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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课件

2012-11-01 50页 ppt 4MB 52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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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课件nullnullnullnull第一讲:概述null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的关系null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出现矛盾条款时,听谁的?null 老王在一个单位干了十年多,对这个单位也挺有感情的,正好今天他的合同到期了,而单位又想让他留下来,所以双方就续签了劳动合同。按规定,老王是可以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可是他想,单位的人肯定知道这条规定,自己就用不着提醒人家了,所以他一直没声明。而单位人事部的同事只起草了一份一年期的合同,让老王签字。当时,老五也没细看,大笔一挥,就签上了自己的名字。过了一个月后,老王无意间又看了一眼合同...
劳动合同法课件
nullnullnullnull第一讲:概述null劳动法与劳动法的关系null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出现矛盾条款时,听谁的?null 老王在一个单位干了十年多,对这个单位也挺有感情的,正好今天他的合同到期了,而单位又想让他留下来,所以双方就续签了劳动合同。按规定,老王是可以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可是他想,单位的人肯定知道这条规定,自己就用不着提醒人家了,所以他一直没声明。而单位人事部的同事只起草了一份一年期的合同,让老王签字。当时,老五也没细看,大笔一挥,就签上了自己的名字。过了一个月后,老王无意间又看了一眼合同,发现上面的劳动期限是一年。于是他拿着合同去找人事部,问:“为什么没给我签无固定期限合同?”人事部的人回答:“当时你并没有说要签无固定期限合同啊,我们现在的合同签法并不违法。”【案例】null 虽然从学理上把《劳动合同法》看成是《劳动法》的下一法,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既然二者都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的法律,按照我国《立法法》的规定,不同时期的两部法律如果出现了法律冲突,就采用新法取代旧法的方式去解决这个冲突。【解析】null劳动合同的概念与特点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 劳动合同的特点 1、在国家干预下的意思自治 2、当事人之间强弱对比悬殊 3、人身性 4、隶属性null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null◇ 倾斜立法技术——保护劳动者 ◇ 加重企业违法成本《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特点null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权的对比: ◆ 对于劳动者: 可以无理由解除,只需提前30天书面通知企业。 ◆ 对于用人单位: 举例说明立法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1、不可以无理由解除。 2、必须在符合法定事由的情况下,才可单方解除合同。 3、除过错性解除合同外,其他情形的单方解除员工合同均 4、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并支付经济补偿金。null◇ 工资权益 ◇ 在试用期中的保护 ◇ 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一般不承担违约金) ◇ 弱势群体的限制解除保护 ◇ 引导企业多与员工签无固定期合同劳动合同法侧重保护员工下列权益 null加重企业违法成本的条款举例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null第二讲:劳动合同的订立 null订立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正确行使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的知情权 ◇禁止设定担保和收取抵押金null 所谓知情权,简单地说,就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相互了解有关信息的权利。 ◇劳动者的知情权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用人单位的知情权 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缔结劳动合同过程中的知情权null 小刚今年大学毕业,正赶上就业的形势非常严峻。他好不容易才获得一个面试的机会,于是准备妥当参加面试,心想一定要给面试官留下一个好印象。面试的过程很紧张,面试官问了他很多问题,小刚都一一作答,他看得出面试官好像很满意。等到面试官问完问题后,小刚也想了解一下这家公司的情况,比如,公司的业务情况、办公条件等。