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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09专题讲义(谢安平)

2009-08-10 50页 doc 448KB 2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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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09专题讲义(谢安平)北京海天培训学校 09年司法考试培训 刑事诉讼法讲义 谢安平 第一章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本章大纲中共安排了13节的篇幅。其内容很多,也很烦杂,很多考生面对各种考试,不知如何复习。但是,各种考试尤其是司法资格考试常考的知识点是: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3、审判公开;4、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原则;4、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5、...
基地09专题讲义(谢安平)
北京海天培训学校 09年司法考试培训 刑事诉讼法讲义 谢安平 第一章 刑事诉讼的基本 本章大纲中共安排了13节的篇幅。其内容很多,也很烦杂,很多考生面对各种考试,不知如何复习。但是,各种考试尤其是司法资格考试常考的知识点是: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3、审判公开;4、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原则;4、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5、刑事司法协助的含义与内容。另外,本章内容还要结合大纲中其他章节的有关内容来理解。 第一节 关于侦查权及司法权行使的两个原则 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法律特别规定”是指,国家安全机关对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监狱对监狱内发生的刑事案件,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对这个原则,应该结合诉讼主体中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系理解其基本含义: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含义是每个法院独立,不是法官个人和合议庭独立,这与西方国家司法独立的基点在于法官独立是不同的。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含义是全国检察机关作为一个整体的独立,因为上下级检察院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使职权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违反实体法和程序法。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但必须接受人大的监督并向其工作。 【例1】(2003年司考卷二多项选择题89)某大学教授在讲授刑事诉讼法课时,让学生回答如何理解“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下列四个同学的回答中,正确的理解是: A、甲同学认为是指法官个人独立审判案件,不受任何他人影响 B、乙同学认为是指合议庭独立审判案件,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影响 C、丙同学认为是指法院独立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D、丁同学认为是指法院依法独立审判案件,上级法院不能对下级法院正在审理的具体案件如何处理发布指示或命令 第二节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该原则的基本含义: 1、在刑事诉讼中,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人民法院是唯一有定罪权与量刑权的机关。 2、人民法院确定任何人有罪,必须依法判决,即必须按照程序法经过开庭审理查明事实,以法律为依据作出判决,并正式宣判。 3、受到刑事追诉的人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一律称为“犯罪嫌疑人”,而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之后,则称为“被告人”。 4、除法律有特别规定以外,追诉机关对被告人有罪承担证明责任,并应使这一证明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而被追诉者则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 5、确立了疑罪从无的原则。检察机关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有权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合议庭经过开庭审理,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第三节 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这项原则是各类考试尤其是司法资格考试的重点,几乎成了必考的内容。与本节相关的法律条文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解释》第117、176、188条,《刑诉规则》第288条【法定不起诉,和酌定不起诉的区别,尤其是第15条第1项和酌定不起诉的区别】,刑法第13(情节显著轻微)、87(追诉时效)条。 刑诉法第15条规定了下列六种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法定不追究情形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于该原则,应该注重掌握以下几点: 1、强记6种情形,尤其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2、具备《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在各个不同程序阶段的处理方式。其实关于各个不同阶段的处理方式,是和各个不同程序阶段的任务相适应的。具体的处理方式是:在立案阶段,不立案(公安、检察院),或者不予受理(法院);在侦查阶段,应当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在审查起诉阶段,应当作出法定不起诉的决定;在审判阶段,对于上述第一种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宣告无罪,对于其余五种情形一般应裁定终止审理,但是根据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已经死亡的被告人无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还被告人以清白。 3、“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这种情况,有很多初学者将其错误地理解为所有自诉案件。