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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经验及司考概况

2009-04-24 50页 doc 107KB 5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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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经验及司考概况第一版 从中国第一考到世界第一考 司法考试改革已经五年了,可能很少有人注意到,司法考试要求掌握的内容正在以极为罕见的速度递增着。当花了几小时做完这些也许没有什么价值的司考历史资料统计以后,我深刻感觉到,参加司法考试的考生实在是太苦了。   我没有读过正在热销中的余华的小说《兄弟》,但是有一天我在地摊看见这本书,当时拿起来翻了一下,记住了大意如下的一段话,过去的四十年,浓缩了中国四百年的历史。顺着这个表述,我想说,过去十年中国的立法,可能超越了五千年中国的立法总和。如果立法能代表一个国家的法治化程度的话,我相信,中国在过去十年...
司考经验及司考概况
第一版 从中国第一考到世界第一考 司法考试改革已经五年了,可能很少有人注意到,司法考试要求掌握的内容正在以极为罕见的速度递增着。当花了几小时做完这些也许没有什么价值的司考历史资料统计以后,我深刻感觉到,参加司法考试的考生实在是太苦了。   我没有读过正在热销中的余华的小说《兄弟》,但是有一天我在地摊看见这本书,当时拿起来翻了一下,记住了大意如下的一段话,过去的四十年,浓缩了中国四百年的历史。顺着这个表述,我想说,过去十年中国的立法,可能超越了五千年中国的立法总和。如果立法能代表一个国家的法治化程度的话,我相信,中国在过去十年的法治成就可以算得上世界第一了。然而,然而,算了,还是不要牢骚的了,还是回到司法考试的话题。   我们来看看过去几年,中国司法考试的复习内容是如何膨胀的吧!   先看知名度最高的法律出版社的“指定教材”。   2004年:303.9万字。   2005年:315.2万字。   2006年:342.2万字。   综上列举:04年至06年大约增加了40万字。平均每年递增约20万字。   事实上,必须阅读的资料还不止这些,法律法规是每一个考试都必须具备的复习资料。再来看我的以下统计。(根据最权威的政法大学出版社的司考法规版本,该版本一直是和大纲及指定用书同步推出的官方版本)   2003年:167件法律法规。总计164万字。   2004年:181见法律法规。总计178.5万字。(感谢wanghaibo网友回复提供的04年数据)   2005年:201件法律法规。总计181万字。   2006年:224件法律法规。总计197万字。(感谢橙色天空管理员提供的06年数据)   综上列举:03年至06年,每年大约递增20件法律法规,递增文字大约11万字多一点。   仅仅教材和法规两项,每年递增的字数大约30万字以上,也就是说,现在的司法考试,比2002年的首次司法考试复习的文字量增加了大约120万字以上。这个递增的速度实在是太快了!   教材和法规快速递增的原因可能比较复杂,但根本原因是清楚的,那就是大纲的内容在高速膨胀。我们还是来看关于大纲的有关统计数据。   2002年大纲:178章(该年大纲中没有中外法制史)   2003年大纲:185章(首次增加了中外法制史学科)   2004年大纲:189章(行政法增加三章,民法增加一章)   2005年大纲:191章(刑事诉讼法增加了两章)   2006年大纲:198章(首次增加了司法制度学科)   综上数据:五年来共增加了20章,平均每年递增加四章,其内容量相当于每年增加了一个法理学科。如此快的增幅,教材和法规能不快速跟进吗?(时间关系,我只统计了章,没有统计节的变化情况)。   2006年必须阅读的这两套书总字数已经达到了大约530万字(342.2万字的教材+190万字的法律法规)。事实上,司法考试复习仅有这两套资料还不够,至少还需要一套历年真题解析和一套练习题书,许多考生朋友还购买了《重点法条解读》。这些文字量保守地估计也达到了150万字。这样算下来,一个考生备考司法考试,需要阅读的量至少要达到680万字左右。如果以300天的考试准备时间,每天至少必须阅读2万字以上。   如此大的复习阅读量,如此低的考试过关率,司法考试不成为“世界第一考” 才怪呢!   我写本文的目的主要不是提醒考生朋友要注意阅读的艺术和方法,而更多的是关于司法考试政策改革的思考。司法考试的改革应该首先从大纲开始,而大纲的改革应该公开讨论。   每年增加这么多的内容是否都很必要,都很重要?   每年增加这些内容的依据是什么?增加这些内容的目的是什么?   大纲是否应该保持一个基本的稳定性,至少不能年年都改。一个不稳定的,年年都在不断修改的大纲,和最权威、最规范的考试目标是否一致?   法治的基本特征是从容和稳定,是可预期和可预测。大纲当然可以,而且也应当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修改,但是应当在规范的程序下修改。否则,以这样每年二十多万字的递增速度下去,要不了几年,司法考试的必读资料的文字量将可能达到一千万字。那个时候,司法考试就不仅是中国第一考,而可能成为世界第一考了!   因为大纲修改过程不公开,我不好妄加推测为什么大纲内容会以这么快的速度增加,但是我联想到贺卫方教授在2003年初时接受记者采访时发表的一段话:“权力斗争无所不在,仔细分析政策出台背景时,不难发现既得利益集团的影子,部门利益之间、实务界和法学教育界之间、甚至法学学科之间(司考考什么不考什么争得非常厉害)都可以看到利益之争和权力冲突”。(以上资料来自《司法考试弊端初露 今年变更方式》一文。《21世纪环球报道(见习记者石扉)》。”(笔者注:正是那一年,司法考试大纲中第一次增加了考察中外法制史的内容)。   问题的本质也许并不在于大纲内容的增加,而在于大纲为什么要增加这么快,增加的依据和理由是什么?   贺卫方教授的答记者问透露的信息,让我们知道法学界对司法考试改革并不是不关注,只是他们更关注的是既得利益,我此时的感觉已经不是遗憾,而是愤怒了。司法考试改革已经五年了,有太多的东西需要研究和总结,司法考试在中国法治化进程中的作用太重要了,有太多的东西需要深入研究,所以我们深切呼吁,有良知的法学家更多地关心和关注司法考试改革。哎,又说多了!   仓促间动笔的东西,谬论多多,仅供讨论参考! 来自http://www.fafawang.com/blog/a/cyberzou/archives/2006/589.htm(经作者同意有所删改) 第二版 五阶段之3 法条串讲班 法条为根本 司考有捷径 重点法条串讲阶段是北京万国循序渐进五阶段培训模式中非常重要的环节。