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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基本知识

2012-06-07 7页 doc 55KB 4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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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基本知识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基本知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基本知识 1、什么是产品?产品质量法所指的产品是什么? 答:产品是过程的结果。产品质量法所指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2、产品质量是什么?它包含哪些特性? 答:产品质量是指产品反映实体满足明确和隐含的能力的特性总和。其特性包含产品的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耐用性、可维修性、经济性。 3、新的《产品质量法》何时通过?何时施行? 答:新的《产品质量法》是2000年7月10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4...
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基本知识
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基本知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基本知识 1、什么是产品?产品质量法所指的产品是什么? 答:产品是过程的结果。产品质量法所指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2、产品质量是什么?它包含哪些特性? 答:产品质量是指产品反映实体满足明确和隐含的能力的特性总和。其特性包含产品的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耐用性、可维修性、经济性。 3、新的《产品质量法》何时通过?何时施行? 答:新的《产品质量法》是2000年7月10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4、产品质量法适用的范围是什么? 答:(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 (2)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本法规定的产品范围。 5、产品质量法对商品流通作了什么禁止性规定? 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排斥非本地区或者非本系统企业生产的质量合格产品进入本地区、本系统。 6、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可以采取哪些方式? 答:(1)监督抽查;(2)统一监督检查;(3)定期监督检查;(4)日常监督检查。 7、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重点产品有哪些? 答:(1)、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2)、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3)、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8、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对涉嫌产品质量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哪些职权? 答:(1)现场检查权;(2)调查了解权;(3)案情资料查阅复制权;(4)违法物品查封扣押权。 9、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企业怎样进行处理? ①限期改正;②公告产品不合格企业;③责令停业整顿;④吊销营业执照;⑤依法实行处罚。 10、产品质量责任包含哪些责任? 答:产品质量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11、产品质量责任从哪几个方面进行判定? 答:产品质量责任应从默示担保、明示担保和产品是否存在缺陷三个方面进行判定。 12、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答: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13、违反《产品质量法》有哪几种处罚形式? 答:(1)、警告;(2)、责令停止生产;(3)、责令停止销售;(4)、责令停止使用;(5)、吊销营业执照;(6)、取消、撤消检验资格、认证资格;(7)、没收产品;(8)、没收违法所得;(9)、没收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10)、没收收入;(11)、罚款;(12)、责令改正;(13)、责令退还;(14)、责令停业整顿;(15)、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14、什么是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答: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据国家赋予的行政职权,对某些耗能高、技术落后的机电产品;或者对某些效能不高、污染环境的农药;或者对某些疗效不确、毒副反应大,以及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服用的药品;或者是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等产品,按照一定的程序,用行政文件的形式宣布淘汰,并规定自何年何月何日起,禁止生产并相继禁止销售、禁止使用的产品。 15、什么是掺杂、掺假违法行为? 答:掺杂、掺假违法行为指违法行为人以牟取利润为目的,故意地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作假,进行欺骗性商业活动,使产品中的有关物质的含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同或要求的一种质量违法行为。 16、什么是“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产品? 答: “以次充好”产品,是指产品质量、性能指标达不到或者安全达不到产品的标准或技术要求,但生产者、销售者却谎称产品完全符合标准或技术要求,以此来欺骗用户、消费者,达到推销产品的目的产品。“以假充真”,是指生产者、销售者隐匿产品或物品原有的名称、属性,以欺骗的手段,谎称是用户、消费者所需要的产品进行销售,以此牟取非法利润的产品。 17、什么是失效、变质产品? 答: “失效、变质”产品是指限期使用的产品超过了安全使用期限或者质量保证期限,即失去了产品所应当具备的安全性和适用性,失去了产品应当具有的使用价值的产品。 18、什么是产品缺陷? 答: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19、生产者保证产品质量的义务有哪几个方面?  答: (1)、生产者应当保证实物产品的质量;(2)、生产者应对产品的标识负责;(3)、生产者应对产品的包装负责;(4)、生产者不得违背产品质量法的的禁止性规定,对产品质量负责。 20、产品质量法对生产者所作的禁止性规定有哪些? 答:(1)、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2)、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3)、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4)、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21、生产者承担产品责任的条件是什么? ①生产的产品存在缺陷。