可是他一张嘴,面试官就一副不耐烦的样子,冷冷地对小刚说:“我没时间回答你的问题,你要是不想来我们公司就另谋高就,要是想在我们公司干,就回家等通知,你后边还有二十多个人等着面试呢,我今天上午必须面试完,怎么可能有时间回答你的问题。”小刚只好知趣地告辞了。【案例】null 小琳今年大学毕业,正在忙着找工作,得到了一个去外资企业面试的机会。约定时间后,她就去这家外资企业面试了,面试时都是单独面试的。当天负责面试的是一个男性面试官。一开始,面试官问了小琳一些常见的问题,她一一回答。之后,面试官开始问一些隐私性的问题,甚至问小琳的三围尺寸是多少。 小琳为了找工作,已经回答了一些她不愿意回答的问题。当面试官问到她的三围尺寸时,她忍无可忍,心里说:“我是来应聘文秘的,又不是来应聘模特儿的,你凭什么问我这些?”但她还是咬着牙告诉面试官了。 没想到面试官更过分,他从抽屉里拿出一个皮尺,要亲自量一下小琳的三围尺寸。小琳终于按捺不住,从包里掏出一个MP3,说:“我要告你,咱们今天的面试对话,我都录下来了……”【案例】null禁止设定担保和收取抵押金●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null小孙最近找到一份工作,结果上班后,公司就向他收取押金,说是风险抵押金,不缴的话,公司就不和他签合同。没办法,小孙只好忍痛缴纳了5000块钱。到了月底发工资时,公司却不给员工发工资。小孙就去问财务科:“为什么不给我们发工资?”财务科的人回答说:“我们现在亏损,资金周转不开,没钱,以后有钱就给你补发。”小孙只好继续工作,但是一连干了三个月,都没拿到一分钱,他实在受不了了,找到公司老板:“这样一直不发工资,我没办法生存,再不发我就辞职了。”老板说:“你要辞职我也没办法。”小孙说:“那你把我的5000块风险抵押金还给我,并把你拖欠我的三个月工资一起支付给我。”老板说:“给不了,你的押金我们都用来买原材料,你的工资我也给不了,现在账上一分钱也没有。”小孙很生气:“那怎么办?我总不能白干三个月啊,还赔了5000块。”老板安慰他说:“这样吧,你再等两个月,两个月以后,我的资金就回笼了,到时我连押金带工资一起都给你。”小孙没办法,只好回去又干了两个月。没想到,两个月以后,公司倒闭了,老板也不见了。小孙辛苦干了五个月,不但没赚一分钱,还赔了5000块。  【案例】null劳动合同的内容与条款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null劳动合同的三种期限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null◇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可以被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必须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null与无固定期合同有关的过渡期规定■《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该法实施前已依法订立且实施之日仍然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该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实施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null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般来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以完成单项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二)以项目承包方式完成承包任务的劳动合同; (三)因季节原因临时用工的劳动合同; (四)其他双方约定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null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试用期相关规定null【案例】 某房地产公司聘用了王小姐,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约定的试用期为三个月。三个月期内,公司发现王小姐表现欠妥,工作能力不高,但是本人的工作态度较好,所以一方面担心王小姐的能力会不胜任工作,另一方面又希望给王小姐一个机会,如果王小姐的能力能够有所提升,在此情况下,公司倒是愿意继续留用王小姐。在此情况下,公司想延长王小姐的试用期,是否合法?null1、公司与员工所约定的试用期是合法的。   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最长可以约定六个月的试用期。现在公司只与员工约定了三个月的试用期,肯定是一种合法的约定。 2、由于合同所约定的试用期不到六个月,延长试用期有一定的空间。   就是因为公司与员工所约定的试用期不到六个月,不到法定的最长期限,所以延长试用期才有一定的可能性。如果公司本来就是与员工约定了六个月的试用期,则肯定是不能再延长的了。 3、如果王小姐不同意延长,公司是不能单方延长试用期的。   如果公司向王小姐表达延长的愿望,而王小姐拒绝延长的话,则公司无权单方延长王小姐的试用期。因为三个月的试用期是劳动合同的一个条款,是双方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公司没有单方变更合同的权利。 4、如果王小姐同意延长,则公司将试用期延长到六个月的做法是合法的。   如果王小姐同意延长,则公司与王小姐延长试用期的行为,就是一种双方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而且变更之后的试用期条款符合法律的规定,没有超过法律对于试用期的最长规定,所以是一种合法的行为。   