主要帮助考生分别从重点法条和典型案例两个不同角度充分掌握考点。   重点法条串讲角度。顺向浓缩,抓住90%分值的考点 12000法条→2000考试涉及法条→400必考重点法条。 从历次考试可以看到,司法考试(律考)都是因法设题,归根到底是在考法条。而我们同样可以看到,每年必读法规汇编中的法条都会多达12000多条,对于考生来说,要在极短的时间内全部掌握这些法条,既不可能,也无必要。因为,在这12000多个法条中,考试主要涉及到的就在2000个法条之内,而且其中400个左右法条是这五年内反复考、重点考的。通过各部门法纵向(从历年考过的法条归纳出考点和预测考点)和横向(不同部门法之间相似法条的考点归纳和预测)的考点比较,最大限度地掌握这些重要考点和重要法打,并且能够 融会贯通,就抓住了司法考试的规律,抓住了司法考试中90%以上的分值。 典型案例串讲角度。 命题思路→逆向解题思路→提高得分能力 典型案例的串讲把主要部门法的知识点编制成典型案例,通过案例的切入点去串联相关的知识考区,从客观案例题和主观案例题的编题思路及万国总结的一整套答题技巧,指导学员树立与命题思路相对应的逆向解题思路,即从理解“考点如何考”为切入点,掌握答题方法。并通过对典型案例的思考,深化对考点的理解;同时对各部门法考试题型进行归类和解析,让学员掌握各种命题思路。 法条串讲班更针对多选、任选题 提高多选、任选题答题准确率的关键是对散落在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知识点进行有效归纳和针对性复习,串讲班恰恰可以做到这一点。通常,多选、任选题考查某个规章或制度,不会考单一法条。所以,直接针对法条、典型案例及多选和任选题所进行的串讲,是考生最针对考试的复习阶段,也是将教材、法规变薄、读精的必不可少的过程。 为帮助考生掌握法条串讲阶段的复习方法,提高复习的效率,我们特别约请了万国学校独家签约的季宏、林鸿潮和马明亮博士为大家谈谈这一阶段的的学习方法。 司法考试“法条串讲”之必要 季宏 司法考试是为选拔优秀法律人才进入司法(包括律师、法官和检察官)队伍而进行的考试,较律师考试而言,它在两方面有重大变化: 一是,司法考试对应试者基本法学理论的把握的考察将会更加深入。司法考试出题仍然会从法律条文出发,但不会仅仅考察应试者的识记能力(当然这是基础),而会着重考察应试者的理解、分析和综合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是,司法考试针对是拟加入律师、法官和检察官队伍的应试者,而不像律考那样仅仅是律师。因此,司法考试的考察范围将更为广阔,不仅仅有律师实务涉及的法律问题,而且有法官、检察官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律师、法官和检察官在实践中所遇到的法律问题可能是相同的(适用相同的法律条文解决问题),也可能是不相同;即使是相同的,但由于他们处于不同的法律地位,站在不同的立场上,他们思考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方式就会大不一样。作为选拔律师、法官和检察官的统一司法考试,要全面地考察这些不同方式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这样,司法考试的考察范围明显地扩大了。 注意到司法考试相对于律考的这些变化,从整体上去把握法律条文就显得特别的重要,我们要在复习法律条文的时候注意法律条文之间的关系、各个单行法律之间的关系以及各个部门法之间的关系。我们不仅仅要知道哪些是重点法条,还要知道为什么它是重点以及重点体现在哪儿,我们要去把握它背后的法律原则、精神和价值,把握这些法条的出题眼,从而做到以不变应万变。万国学校的“法条串讲”力图做到这一点并一定会做到这一点。比如,在宪法部门的法条串讲上,我们将会用清晰的图示法,明白无误地告诉大家我国的国家机构设置以及它们间的复杂关系。 源于法条,高于法条 ——谈谈行政法法条复习中的几个问题 林鸿潮 关于司法考试复习过程中如何对待行政法法条的问题,很早以前,我就想谈一点自己的看法。开始的时候打算在课堂上谈,但又恐怕占用了学员朋友们听课的时间,因此总是一带而过,仅在个别地方做了一些简单提示。事实上,在每一年的培训教学中,考生朋友们关于行政法法条的问题总是很多,最为突出的应当算是这样两类问题。第一类问题,是有许多朋友提出来,说为什么老师上课讲的观点和法条字面上的含义会有所出入呢?这时候,我一般都会解释说,行政法的有些法条不能过于当真,某些法条还会“骗人”,因此不能尽信法条,而要注意辨析法条背后的真意。第二类问题,是有很多朋友提出,说为什么老师上课的时候不对每一个法条分开讲解,并在每一个知识点讲解完毕之后注明该考点出自于哪一法条呢?这种问题常常令我苦笑不已,实际上是“非不为之,实不能也”!因为行政法的法条之间,相互修正、补充、关联、纠结的现象极其严重,往往只有将若干法条高度综合起来,才能完整、准确地说明某一考点。如果非要在某一考点之后说明其法条出处,就不得不同时注明几个、甚至十几个条款,并详尽说明其相互关系,方不至于误导听众。而这样一来,势必大大影响学员朋友们听讲的效果,使人如坠云雾之中,便是“画虎不成反类犬”了。 正是考虑到行政法法条的这样一些特殊性质,我便感到有必要写一点东西,简要说明一下行政法复习过程中如何正确对待法条的问题,给学员朋友们提供一点有限的参考。我想,有这样几个问题是朋友们最应当注意的: 第一,法条自身的正误。法条的拟定,作为一种高度规范化的工作,其语言一般甚为简练,多数都能做到文通句顺,且无生僻字。因此,读通法条的字面含义对绝大部分考生来说,决不存在困难。真正的困难在于,从字面上读出来的法条含义是否就是它的确切意思呢?或者说,法条字面上所表达的东西能不能“当真”呢?这就未必了。在行政法上,出于两种原因,可能导致法条的字面含义与真实的制度面貌并不相符。原因之一,在于法的效力等级。行政法的渊源甚为丰富,上至宪法、下至规章,无所不包,但法条之间还有上下等级之分,下位法常因与上位法抵触而无效。复习过程中,常常会遇到一些规章层面的法条,其中某些规章的效力就值得怀疑。如有些部门规章甚至规定了复议受案范围、复议管辖等重大问题,则此等规定在法律上是否有效,便不得不令人生疑。应当说,司法考试所考察的法条层面,一般至行政法规为止,对于某些规章中的特殊规定,建议学员朋友们不宜深究。原因之二,在于立法技术问题。由于我国行政法律制度建设起步较晚,行政法学理论研究水平也与其他部门法存在一定差距,且某些法律制定时间较早,难免由于立法技术上的差错而导致某些法条含义不确、“表里不一”。对于这些法条,必须努力探求真意,切忌不求甚解,望文生义,如若在复习中只知依照字面理解、记忆,则难免导致谬误,考生朋友对此切切不可执迷。 第二,法条之间的关系。行政法法条之间的关系至为紧密,而近年来的司考试题,也十分注重将相互关联的法条综合于一道题目中复合考察。