②存在损害事实。③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害是由于产品缺陷造成的。 22、生产者对缺陷产品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有哪几种?答: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23、销售者为保证产品的质量负有哪些义务? 答:(1)、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2)、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3)、所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符合有关要求;(4)、不得销售假冒作伪劣产品。 24、销售者对其出售的产品质量应承担哪些担保责任?承担担保责任的条件是什么? 答:销售者对其售出的产品质量应当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对其售出的产品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销售者依照以上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承担瑕疵担保责任:(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2)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25、缺陷产品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赔偿范围有哪些? 答: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26、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多长?答: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27、解决产品质量纠纷有哪些途径? 答:因产品质量发生民事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当事人各方的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各方没有达成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8、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应承担何种责任?答: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9、服务业将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答:服务业的经营者将产品质量法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责令其停止使用;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使用的产品属于产品质量法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的,按照违法使用的产品(包括已使用和尚未使用的产品)的货值金额,依照产品质量法规定处罚。 30、产品质量法规定的民事赔偿和缴纳罚款、罚金的履行顺序是怎样的?答: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1、如何确定“货值金额“?答:产品质量法所规定的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 32、产品标识应标在哪些地方?答:产品标识可以标注在产品上,也可以标注在产品的包装上。 33、产品标识包含哪些内容?答:产品标识包含: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产品标准号、产品的规格、等级、所含成份、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失效日期、警示说明、警示标志等内容。 34、如何标示产品名称? 答:产品名称应标在产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产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当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已规定了某产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或等效的名称。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时,应使用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或通俗名称。可以标示“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但应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标示一个准确的名称。使用同一字号标示产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35、如何进行产品日期标示和贮藏说明?答:应清晰地标示预包装产品的生产日期(或包装日期)和保质期,也可以附加标示保存期。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日期按年、月、日的顺序标示。如果产品的保质期或保存期与贮藏条件有关,应标示产品的特定贮藏条件。 36、什么是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答: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是指认证机构根据企业申请,对企业的产品质量保证能力和质量管理水平所进行的综合性检查和评定,并对符合质量体系认证标准的企业颁发认证证书的活动。 37、什么是产品质量认证? 答:产品质量认证是依据产品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经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来证明某一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的活动。 38、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条件是什么? 答: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 39、什么是质量月? 答:质量月是指在国家质量工作主管部门的倡导和部署下,由全社会尤其是广大企业积极参与、旨在提高全民族质量意识、提高质量的一年一度的专题活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基本知识 40、什么是标准? 答:为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活动或其结果规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导则或特性的文件,称为标准。该文件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经一个公认机构的批准。标准应以科学、技术和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以促进最佳社会效益为目的。 41、什么是标准化? 答:为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实际的或潜在的问题制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的活动,称为标准化。它包括制定、发布及实施标准的过程。标准化的重要意义是改进产品、过程和服务的适用性,防止贸易壁垒,促进技术合作。 