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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小二二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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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供水人:
用水人:
为了明确城市用水供应、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用水性质、用水地址和用水量
1.用水人用水性质为下列第 种:
①居民生活用水。
②非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行政事业单位用水)。
③特种用水(□洗浴用水、□洗车用水、□其他 )。
2.用水地址: 市(州) 县(市、区) 街(路、巷) 号 幢 单元 号。
3.用水量计量单位为立方米。用水人月用水量 立方米。
第二条 供水方式和供水水质、水压
1.合同履行期间,供水人向用水人提供不间断供水(不可抗拒的事由除外)。
2.供水人承诺城市供水管网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
》。3.供水人承诺供水管网的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三条 用水价格及水费结算
1.用水价格:当前价格为 元/立方米。该价格包含城市污水处理费以及政府规定征收或代收的相关费用。此价格为政府 号文件规定的用水价格,并依照政府相关价格调整的文件调整。
2.水费结算
(1)结算水表:结算水表为下列第 种:
①人工读数水表。
②IC卡智能水表。
结算水表安装地点为 ,水表型号 ,水表出厂编号 。
供水人将结算水表送当地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检验合格后实地安装。
(2)结算方式及付费期限:安装人工读数水表的,供水人按 月为周期查抄结算水表,用水人在 月 日前交清已结算水费和基本水费。
安装IC卡智能水表的,用水人自行及时向预付费账户充值。
(3)用水人的用水按照用水性质实行分类计量,不同用水性质的用水单独安装结算水表。不同用水性质的用水共用一具结算水表时,供水人按最高类别水价收取水费。
第四条 供用水设施的维护管理
供水人负责对结算水表(含结算水表)以前的供水管道及设施的维护、检修、管理,用水人负责结算水表(不含结算水表)以后的用水管道及用水设施的维护、管理。
第五条 供水人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的水压、水质向用水人供水。
2.对有
的供水工程施工或者供水设施检修需停水的,提前24小时将停水事由、停水时间通知受影响区域用水人。因爆管、源水污染、突然停电或雷击等突发且不可控制事件导致供水中止,供水人应当及时通知受影响区域用水人停水事由及恢复供水所需时间。3.维护、检修、更换结算水表、表井(箱)及附属设施,查抄结算水表。
4.用水人无正当理由或特殊原因逾期不交付水费,经供水人催告后,连续两个月仍不交付水费的,供水人可按国家规定的程序暂停供水。
5.因用水人的原因致使供水人不能查抄结算水表的,供水人可按用水人前三个月的平均月用水量结算本周期水费。因用水人的原因致使供水人不能维护结算水表,造成损失的,用水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6.设立24小时服务热线电话 受理用水人报修和投诉信息。
7.结算水表例行检定,检定费用由供水人承担。对结算水表计量准确度有异议的,由供水人负责送至当地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校核检定。校检期间,由供水人为用水人安装符合质量标准的临时结算水表。如检定合格,其发生的费用(包括结算水表和临时结算水表的拆装表费、校检费)由用水人承担;如检定不合格,供水人承担一切与校检相关的费用,为用水人无偿安装新的合格结算水表,并承担违约责任或损失赔偿责任。
8.对结算水表因自然损坏造成的表停、表坏,供水人无偿更换,并根据前三个月的平均月用水量估算本查表周期内的水费。
9.用水人用水量增加,半年内月度平均用水量累计3次超过水表额定流量,供水人可将水表口径改大或者采取限流措施,费用由用水人承担。用水人超负荷用水造成结算水表故障的,供水人可按前三个月最高月用水量估算水费。
10.通过用户手册、宣传单、网站列表等便于用水人知晓的方式,公示营业、维修服务网点,以及收费标准、维修标准和维修期限。
第六条 用水人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的用水量、用水性质和用水范围用水。
2.不擅自改变用水性质或转供城市供水。
3.有权要求供水人按照国家的规定对结算水表进行周期检定。
4.对结算水表计量准确度有异议的,有权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申请校核检定。
5.有权对供水人收取的水费申请复核。
6.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水费。
7.协助供水人维护、检修、更换结算水表、表井(箱)及附属设施,配合供水人查抄水表。不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损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结算水表正常计量。
8.用水量增加,提前办理换表手续;用水量减少,经供水人同意后可将水表口径改小。用水人承担因更换、改造而发生的工料费。
9.需要水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