从最近两年的情况来看,以一道题目考察单一法条的情况,在行政法中已退居极少数地位,在去年更已是凤毛麟角、几近绝迹。因此,对于这些法条,切不能孤立掌握,必须反复对比、多向联系方能收融会贯通之功效。具体地讲,行政法法条间的关系主要有两种。一是修改关系,即后法修改前法的关系,这在《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若干解释》、《行政诉讼证据规定》三者的关系中,以及《国家赔偿法》及其十数部司法解释或单独批复的关系中表现最为明显,某些问题,若不看至最新规定,决不应贸然确信旧法所述为真。二是补充关系,即后法补充前法、下位法补充上位法的关系,这主要表现为行政争议法(主要是行政诉讼法)与行政行为法(以许可法最为明显)之间的补充关系,以及法律及其司法解释之间的补充关系。 第三,法条与理论的关系。行政法既是法条关系比较复杂的部门法,也是法条与理论高度融合的部门法。行政法的法条虽然繁杂多变,但实际上大多数法条均是在一定理论支配下所制定的。对于某些法条数量繁多、相互关系复杂的制度,其实只要透彻理解其背后的基本理论,多数问题均可迎刃而解。例如,有关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规定,其法条数量便甚为繁多,但实际上,只要考生彻底理解具体行政行为识别判断的原理,则即使对此等法条一字不知,对该问题也已几近全盘掌握了。所谓“一理通,百理通”,便是如此。说到底,如何识别法条的“是非”“真伪”,厘清法条间的相互关系,最后还是全靠扎实的理论功底作为准绳。 正因为与其他许多部门法比较起来,行政法的法条具有如此特殊的属性,因此,建议考生朋友们在复习行政法的过程中,既要重视法条,又不能简单地拘泥于法条。只有通过反复辨析真意、梳理相互关系,并最终达到理论知识对法条文字的驾驭,才能称得上是真正的掌握。 有鉴于此,我和我的同事们在备课过程中也高度注意这一问题。对于教学中的许多疑难之处,无不反复论辩、翻阅文献、仔细推敲,有时还需设法了解立法背景与意图,最终方敢定下结论,万万不敢草率疏忽、望文生义,以使谬种流传。否则,受人指责事小,误人“功名”事大,难免于心不安! 上面的文字,是我对如何复习行政法法条的一点看法,希望能够为考生朋友们提供一点参考,以便对行政法的法条建立一种理性、科学的看法。一句话,源于法条,而又高于法条,这应当可以概括这篇小文章的主要意思。 法条串讲:掌握刑事诉讼法学知识的一种捷径 马明亮 刑事诉讼法作为国家的一个重要的、处于基本法地位的法律,在历年司法考试中,仅客观题目就要占到50分左右(主观题目会从宏观司法制度的层面,来间接考察刑事诉讼法的知识),可以说是司考中的“高分家族”。而从刑事诉讼法自身的特点和历年的考试题型来看,其不但属于“高分家族”,而且属于考生的“易捞分学科”。因为与其他“高分家族”相比,对刑事诉讼知识的考查,法条的内容占了绝大多数的比例,没有什么坚深的理论问题。同时,每个具体考点的变化性也相对简单。考生如果能够做到对法条烂熟于心,尽管不能因此就说你掌握了刑事诉讼法学的课程,但完全可以说你已经得到了该科绝大部分的分数,可见,掌握法条对于把握刑事诉讼法学考点的重要性。 而在指定的必读法律法规里面,有关刑事诉讼方面的就有:刑事诉讼法、六部门规定、最高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四机关关于取保候审的规定、最高法院关于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解释、最高检察院关于直接立案侦查案件范围的规定等文件,合计起来大约有1100条左右。而如果合计全部学科的法条,则肯定是一个惊人的数字。这么多的法条,完整地将它们看一遍就很成问题,又如何能够熟练、牢固地掌握呢?尤其是对那些比较相近的制度,以及其他学科中也有规定、但与刑事诉讼规定不同的内容,如何能够保证在极短的时间内抓住他们的区别并使自己发生混淆呢?这就需要考生能够找出捷径,以巧取胜。 所谓的捷径,归纳起来主要有两方面:一是,首先要缩减法条范围。明确到底哪些法条才是命题率高的法条;二是,如何通过一些容易掌握的线索,将这些法条所涵盖的考点有效的串起来,有效的被考生所记忆。 根据我们对往年司法考试题型、考察知识点的细心研究,刑事诉讼法这一学科所涉及的法条当中,刑事诉讼法典是首当其冲的,这是刑事诉讼程序的“法源”;其次就是,六部门规定与最高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这三部法律规范占据了八成以上的分数。我们需要集中主要精力来掌握这些法条内容。 刑事诉讼法作为一门程序性的法律,表面上看,它非常琐碎,涉及面也非常驳杂。要把其中所涵盖的考点掌握尽,并非易事,尤其是短时间达此目的更是困难。但并非是没有可能。这需要科学、有效的复习方法。找出有效的线索、链接点,以此为据对考点进行整合、归纳。实践证明,这是法条复习的便捷方法。也是我们法条串讲的主要任务。 比如:常有考生问在不同的诉讼阶段,不同的诉讼参与人到底都享有哪些权利,他们之间到底如何区别?那就可以以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为主线,按照不同的诉讼阶段总结、归纳这些知识点,列出之后,你会发现这些内容一目了然,记忆地非常快,而且也不易弄混。再比如:历年的考题中常考到有关制度的批准或决定机关问题,有的是法院,有的是检察院,有的是公安机关,有的是本部门负责人审批决定,有的是上级机关批准决定,还有的是省级以上机关批准决定,另有一些制度直接由最高司法机关行使决定审核权。要想不被法律中规定的“本级、上级、上一级、省级、最高”等字眼整晕了头,将此类知识点总结、归类是必要的。部门法的串讲就将以此为主要内容。 事实上,往年的考题基本上也是系列相关知识点整合、归纳的结果,一般不会直接考察一个简单的知识点。比如2005年卷二22题.某法院决定开庭审理张某贪污案,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前突发心脏病死亡。该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裁定撤销案件B.宣告被告人张某无罪C.裁定终止审理D.退回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处理。该题目涉及的核心考点是 “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其刑事诉讼法的依据是第1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我们称之为“母法条”。其“子法条”乃最高院的司法解释176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分别作出裁判:·······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对于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再结合法院庭前审查限于程序性审查,就不难得出答案了。