【解析】null5、公司需要跟王小姐签订书面的变更协议,才能保证合法性。  《劳动合同法》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必须签订书面的变更协议方可。所以公司与王小姐变更试用期条款之后,一定要签订书面的变更协议,才能保证其变更行为的合法性。   附变更协议一份如下:   变更协议书   甲方:公司 乙方:个人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变更协议如下:   原劳动合同第×条所规定乙方的试用期为三个月的条款,经双方协商一致,变更为试用期为六个月,起始日期为×年×月×日至×年×月×日。劳动合同的其他条款不变。   此协议从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null 我在一家汽车维修公司工作,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约定了六个月的试用期。公司那边的说法是因为我这样的属于刚毕业的学生,没有实际工作经验,所以要约定这么长的试用期,当时我又不知道具体的试用期规定,也就没有吱声。最近一次和同学聚会,我才知道法律规定签一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两个月。 知道这事时,我已在这个修理厂工作了五个多月了,请问我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试用期规定的三个月的工资该如何补发?【案例2】null 用人单位应当从你法定试用期满,即从你工作的两个月后的第三个月起,到你工作的第五个月止,每个月给你支付以试用期满的工资为标准的两个月的工资。这里包括试用期满的月基本工资和相当于这一基本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我举个例子说,假如你试用期月工资是1000元,转正后的工资是1200元,那用人单位应该从两个月后开始,就是第3个月到第5个月,应该补偿3个月转正的工资,就是1200X3个月。 另外因为你那3个月都是领的1000元试用期的工资,实际上应该给你的是1200元转正后的工资,所以这个地方也得要求用人单位赔偿。【解析】null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无效劳动合同■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null 一些建筑公司往往设计这样一个合同条款:员工在工作的时候,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如果员工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导致个人受伤的,责任自负,公司概不负责,同时,公司也不给员工缴纳工伤保险。【案例】解析:首先,缴纳工伤保险是法律对用人单位规定的一个强制性的义务,用人单位必须缴纳,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即使一个员工在工作过程中违章操作,负了伤以后也被认定为工伤,也要享受跟没有违章操作同等的工伤保险待遇。根椐无过失责任原则,违章操作并不影响员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null劳动合同无效后的处理    【案例】 小张刚刚大专毕业,但是大专学历在某些经济比较发达的大城市常常被轻视。小张本人想做管理和技术方面的工作,可一般的企业招管理或技术人员,都要求最低学历为本科以上,他根本不够资格递,而操作岗位的工作他又不愿意做,怎么办呢?小张苦思冥想,决定采用投机取巧的办法,买了一个假的本科学历证书和一个知名学校的硕士学历证书。带着这两个假证书,小张的求职顺利多了,很快就被某企业录用,月薪8000元,双方签订一个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 但是小张工作一个月以后,他所在部门的经理就找到人事经理,说:“你们说小张是某某高校的硕士,我怎么觉得不像啊。平常工作的时候,我发现他连一些基本常识都不懂,你赶紧去那个学校核实一下,别被假证书骗了。” 人事经理听了,立即到那所学校去核实,果然没有小张这个人,怎么办呢?人事经理把小张找来,问他到底怎么回事。在证据面前,小张不得不承认他的证书是假的,并向公司提出辞职。人事经理同意了,但是小张又说:“但是你得先把这个月的工资付给我,然后我才能走。”人事经理一听,非常生气:“你欺骗公司,我们没追究你的责任,就已经便宜你了,你还敢要工资?我们绝不会给你的。” 小张见人事经理的口气如此坚决,也没说什么,就申请了仲裁,要求那家公司支付他8000元工资。null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解析:案例中的小张能不能得到仲裁的支持呢?不能,因为他和公司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但是他也不会一分钱都得不到。因为他毕竟在这一个月当中为公司提供了劳动,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他可以得到一定的报酬。具体是多少,就要根据小张付出的劳动来计算了。null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员工培训及服务期null【案例】 孙某,在某企业工作。该企业把他派到国外,进行了三个月的培训,为此一共花了5万元人民币。三个月后,培训结束,按照服务期的约定,孙某有一个五年的服务期。结果孙某工作刚到三年的时候,就提出辞职离开了,这时企业要孙某支付违约金。