42、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什么? 答: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 43、我国标准如何划分? 答:我国的标准按级别划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四级。按性质区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两类。 44、什么是强制性标准?什么是推荐性标准? 答: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环境保护的标准和法律、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 45、国家对企业标准有何规定? 答: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禁止无标准生产。企业标准由企业组织制定,报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6.标准贯彻的主要形式是什么?     答: 标准贯彻的主要形式有3种:①直接贯彻,就是对标准的条文不作任何压缩和补充,原原本本的进行贯彻;②压缩贯彻;③补充贯彻。标准的贯彻工作,大致分为、准备、实施、检查和总结5个阶段。 47.GB/T中的"T"表示什么意思? 答:国家标准(GB)中的"T"是推荐的意思。例如:GB/T13387-1992《电子材料晶片参考面长度测量》系指该标准为推荐性标准。值得注意的是"T"的读音为汉语拼音中的"tui"。 48、对违反标准化法律法规应给予处罚的禁止性规定有哪些? 答:标准化法律、法规规定对违反以下禁止性规定的行为应给予行政处罚:(1)、不得按照未经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组织生产;(2)、禁止无标准生产;(3)、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认证管理规定的产品;(4)、禁止生产、销售标识不符合强制性标识标准和标识标注规定的产品;5、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 49、产品生产者应如何标注产品标准? 答:产品生产者应当在产品或者说明书、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的标准代号、编号和名称。 50、什么是原产地域产品?其特征有哪些? 答:原产地域产品是指利用产自特定地域的原材料,按照传统工艺在特定地域内所生产的,质量、特色或者声誉在本质上取决于其原产地域地理特征并依照《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经审核批准以原产地域进行命名的产品。其特征:(1)、产品原材料产自特定地域;(2)、产品按照传统工艺进行生产;(3)、产品要在特定地域内进行生产;(4)、产品质量、特色或者声誉在本质上取决于其原产地域的地理特征。 51、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是一项什么制度?有何重要作用? 答: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是我国一项新的与WTO贸易规则接轨的,旨在保护民族经济文化精品的强制性产品保护制度。它对于保护民族经济文化精品,提高产品质量知名度和附加值,增强市场竞争力,扩大出口,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52、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工作是怎样组织实施的? 答: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工作是政府行为。它通过“依据专门的法律法规,通过建立专门的保护机构,制定专门的工作制度,进行专门的标准培训,使用专用的产品保护标志,实施全过程质量监督管理”等环节来组织实施。 53、我县现有哪些产品列入国家原产地域保护范围?今后申报原产地域保护的重点产品是什么?答:我县已有龙井茶、金华火腿和小京生等三只产品列入国家原产地域保护范围;今后我县拟以“浙八味”中药材中的白术、元胡、玄参、芍药、浙贝母等中药材产品作为申报原产地域保护的重点产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基本知识 54、什么是计量?答:计量是指:“实现单位统一和量值准确可靠的测量。” 55、《计量法》的调整范围是什么?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立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进行计量检定、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必须遵守本法。 56、《计量法》规定的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范围有哪些? 答: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等方面的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现公布实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有60项117种。 57、《计量法》中对计量器具管理有哪些规定? 答:①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实行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制度。②制造计量器具新产品实行定型或样机试验制度。③不得制造、销售和进口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④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事业单位必须保证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质量。⑤进口计量器具,必须经省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检定合格后,方可销售。⑥使用计量器具不得破坏其准确性。⑦个体工商户可以制造、修理简易的计量器具,实行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制度。 58、企事业单位的计量标准如何管理? 答: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59、计量检定实施的技术依据如何?答: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计量检定必须执行计量检定规程。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60、违反《计量法》规定应给予哪些处罚?答:①责令改正;②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和进口;③没收计量器具;④没收违法所得;⑤罚款;⑥责令赔偿损失;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1、计量检定结果如何处理?答:执行强制检定的机构对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发给国家统一规定的检定证书、检定合格证或者在计量器具上加盖检定合格印;对检定不合格的,发给检定结果书或者注销原检定合格印、证。 62、计量标准使用条件有哪些? 答:计量标准器具(简称计量标准,下同)的使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㈠经计量检定合格;㈡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㈢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㈣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63、有哪几种工作计量器具列入强制检定范围? 