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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政责任

2009-08-17 10页 doc 82KB 5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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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政责任 序号 条款 违法行为 法律责任 追究责任的机关 备注 1 84 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
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政责任
序号 条款 违法行为 法律责任 追究责任的机关 备注 1 84 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一般地,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农业行政部门依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的职责,对食用农产品进行监督管理。 下同 2 85 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 3 85 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 4 85 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 5 85 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 6 85 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 7 85 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 8 85 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 《食品安全法》第99条:保质期,指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 9 85 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 10 85 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未经过安全性评估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 《食品安全法》第99条: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11 85 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 12 86 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 《食品安全法》第99条: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指包装、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用的纸、竹、木、金属、搪瓷、陶瓷、塑料、橡胶、天然纤维、化学纤维、玻璃等制品和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涂料。 13 86 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 《食品安全法》第99条: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 14 86 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者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 15 86 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药品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 《食品安全法》第50条: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的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公布 16 87 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未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 17 87 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 《食品安全法》第36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食品安全法》第37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食品安全法》第39条: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18 87 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未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备案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 19 87 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者清理库存食品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 20 87 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 21 87 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 22 87 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安排患有《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所列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 《食品安全法》第34条规定,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23 88 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 24 89 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进口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 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即: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 25 89 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或者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经过安全性评估 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即: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 26 89 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出口商未遵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出口食品 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即: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 27 89 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进口商未建立并遵守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的 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 《食品安全法》第67条: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28 90 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 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 29 91 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未按照要求进行食品运输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 30 92 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 吊销许可证 原发证部门 《食品安全法》第92条规定,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31 93 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 撤销该检验机构的检验资格;依法对检验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 32 93 食品检验机构聘用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的 撤销该检验机构的检验资格 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 《食品安全法》第93条规定,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十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 33 94 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在广告中对食品质量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广告法》第37条: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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