那么最多应该让孙某支付多少呢? null答案是2万元人民币。企业为孙某花了5万元,那么违约金的设置最多就不能超过5万元。孙某接受培训回来以后,已经履行了三年的服务期,那么在他离开的时候,企业让他支付违约金,要把这三年的服务期所应分摊的部分给扣除掉,余下的部分,就是2万元。也就是说,企业可以让孙某支付2万元的违约金。【解析】null【案例】 员工冯某接受培训回来以后,企业按照培训协议的要求,让他提供一个五年的服务期。但是服务期刚履行了一年,冯某的劳动合同就到期了。然后企业对冯某说:“我们要续订劳动合同。”冯某说:“对不起,我不想续订了,我要终止合同。”企业说:“终止合同?那肯定不行啊,你五年的服务期还没到呢。终止合同也行,你得赔偿我们所付的培训费。”冯某说:“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与你们不续订合同是我的权利,我又没有违约,为什么要赔你们培训费?”企业说:“那不行,你有五年服务期。”冯某说:“我要履行五年服务期,但是劳动合同到期,你要跟我续订,我可以不续订啊,法律规定续不续订合同是双方自愿的行为,你们不能强迫我。”于是双方发生了争议。null 这种情况比较麻烦,现在司法界也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劳动合同是主合同,培训协议是从合同,那么民商有一个主从合同的概念,说劳动合同如果是主合同,培训协议是从合同的话,那就是主合同存在,从合同存在,主合同不存在,从合同也不需要履行了。如果是这种逻辑的话,企业就败诉了。另一种意见认为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培训协议是劳动合同的补充协议。如果是这种逻辑的话,企业就胜诉了。但是谁也不知道,自己将来要仲裁的案子,或者是诉讼的案子,会赶上持哪一种逻辑思路的法官或者仲裁员,这里就存在着很多不确定的因素。所以,最好的办法就是企业自己解决,怎么解决呢?企业既然要求员工至少为企业服务五年,那么就在培训协议里加上一个条款,即规定培训协议签订以后,如果员工的劳动合同终止日期早于他的服务期界满日期,那么双方自动将劳动合同终止日期顺延到服务期的届满日期。【解析】null【案例】 程某在某企业工作。企业把他派到国外接受培训,培训前与企业约定了一个五年的服务期。程某培训回来后,企业让他履行服务期,结果他干了几个月就要辞职。企业说:“辞职行啊,赔偿培训费吧,这是你的违约金。”程某说:“行,我赔。”企业就计算了一下,对程某说:“把你送到国外培训了一年,一共花了16万元人民币,这16万包括往返的机票、国际旅费,以及在国外给你租房子的费用,给你在国外的补贴,给培训机构交的学费,等等。”程某不同意,说:“我可以赔偿培训费,只有你们向培训机构交的学费才叫培训费,其他的我一律不认。”于是双方产生了纠纷。null那么培训费到底应该包括什么费用?这起案件到了仲裁庭或者法院,谁能胜诉?有人说企业,有人说员工,其实谁都有胜诉的可能,因为我们国家并没有规定培训费应该包括什么,双方当事人在培训协议里面,也没有约定培训费包括什么。因为没有法律依据,到了仲裁厅或者法庭,就变成了仲裁员或者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所以,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建议企业这样做:在培训协议里与员工首先约定,什么叫培训费,也就是说,可以设定一个条款,说清楚本协议中所称的培训费包括哪些,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把想包括的费用都放在里面,最后与员工签署的这个协议,也就变成了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在国家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当然就不会违法,就没有问题,最后产生的是合同效力。这是工作中容易出现的第一个问题。【解析】null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保密协议null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与竞业限制相关的问题null 有些员工可能会对企业说:“要跟我签订保密协议,这没有问题,但是应该给我保密费,你不给我保密费就不合法,或者说就侵犯了我的权利。”员工的这种说法对吗? 当然不对,我们现在的法律并没有规定企业与员工签保密协议,必须向员工支付保密费。恰恰相反,法律规定员工在企业中工作,接触到或者了解到企业的商业秘密,应该自觉保守秘密。null第三讲:劳动合同的履行与变更null《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劳动合同法》有关支付令的规定null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使用这种法律手段讨债最大的好处是,法院受理债权人的申请后就启动了法律程序,不需要开庭审理,并且从受理、审查到发出支付令不超过15天,债务人提出异议的期限也是15天,其间债务人不提出书面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有关支付令的法律规定null小伟最近感冒了,高烧不退。但是为了不耽误工作,不影响奖金,即使口袋里装着假条,还一直带病坚持工作。好不容易熬到下班,却听见部门经理说“今天所有人都要加班”。 小伟坚持不住了,就对部门经理说:“我真的加不了班,身体受不了了,你看,我是带病坚持工作的。”可部门经理说:“你不加班也可以,但是要扣当月奖金。”结果,小伟没参加加班,他的奖金也因此被扣掉了。 后来,小伟不服气,去申请仲裁,结果企业败诉,如数支付小伟应得的报酬。