其实,刑诉法第15条规定的这种情形,只是三种自诉案件中的一种。这种情形只包括5个罪:侮辱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诽谤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除外),虐待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除外),侵占罪。其他两类自诉案件即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和公诉转自诉的案件,则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6种情形。 4、注意《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6种情形中的第1种情形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2条和263条的区别。有很多初学者尤其是参加司法资格考试的学员容易把这两种情形搞混淆,以至于出现答题错误。《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2条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逮捕,应当撤销逮捕决定,公安机关立即释放。”第263条规定:“审查起诉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具有本规则第262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6种情形中的第1种情形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2条和263条的区别主要有二: 第一,规定的情形不同。刑诉法第15条的第1种情形是“有违法行为,只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2条和263条所规定的情况是:犯罪嫌疑人,根本就没有违法行为,更谈不上犯罪行为,或者犯罪事实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 第二,处理方式不同。刑诉法第15条的第1种情形在审查起诉阶段应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2条和263条所规定的情形,在审查起诉阶段应当退回侦查部门(公安机关,如果是自侦案件应退回本院侦查部门)。 5、要注意检察院侦查部门办理自侦案件时,在侦查阶段发现6种情形之一时的处理。有很多学员将这种情况认为是,应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是错误的。因为,这时案件虽然在检察院,但是仍然在侦查阶段,所以应该撤销案件。 【例2】(2004年司考卷二单选36)某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该市工商局长利用职权报复陷害他人,侦查中发现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人民检察院应当如何处理?     A、不起诉 B、撤销案件 C、宣告无罪 D、移送法院处理 【例3】【2007司考卷二单选36题】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对某甲提起公诉。经法庭审理,法院认定,某甲的行为属于刑法规定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并拒不退还"的侵占行为。对于本案,检察院拒不撤回起诉时,法院的哪种处理是正确的? A.裁定驳回起诉 B.裁定终止审理 C.迳行作出无罪判决 D.以侵占罪作出有罪判决 【例4】【2008年多选66题】关于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犯罪嫌疑人甲和被害人乙在审查起诉阶段就赔偿达成协议,被害人乙要求不追究甲刑事责任 B.甲侵占案,被害人乙没有起诉 C.高某犯罪情节轻微,对社会危害不大 D.犯罪嫌疑人白某在被抓获前自杀身亡 第二章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公安机关 国家安全机关 军队保卫部门 专门机关 监狱 走私犯罪侦查机关 诉讼主体 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 被害人 自诉人 当事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 诉讼参与人 法定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 辩护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 证人(任何情况下都不需回避) 鉴定人 翻译人员 学习本章内容尤其要联系“基本原则”一章中“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两节相关内容。 第一节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对于这一节的内容尤其要注意以下常考的知识点:1、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体制以及二者的区别;2、公安机关的性质;3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管辖划分(联系管辖一节内容);4、国家安全机关的职权;5、监狱和公安机关的管辖划分(联系管辖一节)。 一、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的关系是监督关系。人民法院的监督不是通过对具体案件的指导实现的,各级人民法院依照职权独立地进行审判,上级人民法院不得对下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作出处理意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执行;下级人民法院也不得在判决之前向上级人民法院请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审判组织形式有独任制、合议制和审判委员会。对于疑难、重大、复杂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应当报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而且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因而,在中国,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含义是:各个法院独立,而非法官独立,也不是合议庭独立。 二、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上下级之间的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在人民检察院内部实行检察长负责制,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领导本院工作。检察院内部设立若干检察业务部门,在检察长的统一领导下,各个部门互相分工、互相配合,完成侦查、审查逮捕、起诉、控告申诉等检察业务。因而,在中国,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含义是:人民检察院作为一个整体独立,检察官不独立。