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气供用气合同
(工商业)
合同编号 XXXX-GS-2011001
甲 方 XXXXXXXXXXX
乙 方 XXXXXXXXXXXX
二○ 年 月 日签订
天然气供用气合同
(工商业)
甲方:XXXXXXXXXXXXXXXX (用气方)
乙方:XXXXXXXXXXXXXXXXXX (供气方)
为了确保天然气的安全运行,明确供、用气双方在供气、用气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九江市燃气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用气地址、种类、性质、燃气设备
(一)双方约定用气地址为:XXXXXXXXXXXXX
(二)双方约定用气种类为:压缩天然气
(三)天然气质量标准为:以上游供气部门质量标准为准
(四)甲方用气性质为:商业
(五)燃气设备:
品名
型号
峰值用气量
(方/小时)
数量
备注
锅炉
灶具
见附件
第二条 供气方式和供气时段
双方约定乙方通过燃气管道向甲方提供压缩天然气;
供气时段: 00:00 ---- 24:00 ,若供气时段调整,则双方进行协商签订书面协议。
第三条 供气
(一)签订本合同、完成财务结算手续,且甲方向乙方提交了气费预付款,经安全培训签订《安全用气责任书》并经验收合格后开始供气。但是如遇检修、抢修、不可抗力或甲方用气设施不符合标准等情况时,须待检修、抢修完成、户内用气设施整改完毕或不可抗力等情况消除后方可开通用气。
(二)由甲方申请并经甲乙双方商定, 年度,乙方可以交付给甲方、且甲方应根据此提取的天然气数量为: 万立方米(年度合同量),月提取量为 万立方米(月合同量)。当月实际提取量超出约定月提取量时,超出部分气量即为“额外超提气”。经乙方书面同意供应的额外超提气,应尽合理的努力向甲方提供:
1、当在同一合同年度内连续6个月发生额外超提气,则乙方以此作为确定甲方下一个合同年度年合同量增加的参考依据;
2、如果危及乙方设施运行或对乙方供气系统造成危害,甲方应足额补偿对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乙方据此限制供气流量而导致乙方供气调压设施噪声超标时,需要乙方采取降噪措施或更换调压设施所产生的费用);
3、就每个供气月,当月少提气量应等于当月合同量减去当月实际提气量,减去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未能提取的天然气,再减去乙方原因未能提供的天然气量。甲方当月少提的天然气,自当月结算日结束后失去补提的权利。
第四条 用气计量
(一)乙方为甲方提供经有关部门检验并认定的燃气计量表为计量器具, 燃气计量器具如下表:
计量设备名称
型号规格
出厂编号
数量(套)
安装位置
以上计量装置的更换、检修、校对费用由甲方承担。
(二) 燃气计量表每30天抄表一次,每次的用气量以燃气计量器具显示的数据为准,若燃气计量器具因故障或人为因素导致数据不准,甲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检修、更正,乙方对甲方的用气数据有疑问可进行检查,甲方应予以协助。
(三) 甲方对燃气计量数据有异议的,须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申请,乙方应当认真受理查询,在受理期间,按乙方的计量数据为准进行结算,甲方不得拒付。在受理甲方提出异议30个工作日内对计量数据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及时通知甲方,甲方认为必要时可以参与复查(如计量器具经检测质量无问
,则由甲方承担相关费用)。
(四)如计量器具因停表(“死”表)造成无法计量,乙方将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甲方前三个月用量的平均用气量作为气量结算依据。
第五条 供气价格
合同气价格:按政府物价部门文件规定执行。交付点天然气价格(暂定)为 4.77 元/m3(合同期间,如政府或上游供气部门调整气价,则按变动后或顺调后的气价执行)。
第六条 结算与付款
为保证平稳、安全地使用天然气及保证乙方能及时收到气款,经双方协商,决定采用预付气款的付款方式。
1、 本合同约定 30 天为一个结算期,每月 20 日为结算日,每年6月和12月以当月最后一天为结算日。
2、 为保证本合同的全面履行,应依据本合同双方约定的月合同量,每次先向乙方支付一个结算期的气款,预付金额为 万元。合同签订后, 年度购买天然气的首期预付款应于 年 月 日前汇到乙方账户。
3、 为履行本合同供气方指定账户为:
收款单位:XXXXXXXXXXXXXXXXXXX
开户银行: XXXXXXXXXXXXXX
银行帐号:XXXXXXXXXXXXXXXXXXX
4、 结算期内实际交付量超出约定气量的,应当在收到天然气款发票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补足气款;结算期内实际交付量少于约定气量的,乙方有节余的预付气款转入下期。全年最后一个结算期,乙方可提前按预计气量制票,双方于次年1月再依据实际用气量对该票金额进行调整。
5、 每月结算期结束当日,乙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预付下期气款,甲方应在接通知后3日内预付下期气款。
第七条 用气安全
1、为确保用气安全,乙方和甲方均应严格遵守《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九江市燃气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安全供气和用气的规定,双方签订《管道燃气用户用气安全责任书》(见附件),承担各自的安全义务,如甲方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等行为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甲方承担。
2、甲方必须使用质量合格的燃气器具。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必须由有安装、维修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实施。否则,乙方不予供气。
燃气器具安装单位: ;
安装资质证书号: 。
3、甲方必须保证燃气使用空间通风良好,不要关闭或封闭自然通风设施;以防燃气大量泄漏后在室内聚集,防止因误操作引发事故。