【案例】null《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有关加班或变相的规定null有一个建筑公司,其业务中有许多操作工序,其中之一就是操作起重机。有一天,该公司的起重机出现故障,送出去修理,但因为工期很紧张,就从别的单位借来一台起重机交给原来的操作员操作。操作员一看,发现这台起重机已经停用两年了,很多地方都锈迹斑斑,连钢丝绳也有轻微的损坏。 于是,他就跟部门经理提出,起重机必须先进行全面的检验,合格之后才能操作。部门经理急了:“现在工期那么紧,你操作的机器坏了,给你借了一个,就是为了赶工期,你还要找有关部门检验,这不是耽误工作吗?” 但是,操作员坚持己见,如果起重机不经过检验的话就拒绝操作。部门经理更火了:“你不操作我就找别人,你不用来了,解除你的劳动合同,因为你不履行合同义务,分配你的工作你不做。” 该经理的做法就属于“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根据相关规定,当起重机停用一年以上再启用的,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检验。  【案例】null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二条  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有关抵制违章指挥的规定null不影响合同履行的变更问题 企业名称的变更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企业合并与分立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null第四讲:劳动合同的变更实践中劳动合同变更的原因 ◎企业生产经营的变化和工作需要 ◎员工劳动力的升值或老化 ◎薪酬福利的变化 变更劳动合同应遵循的原则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null 小陈三个月前同某家公司签订了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小陈从事秘书工作,合同还约定“合同的变更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乙方有权拒绝甲方安排合同规定以外的工作”等内容。可是,小陈干了三个月后,公司突然通知小陈,将他调到销售部门做业务员。小陈认为自己不适合做业务员,于是申请仲裁。其结果是,公司没有经合同双方协商同意,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属违约行为。因此,公司应与小陈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案例】null劳动合同的解除null劳动合同的合意解除null 小刘是某外资企业的员工,一天不小心出现了一次违纪行为,但是情况并不严重,并非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可是他的上司知道小刘的违纪行为后,非常气愤,认为小刘的违纪行为等于是欺骗了自己,于是对人力资源部经理说:“我已经不再信任他了,所以你要解除他的劳动合同。” 但是人力资源部经理一看,按照企业的内部制度规定,对小刘的行为只能给一个警告,不能解除合同。如果非要解除他的劳动合同,一旦小刘申请仲裁或者诉讼,企业肯定会败诉。于是,他与小刘的上司交涉,小刘的上司说:“反正我不想再要他了,如果不能解除合同,你就安排他到别的部门吧。” 人力资源部经理说:“别的部门也不要他,要是想解除他的合同,就得给他一点补偿金。”小刘的上司说:“他要是没有过错,我当然会给他补偿金,但是他有过错,我凭什么支付给他补偿金?” 人力资源部经理没办法,只好找到小刘,跟他协商:“你有过错,我们必须同你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会给你补偿金。”小刘说:“我虽有过错,但是不够解除合同的条件,你就不能解除,否则就必须支付我补偿金。”于是,出现了僵局。为了尽快解决问题,人力资源部经理非常巧妙地给双方做工作——他对小刘的上司说:“小刘虽然有过错,但是不足以解除合同,如果同小刘协商解除,就要支付他8000元补偿金。我可以同小刘再商量一下,让他少要点。”然后他又对小刘说:“由于你有过错,所以你即使拿补偿金也不应该拿全部的。”结果,双方协调一致,支付小刘一半的补偿金。并且双方签订协议:“双方协议一致解除合同,并由企业支付给小刘一半的补偿金。”【案例】null解析:关于双方协商解除合同需不需要支付补偿金的问题,要看具体情况:如果是用人单位首先提出,员工同意以后达成的解除合同协议,那用人单位就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反过来,如果员工首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同意以后解除的,用人单位就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其实,案例中最后双方签订的协议是有问题的,将来很可能成为小刘状告企业的依据。为了规避这种风险,企业必须与小刘协商好,签订如下的协议:“基于小刘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与企业协商后达成协议,企业支付给小刘若干补偿金。”null ●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权 在试用期间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试用期内的单方解除合同权null1、劳动者单方解除合同的注意事项 2、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的注意事项 最简单的做法是,企业首先使岗位有一个详细的职位说明书,而且保证职位说明书里规定的内容都是可测量的,这就是考核的标准。