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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2008年应收保费管理0901--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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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2008年应收保费管理0901--财务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应收保费管理考核办法 各部门、各机构、合肥营业部: 为加强应收保费管理,切实做到应收尽收,根据总公司的有关规定要求,特制定应收保费管理考核办法。 一、管理组织 (一)分公司总经理室、分公司市场部、分支公司财务部、分公司两核部门、分公司人事部门是分公司应收保费管理的部门;各级营业单位负责人和销售人员是应收保费的清收责任人。 (二)分公司总经理室为本机构应收保费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承担本机构应收保费的管理责任;各级营业单位负责人为该机构应收保费管理责任人,向分...
安徽2008年应收保费管理0901--财务
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应收保费管理考核办法 各部门、各机构、合肥营业部: 为加强应收保费管理,切实做到应收尽收,根据总公司的有关规定要求,特制定应收保费管理考核办法。 一、管理组织 (一)分公司总经理室、分公司市场部、分支公司财务部、分公司两核部门、分公司人事部门是分公司应收保费管理的部门;各级营业单位负责人和销售人员是应收保费的清收责任人。 (二)分公司总经理室为本机构应收保费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承担本机构应收保费的管理责任;各级营业单位负责人为该机构应收保费管理责任人,向分公司应收保费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 (三)各级销售人员是应收保费催收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本人经办业务所产生的应收保费负有直接责任;其团队主管对所属销售人员的应收保费负有连带责任。 (四)分公司市场部设置应收保费管理专(兼)职岗位,各营业单位应有应收保费专项联系人,负责本机构应收保费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分公司应收保费管理岗的配备: 年保费规模≥2亿元的,设应收保费管理专职岗,职数2人; 1亿元≤年保费规模<2亿元的,设应收保费管理专职岗,职数1.5人(其中1人可兼职); 0.3亿元≤年保费规模<1亿元的,设应收保费管理专职岗,职数1人; 年保费规模<0.3亿元的,设应收保费管理兼职岗。 二、岗位职责 (1) 分公司总经理室 1、认真执行并落实总公司应收保费管理办法;根据分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应收保费管理细则,明确具体的管理措施、操作流程和处罚规定;并督促各经营单位、各管理部门严格执行; 2、全面负责本分公司应收保费管理和清收工作,将应收保费各项指标控制在总公司下达的范围内; 3、杜绝应收保费产生的呆、坏帐,防范应收保费给公司带来的经营风险; 4、负责应收保费诉讼案件的领导工作,督促营业单位对诉讼案件证据的收集; 5、在分公司范围内对违反应收保费管理的营业单位及个人做出最终处理意见。 (2) 分公司市场部 1、具体落实、执行总公司应收保费管理规定和分公司应收保费管理细则,配合所在机构总经理室做好应收保费管理工作; 2、审核保险中介机构的资质;做好非有价单证的管理工作;配合财务部做好保费专用发票和有价单证的管理; 3、通过对业务协议的管理和定期清理,避免因逃避锁机而乱挂保单的现象; 4、协调各部门落实应收保费的管理与清收工作,指导、检查各营业单位及团队应收保费的清收工作; 5、参与逾期应收保费的调查与处理:负责落实超帐期应收保费客户对帐催收函(参考格式见附件一和附件二)的寄发工作;联系总公司客户服务中心进行电话回访确认,确认客户收到并答复了对帐催收函;电话回访确认结果的继续跟进;配合营业单位上门催收,应收保费诉讼案件的跟踪及与律师的协调工作; 6、对于超过帐期30天的交强险应收保费,以及超过帐期60天的非交强险应收保费,根据险种逐笔将催收情况,风险程度、采取的措施在每月12日前上报总公司财务部、稽核部和各专业险部;对于异常情况,总公司稽核部应及时进行稽核调查。 