正是因为人民检察院上下级之间的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所以:1、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中不包涵各个检察院独立;2、下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未生效的一审判决确有错误而依法提起抗诉时,应将抗诉书抄送上级人民检察院;3、并且当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抗诉不当时,可以向上级检察院的同级人民法院直接撤回抗诉。 三、法院和检察院之间一对一的关系 1、基层人民法院对于认为案情重大、复杂或者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应当经合议庭报请院长决定后,在案件审理期限届满15日以前书面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移送申请10日内作出决定。中级人民法院不同意移送的,由该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同意移送的,应当向该基层人民法院下达同意移送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基层人民法院接到上级人民法院同意移送决定书后,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当事人,并将起诉材料退回同级人民检察院。 2、对同级人民法院一审未生效判决不服提起抗诉,抗诉书应当提交提交人民法院。 3、出庭支持抗诉的是与二审法院相对应的检察院 4、审判监督的抗诉,抗诉书提交上级检察院相对应的法院 【例2】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抗诉不当的,可以( )。 A、责令下级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 B、说服下级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 C、向下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 D、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 【例3】(2006年司考题单选26题)某市A区法院受理一起盗窃案件,因该案被告人与该法院院长具有亲属关系,市中级人民法院遂指定将该案移交B区法院审判。对于该案的全部案卷材料,A区法院应按下列哪一选项处理? A.应当退回A区检察院   B.应当直接移交B区法院 C.可以直接移交B区法院 D.应当通过中级人民法院移交B区法院 第二节 诉讼参与人 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诉讼参与人又分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两大类。当事人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包括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本章常考的知识点(难点)是: 一、诉讼参与人 (一)诉讼参与人、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范围,这里尤其注意的是:在中国,代表国家参与诉讼的专门机关的工作人员,不属于诉讼参与人。共7种人。 (二)诉讼参与人共有的诉讼权利。 1、刑诉法第9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2、刑诉法第14条第3款(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二、当事人 (一)当事人的范围 当事人的权利。对于当事人的权利,记忆的方法是:首先记住各类当事人的共有权利;然后记住各种当事人的特有权利,特有权利又和当事人的特点身份有关。 (二)当事人共有权利包括:1、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2、控告权;3、申请回避及申请复议;4、参与法庭审理权;5、申诉权。 (三)特有权利。 1、被害人,这里的被害人特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被害人没有诉权:起诉、变更诉讼、撤诉、上诉权。 2、自诉人。 (1)提起自诉权。刑诉法第88条(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解释》第187条(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案件,如果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告诉,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由于年老、患病、盲、聋、哑等原因不能亲自告诉,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因前款规定的原因,被告人不能告诉,由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告诉的,代为告诉人应当提供与被害人关系的证明和被害人不能亲自告诉的原因的证明。) 根据刑诉法82条规定,近亲属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2)自诉人的证明责任。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所有权利都来源于辩护权。 自诉案件中,被告人特有的两项权利:反诉权、和解权。 4、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民事诉讼中的权利都享有,但是只能在附带民事诉讼中享有。 【例4】【2006年司考单选第22题】关于被害人在法庭审理中的诉讼权利,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B.有权申请回避 C.无权参与刑事部分的法庭调查和辩论,只能参加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审理活动 D.对刑事判决部分不能提起上诉 三、其他诉讼参与人 (一)诉讼参与人的范围 (二)法定代理人的权利。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直接享有当事人的权利(上诉权、申请回避权和在场权) (三)诉讼代理人 1、哪些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及委托时间。(第82条第五项:“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2、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时间 《刑诉法》第40条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四)鉴定人。 1、条件;有4个条件。公安司法机关派遣、具有专门知识、与本案无利害关系;自然人。 2、鉴定结论。鉴定人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 四、关于证人,应该注意以下问题: 1、注意刑诉和民诉的区别,在刑事诉讼中,证人只能是自然人,只有自然人才有感觉器官,才能感知案件情况。单位不能作证人,因为单位本身没有感觉和知觉,不能感知案件情况,也无法承担作伪证的责任。但是在民事诉讼中,证人包括单位和个人。 2、对刑事诉讼法第48条第2款规定的理解。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第2款规定:“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这款是对证人资格的规定,有很多初学者对本款理解有误。