨位作为现行 -./%-公约和其他 公约制定规章的衡准方面作出完整而全面的,届时海上安全委员会应对分析的内容进行研究。 0 请会员国政府及上述公约缔约国政府承认和接受本暂行办法,以便履行 -./%-公约中涉及吨 位的有关规定。 ’!4* 附件 ! 在履行《"# $ "%防污公约》时对 某些船舶吨位丈量的暂行办法 (&’%#年 &&月 &"日通过 ()*+&(,---)的决议案) 大会: 回顾国际海事组织公约第 &.(/)规定本大会对有关海洋污染规则方面的作用。 注意到 &’.’年《吨位公约》&’%!年 "月 &%日起生效。 认识到按 &’.’年《吨位公约》丈量的吨位与按早先施行的吨位规则所丈量的吨位可能有相当大的 差别,致使在应用《"# $ "%防污公约》方面会产生困难。 回顾 &’.’年国际吨位丈量会议的建议案 !,该建议案特别认识到从现行的吨位丈量方法过渡到 &’.’年《吨位公约》所规定的新方法时应对商船经济产生尽可能小的影响。 切记《"# $ "%防污公约》中对履行该公约所需的船舶总吨位没有作出专门定义。 还回顾 ()+’+(,--)决议案所采纳的《对某些船舶吨位丈量的暂行办法》,用于克服按 &’.’年《吨位 公约》与按该公约生效前施行的国家吨位规则丈量的吨位间的差异,对某些船舶在应用现行安全要求 上可能引起的困难。 注意到在执行《"# $ "%防污公约》时,也可能存在上述困难。 已考虑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第 &%次会议的建议案: & 对某些船舶吨位丈量采用如下暂行办法: (0) 经船东申请,对 &’%*年 &!月 #&日及以前铺龙骨,需要按 &’.’年《吨位公约》丈量吨位, 且小于 .11总吨(按原国家吨位丈量)的船舶,在执行《"# $ "%防污公约》时,国家主管 机关可允许按《吨位公约》生效前的国家吨位规则丈量。但此吨位无论如何不应载入 &’.’ 年吨位证书中。 (2) 对于此类船舶,在《"# $ "%防污公约》防油污证书或由国家主管机关颁发的其他正式证书的 相应栏内,可只填按 &’.’年《吨位公约》生效前所施行的国家吨位规则丈量的总吨位,并 加上如下注脚: “上列总吨位是由主管机关按 &’.’年《吨位公约》生效前所施行的国家吨位规则丈量的。” ! 同意本暂行办法不适于 &’%*年 &!月 #&日后铺龙骨的船舶,但 +11总吨(按原国家吨位规则丈 量)以下船舶除外。国家主管机关可继续使用本暂行办法直到 &’’+年 "月 &%日。 # 请会员国政府及《"# $ "%防污公约》的缔约国政府承认和接受本暂行办法,以便履行《"# $ "%防污 公约》的有关规定。 *&3! 附件 ! 敞口集装箱船减少的总吨位的暂行计算方法 ("##!年 $月 %!日通函 &’() * +,-. /0) " 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在其第 $%次会议("##!年 )月 %0日至 %1日)上,批准了稳性、载 重线和渔船安全分委会关于敞口集装箱船的总吨位的建议。 % 由于敞口集装箱船的总吨位较常规集装箱船的总吨位为大,为减少对敞口集装箱船征收费用 方面的不利经济影响,委员会建议对敞口集装箱船按如下的暂行公式计算出一个减小了的总吨位: 减小的 !" # !" " $ !2222 $ !""222 %( )2(223 ! 上述公式有待审核与改进,然后由国际海事组织大会通过。为此,请各国政府向国际海事组织 提供营运中的敞口集装箱船的资料,并考虑与确定上述公式中的各常数有关的因素,包括:主尺度、总 吨位,在甲板下和甲板上装载的集装箱的容量、载重量等。 0 与此同时,各主管机关可以使用上述暂行公式并在《国际吨位证书("#$#)》的“备注”栏内加注 如下: 根据 &’() * +,-.(0,为了计算与吨位有关的费用,可以对敞口集装箱船使用一个经减少的总吨位。 该减少的总吨位是:⋯⋯⋯⋯⋯。 $"4% 附件 ! 