4、长时间停产后开机时不要立即操作电气设施如:灯开关、风扇、电话、电视等,应在确认室内无燃气泄漏时方可进行操作。
5、发现泄漏后应立即关闭用气设施,离开室内,到室外安全区域拨打乙方抢险电话,等候抢险人员到达进行处置,禁止甲方自行进行处置。
6、甲乙双方严格按照《管道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责任书》履行自己的义务和
自己的行为。
第八条 产权分界及供用气设施的管理维护责任
(一)产权分界点
双方同意,本合同项下管道燃气工程完工后,所形成的管道燃气设施的产权分界点为乙方市政中压管道接至甲方红线外末端阀门顺气流方向至甲方天然气用气点的管道燃气设施的产权归甲方所有,管理由甲方负责,维修、改造等费用由甲方承担。产权分界点(含阀门)逆气流方向的管道燃气设施的产权归乙方所有。
(二)供用气设施的管理维护及法律责任
1、市政燃气管道由乙方负责日常维护、维修。
2、为保证甲方的燃气安全使用,产权分界点顺气流方向(甲方产权)的地上燃气管道及燃气设备、天然气配气装置由甲方委托乙方负责日常维修、改造及到期更换或校对,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按照物价局文件向乙方交纳维修、保养、材料等费用。
3、供气设施发生的法律责任以产权分界点进行划分,属乙方产权的管道及附属设施由乙方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属甲方产权的管道及附属设施由甲方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九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督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天然气。
(二)供气设施发生故障或者存在安全隐患时,有权要求乙方提供有偿用气设施
和维修保养的服务。
(三)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燃气费、管道设施维修费等费用。
(四)未经乙方许可,甲方不得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不得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不得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不得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不得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不得添装、改装燃气管道;不得变动、损害乙方的供气设施;不得擅自更换、改动或搭接供气计量装置;不得将煤气管道、设备暗埋或包裹;不得擅自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五)甲方有保护燃气设施的义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1、破坏、盗窃、哄抢燃气设施;
2、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爆破作业、挖坑取土、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堆存物品;
3、向燃气设施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4、在燃气管道穿越河流的标志区域内抛锚或者进行危及天然气管道安全的作业;
5、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燃气设施的统一标志;
6、其他有损燃气设施的行为。
(六)为保障用户燃具使用的安全,严禁使用液化气改装的燃器具,确保使用过程中的安全。
(七)有义务配合乙方的抄表员、安检员等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1、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无法抄表时,乙方将按甲方前三个月平均用气量估算甲方当月用气量,并在下月抄表计费时根据实际用气量予以调整。
2、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安检人员无法进行安全检查时,所发生的燃气安全事故由甲方负责。如乙方认定甲方有安全隐患而甲方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整改时,以及乙方认定甲方有安全隐患又无法进行检查或处理时,乙方可停止供气。
(八)甲方发现燃气泄漏有义务立即通知乙方。
(九)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自行改变用气性质、地点、范围或转供天然气。若甲方需要改变用气性质、地点、范围,须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征得乙方同意并签订补充协议和办理相关手续,其天然气款应按重新调整的用气性质结算。
(十)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持证工作人员进户(厂)检查用气设备 。
第十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向甲方供气。
(二)乙方因供气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制用气或甲方违法用气等原因,需要中断供气时,除紧急情况外,应提前48小时通过媒体或者其他方式进行公告或通知。
(三)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相关用气设施、
等资料,并承诺对有关资料做好有关保密工作。
(四)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向甲方提供有偿维修管道设施等服务,对甲方的用气设施运行状况和
措施进行安全检查。
(五)有权要求甲方按时、足额交纳燃气费、管道维修费及其他修理等费用,有权依据本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收取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