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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小小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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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存货人:
保管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保管人和存货人根据委托储存
和仓储能量的情况,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第一条仓储物
品名
品种规格
性质
数量
质量
件数
包装
标记
彩电
第二条 储存场所: 仓库;
储存物:
第三条仓储物无瑕疵
第四条 仓储物需要采取特殊保管
。特殊保管措施是: (维企提醒:在仓储合同中要约定相应的保管措施,以防止仓储货物损坏)
第五条 仓储物入库检验;时间: —年—月 日;地点:
(维企提醒:在进行储存时,应该先将储存的货物进行检验,并将检验的情况记录在合同中,
避免发生纠纷)
第六条 存货人交付仓储物时,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
第七条 储存期限:从—年—月—日至—年—月 日止
第八条 仓储物的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
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按照有关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的规定办理,如无规定, 按双方
办理。第九条保管人发现仓储物有变质或损坏的,应及时通知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 第十条 仓储物(是/否)办理保险:
第十一条 仓储物出库检验;时间: 年 月 日
第十二条 仓储费(大写):
第十三条 仓储费结算方式: ;时间: 年 月—日
第十四条 存货人未向保管人支付仓储费的,保管人可以留置仓储物。
第十五条双方责任 保管人的责任
1.在货物保管期间,未按合同规定的储存条件和保管要求保管货物,造成 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如属包装不符合合 同规定或超过有效储存期而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不负赔偿责任。
2.由于保管人的责任,造成退仓不能入库时,应按合同规定赔偿存货人运费和支付违约金 万元。
3.由保管人负责发运的货物,不能按期发货,应赔偿存货人逾期交货的损 失;错发到货地点,除按合同规定无偿运到规定的到货地点外,并赔偿存货人 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存货人的责任
1.由于存货人的责任造成退仓不能入库时,存货人应偿付相当于相应保管 费1.5倍的违约金。超议定储存量储存的,存货人除交纳保管费外,还应向保 管人偿付违约金 万元,或按双方协议办。
2.货物临近失效期或有异状的,在保管人通知后不及时处理,造成的损失 由存货人承担。
3.未按国家或合同规定的标准和要示对储存货物进行必要的包装,造成货 物损坏、变质的,由存货人负责。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因素: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对一方当事人 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 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等。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 将事故情况书面告知另一方,并应在 3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
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双方认可后协商终止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
第十七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将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其他约定事项:
(一) 保管人:
1保管人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 同。
2 .保管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 任何足以对保管人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 政行为。
4.保管人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 保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 力。
(二) 存货人:
1.存货人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 同。
2 .存货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 任何足以对存货人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存货人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 存货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5.本合同正本一式2份,双方各执1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保管人(盖章): 存货人(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