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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租赁车辆合同车辆租赁企业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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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租赁车辆合同车辆租赁企业适用 汽车租赁车辆合同   NO.                  出租方:                  签订地点:              合同履行地:    ...
汽车租赁车辆合同车辆租赁企业适用

汽车租赁车辆

 

NO.               

 

出租方:                  签订地点:              合同履行地: 

 

承租方:                  签订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权利及责任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车辆类型、期限、租金标准及交纳方式

 

1.出租方将      牌汽车  辆,车辆号牌    ,从    年  月  日时起租赁给承租方使用至    年  月  日时止,租赁期共  年  月  日  小时。

 

2.车辆每天租金    元,每天(按24小时计)行驶不得超过    公里,超出部份每公里租金  元,超时部份每小时租金    元,超出6小时妈以一天计算。

 

3.车辆每月租金_________元,每月(按30天计算如使用不足30天按30天结算)行驶不得超过8000公里,超出部份每公里租金________元,超出月天数按每天租金_____元。

 

4.承租方接收租凭车辆时一次性支付出租方使用车辆天数的全额租金。

 

5.承租方接收租赁车辆时向出租方预付押金、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预付的押金在车辆归还时可抵扣违章押金2000至3000元,违约金及依照本合同约定由承租方应承担的其它费用。

 

6.承租方租期在一个月以上的,每月按签订合同日期向出租方预付下月租金,逾期二天未交付租金的视为违约。

 

第2条 出租方权利和责任

 

1. 向承租方提供的租赁车辆必须各种证照,规费缴讫齐全有效并符合我国法规对机动车辆上路行驶的各项规定。

 

2. 应在本合同签订完成及收到承租方足额租金与押金后将租赁车辆交付承租方按合同约定方式使用。

 

3. 有权在租赁期间对车辆的使用情况实施监督并在下列任一情况发生时随时随地收回被租车辆,将不予退还押金,并追究承租方法律责任,经济责任。

 

(1)承租方利用所租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2)承租方不得用租赁车辆从事营业性活动,不得将车辆转租、出售、抵押、不得将车辆交与无证人员驾驶。

 

(3)承租方从事其他有损出租方合法权益的活动。

 

(4)承租方未经出租方书面许可并连续拖欠应付款超过三日。

 

4. 应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协助承租方处理其因使用承租车辆引发的交通事故和其他责任事故。

 

5. 出租方有权在本合同期满后1个星期后且未收到任何的交通处罚单的情况下才退还违章保证金。

 

6. 承租方在租赁车辆期间因超速被自动抓拍或其它交通违法行为的,承租方不积配合出租方办理相关手续的,一旦涉及到扣分、罚款等处罚的,出租方将有权不予退还违章保证金。

 

第3条 承租方权利和责任

 

1. 有权选择欲租车辆和决定性签订本合同。

 

2. 于合同规定的租赁时内拥有承租车辆的使用权。

 

3. 对承租车辆前已存在的车辆操作和责任不承担维修和赔偿义务。

 

4. 承担车辆租赁期间的燃料费、过路费和过桥费、停车和保管费、违章处置金等费用。

 

5. 在租赁车辆使用期间应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因违法、违规、违章或其他事故造成的民事及刑事法律责任或处罚,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同时,还应承担给出租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6. 在签订本合同后,承租方若将承租车辆交与第三方使用,必须承担由此引发的所有相关责任及给出租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7. 承租方若遗失所租车辆的证照,应承担补办费用人民币1000元。

 

8. 如需续租车辆,须在本合同期满意前向出租方办理续租手续,若合同期满未办理续租手续,逾期二天(含二天)未交还车辆,除应交纳逾期期间的租金外,另支付逾期租金200%的违约金,逾期三天以上,仍未与出租方办理续租手续,出租方将向有关部门报案由此产生的后果及一切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9. 承租方在租赁车辆期间因超速被自动抓拍或其它交通违法行为的,由承租方承担一切责任。

 

第4条 租赁车辆维修、保险及损伤赔偿条款

 

1.如无其他约定,出租方应承担租赁车辆的正常维护和保养并负责车辆按期检审。

 

2.承租方承租期间超过一个月,应在承租车辆每使用5000公里或车辆检审期,到出租方指定地点进行保养和检审,承租方不按要求进行保养或检审给出租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3.承租方接收车辆时应仔细检查车辆状况,车辆一旦离场,车况即以离开时《租赁车辆交检

》为准。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应正确使用所租车辆,在每天 使用车辆时应例行检查水、气、油等情况,行驶中注意相关仪表指示,若车辆出现异常,故障应检查排除或停用并通知出租方共同解决,未经出租方许可,不得自行维修,否则由于操作不当或擅自维修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4.出租方在租赁车辆时,造成交通事故及其他事故的,承租方必须向出租方支付保险公司对受损车辆免赔部分与车辆折旧费,车辆加速折旧费相当于事故车辆核定修理费的30%,由于承租方原因造成保险公司拒赔或免赔,则所有事故损失及相关修理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5.以上情况下,造成车辆停驶修理的,修车时间按租车时间计费,由承租方承担车辆停驶费。

 

6.除不可抗力外,在承租期间承租方所租车辆若发生被盗、被骗、报废或其他形式的损失,在责任人或保险公司赔付前,承租方必须在一个月内赔偿出租方车辆损失,车辆损失费的计算方法为车辆购买价(含量购置税费)扣除使用年限折旧费,在承租方赔偿出租方后,承租方有权获得责任人或保险公司赔付的车损款项。

 

第5条 担保人条款

 

1. 承租方在签订本合同时提供担保人的,担保人应提供身份

、担保凭证,经出租方考查同意后,担保人须签字认可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履行担保责任。

 

2. 担保人就承租方因执行本合同发生的行为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及任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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