null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权之——过错性解除null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权之——非过错性解除null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权之——裁员null 单方解除员工劳动合同的程序性规定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如果单位没有成立工会组织,解聘员工时可以由企业向所在地的工会组织上报。null小韩出现严重的违纪行为,按照他所在公司内部的规章制度,这种行为是要解除劳动合同的,于是该公司就同小韩解除了劳动合同。但是,小韩很不服气,就到仲裁厅申请仲裁。公司派了律师去应诉,律师出示了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小韩确实有严重的违纪行为,这个证据被仲裁委员采纳了。之后,公司又出示了规章制度,小韩的行为正好完全吻合制度中关于严重违纪的规定。按理说,公司应该胜券在握。 没想到峰回路转,就在这个关键的时刻,小韩也请了律师,并出示了一个证据,这个证据非常简单,就是一张纸,上面有几行字,是一个谈话的笔录。小韩聘请了律师以后,在开庭之前,律师去了小韩的公司,问了工会主席两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请问您知道小韩被公司解除合同这件事吗?” 工会主席回答说:“知道。” 第二个问题:“请问您是在哪一天,什么情况下知道这个消息的?” 工会主席想一想,说:“在某年某月某日的中午,我去食堂打饭时,看到食堂门口贴了一个布告,说小韩因违纪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于是我就知道了。” 控方律师出示这份笔录就是想证明该公司在解除小韩的劳动合同前,没有将解除的理由告诉工会。而《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前将理由通知工会。没有事前通知的话,用人单位就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解除程序。【案例】null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违法解除员工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null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提前通知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null在预告解除条款上《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的对照劳动者单方解除权之——预告解除null四川省曾发生过一起劳动争议案件。某餐饮企业的副总,跳槽离开企业。这个副总的工资比较高,年薪30万。他跳槽以后,企业就找他追讨违约金,说:“劳动合同里面约定有违约金,你现在提前离开,就要向我支付违约金500万。”这个副总说:“我不支付,我也支付不起。” 于是,企业就去申请仲裁,并说这个副总要是给不起500万,就打个五折,给250万就行了。 经过审理,仲裁厅支持了企业的请求,判定副总向企业支付250万的违约金。这个副总不服,到法院起诉,最终结果还是要支付250万的违约金。【案例】null 劳动者单方解除合同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但下列两种情形除外(即:仅有下列两种情况可以给劳动者设定违约金): 1、单位出资培训并与接受培训的员工约定服务期后,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可以设定违约金。 2、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可以设定违约金。 null劳动者单方解除权之——即时解除null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 ◆ 企业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未提供合格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 企业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 企业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 企业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 企业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 企业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 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员工行使即时解除合同权时,企业也要付补偿金null第四讲:劳动合同的终止null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null劳动合同终止是否支付补偿金null《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null与经济补偿有关的过渡期规定■《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法实施之日仍然存续的劳动合同在实施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该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施行之日起计算;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null【案例1】 一个员工在某个企业工作六年了,2008年5月,他的劳动合同到期,到期以后企业不跟他续订了。