7、对超帐期欠费财务锁机业务的开机申请履行初审职责; 8、负责对分公司违规违纪业务人员和管理失职的主要责任人发出处理意见或处罚书。 (三)分、支公司财务部 1、严格履行有价单证管理职责,做好空白有价单证及保费专用发票的管理工作;从保费发票预借管理、空白有价单证领用和核销管理等环节,履行应收保费管理职责; 2、将保费及时入账,确保现金保费及时交存银行,严禁坐支现金保费;及时、准确地核销应收保费;及时核对、清理预收保费; 3、负责应收保费分析监测,每月对所属各营业单位的应收保费管控指标进行考核;按月从帐龄、险种、单位、渠道、性质等多纬度对超帐期应收保费进行分析,侧重于反映应收保费的风险等级,通过数据分析,及时发现应收保费管理中存在问题,会同市场部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建议;在每月12日前将上月应收保费分析报告上报分公司总经理室、市场部、分公司两核部门和总公司财务部、各专业险部和稽核部; 4、加强对各销售渠道应收保费余额、增速、帐龄、应收率等指标的实时监控、动态预警,及时向市场部和各营业单位提供应收保费帐龄分析与应收保费明细清单; 5、对超帐期欠费财务锁机业务的开机申请履行审核职责; 6、对出现异常的应收保费有权采取预扣经办人款项的措施;执行对应收保费管理超标部门和销售人员的财务处罚。 (四)分公司两核部门 1、根据总公司规定的权限,负责分期付款业务的协议审批,协议副本报分公司财务部备案; 2、在出单初审环节认真审核,严禁因逃避锁机而乱挂保单的现象; 3、负责应收保单注销管理,严格禁止利用非正常批单退费、注销保单等形式冲减应收保费; 4、对于无法直接对接核心业务系统的业务,例如部分渠道业务出单点和定额保单业务,需督促相关部门和人员按照总公司规定的时限,及时录入核心业务系统; 5、定期清理重单、错单,保证应收保费数据的准确性。 (五)分公司人事部门 1、严格审核离职人员审批表的内容,严禁对存在应收保费尚未清理完毕的人员办理离职手续。 2、核实新入司销售人员身份的真实性[新入司销售人员(应届毕业生除外)须提供在原单位的离司证明];对入司的销售人员,实行担保人,要求担保人需有当地城市户籍和稳定的收入,并由本级营业单位负责人对担保人的真实性,进行当面确认。新进员工担保书的参考格式见附件三。 3、执行对应收保费管理超标机构和营销人员的行政处罚规定。 (六)各级营业单位负责人 1、认真执行公司应收保费管理规定,对本机构应收保费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及时在团队中宣导有关政策,将应收保费率控制在公司下达的管理指标范围内; 2、在收到应收保费清单的一个工作日内核实相关内容;根据应收清单,督促和陪同业务员催收保费; 3、制定本团队应收款催收计划,通过周、月例会予以落实;负责在每周的周例会(包括月度例会)通报上周(月)应收保费清收情况并安排下周(月)的清收计划,督促团队成员及时交纳所收到的保费; 4、对超过帐期的应收保费,各营业单位负责人须及时走访和了解欠费单位的财务情况,协助发放应收保费对帐催收函,督促客户及时签回对帐催收函的回执联,及时评估应收保费风险,拟定催收策略,对异常情况以及呆坏帐等重大问题,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分公司汇报; 5、对逾期应收保费进行调查、清收,对出现的贪污、挪用、侵占保费行为及时上报分公司并收集相关证据,交由司法部门追究相关责任; 6、对存在逾期应收保费的业务人员出具处罚意见,报请分公司执行。 (七)销售人员 1、对于直接业务,销售人员应协助客户如实、完整地填写投保单的各项内容;因应收保费对帐催收、电话回访、后续客户服务等需要,销售人员应要求客户填写真实、完整的联系方式(包括通讯地址和电话);销售人员必须对客户资料和客户签名的真实性负责; 2、严格执行公司关于应收保费管理工作的各项规定,不得滞留、截留、坐支保费;收到保费后,现金保费应于当天交回公司或存入公司的保费账户,支票保费需在一个工作日内交给公司; 3、积极进行应收保费的催收工作,将本人经办业务的应收保费率控制在公司下达的管理指标范围内;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必须明确告之投保人交纳保费的义务,并应每天检查个人应收保费情况,合理安排催收工作; 4、销售人员之间不得相互挂靠业务,应对自己账户下的应收保费负全部责任; 5、对所属客户交纳保费时的异常情况及时向营业单位负责人汇报,由营业单位负责人统一向上级部门汇报,获取必要的支持; 6、严格执行公司关于保费专用发票及单证的管理规定; 7、涉及应收的保单注销,应负责收回所发出的保险单证。 (八)分公司应收保费管理岗和各营业单位应收保费专项联系人的工作职责: 1、每周下发应收保费清单给各营业单位以及销售人员进行核对; 2、根据每个团队及销售人员的应收保费率和应收清单,监督团队和销售人员落实应收保费的日常清收工作; 3、负责对超帐期的应收保费客户寄发应收保费对帐催收函,客户交回的对帐催收函回执需备存留档,并及时做好;联系总公司客户服务中心进行电话回访确认,确认客户收到并答复了对帐催收函;电话回访确认结果的继续跟进;配合营业单位上门催收,应收保费诉讼案件的跟踪及与律师的协调工作; 4、针对超帐期应收保费的对帐和催收情况,每周向本级营业单位负责人、分公司市场部、分公司财务部和分公司总经理室书面汇报超帐期应收保费的对帐和催收情况,对在联系客户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以便管理层及时采取措施,避免呆帐风险; 5、分公司市场部安排的相关工作。 三、管控措施 (一)财务自动锁机管理 1、财务自动锁机和自动解锁规则 本公司核心业务系统对于超帐期欠费的客户、协议和分配会自动运行财务锁机。财务锁机后,该客户、协议或分配方案(分配方案相当与分协议)将无法继续出具新的保单(可以继续出具各类批单)。如果是上门投保的直接业务保单(没有开立协议号,仅有客户号),则将客户自动锁机;如果是代理业务保单,根据佣金分配方案号判断是自动锁协议还是锁分配方案,如果分配方案号是“0000”,则是将协议自动锁机,如果分配方案号不是“0000” ,则是将分配方案自动锁机。 当超帐期欠费缴清后,系统会统一运行自动解锁。 每晚核心业务系统定时运行自动锁机和自动解锁功能。 2、财务人工解锁流程 (1)财务解锁分为自动解锁和人工解锁。因超帐期应收保费管控的需要,财务人手解锁的职能集中在总公司财务部;由总公司财务部设岗对分公司上报的应收保费开机申请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开机申请,及时予以人工解锁。 (2)财务人工解锁的流程 符合总公司拟定的人工解锁条件的超帐期欠费业务,在各营业单位负责人出具管理意见,分公司市场部和分公司财务部分别审核后,上报总公司财务部专岗审核后,予以人工解锁。 总公司财务部负责开机的同事定期整理并编制“财务解锁明细表”,通过邮件反馈给各分公司。总公司财务部将加强对人工解锁应收保费实行跟踪管理,对应收管理不善的分公司,将从严审批其开机申请。 (二)应收保费帐期管理 1、帐期的设置原则 (1)核心业务系统对上门投保的直接业务,不设置帐期,采取先收费后出单的方式承保; (2)对于代理业务,系统设置的标准帐期为30天; (3)对于按照规定办理的分期付款业务,以分期付款协议约定的各期缴费日为系统给予的应收保费宽限止期,不再另行增加宽限期,因此帐期为0。 2、延长代理业务帐期的审批流程 对于因业务发展需要,确实需要延长代理业务帐期的,可以按照以下原则和流程上报总公司审批。 因应收保费管控的需要,非车险的帐期设置不能超过90天,车险的帐期设置不能超过45天。 分公司提出延长代理业务帐期的申请后,由总公司各专业险部根据分公司和代理点的应收保费管理状况(应收保费率、超帐期欠费金额和期限)、代理单位的资质、保费规模、业务性质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后出具意见,经总公司财务部审核后,上报分管总裁室成员和总裁审批后,交总公司机构管理部在系统中进行设置。系统对于在修改帐期后出单的业务实行新的帐期控制。 (三) 见费出单管理 “见费出单”是指保险公司财务系统或核心业务系统根据全额保费收费信息,实时确认并自动生成唯一有效指令后,业务系统方可生成正式保单。 当地保监局推行了见费出单管理措施的,公司要高度重视“见费出单”制度的实施,根据总公司下发的《关于落实“见费出单”准备工作相关事项的通知》,及时将保监局相关要求及时通报总公司,取得总公司在系统设置上的支持,并严格遵照当地保监局下发的见费出单相关规定执行。 