在解答该题目中,我们发现,它所涉及到的是一个“法条群”。类似题目在司法考试中占有重要的比例,这就要求我们对法条进行有效的整合。 可以说,我们的法条串讲就是根据司法考试的题型推延出来的,也被实践证明是有效的掌握刑事诉讼法考点的方法。 虽然,作为程序法,民诉与刑事诉讼有许多相似之处,甚至刑事诉讼还要借鉴民诉的内容,比如附带民诉问题、自诉与反诉问题等等。但我们并不主张两者进行大量的比较。作有限的比较最佳,比如上诉期,回避的决定程序,主要的内容还是放在各自的部门法中自我前后、左右的比较。否则,容易混乱,效果适得其反。 从掌握知识的规律的角度看,何种情形下学习法条串讲?如果考生法学功底不错,可以直接进入法条串讲阶段,这样更能节省时间。如果功底不是很扎实,直接上法条串讲将存在一定难度。建议经过“理论提高与理论强化班”的学习之后,再参加法条串讲的授课,这才可以有效地从“理论与技术”两个层面,宏观与微观结合地、全面的把握刑事诉讼法的知识点。 总之,我们法条串讲的宗旨和目的就是力求通过我们的努力和工作,使广大考生能够花费较短的时间和较少的精力,达到对刑事诉讼法这门学科全面、熟练地掌握,取得考试时的高分。 第三版 2006新颁布法规提示(一) 根据几年来研究司法考试命题和发展趋势的经验,我们发现每年大纲新增加的内容、新颁布的法规都会成为当年考察的一个重点,最明显的莫过于1999年新的《法》颁布时,在当年总分为400分的情况下,考了近100分,类似的例子还有《行政许可法》、《公务员法》以及其他大量新出台的司法解释。这是因为司法考试要增加难度,要求新求变,所以命题者往往对新的法律及司法解释青睐有加。我们还发现,当年新出台的法律,由于刚刚列入考试范围,往往难度不大,基本上是照本宣科;这些新出台的法律在它出台的第二年往往有两种命运,一是销声匿迹,从此不再或者很少在出现在命题者的视野里,第二种是继续加大考察力度,难度也由基础知识向大跨度、高难度的纵深方向发展,并且分值和难度都趋于稳定。 基于这种认识,我们认真研究了05、06年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总结了一些可考、必考的一些知识点,以便给广大考友提示。在本期中,我们给大家介绍的是新公司法和证券法。 公司法 公司法在民商法里面是仅次于合同法的第二重点,长期以来因为隶属于商法而没有引起大家足够的重视,其实,公司法每年的分值都在30分以上。从内容上来看,新的公司法对原有公司法是一种革命性的变革,新公司法增删改条文总数多大224条之多,其中新增条文41条,删除条文46条,修改条文137条,没有任何改动的条文仅占原公司法条文总数不到10%,引进了很多原来只在理论上进行探讨过的问题,对原有的很多制度进行了重大修订,我们认为,以下几点应该注重关注: 1、第12条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引进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或称为“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具体含义是,当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该股东即丧失依法享有的仅以出资额为限的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权利,而应对公司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需要注意的是,这一制度旨在防止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的地位逃避本应有自己承担的责任,并且只是在个案中予以应用,不是对法人独立地位的彻底否认。比如,某公司股东以公司的名义向甲、乙银行各借款100万元,但此借款并非用于公司的经营而是被公司股东挥霍了,于是甲银行将公司及其股东告上法庭,要求股东对此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院支持了他的主张,这个否认公司独立人格的判决只是在甲银行诉该公司的个案中有效,公司也并不因为这个判决就丧失人格,以后就不存在了,他仍然是独立的法人,在其他法律关系比如该公司欠乙银行的钱接待法律关系中,只要乙银行没有像甲银行那样起诉该公司的股东,那该笔债务仍然由公司而不是股东承担。 2、第15条 关于公司转投资的新规定 明确了公司不得成为连带责任的出资者;取消了对于公司对外出资比例的任何限制 3、第26条、81条 关于公司资本制度的重大修订 实行有条件的授权资本制:公司最低出资额大幅下降,只有3万元即可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额为500万;首次出资达到注册资本的20%即可,其余在2年或者5年内补齐;注意,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即使首次的20%也不能低于3万元 4、第27条 关于股东出资形式的重大变革 这里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 大大扩充了出资形式,凡是达到“为用货币评估并可以依法转让”这两个条件的非货币财产都可以用来出资,突破了原来只有法定的几种出资形式的限制,使出资形式由封闭转向开放,比如房屋使用权,原来是不可以拿来出资的,但现在,房屋使用权可以“货币评估”也可以“依法转让”,就可以用来出资,鼓励了人们投资创业的积极性;二是 对于知识产权在股东中出资的地位发生变化 首先是由“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变为“知识产权”,不仅在表述上更加合乎规范,更重要的是这意味着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用来出资了,其次对于知识产权在整个出资中所占的比例,新公司法没有做硬性规定,但在27条第三款中规定“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这意味着非货币出资最高比例为70%,原公司法对无形资产的出资比例规定过低,不利于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和鼓励技术创新。但规定过高有可能影响公司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为此,应适当提高无形资产在出资比例中的比重。