正确的理解是:在第一个“不能”前面加上“而且”字样;也就是说,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只有达到不能辨别是非或者不能正确表达的程度,才不能作证人。换句话说,生理上、精神上虽然有缺陷或者年幼,但是还没有达到不能辨别是非或者不能正确表达的程度,仍然可以作证人。例如,聋而不瞎的陈某,目睹了王某拿着刀子捅死李某的过程,陈某就可以在该案中作证;再如,一个9岁的儿童如果目睹了王某拿着刀子捅死李某的过程,也可以在该案中作证人。因此,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证人的条件还有:(1)了解案件情况(当事人除外);(2)既包括直接了解,又包括间接了解;(3)提供案件情况;(4)必须通过诉讼外途径 3、证人具有不可替代性。证人对案件事实的感知是其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这种感知具有亲历性,是不可能由他人替代的;并且出庭接受质证时必须由其本人回答,也是不可替代的;同时,证人作伪证要由其本人负法律责任,这也是不能由他人替代的。证人的不可替代性,必然得出证人作证优先规则。当证人的身份与其他诉讼主体的身份发生冲突时,只能优先作为证人,而不能既做证人,又兼有其他诉讼主体的身份。因此,当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法律工作者通过诉讼外的途径了解案件情况时,应该优先作为证人,而不能作为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法律工作者参与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其他法律工作。 4、关于证人是否需要回避问题。经常有考题在回避的选项中,把与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也列入选项中,这其实是干扰项。无论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都不需要回避,因为证人具有不可替代性。只不过,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比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一般来说证明力相对弱一些。 5、掌握证人的权利和义务。 【07司考单选26题】在杨某被控故意杀人案的审理中,公诉人出示了死者女儿高某(小学生,9岁)的证言。高某证称,杨某系其表哥,案发当晚,她看到杨某举刀杀害其父。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因高某年幼,其证言不能作为证据出示 B.因高某对所证事实具有辨别能力,其证言可以作为证据出示 C.高某必须到庭作证,否则其证言不能作为证据出示 D.高某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其证言不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07司法资格考试多选76】下列哪些人是承担控诉职能的诉讼参与人? A.公诉人 B.自诉人 C.被害人 D.控方证人 第三章 管 辖 【知识结构】 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 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 立案管辖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其他专门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 基层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 级别管辖 高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犯罪地法院 审判管辖 地域管辖 被告人居住地法院 管辖的变通 军事法院管辖 专门管辖 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这一章主要围绕以下几点进行学习:1、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自侦案件;2、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3、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4、军、地互渉案件的管辖;5、几种特殊案件的管辖。 第一节 立案管辖 公安机关 一般的刑事案件 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案件 检察机关 国家机关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案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 立案管辖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人民法院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公诉转自诉的案件 国家安全机关 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 军队保卫部门 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 监狱 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 掌握刑事案件立案管辖的主要方法是,在理解划分立案管辖依据的基础上进行记忆。因此,应该结合各专门机关的性质、职能与刑事案件的性质来记忆。立案管辖主要是根据下列因素划分的:第一,各专门机关的性质与职能;第二,刑事案件的性质、案情的轻重、复杂程度等。 一、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记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的最简单的方法是,结合刑法的规定,看看具体的案件是不是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如果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则由检察院立案受理;如果虽然是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犯罪,但是没有利用职权,则人民检察院不能直接受理。 【例1】警察王某在下班回家途中因路人李某开车不慎撞上王某的自行车,双方发生口角。警察王某将路人李某打成重伤。本案中,王某虽然是警察,但是其伤害李某的行为,不是在行使职务的过程中,因而本案仍然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例2】警察张某在讯问犯罪嫌疑人刘某时,刘某拒不配合,张某一怒之下将李某打成重伤。本案应该由检察院立案侦查,因为张某是利用职务(在行使职务的过程中)实施了犯罪。 具体来说,检察机关直接立案管辖的案件有以下几类: 1、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这类案件是指修订后的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罪和其他章节中明确规定按照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的犯罪。