这个时候企业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这个员工支付终止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因为是企业不与员工续订合同的。那么需要支付多少补偿金呢?答案是只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为什么呢? 【案例2】 员工张某,2008年之前在某企业工作了六年,2008年以后,工作了两年。然后企业与他解除了劳动合同。由于张某没有任何过错,所以企业要支付给张某经济补偿金。如果张某的月薪是1.5万元的话,企业应该支付给张某多少经济赔偿金呢? null这样就得分段来算了。因为张某1.5万元的月薪已经超过了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三倍,所以,在2008年1月1日之前,按照2008年1月1日之前的规定,超过社会平均工资的三倍也不封顶,张某2008年之前的补偿金,年限是六年,那么2008年之前张某应该得到的补偿年限的补偿金为1.5×6=9万。而2008年之后,因为张某1.5万元的月薪高过了社会平均工资三倍,所以2008年之后的两年的补偿金就是社会平均工资的三倍乘以2。这个数字加上9万元,得出来的总数就是张某应得的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解析】null对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条款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null员工李某,受了工伤,在医院治疗并做了伤残等级于是,他继续在家里歇着,这叫停工留薪期。后来他已经可以出去,到处转悠,没问题了。李某喜欢集邮,有一天就去集邮市场。集邮市场上有很多人在摆地摊卖邮票。他走到一个地摊前,看到一本非常漂亮的集邮册。他看了一会儿,发现这本集邮册里有很多他非常喜欢、价值也很高的邮票,但是他兜里的钱很少。李某偷的这本集邮册价值2万多元。最后经过法院审判,判了李某有期徒刑。李某所在的企业一看李某被判了有期徒刑,就与他解除了劳动合同。结果李某不同意,说:“我是工伤啊,是八级伤残,你们怎么能解除我的合同啊?”那么,企业能否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吗?【案例】null 我们知道,《劳动合同法》规定,无论员工是工伤,还是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或者是医疗期未满的职工,员工没有过错,企业就不能单方解除合同。但是如果员工有严重违纪行为,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或者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等等,过错性解除合同的条件就成立了,企业仍然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所以我们不要认为弱势群体就一律不能解除合同,其实这种认识是错误的。【解析】null劳动关系结束的合同后义务■用人单位的合同后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劳动者的合同后义务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null第六讲:特别规定null集体合同■定义 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集体合同的签署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null ◎ 对于劳工方面来说,集体合同制度是维护自身劳动权益的一种合法而有效的手段; ◎ 对于资方或用人单位而言,集体合同制度有利于减少损失降低劳动力管理的成本; ◎ 对于政府来说,集体合同制度以法律的形式认可了劳资双方自主解决劳资纠纷惯例,减轻了政府的压力,有助于保持劳资安定和社会的稳定; ◎ 从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的实践来看,集体合同制度的发展迫使工会不得不改变原始时期的斗争和生存的策略,在劳资关系的协调方面发挥更积极的作用。 集体合同的意义和作用null    (一)劳动报酬;     (二)工作时间;     (三)休息休假;     (四)劳动定额;     (五)劳动安全与卫生;     (六)补充保险和福利;     (七)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八)职业技能培训;     (九)劳动合同管理;     (十)规章制度;     (十一)职工就业保障;     (十二)集体合同期限;     (十三)变更、解除、终止集体合同的条件;     (十四)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办法;     (十五)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十六)履行集体合同的监督检查制度;     (十七)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 集体合同的内容null一、双方当事人不同。 