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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
鉴于:
1. 乙方将要(或已经)成为甲方的聘用员工,与甲方建立劳动关系;
2. 乙方已经(或可能)知悉公司重要商业秘密或者对公司的竞争优势具有重要影响;
3. 乙方进一步承认,如果其离开公司后在与公司竞争的单位工作,将会损害公司的业务,可能给公
司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总则及定义
1. 为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本协议遵循如下原则:既要防止出现针对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又要
保证乙方依法享有的劳动权利得到实现。
2. 本协议中的“甲方公司”指甲方所属集团公司及其所有分公司、子公司和实质关联的公司(总称
“甲方公司”)。
3. 本协议中的“任职期间”,是指乙方与甲方正式签订劳动合同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之日开始到甲
乙双方劳动关系结束(或消灭)为止的期间。
4. 本协议中的“离职”,是指任何一方明确表示解除劳动关系并将此种意愿付诸实践的行为,包括
辞职、辞退、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等一切正常离职和一切非正常离职。
5. 本协议中的“竞争性单位”,指与甲方公司提供同类服务的或对甲方公司业务构成现实或潜在竞争
的任何个人、公司、企业、合伙、机关、协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这些竞争性单位包括但不限于:经营与甲方公司有相同业务或相近似业务的公司或企业,尤其是下列单位:
经营与其在甲方公司所从事的主要工作一致或类似的其他类型的公司或企业;为上述公司或企业提供专业咨询或顾问服务的公司或企业或其他机构。
6. 本协议中的“竞业限制义务”,指本协议第二条第4和第5款所列的义务。
第二条不竞争的约定
1. 乙方保证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参与经营与甲
方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任何业务。
2. 乙方保证在甲方的任职期内所使用的技术知识均与前受聘单位无关,不侵犯前受聘单位的技术秘
1
密,如承担了对前单位的竞业限制和保密义务,则应保证在甲方工作期间不利用前单位的保密信息为甲方服务。
3. 在甲方任职期间,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承诺:不从事第二职业;乙方和/或乙方的关联人
不在竞争性单位或与甲方有直接经济往来的其他经济组织和社会团体内接受或取得任何职务(包括但不限于合伙人、董事、监事、股东、经理、职员、代理人、顾问等),或向该类竞争性单位提供任何咨询服务(无论是否有偿)或其他协助(例如,从事与公司正在进行的业务或公司董事会不时决定拟发展的业务相同或近似的业务范围);不得利用在甲方的任职以任何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就本协议而言,乙方的关联人包括但不限于:
(1) 乙方担任管理人员或作为合伙人或者直接或间接地拥有10%或以上权益的任何种类的机构;
(2) 乙方拥有重大占有权益或乙方作为受托人(或类似的受托职务)的任何信托或其他财产。
4. 在甲方任职期间,乙方不得对竞争性单位进行任何形式的投资(包括但不限于持有股份或股份期
权、借贷或组成合伙等),也不得以其它方式与甲方竞争或协助任何个人或单位与甲方竞争。如乙方的亲属在甲方的竞争性单位就职,乙方应如实向甲方人事部门告知上述事实。
5.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论因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离职后在甲方支付了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金的期限内,都不得到甲方的竞争性单位就职。
6.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论因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离职后在甲方支付了竞业限制经济补
偿金的期限内,都不得直接或间接服务于或自办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包括但不限于:
(1) 服务于、开办或经营与其在甲方公司所从事的主要工作一致或类似的其他类型的公司或企业。
(2) 服务于、开办或经营与甲方公司有相同业务或相近似业务的公司或企业。
(3) 服务于、开办或经营为上述公司或企业提供专业咨询或顾问服务的公司或企业或其他机构。
7. 乙方同意,在其任职于公司期间及离职后的1年内,乙方保证不会直接或间接地指使、引诱、鼓
励、唆使或以其他方式试图影响公司的其他员工离职,去为乙方或任何其他个人或实体服务;乙方保证不会引诱公司的客户或以前的客户以攫取他们的业务而直接或间接获利。乙方在任职公司期间为履行其职责而采取的行动除外。
8. 乙方承诺,除非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在竞业限制期限内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下列活动:
(1) 不得直接或通过其他实体在公司之外设立提供与公司产品或项目相同或类似的机构;
(2) 不得直接或通过其他实体提供与公司生产的产品相同、类似或有竞争关系的产品,不得直接
或间接从事与公司所从事业务相同、类似或有竞争关系的任何业务;
(3) 不得向任何个人、合伙、公司、信托、协会或任何其他实体提供任何与公司业务相关的产品,
或直接或间接提供任何服务(不论作为代表、代理人、独立承包人、顾问、咨询人或其他类似身份或通过其他关系);
(4) 不得在任何竞争者中拥有利益(包括但不限于作为所有者、特许经营者、合伙人、股票持有
人、委托人、成员、投资者、托管人或其他类似身份或通过其他关系);
(5) 不得直接或通过其他实体以任何方式向公司的任何先前、现有及潜在的客户提供与公司提供
相同或类似的产品或服务;
(6) 不得以攻击公司的业务能力或其他任何方式损害公司的商业声誉和名誉。
第三条补偿金的支付
1. 甲方有权在乙方离职后的2个月内,在乙方提出
后,做出是否要求乙方承担竞业限制义务及
承担竞业限制期限的选择,期限长短由甲方决定。
2. 如甲方选择要求乙方承担竞业限制义务,则应按本协议第三条第3款的约定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3. 竞业限制补偿金为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0%,补偿金24 个月,补偿金按月发放。竞业限制期限从
乙方离职之日开始计算。但如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而提起仲裁或诉讼时,则竞业限制期限应将仲裁和诉讼的审理期限扣除;即乙方应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期限,在扣除仲裁和诉讼审理的期限后,不应短于上述约定的竞业限制月数。
4. 本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是乙方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应得的补偿金总额,甲方可以任选下列
两种方式之一向乙方支付:(a)在乙方正式离职后一个月内一次性计算付清,乙方可将领取到的上述补偿金自行平均分摊到竞业限制期限的每个月中使用;(b)甲方将竞业限制补偿金平均分摊到竞业限制期限的每个月,并在乙方正式离职后的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将平均分摊计算后的补偿金陆续支付给乙方。
5. 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支付方式为:由乙方到甲方领取(或甲方通过银行或邮局支付)。
6. 如果在乙方离职后的2个月内,甲方没有支付乙方竞业限制补偿金,则表示甲方免除乙方的竞业
限制义务(即乙方可以不受且仅仅不受本协议第二条第4和5款所列义务的约束)。此时,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仲裁或诉讼的途径)向甲方提出要求给付其竞业限制补偿金的请求。
第四条违约责任
1. 乙方不履行本协议第二条第1、2、3、6和7款规定的义务,甲方可以按照企业内部
的规定给
予相应的处罚或处分,并要求其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2. 如甲方按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支付了竞业限制补偿金,而乙方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则乙方应按
如下方式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有权停止向乙方支付尚未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同时乙方除了双倍返还甲方所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外,还应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上述违约金或赔偿金的给付并不意味着乙方对甲方竞业限制义务的解除或终止。
3. 在甲乙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甲方可以从应付给乙方的工资报酬、奖金、各种补偿金和其它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