具体包括:(1)贪污案;(2)挪用公款案;(3)受贿案;(4)单位受贿案;(5)行贿案;(6)对单位行贿案;(7)介绍贿赂案;(8)单位行贿案;(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10)隐瞒境外存款案;(11)私分国有资产案;(12)私分罚没财物案。 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案件。修订后的刑法已将渎职罪的主体修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渎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罪。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这类案件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须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为前提。如果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或者虽然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但没有利用职权,则不由人民检察院侦查。这类案件包括:(1)非法拘禁案;(2)非法搜查案;(3)刑讯逼供案;(4)暴力取证案;(5)虐待被监管人案;(6)报复陷害案;(7)破坏选举案。 4、其他需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的犯罪案件。这类案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1)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2)是上述三类犯罪案件以外的重大的犯罪案件;(3)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4)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 二、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分案管理的原则 《六部委规定》第6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案件时,应当将贪污贿赂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在上述情况中,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这里需要注意的是,配合时只是侦查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 三、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是自诉案件。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诉案件包括三类: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又称亲告乃论案件,是指只有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提出控告和起诉,人民法院才予受理解决的案件;但是,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或者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这类案件包括侮辱案,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的刑事案件。这类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两个条件:第一,必须是轻微的刑事案件;第二,被害人必须有相应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这类案件包括8种:(1)故意伤害案(轻伤);(2)重婚案;(3)遗弃案;(4)妨害通信自由案;(5)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7)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六机关《规定》第4条)。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这类自诉案件,简称公诉转自诉的案件。因为这类案件,本来是公诉案件,只是由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一方的认识不同,刑事诉讼法为了保护被害人一方的利益,才赋予被害人一方的自诉权。这类自诉案件有下列限制性条件:(1)被害人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2)对被告人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被告人的行为侵犯的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4)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了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书面决定。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有许多初学者容易出现两个方面的错误:第一,误认为自诉案件就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第二,混淆了3类自诉案件的区别,对各类自诉案件的特点理解掌握不够。纠正上述两个方面的错误,不仅有利于掌握本节以及自诉案件审判程序的内容,而且更有利于应对各类考试。针对上述两个方面的错误,下面具体进行分析比较: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只是自诉案件中的一种,自诉案件还包括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和公诉转自诉的案件。 2、第一类自诉案件和第二类自诉案件的异同点。 不同点有: (1)第一类自诉案件叫“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能够“告诉”而不告诉,公安司法机关不得主动追究,其他任何人(法定代理人除外)也不得“告诉”;当然,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或者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2)第二类自诉案件即“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是“自诉与公诉”的选择。如果被害人选择了向法院提起自诉,那么就应该按照自诉案件的程序进行审理;并且在被害人提起自诉后,法院认为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作为公诉案件立案侦查。如果被害人直接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作为公诉案件立案侦查。被害人等如果没有控告,公安机关也可以主动立案侦查(参见最高法院《解释》第一条)。 (3)简单说,第一类自诉案件,如果“被害人”能够“告诉”而不告诉,公安司法机关不得主动追究,其他任何人(法定代理人除外)也不得“告诉”,对于证据不足而自诉人又不撤诉的,法院只能作出无罪判决,不得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第二类自诉案件是“公诉和自诉”的选择,即使被害人不告诉,公安司法机关也可以主动追究,并且如果被害人选择自诉,法院认为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作为公诉案件立案侦查。 