二、合同内容不同。 三、作用不同。 四、合同的产生方式不同。 五、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不同。 六、期限不同。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null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不能低于集体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  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null企业规章制度、劳动合同及集体合同的关系null劳务派遣关系是三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null法律对劳务派遣单位的基本要求■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null B公司为派遣公司,向A公司派遣一批员工。这批员工在A公司工作期间,突然有一天,一个叫李逵的员工发生了工伤。面对这种情况,A公司该怎么办呢?A公司是实际用工单位,而和李逵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是B劳务派遣公司,李逵的社会保险也是以B劳务派遣公司的名义来缴纳的,所以李逵受伤事件发生以后,A公司要通知B劳务派遣公司,要B劳务派遣公司去给李逵申报工伤,做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鉴定下来伤残等级以后,B劳务派遣公司就可以通过社保中心,或者社保经办机构,把李逵因工伤而影响的收入从社保基金中领回来,转交给他。 但是,在这个事件中,还有一个问题没有解决,即李逵因工伤而停工期间的工资由谁来发放。李逵发生工伤以后,他要治疗,要请病假,在治疗和病假期间,是A公司支付他的工资呢,还是B劳务派遣公司支付他的工资呢? 【案例】null 在仲裁审理的时候,仲裁庭发现,如果员工出现工伤这种情况,到底应该由谁来支付停工期间的工资,A公司和B劳务派遣公司在派遣协议里没有约定。 如果仲裁裁决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那么应该裁决B劳务派遣公司为李逵支付停工工资。因为《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说,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的用人单位,也就是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劳动者承担全部的法定义务。换句话说,劳务派遣单位是对劳动者承担法定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解析】null嘉友公司要用一些临时人员,而且只用半年,于是和××劳务派遣机构签署协议,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嘉友公司对××劳务派遣机构说:“我们要用50名临时员工,只用半年。”××劳务派遣机构就跟这50名员工签半年的劳动合同,然后把这50名员工派遣到嘉友公司工作。半年之后,嘉友公司把这50名员工退回到××劳务派遣机构。××劳务派遣机构也就顺理成章地与这50名员工终止了劳动合同。 但是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事情就不一样了。嘉友公司对××劳务派遣机构说:“我们需要50名临时员工,只用半年。”××劳务派遣机构说:“只用半年?那这事肯定不行。因为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我们要与员工签两年以上的合同。你们只用半年,那以后一年半的时间我们怎么办?” 嘉友公司说:“怎么没有办法呢,按照法律规定,我们把这50名员工退给你们机构之后,你们可以把他们派到别的单位去,如果派不出去,你们就按月支付给他们最低工资,一直支付到合同期满啊。” ××劳务派遣机构说:“你们说得倒挺好听,但是我们凭什么要出这笔钱啊!”【案例】null劳务派遣单位对员工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null对用工单位使用劳动派遣员工的要求◎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null非全日制用工的定义及特点■定义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特点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null与非全日制用工的相关问题◎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null非全日制用工的利与弊■非全日制用工的利 1、单位用工成本相对低廉 2、用工灵活性较高   ■非全日制用工的弊 1、劳动者的工作稳定性较差 2、适用的岗位有限。仅适用于辅助性、临时性岗位,不太适用生产经营一线岗位或重要岗位。 nu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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