新法的规定意味着无形资产可占注册资本的70%,充分体现了对知识的尊重。 5、第41条 对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召集程序进行修改,使之更加完善 原来只有董事长有召集董事会议、股东会议的权利,如涉及董事长的自身利益他拒绝召集董事会讨论的时候,其他主体无法进行有效的救济,新公司法发现这一问题,并且进行了重新的。根据新公司法,召集董事会的顺序为董事长——副董事长——半数以上的股东,当前一主体“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时候,后一主体就可以召集并主持董事会,形成的决议同样具有法律效力。第三款中召集和主持股东会的顺序为: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6、第58—64条 关于一人有限公司的特别规定 原来除国有独资公司外,不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但从实际情况看,一个股东的出资额占公司资本的绝大多数而其他股东只占象征性的极少数,或者一个股东拉上自己的亲朋好友作挂名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即实质上的一人公司,已是客观存在,也很难禁止。新公司法顺应时代的潮流,将一人公司收入其中。从考试的角度看,在这个点上,我们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 一人公司中的 “一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并且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家一人公司,这家一人公司不得再设立新的一人公司,这就有效的切断了一个自然人设立多个多个一人公司的食物链;这也意味着如果是公司设立的一人公司是可以在投资设立一人公司的。二是 对一人公司的特殊规定 如实行严格的法定资本制、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年度终了时必须有经过注册会计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以及一人公司股东对公司财产独立与股东财产的举证责任等。 7 第106条 增加股份有限公司可实行累积投票制的规定 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用一个例子来说明一下:一公司共有100股,股东甲拥有15股,乙拥有另外85股。每股具有等同于待选董事人数的表决权(如选7人即每股有7票)。如果要选7名董事,股东甲总共有105个表决权,乙拥有595个表决权。在实行普通投票制的情况下,甲投给自己提出的7个候选人每人的表决权不会多于15,远低于乙投给其提出的7个候选人每人85的表决权。此时甲不可能选出自己提名的董事。如果实行累积投票制,甲可以集中将他拥有的105个表决权投给自己提名的一名董事,而乙无论如何分配其总共拥有的595个表决权,都可以保证甲提名的董事当选。累积投票制的功能就在于保障中小股东有可能选出自己信任的董事或监事。 8 关于保护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特殊制度 (1)股东代表诉讼的规定。 新公司法第52条 在股东代表诉讼中,股东代表的对象是公司,主要是为了防范公司的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成员为了自身利益的考虑拒不对妨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诉讼进而影响股东利益时,赋予股东代表公司进行诉讼的权利加以救济。复习此点时要注意股东代表诉讼的要求,并不是所有股东在任何条件下都可以公司名义起诉,必须符合:1、提起代表诉讼的股东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损害公司利益行为发生时持有并持续180天以上持有公司股份;提起代表诉讼的股东,所持公司股份累计应不少于1%; 2、股东提起代表诉讼时,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存在下列事实之一: 其已于30天前请求公司提起诉讼,但公司未起诉的; 紧急情况,须立即起诉的,比如有关财产即将被转移、有关权利的行使期间或者诉讼时效即将超过的等等 (2)股东直接诉讼的规定 公司法第153条是关于股东直接诉讼的规定 在前几年的证券市场上,屡屡发生董事会造假虚抬股价致使股民遭受重大损失,证监会出台了一系列的行政规章,对股民直接起诉公司设置了很多条件。新公司法吸收借鉴了以前部门规章的有益部分,将股东直接诉讼制度纳入到法律的高度,凡是股东认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就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无疑是给了广大股民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把尚方宝剑。 (3)中小股东在特定条件下可退出公司。 现公司法增加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连续5年盈利,并符合本法分配利润条件,但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4)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享有提案权。 现公司法增加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通知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两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证券法 新法共有240条,与214条的老法相比,做出了比较大的修改:新增53条,删除27条,还有一些条款做了文字修改,增加的部分还包括从公司法中并入的8条。其主要特点还括: 一、主要涉及社会普遍关注的5个问题,即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现货交易,融资融券,国企炒股和银行资金入市。在老法中,这5个问题都有严格限制;新法中则采取从实际出发,在法律上提供了发展和创新的空间。 1、关于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问题。