关于油船专用压载舱吨位丈量的建议 ("##$年 ""月 !日通过的 %&’!’("()决议的附件) 为了对装设有专用压载舱的油船的吨位丈量使用一个统一的基础,建议各主管机关接受下列原 则: " 按国际防油污证书补遗第 )段所述将船舶核定为专用压载油船;专用压载舱的位置在该补遗 第 )&*段指出。 * 根据《’$ + ’(防污公约》附则 "第 "’条的规定,专用压载舱系指专门用于运载专用水压载的液 舱。专用压载舱应有单独的压载泵系和管系,仅从海洋中吸入和排出压载水。专用压载舱与淡水系统 间不应有管道连接。任何专用压载舱不应用于装载货物或储存船舶的物料或物资。 $ 在《国际吨位丈量证书("#,#)》的“备注”栏内,有关油船专用压载舱吨位的记载如下: 这些专用压载舱符合经 "#’(年议定书修正的 "#’$年《防污公约》附则 -第 "$条的要求,专供装载 专用水压载的此种液舱的吨位共计⋯⋯⋯。 应该用于计算与吨位有关的费用的减少的总吨位为⋯⋯。 ! 上述专用压载舱的吨位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 " #$ 式中:!" . / 0* 1 / 0/*234"/#(或如 "#,#年《吨位公约》附录 *的所示); # ———"#,#年《吨位公约》规则第 $条规定的船舶围蔽处所的总容积,5$; #$ ———按 "#,#年《吨位公约》规则第 ,条丈量的专用压载舱的总容积,5$。 ’"6* 附录 实施附件 !的解释 (海安会于 "##$年 "%月 $日以 &’( ) (*+, -.#% 环保会于 "##.年 /月 "!日以 &01( ) (*+, -23%批准的通函) " 海安会在其于 "##$年 "%月 %日至 $日召开的第 $.次会议上,环保会在其于 "##.年 /月 "4日 至 "!日召开的第 2#次会议上,应散装液体和气体分委会及稳性、载重线及渔船安全分委会的提议,批 准了如下的对大会决议 56.!.("3)“关于油船专用压载舱吨位丈量的建议”的解释: “对于任何仅装载油类的液货船,若其配有专用压载舱,且符合 &57189 .2 ) .3公约附则!第 "2 条的要求,可根据大会议决议 56.!.("3)而被允许减除专用压载舱的容积,无论该船是否还持有一张 依 &57189公约附则"和 :;(或 ;(<规则而发给的适装证书。但是,该船的专用压载舱的容积应在 :811证书和国际吨位证书("#$#)中记载”。 % 两个委员会都注意到本解释的目的不是改变或扩大大会决议 56.!.("3)的适用范围,而是为了 澄清以下事实: 当某液货船于某一航次仅装载油类,仅根据其持有依 &57189公约附则 ::而发给的证书是不能妨 碍其实施 56.!.("3)的。 2 请成员国政府将上述有关实施 56.!.("3)的解释转告港口和引航当局等。 3"=% 附件 ! "#$#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会议第 %号建议书的应用 ("##&年 ""月 ’日通过的 ()*!+("+)决议的附件) 为了减少《吨位公约》对经济的影响并使用统一的方法,建议主管机关采用下列措施: " 虽然 ()’#’(!)和 ()!’"("&)决议规定在《国际吨位证书("#$#)》上不应记载按国家吨位规则丈 量的总吨位,但可在《国际吨位证书("#$#)》“备注”栏中填写下述内容: )" 对于公约第 &(%)(,)中规定的“现有船舶”: 根据 "#$#年《吨位公约》第 &条(%)(,)的规定对本船进行了重新丈量。 本船按照 "#$#年吨位公约》生效前的丈量所核定的总吨位是:⋯⋯⋯登记吨,所依据的 规则名为:⋯⋯⋯。 )% 对于 ()’#’(!)所涉及的船舶: 根据 ()’#’(!)对本船进行了附加丈量。 本船按照《"#$#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生效前的丈量制度所核定的总吨位是:⋯⋯⋯登 记吨,所依据的规则名为:⋯⋯⋯。 % 经上述填写后,应由颁发《国际吨位证书("#$#)》的吨位当局签署。 & 如果船舶在 "##’年 *月 "+日以后进行了涉及其吨位的改建或改装,则应从“备注”栏中删去老 的国家吨位数字。 #"-% 附件 ! 对 "#!#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条款的解释 ("##$年 !月 "日通函 %&’( ) *+,- .() 定义(公约第 /条(0)) " 当确定无舵平甲板驳船的长度时,该长度应是在从龙骨上表面量起的最小型深的 0(1处的水 线全长的 #!1。 / 柱稳式平台,例如半潜式钻井平台应视为新型船舶。对于这种船舶,如按公约第 /条(0)确定 其长度和按规则第 /条(2)确定其型宽,则会产生误解,因而,应使用其固定结构之间外层板的总长度 和宽度。在《国际吨位证书("#!#)》上的长度(公约第 /条(0))和宽度(规则第 /条(2))栏内括弧中的注 文应予删去,但应在“备注”栏内注明:“该船系半潜式钻井平台”,以资识别。 适用范围(公约第 2条(/)(3)) 所谓“影响到吨位的改建或改装”,根据 4’5(0("0)的解释是:按 "#!#年《吨位公约》丈量的总吨位 或原有总吨位发生了 "1的增加或减少。 证书格式(公约第 #条(/)) " 《国际吨位证书("#!#》正面所示的“日期”是指公约第 /条(!)所述的安放龙骨或船舶处于相似 建造阶段的年份,或公约第 2条(/)(3)所述的经过改建或改装的年份,但如果该船是在 "#0/年或 "##$ 年内进行建造、改建或改装者,还应写上月份和日期。 / 《国际吨位证书("#!#)》背面所示的“位置”一栏中填写不必太详细。 2 最初丈量的日期和地点:系指第 "次发给《国际吨位证书("#!#)》的日期和地点,而不是指原先 按国家吨位丈量规范的丈量。 $ 最近 "次重新丈量的日期和地点:系指最近 "次发给《国际吨位证书》的日期和地点。 证书的注销(公约第 "6条(/)) 若船舶执有的《国际吨位证书("#!#)》不符合经商定的对公约条款的解释,该船应重新丈量。新的 特征应得到及时的确定和采用。 检查(公约第 "/条) 可将吨位计算书 "份连同《国际吨位证书("#!#)》发给船长,尽管公约无此规定,但公约的任何条 款并不妨碍主管机关把吨位计算书发给悬挂本国国旗的船舶。 附则中所用名词的定义(公约规则第 /条) 下述解释适用于规则第 /条各款所列的名词: " 上甲板 "’" 对于完全延伸到舷边的不连续的上甲板,若不连续部分的长度超过 "7,则应按公约规则第 / 条(")(见附录 "图 ")所指的阶梯形上甲板处理。 "’/ 位于长度(公约第 /条(0))范围以外的阶梯不必考虑。 6/8/ !"# 对于不延伸到舷边的不连续的上甲板,不连续部分应按位于上甲板平面以下的壁龛处理(见 附录 !图 $)。 !"% 如船舶最上层甲板下的舷边有开口,且该开口无关闭设备,而舷内有水密舱壁和甲板予以限 界,则此开口下面的甲板应作为上甲板(见附录 !图 #)。 $ 水密———对于此词,主管机关可自行确定,不必在吨位方面另下定义。 # 船中———应是公约第 $条(&)所规定的长度中点,此长度的前端点是首柱的前缘。 % 围蔽处所———下述各项应予遵守: %"! 在公约规则第 $条(%)内对围蔽处所所下的定义,即“围蔽处所是指船壳、固定的或可移动的 隔板⋯⋯”与“⋯⋯一面未设隔板或舱璧的处所,都不妨碍将这些处所计入围蔽处所之内”,这两者之 间没有矛盾。 %"$ “在永久的或可移动的天篷”区域内的处所应按公约规则第 $条(’)进行处理。 %"# 永久固定在上甲板上的箱柜,如有与货物管路或透气(除气)管路相连接的可拆式管子者,则 此箱柜应计入载货处所容积 !" 内。 %"% 货舱口的风雨密箱形舱盖的容积应计入船舶总容积 ! 内,如该箱形盖的下方是敞开的,则 其容积亦应计入 !" 内。 %"’ 多用途船舶的货舱口,如设有按业务需要可以开敞或关闭交替使用的设备,在丈量时,该货 舱口应视为封闭的。 %"( 桅、吊杆柱、起重机、起重机及集装箱支承结构,如果位于上甲板以上,完全不能进入并且与 其他围蔽处所分离设置,则应按非围蔽处所处理。通风筒的横截面积如果不超过 !)$,且符合上述条 件,亦可不计入围蔽处所。所有可移式起重机应免除。 ’ 免除处所 ’"! 甲板室的纵向侧壁与甲板下面舷墙之间的处所,当该甲板延伸到两舷,并以连接于舷墙上的 支柱或竖板予以支撑,则这种处所应按公约规则第 $条(’)(*)和(+)作为免除处所(见附录 !图 %)。 ’"$ 以滚装船而言,例如,在建筑物的端部处所设置有保护货物的设施,该处所应按公约规则第 $条(’)中第 !种情况计入 ! 内。 ( 乘客——— #!和 #$的数额应取自主管海运安全部门。 , 载货处所 ,"! 如果专用压载舱不用于载货,则其容积不计入载货处所 !" 内。 ,"$ 当油船配备有原油洗舱系统,使其压载舱可作为载货和清洁压载两种用途,则该压载舱应计 入 !" 内。 ,"# 清洁压载舱的容积可不计入 !" 内,其条件是: (!) 该舱不用于载货; ($) 船上只持有 ! 种国际防止油污证书(-.//),证书内载明该船符合 !0,# 年《防污公约》和 !0,&年议定书附则 -规定第 !#条甲的规定,是以清洁压载舱进行营运; (#)《国际吨位证书(!0(0)》的备注栏内应有如下注明: 此船只持有 !种国际防止油污证书(-.//),符合《,# 1 ,&防污公约》附则 -第 !#条甲的规 定,下列各舱专用于装载清洁压载水: 。 ,"% 用于集存残余液货的污液舱应计入 !" 内。 ,"’ 渔业船舶内作为鱼粉、鱼肝油和鱼罐头的加工处所、鱼冷藏舱、鲜鱼舱、盐、调味料、油和包装 !$2$ 用品的储存库应计入 !" 内。但鱼具储存室不计入 !" 内。 !"# 用于冷冻货物,且位于货舱界限内的冷冻机所占容积应计入 !" 内。 !"! 与乘客舱室分开的邮件室、行李舱和乘客物品保管储存室应计入 !"内。乘客或船员的食物库 和船员物品保管储存室不计入 !" 内。 !"$ 在混合运输船上,船东要求把载油和压载两用的舱转为只作压载舱而不计入 !" 时,则该压 载舱与货油管系必须永久隔绝,并不得用于运载货物。因而,该船应按公约规则第 %条(&)的规定予以 重新丈量。凡不计入 !" 内的任何压载舱必须是完全用于压载,连接于独立的压载管系,不得用于载 货。 !"’ 在测定载货处所容积时,该处所限界内所装的绝缘物、护条或铺板都无需加以考虑。但船内 永久性的独立货舱(如气体运输船),在量计时,对于计入 !" 内的容积,应量到该独立货舱的结构限 界,而不论其绝缘物是装在该舱限界的内面或外面。 !"() 作为载货和压载两用的处所的容积应计入 !" 内。 !"(( 乘客存放汽车的处所应计入 !" 之内。 总吨位和净吨位(公约规则第 &条和第 *条) ( 计算总吨位和净吨位时所用的 #(和 #+系数,可由主管机关决定选用附录 +表中系数或按公约 规则第 &条或第 *条中的公式计算之。 + 按第 &条和第 *条所测定的吨位数字,在最后填写吨位证书时,应采用整数,不用小数点以下 数字。 容积计算(公约规则第 #条) ( 球鼻首、流线体、尾轴管鼓出部或其他结构应视为突出体。 + 锚链筒、海底阀凹穴、侧推器孔道、渔船尾滑道、挖泥船的链斗槽以及在船体内与此类似的处所 都应按开敞处所处理。 & 上甲板以上的围蔽处所、突出体以及开敞处所,若其体积不超过 (,&,则可以不丈量。 * 船壳可开启的驳船和挖泥船,当卸货时,船壳内处所虽暂时敞开与海相通,其容积(见附录 ( 图 %)应计入 ! 和 !" 内。 丈量和计算(公约规则第 !条) ( 当按公约第 $条(+)或第 ()条(&)的规定向他国政府送交吨位证书和吨位计算书副本时,还必 须附有如附录 +所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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