答:根据计量法律法规规定,凡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的工作计量器具,均实施强制检定,具体项目是:竹木直尺、压力表、氧气表、血压计、血压表、食用油售油器、砝码、链码、增铊、定量铊、天平、戥秤、案秤、台秤、地秤、皮带秤、电子秤、吊秤、行李秤、邮政秤、计价收费专用秤、售粮机、水表、定量包装机、定量灌装机、燃油加油机、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单相电度表、三相电度表、分时记度电度表、心电图仪、脑电图仪、照射量计、医用辐射源、超声功率计、医用超声源、可见分光光度计、紫外分光光度计、红外分光光度计、荧光分光光度计、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屈光度计、电话计时计费器、弹簧度盘秤、验光仪、验光镜片组。 64、我国实行首批重点管理的计量器具产品有哪些? 答:①电能表;②水表;③煤气表;④衡器(不含杆秤);⑤加油机;⑥出租汽车计价器。 65、国际单位制中的基本单位有哪些? 答:①长度:米(m);②质量:千克/公斤(kg);③ 时间:秒(s);④电流:安[培](A) ;⑤热力学温度:开[尔文](K);⑥物质的量:⑦摩[尔](mol);发光强度:坎[德拉](cd) 66、什么是定量包装商品?什么是净含量? 答:定量包装商品是指以销售为目的,与消费者利益密切相关,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标注的预包装商品。净含量是指去除包装容器和其他包装材料后内装物的实际质量、体积、长度。 67、如何标示产品净含量? 答:净含量的标示应由净含量、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组成,并用法定计量单位。净含量应与产品名称排在包装物或容器的同一展示版面。同一预包装内如果含有互相独立的几件相同的预包装产品时,在标示净含量的同时还应标示产品的数量或件数。 四、《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基本知识 68、什么是特种设备,由那个部门负责实施,其安全监察范围是什么? 答: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其安全监察范围包括生产、销售、使用、检验检测和监督管理。 69、《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分别自什么时间施行? 答:《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70、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那些管理制度;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检查制度有那些? 答: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包括强制检验制度、执法检查制度、事故处理制度和监督责任制度。 71、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应当办理什么手续? 答: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似进行的情况书面告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办理注册登记。 72、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那些内容? 答:包括①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及安装技术资料;②定期检验和自行检查记录;③日常使用状况记录;④日常维护保养记录;⑤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73、特种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有什么规定?答: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定期检查;电梯应当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74、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有何规定?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应当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75、锅炉房建造前应当办理什么手续? 答:锅炉房的建造设计应当报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准后,方可施工。 76、特种设备的法律责任有何规定?答: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活动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活动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特种设备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未予以报废,并向原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注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罚款等规定。 77、在用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周期如何规定?答:锅炉、电梯、厂内机动车辆、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的定期检验周期为一年;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周期为二年;钢瓶的定期检验周期为四年;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周期按照安全状况等级为三至六年。 78、那些场所的特种设备应当实施重点安全监察?答:对学校、幼儿园以及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应当实施重点安全监察。 79《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在立法中坚持了那些原则? 答:《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在立法中坚持了以下5条原则:一是安全至上原则;二是企业负责原则;三是权责一致原则;四是统一监管原则;五是综合治理原则。 80、特种设备具体包括哪些? 答:特种设备主要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升降机、铲车、压路机、推土机、装载机、挖掘机、自卸车、游艺机和游乐设施、防爆电气等设备。 81、国家规定违反特种设备法律法规的哪些行为应给予行政处罚? 答:(1)、委托没有相应许可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安装、修理、改造、维护保养、化学清洗、检验的;(2)、未经批准自行进行安装、修理、改造、检验的;(3)、使用未取得设备制造许可证的;(4)、未办理使用注册登记手续的;(5)、超过检验有效期或检验不合格的;(6)、气瓶及其他移动式压力容器不按规定进行充装的;(7)、未按规定有效期或检验不合格的;(8)、未按规定办理停用、报废手续的;(9)、已经报废或者非承压设备当承压设备的;(10)、未按规定及时报告事故以及隐瞒事故不报的;(11)、违反规定进行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保养或者改造,并因此造成事故的;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AGE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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