新法将这一条修订为“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除外”。 2、关于现货交易的问题。新法将这一条修订为“证券交易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同时,在新法总则第二条中增加了一款新规定,即“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 3、关于融资融券的问题。将这一条修订为“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4、国企炒股的问题。这条修订为“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5、银行资金违规入市的问题。修订为“依法拓宽资金入市渠道,禁止资金违规流入股市”。 二、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进一步规范股票发行上市的行为。 新法增加了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以及高管人员诚信义务的规定和法律责任。新法分别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与此同时,新法建立了证券发行的保荐制度和发行申请文件的预披露制度,从制度上进一步保障发行人的质量,提高发行透明度,防范发行人采取虚假手段骗取发行上市。 三、在证券公司综合治理,防范和化解证券市场风险方面,新法吸取了近年来对证券公司进行综合治理的经验,增加了相应的法律规定。 1、证券公司内控制度,确保客户资金安全,严格防范风险。新法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隔离措施,防范公司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证券公司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应当存放在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 2、严格了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任职资格。新法规定“应当正直诚实、品行良好,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在任职前要取得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未能勤勉尽责,致使证券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取消其任职资格,并责令公司予以更换”。 3、规范了对证券公司主要股东的资格要求,新法要求“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纪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4、完善对证券公司的监管措施。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对证券公司的财务状况、内部控制状况、资产价值进行审计或者评估。证券公司的净资本或其他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且逾期未改正,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证券公司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证监机构可区别情况采取限制、暂停、撤消其业务活动,限制分配红利,责令更换高管等措施。 四、加强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提升投资者信心 新法专门增加了一条规定“国家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由证券公司缴纳的资金及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组成”。 此外,新法明确了对投资者造成损害的民事赔偿制度,规定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和欺诈客户的行为给投资者(客户)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要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市公司的收购人利用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失的,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证券公司违背客户的委托买卖证券、办理交易事项给客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完善证券发行、证券交易和证券登记结算制度,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 新法明确界定了公开发行行为,为打击非法发行行为提供法律依据;增加了发行失败的规定,强化发行人的风险意识;适应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需要,对现行证券开户制度进行了调整;增加规范证券登记结算业务的要求,防范经营风险;为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留下空间,规定,依法公开发行的证券可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或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交易。 六、完善证券监管制度,增强市场监管力度。新法在明确国务院证监机构八项职责的同时,进一步完善了执法措施:有权“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冻结或者查封”。“可以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证券买卖”。可“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通讯记录等资料”。 