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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学习解读--5非典型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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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学习解读--5非典型担保《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学习解读--5非典型担保汇报人:XXX目录一具有担保功能的合约安排二让与担保三保证金四所有权保留五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制度司法解释》)是在对原《担保法司法解释》等在内的与担保有关的10个司法解释进行梳理、清理、吸收和完善的基础上制定的,主要对担保的从属性、保证人范围、保证方式的认定、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衔接、共同保证人之间的关系、抵押财产转让、动产抵押制度等方面进行了新规定。引言一具有担保功能的合约安排民法典第388条第1款...
《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学习解读--5非典型担保
《民法典》担保司法解释学习解读--5非典型担保汇报人:XXX目录一具有担保功能的合约安排二让与担保三保证金四所有权保留五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制度司法解释》)是在对原《担保法司法解释》等在内的与担保有关的10个司法解释进行梳理、清理、吸收和完善的基础上制定的,主要对担保的从属性、保证人范围、保证方式的认定、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衔接、共同保证人之间的关系、抵押财产转让、动产抵押制度等方面进行了新规定。引言一具有担保功能的合约安排民法典第388条第1款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具有担保功能的合约安排《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1条因抵押、质押、留置、保证等担保发生的纠纷,适用本解释。所有权保留买卖、融资租赁、保理等涉及担保功能发生的纠纷,适用本解释的有关规定。一、具有担保功能的合约安排如将保证、抵押、质押、留置、保证等作为典型担保,则近年来在实务中出现了一些新类型的具有担保功能的制度,学理上称为非典型担保,也即第388条提到的“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其中以让与担保最为典型,作为一种新兴事物,其备受命题者青睐。因其与流押较为相似,故实务以及司法实践中对其效力问题观点并不统一。此次,《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较为系统的规定了这些非典型担保。一、具有担保功能的合约安排二让与担保《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68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将财产形式上转移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有权对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偿还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有效。当事人已经完成财产权利变动的公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请求参照民法典关于担保物权的有关规定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让与担保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将财产形式上转移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效,但是不影响当事人有关提供担保的意思示的效力。当事人已经完成财产权利变动的公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请求对该财产享有所有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权人请求参照民法典关于担保物权的规定对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债务人履行债务后请求返还财产,或者请求对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让与担保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将财产转移至债权人名下,在一定期间后再由债务人或者其指定的第三人以交易本金加上溢价款回购,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回购义务,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第二款规定处理。回购对象自始不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二、让与担保第69条股东以将其股权转移至债权人名下的方式为债务履行提供担保,公司或者公司的债权人以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等为由,请求作为名义股东的债权人与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二、让与担保解读:1.所谓让与担保,就是指债务人、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将财产形式上转移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有权对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偿还债务。二、让与担保【例1-1】动产让与担保,设甲欠乙X元,甲将一台机器交付给乙、名义上归乙“所有”但不能使用,约定半年后甲如期还款,乙将机器还回,否则,乙可以拍卖机器并就款项优先清偿X元;【例1-2】不动产让与担保,设甲欠乙X元,甲将一栋楼房过户到乙名下、名义上归乙“所有”,约定半年后甲如期还款,乙将楼房登记回甲名下,否则,乙拍卖楼房并就款项优先清偿X元;二、让与担保【例1-3】股权让与担保,设甲欠乙X元,甲将持有的A有限公司的10%股权登记到乙名下、归乙“持有”但不参与公司管理,约定半年后甲如期还款,乙将股权重新登记回甲名下,否则,乙拍卖该股权并就款项优先清偿X元;【例1-4】债权的让与担保,设甲欠乙X元,甲将自己对丙的7个月后到期的应收账款1000万元转让给乙并通知丙、归乙“享有”,约定半年后甲如期还款,乙将债权再让与甲,否则,乙对丙主张债权实现并就所得款项优先清偿X元。二、让与担保2.让与担保的合同约定,首先有债的效力;如完成财产权利变动公示如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的,也具有担保物权的效力,债权人可以主张优先受偿权。二、让与担保3.但是,如约定让与的物直接债权人所有的,属于流押(流质)条款,该项约定本身无效,但不影响该让与担保的合同效力以及权利变动公示后的担保物权效力。如果双方约定“将财产转移至债权人名下,在一定期间后再由债务人或者其指定的第三人以交易本金加上溢价款回购,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回购义务,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视同流押(流质)条款,该项约定本身也属无效。二、让与担保【例2】设例1-1中,甲乙约定六个月后甲不还款的,机器直接归乙所有;或者设机器市场价格为Y元,甲乙约定六个月后,由甲从乙手中以X+Y元购回,否则机器归乙所有。以上两个约定,都属于流押(流质)条款。二、让与担保4.股权让与担保的债权人,不是股东(也不是名义股东),所以不承担股东的资本补缴责任。二、让与担保三保证金《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70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设立专门的保证金账户并由债权人实际控制,或者将其资金存入债权人设立的保证金账户,债权人主张就账户内的款项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以保证金账户内的款项浮动为由,主张实际控制该账户的债权人对账户内的款项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三、保证金在银行账户下设立的保证金分户,参照前款规定处理。当事人约定的保证金并非为担保债务的履行设立,或者不符合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债权人主张就保证金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不影响当事人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主张权利。三、保证金解读:1.保证金构成担保,需要符合的实质要件是债权人对账户的控制,也即“债务人、第三人为担保债务履行,设立专门保证金账户并由债权人实际控制,或者将其资金存入债权人设立的保证金账户”,符合此要件的,债权人才有权主张就账户内的款项优先受偿的;否则,不成立担保制度,只不过当事人的约定仍然具有债的效力。2.银行账户下设立的保证金分户,符合上述特征的,也构成保证金担保。三、保证金四所有权保留《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64条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出卖人依法有权取回标的物,但是与买受人协商不成,当事人请求参照民事诉讼法“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有关规定,拍卖、变卖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出卖人请求取回标的物,符合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买受人以抗辩或者反诉的方式主张拍卖、变卖标的物,并在扣除买受人未支付的价款以及必要费用后返还剩余款项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处理。四、所有权保留解读:所有权保留买卖具有公认的担保功能,具体体现为:1.第1款:买受人违约,出卖人取回出卖物遇障碍的,有权请求拍卖变卖等以变现,所得款项优先受偿;2.第2款:反之,出卖人取回物品后,买受人如果追要已付价款部分的,也可以主张拍卖、变卖等以求变现,就所得款项优先受偿自己应得的款项。四、所有权保留四、所有权保留五定金民法典第586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五、定金第587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五、定金1.定金合同特征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订立后、履行前,预先给付对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关于定金的规定仅有两个条文(第586条、第587条),这两个条文对原《担保法》第89条至第91条进行了一定程度上的修改。五、定金2.定金罚则及其担保功能【其实违约金也有担保功能】定金罚则,体现的是定金的惩罚功能,包括两层含义:——交付方违约的,定金丧失。——收受方违约的,双倍返还定金。五、定金3.适用定金罚则的具体情形定金罚则的适用前提是发生根本违约,这就意味着,若一方仅出现轻微违约行为,是不能动辄适用定金罚则的。定金罚则乃一严厉违约惩罚措施,应严肃其适用,方见法律之公平、正义。五、定金【例3】乙为水泥厂,甲为水泥销售公司。甲、乙订立一购销合同,约定乙于6月1日前送水泥1000吨给甲;甲支付定金10万元给乙。后乙于6月2日将1000吨水泥运至甲处。甲以乙违约(迟延履行1天)为由,要求乙双倍返还定金20万元。甲的请求应否支持?不予支持。五、定金感谢您的观看汇报人: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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