相同点有: (1)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可以依法进行调解。 (2)都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3)二类案件的被告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4、第三类自诉案件与第一类、第二类自诉案件的区别。 第三类自诉案件叫“公诉转自诉的案件”,这类案件本来是公诉案件,只是由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一方的认识不同,刑事诉讼法为了保护被害人一方的利益,才赋予被害人一方自诉权,以便被害人一方行使救济权利。如果理解了这一点,那么第三类自诉案件和第一、第二类自诉案件的区别就容易掌握: (1)第一、第二类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以依法进行调解;而第三类自诉案件,本来是公诉案件,所以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不可以调解。 (2)第一、第二类自诉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而第三类自诉案件由于被害人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争议很大(被害人认为构成犯罪;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认为不构成犯罪或者证据不足而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所以不符合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争议不大),因而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3)第一、第二类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但是,由于第三类自诉案件本来是公诉案件,所以被告人不得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四、监狱和公安机关之间职能管辖的划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1条和225条的规定【第221条 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或者发现了判决的时候所没有发现的罪行,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第225条 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我们可以得出的规律是:新罪和漏罪原则上由执行机关侦查(注意和漏罪审判管辖的区别,参见第二节五的相关内容);但是,罪犯脱逃后所犯新罪是在犯罪地被公安机关捕获并发现的,由抓获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其新罪。 (2008年单选23题)关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与自诉案件,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自诉案件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B.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是自诉案件  C.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与自诉案件,只是说法不同,含义相同 D.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与自诉案件二者之间没有关系 【例3】张某是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常不孝顺,经常虐待其父亲,其父亲准备到法院起诉。张某听说后,就对其父亲说:“我单位正准备提我当科长,你这一告我就完了。”于是其父亲放弃了起诉的念头。但是张某仍然不改,邻居劝说张某的父亲接着告,但张父还是替儿子着想,继续忍受,坚持不告。那么,对此应当如何办? A.转为公诉案件,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B.转为公诉案件,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C.仍然是自诉案件,由张父的其他近亲属作自诉人 D.如果张父不告,就不能提起刑事诉讼 【例4】(2003年司考单项选择题13)甲和乙是盗窃案的共犯,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后在同一监狱服刑。二人在服刑期间脱逃至A市。甲在A市某宾馆吃饭时被抓获,押解回监狱后发现甲在A市还犯有盗窃罪;乙在A市抢劫时被当场抓获。对甲和乙所犯的新罪应当如何进行侦查? A.二人均由监狱一并进行侦查 B.二人均由A市公安局一并进行侦查 C.甲由监狱进行侦查,乙由A市公安局进行侦查 D.乙由监狱进行侦查,甲由A市公安局进行侦查 第二节 审判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 上级法院管辖以外的普通案件   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 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案件 级别管辖 外国人犯罪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犯罪行为发生地 犯罪地法院 犯罪结果地 户籍所在地 审判管辖 地域管辖 被告人居住地法院 居住地 优先管辖和移送管辖 管辖的变通 指定管辖 特殊情况的管辖 军事法院管辖 专门管辖 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审判管辖是管辖中的重点,常考的知识点有级别管辖和军地互渉案件的管辖。审判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地区管辖和专门管辖。 一、级别管辖 1、记忆我国刑事诉讼中级别管辖的方法是:强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3类刑事案件;其他案件除考题中明确指出“本案是具有全国或者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质的重大刑事案件”,否则一律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因为,最高人民法院自恢复以来,只管辖过一起一审刑事案件,就是林彪、“四人帮”反革命集团案件【1980年9月2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成立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和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检察、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的决定》组成特别法庭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特别法庭公开进行审判。特别法庭的判决是终审判决。】