七、强化法律责任,纠正违规,打击违法。 为使修订后的证券法关于法律责任进一步完善,使其更具操作性,修订稿从五个方面增加了相应的规定:一是明确规定证券发行与交易中,造成投资者损失的赔偿责任;二是追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三是增加了证券公司的责任规定;四是加大了上市公司、证券公司高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五是规定了证券市场禁入制度。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责任人可采取禁入制度,在一定期限内直至终身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 第四版 万国讲座精彩回放 说明:新春伊始,万国百城万里行系列讲座在全国各地如火如荼地进行,所到之处受到万千考生的热烈欢迎,掀起一股学习司考方法、备战06司考的浪潮。我们被广大考生的热情深深打动,特意整理摘编部分讲座的精华内容,给大家做一场纸面上的精彩回放。 骆勇: 我结合9年的培训生涯,对过关学员的一些主要过关经验,未过关学员的一些未过关的原因,一些比较典型的情况跟大家简单的分析一下,因为我们经过这两年的探究不断地在总结,不断地在提炼,我想今天主就这个典型的情况跟大家交流交流。 首先我想跟大家谈一下过关学员。过关学员可以说每一个人都有自己的经验,但是在这些经验的背后,我们一直在划群体,也在划年龄,从各个角度找一些个案进行沟通和交流,我们感觉到虽然这种经验是千差万别的,但是总体上可以归结为学习能力和应试能力的恢复和不断提升。过关考生有一点是非常共同的,就是他的学习能力和应试能力的恢复非常快,而且整个备考的过程中,他处于不断提升,至少是不断保持的状态。始终有一个指挥棒在告诉你,考试考的我就学,不考的我就暂时放一放。这种注意力和清晰的方向是成功学员的一个共同点。 首先来看,在我们的考试中,学生群体在2005年比来原来的比例又有提升,达到了60%多,接近70%。参报人群的群体平均年龄已经到了28岁,而过关的群体又出现这样一个比例,就使得今年已经出现一些年龄偏大的人有点不敢考了。这个考试是不是这么回事,我们通过对这个群体的分析认为,就是因为学生群体的学习能力能够恢复和保持,尤其是迅速提升,而在提升的过程当中,一直以应试能力的提高作为他的一个目标,这一点是这个群体的一个明显特征。他更多的从考点、考法去把握,进行探究,而不会在其他的方面去进行很多无谓的讨论,对于这个群体我们分析认为,他们长期的生活内容是非常单纯的学习内容。 那么还有一个群体,我们再来看,这个群体主要是非法律专业的群体,非法律专业的群体第一次律考是40%左右的参考群体,这几年一直在递减,到了去年也就是20%多,但这个人群当中很大的比例是学生,他们的过关人数是高过他们参报比例的,让我们直接感觉好像法律专业的学生还不如非法律专业的。其实法学教育不是为司法考试而设的,所以不一定法学教育的学生就一定在司法考试当中占有很高的优势。但另外一个方面的原因,我们认为还和上面的原因有关,就是说这部分群体他们学习能力迅速的恢复和保持,因为他们非专业,专业的干扰性小,他的目的更直接,就是应试的目的,所以他们应试能力的提高比专业学生提高的还快。所以在这个过程当中,我们认为单纯从学习能力的恢复和提高而言,这个群体也有这样的优势。另外他的兴趣比较浓厚,受原先法律教育的干扰要少,比如说在参加万国的培训当中,万国的讲课就是应试的讲课,万国讲课就是只讲考区,考区当中讲考点,考点当中以前考过多少,现在有可能考多少,在考前又预测,最可能考什么,它主要是讲这些东西。这些东西非法律专业在学进来之后,往往有一个非常好的把握,和他的这种应试的目的性是直接相关的,所以这个群体也有不俗的表现。 接下来我想更多的侧重一下未过关学员的原因,我们认为体现在三点上,一个是刚才所说的学习能力方面的问题,第二是方法的问题,还有一个很关键的问题就是知识层面的问题。我今天想再侧重一下知识层面的问题来详细的说一下。就是在知识点的把握层面,觉得自己都懂了,不应该出现这么多的失误,结果效果却是这么多的判断失误,它既不是要求你发挥也不是要求你准确记忆,它只是个判断要求,在这方面我们出现了大量的失误,原因何在?我今天先给大家主要的讲三点。有三个最典型的情况,我们发现几乎在所有未过关的学员中都存在。这种情况也正是我们在培训的过程当中要解决的问题。 首先,我们发现,之所以自己都感觉不错,但实际上判断错了,主要原因在于我们绝大多数的考生都处于自学的状态。这种自学的过程,虽然有一定的优势,但有一个缺陷,就是自己在学习的过程中,容易对知识点的把握产生一下的问题,当第一种认识产生的时候,你是处于怀疑状态的,但是没有人跟你沟通,当你看第二遍的时候,你又有一种自信状态,到了第三遍你再去看的时候,你会对你原先曾经产生的怀疑深信不疑,甚至据理力争。所以在考试当中,你往往感觉很好,但实际效果却不好,所以第一种情况主要是我们在学习法律的概念、规则和制度这些具体知识,乃至于这些知识点之间的逻辑关系的时候,在理解的过程当中望文生义。这个如果没有人提醒你,没有法律的专业人士去理解,就会使你从产生怀疑到最终确切不疑,以致错了以后还不知道。所以我们越来越感觉到,这个法律貌似一个不专业的事情,实际上是非常专业的,它需要对概念、逻辑关系以及规则作出理解,而这几年考试呢,由于专业老师在命题的过程中特别的侧重于这些点去命题,导致我们出现了大量的错误。 还有一个典型的情况就是我们太相信生活了,法律虽然是对生活规则的一种抽象,是一种概括,但是它不能反过来。也就是说,它虽然是对熟知的情况进行归纳总结得出来的一个规则,但你不能用熟知的代替应知的,你不能用生活中的典型事例来代替法律中的本质规定。但是很多人这么做了,结果产生大量的误解,这方面的错误是非常致命的。 还有一个典型,就是现在大家在学习司法考试中的法律知识的时候,是通过法条来学习,学完之后当你去应用判断的时候,它往往是似是而非的,为什么呢?因为作为解决具体问题的法律,要从规则和制度角度去把握它,学完之后每一个知识点全有,但它们之间到底有一个怎样的本质联系和体系联系,我们一般只有经过大量的呈现之后才能想到,但是考试不允许你有这么多的时间,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答题往往会似是而非。而司法考试的化试题就是从易混淆,易遗漏,易误解三个方面来考察,结果你就出现问题了。这就是我们为什么感觉到,专题讲座挺好,重点法条挺好,其实它为什么好?就是因为它是从一个规则,一个制度出发,从一个体系出发去把握具体的法条和法条之间的联系,包括具体的知识点。这样你掌握起这个知识点来,从它的逻辑结构体系,从权利义务这个层面是非常容易理解的,从而在解决具体问题的时候能力就会提高。我们的专题讲座实际上就是遵循从规则、体系出发去把握具体的法条,来解决考生简单堆砌在脑海中的知识。 