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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 款 合 同
出借方(甲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住址:
借款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住址:
担保方(丙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住址:
特别提示:请合同各方认真阅读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签订本合同即认为已理解并同意认可本合同项下所有条款。
本合同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经充分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部分 借贷条款
第一条 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
(小写)¥ 元。
第二条 借款期限为: 个月 天,自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止。借款实际起始期限以收条签收日期或银行转帐日期为准(或顺延)。收条及转帐凭证应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三条 借款利率:借款期限内(月)利率为(大写) 分之 即(小写) % 。
借款方每个还息日除按上述规定支付利息外,还应按合同借款金额的 %向出借方支付服务费。如借款方逾期十五日未付息,出借方有权终止履行本合同并要求借款方还本付息并给付违约金。
关于借款期限及利率的特别约定:
。
第四条 还款方式:借款方选择以下第 种还款方式:
1.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2.按月结息,利息支付日为每月 日,借款到期利随本清。
第五条 借款方提前还款应征得出借方的同意。
出借方同意借款方提前还款的,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及借款实际使用期限计收利息及相应的服务费。出借方不同意提前还款的,仍应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及借款期限计收利息及相应的服务费。合同双方另行约定的除外。
第六条 出借方提前收回借款应征得借款方同意,利息及本金偿付
由双方另行约定。2.抵押物毁损或灭失,不足以实现本合同抵押之目的;借款方不能提供出借方可予接受的其他抵押物的;
3.其他:
第七条 借款方的权利和义务:
1.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证明和其他材料,并接受出借方的监督和检查;
2.保证本借款不用于非法活动;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取得借款本金,并按时偿还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第八条 出借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对本合同项下抵押的房产或其它财产进行查询和核实;
2.在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办理抵押登记或备注完毕后 日内,足额向借款方发放借款;
3.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借款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有权按照约定行使抵押权。
第二部分 担保及抵押条款
第九条 为确保借款方正当履行还款义务,借款方自愿:
1.以其拥有所有权并有权处分的位于 的合法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 ,建筑面积 平方米)以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房地产)抵押给出借方,作为借款方归还借款的担保。
借款方保证,该房地产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不存在被查封、已抵押等情况; 和他人共有的,共有方应出具书面证明或在本合同末页签字处签名,同意将该房地产抵押给出借方,并同意受本合同约束。
2.以其拥有所有权并有权处分的 财产
抵押(或质押)给出借方,作为借款方归还借款的担保。
该财产具体情况为: 借款方保证,该财产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不存在被查封、已抵押等情况; 和他人共有的,共有方应出具书面证明或在本合同末页签字处签名,同意将该财产抵押(或质押)给出借方,并同意受本合同约束。
3.保证条款:①本合同由__________、_________作为保证人、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保证担保的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服务费、逾期利息、违约金以及出借方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交通费、保全费等;
②保证人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两年,自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4.其它担保方式:
第十条 经评估公司评估并(或)经本合同双方确认,上述用于抵押的房地产或其它财产价值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 元。
第十一条 本合同自签订后当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双方当事人应持房屋所有权证及其他相关证件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或备注手续。其它财产应办理相关交付所有权证件或质押手续。
第十二条 抵押(或质押)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服务费、逾期利息、违约金以及出借方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交通费、保全费等。
当借款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其还款义务时,无论借款方对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它担保,出借方均有权直接要求借款方以该房地产或该其它财产承担担保责任。
第十三条 抵押(或质押)期间,未经出借方书面同意,不得将该抵押物(或质押物)出卖、转让、抵债或赋予其它义务。
第十四条 出借方应在借款方偿还全部款项后三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协同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或交还相关质押物所有权证件。
第三部分 违约责任及其他约定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下列情况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借款方提供的证件、证明等有虚假、非法的情况,出借方可要求借款方立即偿还全部借款及相应利息和费用,可依法行使对本合同项下抵押房产的抵押权或其它财产的质押权;
2.借款方在还款期限届满时,未能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视为违约,应另行向出借方支付全部借款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