例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成克杰受贿被判处死刑案、江西省副省长胡长青受贿被判处死刑案等,一审都是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有:(1)危害国家安全案件;(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3)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2、级别管辖的变通也可以称为管辖权转移。这里需要重点理解刑诉法第2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法院《解释》)第4条的内容。刑诉法第23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最高法院《解释》第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对上述两条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 (1)刑事诉讼中的管辖权转移(或者变通),只能由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转移,而不能由上级法院向下级法院转移。也就是说,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理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但是,在任何情况下,下级法院都无权审判由上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这和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权转移有着重大的区别。民事诉讼中,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也就是说,在民事诉讼中,管辖权既可以由下向上转,也可以由上向下转。而刑事诉讼中,只能由下向上转。即:民事诉讼中管辖权转移是上下双向的,刑事诉讼中管辖权转移只能由下向上单向转。 (2)正是由于刑事诉讼中,管辖权可以由下向上单向转移,所以“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最高法院《解释》第4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其实有两种处理方式:第一,可以依法审理,不再交由基层法院审理;第二,由于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按照级别管辖,管辖权应属于基层人民法院),所以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自己不审理,而交给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3)基层人民法院对于认为案情重大、复杂或者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应当经合议庭报请院长决定后,在案件审理期限届满15日以前书面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移送申请10日内作出决定。中级人民法院不同意移送的,由该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同意移送的,应当向该基层人民法院下达同意移送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基层人民法院接到上级人民法院同意移送决定书后,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当事人,并将起诉材料退回同级人民检察院。 3、级别管辖就高不就低原则。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这是保障人权的需要。 【例5】(03年多选57)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哪些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A、张某玩忽职守案 B、陈某组织武装叛乱案 C、钱某故意杀人案 D、岳某抢夺某外国公民财物案 【例6】(2003年司考不定项选择题94)某市检察院以刘某犯有抢劫罪向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认为该案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对此案,该法院下列做法中正确的是: A、驳回检察院的起诉 B、将案件交由下级法院审理 C、继续审理本案 D、向上级法院请示可否审理 二、地区管辖 1、地区管辖的一般原则。以犯罪地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管辖为辅的原则。根据最高法院《解释》第2条的规定(第二条 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因而,犯罪地一般理解为包括犯罪预备地、犯罪行为实施地、犯罪结果地以及销赃地等。被告人居住地,包括被告人的户籍所在地、居所地。 2、管辖权的变通。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所谓主要犯罪地,包括:一人在不同地区犯一个罪,其中的犯罪行为实施地;一人在不同地区犯同一种罪,其中的主要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一人在不同地区犯数罪,其中的最严重犯罪行为的实施地;在共同犯罪中,主犯的犯罪行为实施地。 3、指定管辖。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有管辖权的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逐级报请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例7】(2006年司考题单选25题)王某担任甲省副省长期间受贿50多万元,有关法院指定乙省W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该项指定应当由下列哪一法院作出? A.甲省高级人民法院 B.乙省高级人民法院 C.W市中级人民法院    D.最高人民法院 三、专门管辖 专门管辖中的军地互渉案件的管辖几乎成了各种考试的必考内容,尤其是司法资格考试,几乎每年必考。 1、军地互渉案件的管辖 最高法院《解释》第20条和第21条对军地互渉案件的管辖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第20条规定“现役军人(含军内在编职工,下同)和非军人共同犯罪的,分别由军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专门法院管辖;涉及国家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第21条规定:“下列案件由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军事法院以外的其他专门法院管辖:(一)非军人、随军家属在部队营区内犯罪的;(二)军人在办理退役手续后犯罪的;(三)现役军人入伍前犯罪的(需与服役期内犯罪一并审判的除外);(四)退役军人在服役期内犯罪的(犯军人违反职责罪的除外)。”很多初学者在记忆这两条规定的时候,觉得很难记住,也不容易理解。其实,总结这两条的规定,可以得出一个口诀,即:“分别管辖加两个同时、三个例外”,而且一般情况下,主要记住“两个同时、三个例外”就可以了。