韩友谊: 第一个问题,复习的心态和技巧 学员在学习的过程中会出现三个过程。第一个阶段是顿悟,第二个阶段是渐进,第三个阶段是反复的学习总是没有长进,或者说量变永远达不到质变,那么在这个过程中复习的心态和技巧就成为了关键。 学习是由两个部分组成的,第一获取知识,第二输出知识。你会发现,有的同学他拿到这本书的时候觉得没问题,在司考复习中90%的人都觉得没问题,90%的人就是失败的人,甚至包括过了关的人也会或多或少有这个问题,一看就会,一听就懂,但是做题的时候一做就错,这几乎已经成为了恶性循环。我们会发现,获取知识是一个方面,但对于考试而言,最重要的是输出知识。 态度决定一切。我在这里面有三个小东西要说,第一个要积极的获取知识。原因很简单,因为我们被动的获取知识,能获取30%就已经相当不错了,70%一下课基本就忘了。积极获取知识有一个技巧,这个技巧就是一句话,提问,不断的提问。第二,学习效率提高,非常的高。有人和我说,别人一个星期把刑法看了三遍,我连一遍都没看,我说,看了三遍又能怎么样,看了30遍,300遍又能怎么样,这个遍数和你学到什么知识没有什么必然的联系。当然很多人有的时候在个别的地方可能会强调遍数的问题,但是一般来说,只有一个量的问题很难发生质变。所以第一必须是不断的去提问题,积极的获取知识。获取知识作得足够好的话,可能超过360分,但也有可能有意外的事件发生,只有积极的获取知识你想获得高分是很难的事情,要想把这个运气掌握在自己的手里,运气是能力的一个组成部分,运气本身就是能力,所以最重要的问题就是要把第二个环节解决。第二是什么?积极的输出知识。也就是我们说的很多学员一看就会,一听就懂,一做就错。这时候你会发现,你说这句话里包含什么,一看就会用的是眼睛,你一听就懂用的是耳朵,眼睛和耳朵用来干什么的?获取信息的,你获取信息做得很棒,但输出知识做得很差,这个东西就像你买了牛奶打不开盖了,你是买回来了,有什么用。输出实际上有三种方法,第一是找一个学习对子,不断的和别人进行争论,第二是不断的和老师进行交流。第三个还有一种交流就是做题。 第三呢你要善于利用时间,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时间去学习。我记得我做一个讲座,有一个学生问我,说复习司法资格考试需要多长的时间去准备,我以前说过一句话是时刻准备着,不会太累,因为你的大脑每天都在用。 如果能够达到我刚才所说的那三个心理素质或者态度的话,这个司法资格考试想不通过也是困难的问题。你会发现,有些人想通过司法资格考试很难,有些人想不通过司法资格考试也很难。所以第一个积极的获取知识,第二,积极的输出知识,第三,绝不找借口。 第二个问题,如何学习刑法 实际上我认为,学习任何一个部门法它一定是法条主义。一定要以法条为主,然后在学的时候要细致,要进入这样一种状态。学习法律第一件事是法条主义。 其次视野一定要开阔,和别人交流的时候需要有一个目的,就是要打破自己狭隘的思维,一个前提是你必须有一个宽广的胸怀,你能够看到,你愿意看到更多的东西,只有你愿意看到更多的东西,听到更多的东西,你才有可能获得更多的东西。我要说在接受知识的时候心胸要开阔,不接受别人的知识是我自己懦弱的表现,视野开拓,说穿了就是心胸宽阔。 王小龙: 从各个部门法的特点上来讲,由于司法考试复习时间应该还是比较紧张比较紧凑的,尤其是你复习到后期总是觉得时间不够用。在这种情况下,一定要注意到应该是理论性比较强的部门法复习起来比较吃力、比较费时间的。比如说民法、刑法、行政法经常复习一段就发现,有一些疑问需要向别人请教一下,需要去翻翻书。所以,这些有疑难问题的法先复习,可以把时间安排的充裕一点,尽量地把它全部理解、全部消化。而后面其他的三大诉讼法还有经济法、商法部分应该讲理论性比较弱,基本上都是照搬法条,以记忆行为主,放在后面,马上进行记忆多看两遍就进入考场,这时候趁热打铁效果还挺不错。如果早早地就先背法条,恐怕到考试之前一两个月你发现又忘掉了,要长时间进行巩固和反复,所以法条后一点比较好。我们强调把理论性的都是放在前面还有一个考虑,就是最近两年考生都注意到民刑法很重要,总是想多花时间去复习。但是很多考生已经意识到在考试之前的一两个月再复习民刑法基本上不大可能有什么突破了。因为民法、刑法虽然非常重要,但几乎是只要复习过两三遍,你的水平就已经达到那个程度了,你花两三个月没有看明白的,在考试之前一两个月想把它解决掉是不可想象的。而这个以法条为主的部分它不一样,几乎就取决于你记忆的面是不是广,记忆的是不是非常精确。所以考前一两个月的突击阶段背一背记忆性比较强的法条效果非常好。可能原来你是能达到50分的水平,结果最后一两个月能够多得二三十、三四十分,效果非常明显。民刑法必须是早期打好基础,法条为主的好突击,所以注意一个复习顺序。其次在复习顺序里面,不同的部门法要有一个总体的把握,就是诉讼法部分应该尽量复习的全面一点,它应该是说让大家能拿到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分。最近几年考生都有体会,三大诉讼法几乎能做到不丢分,或者丢分非常少。而民法、刑法或者商经法不管是理论性强还是法条强,要想得到一个比较高的分那不可能。也就是说一个及格的分,百分之六七十这才比较现实。所以诉讼法是一个咱们得分的宝库,尽量不要把它放弃掉。 为什么要人手一册真题解析呢?这个理由有两个,第一个是以前考过的绝不意味着它以后不会再考了,以前考过的题目在现在的试卷中重复出现是肯定的,每一年有10%都是来自于往年的考题。比如说在2003年,卷四第一道题目就是一个刑法的案例。先拐卖再强奸再非法拘禁,好像挺复杂但不难,这个案例是一个字不差的抄自于1998年的一道案例题。咱们过司法考试及格线就行,360分,很多考生就比及格线多几分,所以每一分都挺宝贵。那么为了能够把这个题做出来,看一看真题还是值得的。第二个理由就是,即使大部分题以后没有重复出现,但是相关考试的知识点是保持恒定的,哪些地方特别爱考,这一点每年差别不太大,大纲只要没有进行大范围的修订,每年考试知识点总是那几个。如果你把过去四五年的真题都自己复习过一遍了,那么今年考试喜欢在哪几个相关条文上、那几个部门法上出题你自己心里就会有个体会。所以说通过做往年真题,自己把握重点、难点在哪里,是一个非常好的指路手段。 邹建章: 大纲出来了以后我们都会有一些解读,每年由于不善于用大纲酿成了很多悲剧,很多人没通过,我觉得都是不重视大纲的原因。在这里我要稍微的花一些时间把大纲的事讲一下,就是解读大纲的方法,解读大纲的第一件事情就是你一定要高度重视大纲当中增加的新内容。第二件事情要知道大纲当中修改了哪些内容。第三点,要高度注意大纲关于法律文书的规定。 那你说大纲哪个地方修改了,那个地方增加了,我怎么知道呢?这里面有两个途径,一个途径你买一本大纲修订的书,我们万国每年都出那个免费的增删册,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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