“分别管辖”是指,军人和非军人共同犯罪,分别由军事法院和地方法院管辖,但是涉及国家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两个同时”是指,犯罪时和发现犯罪时“同时”具备军人身份,才由军事法院管辖;“三个例外”是指,“需与服役期间一并处罚”、“军人犯违反职责罪”和“涉及国家军事秘密”这三种情况例外。为了便于理解,下面举例说明: 【例10】张某于2002年5月进入部队服役,服役期是2002年5月至2004年5月。2003年4月,发现张某在2001年2月曾伙同他人实施过抢劫,那么对张某的抢劫罪应由军事法院还是军事法院以外的其他法院管辖? 【例11】李某于2001年3月进入部队服役,服役期是2001年3月至2003年3月。2003年3月李某如期退役。2003年10月,发现李某在2001年11月曾伙同他人实施过盗窃,那么对李某的盗窃罪应由军事法院还是军事法院以外的其他法院管辖? 【例12】孙某于2001年8月进入部队服役,服役期是2001年8月至2003年8月。2003年8月孙某如期退役。2004年10月,发现孙某在2002年11月曾盗窃过部队军用物资,那么对孙某涉嫌盗窃军用物资罪应由军事法院还是军事法院以外的其他法院管辖? 【例13】陈某于2001年12月进入部队服役,服役期是2001年12月至2003年12月。2002年9月,在服役期间,陈某因盗窃某小区居民价值2万元的白金项链而被抓获。抓获后,陈某又主动交代其在2000年6月还盗窃过某商场1万元现金。那么对陈某的两次盗窃应由军事法院还是军事法院以外的其他法院管辖? 下面举几例最近几年司法资格: 【例14】(2005年司考单选23题)下列哪一种情形应当由军事法院管辖? A、现役军人邝某涉嫌与某企业职工何某共同窃取国家军事秘密 B、发现现役军人石某入伍前犯有故意伤害罪未处理 C、退役军人李某回到家乡后被发现曾在服役期间犯有盗窃罪未处理 D、到部队看望朋友的张某在部队营区内盗窃 【例15】(2003年司考单选19)被告人张某系退伍军人,被告人赵某系现役军人。张某曾在服役期间伙同赵某犯有抢劫罪。关于该案的审判管辖,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 A.应当由军事法院一并管辖 B.应当由地方人民法院一并管辖 C.被告人张某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人赵某由军事法院管辖 D.应当先由军事法院一并管辖,然后再把被告人张某移交地方人民法院管辖 四、关于在“飞地”内犯罪的管辖 “飞地”内犯罪案件的管辖,其记忆方法是:如果“飞地”能够飞回中国,则由最先“着落地”法院管辖;如果飞不回来,则由居住地或者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能够“飞”回来的情况 第一,在中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在中国领域外的中国航空器内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航空器在中国最初降落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在国际列车上发生的刑事案件的管辖,按照中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有关管辖协定执行。没有协定的,由犯罪发生后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2、不能“飞”回来的情况,只有一种,即:中国公民在驻外的中国使领馆内的犯罪,由该公民主管单位所在地或者他的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008年单选21题)张某,甲市人,中国乙市远洋运输公司“黎明号”货轮船员。“黎明号”航行在公海时,张某因与另一船员李某发生口角将其打成重伤。货轮返回中国首泊丙市港口时,张某趁机潜逃,后在丁市被抓获。该案应当由下列哪一法院行使管辖权? A.甲市法院 B.乙市法院 C.丙市法院 D.丁市法院 五、漏罪和新罪的审判管辖 根据最高法院《解释》第14条的规定:漏罪原则上由原审人民法院管辖(注意和漏罪立案管辖的区别,参见第一节四的相关内容);新罪原则上由服刑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在犯罪地捕获并发现的由犯罪地法院管辖。这个规律可以从最高法院《解释》第14条的规定得出。 总结:与漏罪、新罪的审判管辖密切联系的,是漏罪和新罪的立案管辖(请参见本章第一节“三”的相关内容)。新罪的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完全相同;漏罪的立案管辖由监狱,审判管辖由原审法院。 【例16】(1999年律考多项选择题74)孔某因犯强奸罪被甲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判决生效后被送至乙县监狱服刑。期间,孔某越狱脱逃,并在丙县抢劫陈某人民币500元,后被捕获。请问,下列关于本案管辖的选项哪些是正确的? A、如果是在丙县捕获并发现其犯抢劫罪的,由丙县法院管辖 B、如果是被缉捕押解回监狱后发现其犯抢劫罪的,由乙县法院管辖 C、如果孔某抢劫后逃至丁县被捕获并发现其犯抢劫罪的,由丁县法院管辖 D、上列选项所列的各种情况下,都由甲县法院管辖 六、几种特殊管辖 共有3种情况: 1、对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犯罪,我国具有刑事管辖权的案件,由被告人被抓获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犯罪,由该公民离境前的居住地或者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依照我国刑法应受处罚的,由该外国人入境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章 回 避 本章常考的知识点有三个:回避的适用对象、理由和回避的决定权。 【知识结构】 回避的概念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 回避适用人员 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 其他人员 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 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 担任过本案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 回避理由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 回避 违规会见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或接受其请客送礼 其他回避理由 自行回避 回避种类 申请回避 指令回避 回避的期间 回避的申请 回避程序 回避的决定权人 回避的审查决定 对驳回回避申请的复议 第一节 回避的对象和理由 一、适用回避的人员范围。 1、审判人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这里的“审判人员”应当包括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副庭长、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副院长、院长以及参加合议庭的人民陪审员。 2、检察人员。“检察人员”应当包括助理检察员、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副检察长和检察长。 3、侦查人员。“侦查人员”既包括所有侦查机关从事侦查工作的侦查人员,又包括对侦查工作进行组织指挥的负责人,即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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