公司要充分利用当地保监局推行见费出单的契机,彻底杜绝车险应收保费风险,全面提高车险经营管理水平。 (四) 销售人员直销业务管理 1、原则上收到保费后方可将保单正本和保险费发票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特殊情况可由销售人员将保单和保险费发票从公司借出,但须履行严格的借出和回销手续;其中预借发票的条件、具体流程、原则以及预借发票超时未收款的管理,须严格按照本公司下发的《保费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分公司必须遵照总公司相关规定,根据各单位实际情况,制定保单、保险费发票的借出规定,明确规定保单、发票允许借出的数量和回销时间,同时制定违反规定的处罚措施; 分公司应当建立完整的保单、发票借出及核销记录或借用台帐。对未按规定核销保单、发票超过一定数量或金额的销售人员,应控制其继续借出新单证或发票,并及时催收预借单证所对应的保费。 2、对于超帐期欠费,财务部门暂停其所在团队或个人费用的报销及个人绩效工资的发放,具体措施由分公司市场部会同两核及财务部门专门制定后,报经分公司总经理室批准后执行。 对于超帐期欠费,如通过与客户对帐以及电话回访发现,客户已向销售人员交清保费,而销售人员有滞留、截留、坐支保费的现象,分公司需严肃处理相关人员,情节严重的须移送司法机关。 (五) 中介业务管理 1、与本公司签定协议的中介机构(指专业、兼业代理机构及保险经纪公司),必须具备合法的中介资格; 2、中介业务合作协议必须经过分公司市场部审核,分公司分管总经理室成员审批后,所属分支机构对外才能签署,签署后的合作协议需报分公司市场部和财务部备案,严禁各营业单位擅自对外签署中介业务合作协议; 3、中介业务合作协议必须明确规定中介机构保费结算期限,与中介机构合作必须严格执行合作协议中有关保费结算的规定,要求中介机构在约定时间内将代理收取的保险费全额划转到公司指定的账户; 各分公司应当加强对保险中介机构的培训和管理,督促其严格遵守保险监管的相关规定。 4、分支机构应当对每一中介机构的单证、发票借出核销情况建立单独台帐。 其中对中介机构预借保费发票、借用空白保费发票严格按照本公司下发的《保费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中本公司单证管理系统中设定了“本次可以对外设出单点发放的空白发票数量=总公司最新批准的每次借用空白发票的最大数量-外设出单点现有空白发票的库存量”的限制,超过部分的发票,单证管理系统设置不允许对外发放;单证管理系统还设置了借用空白专用发票未使用可留存的最大天数为90天,超过90天需先将空白发票交回发票管理员办理空白发票核销后,重新办理领用手续后才能使用。 借用空白业务单证严格按照总公司公司下发的《单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5、对于超帐期欠费,分公司市场部、各营业单位负责人、销售人员均应做重点关注和催收。 销售人员应将与中介机构的催收和沟通情况向团队主管汇报; 对于中介机构存在超过帐期15天以上的应收保费,各营业单位负责人协同业务员与中介机构进行沟通,并将沟通情况反馈给分公司市场部; 对于中介机构存在超过帐期30天的应收保费,分公司市场部派员参与催收,分公司市场部协同营业单位拟定具体的催收方案,并将应收保费的风险程度上报分公司总经理室;对于在催收过程中,发现存在呆帐风险的,分公司总经理室应做专题研究,并制定处理方案,必要时应采取法律措施予以解决,同时由分公司总经理室成员负责应收保费诉讼案件的领导工作,督促营业单位对诉讼案件证据的收集。分公司总经理室应及时采取各种必要手段防止呆帐风险的产生。 对于超帐期欠费,财务部门可暂停其所在团队或个人费用的报销及个人绩效工资的发放,具体措施由分公司市场部会同两核及财务部门专门制定后,报经分公司总经理室批准后执行。 (六)分期付款业务管理 1、分期付款业务是指公司与客户之间签订有分期付款协议,按照协议规定的时间、比例分阶段支付保险费的业务。 2、分期付款业务的处理原则 对客户要求分期付款的保险业务,应于承保前向总公司专业险部门递交分期付款协议,总公司专业险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按照分期付款协议出单。分期付款协议应报分公司市场部和财务部备案; 分期付款业务在系统录单时一定要严格按照分期付款协议中约定的各期缴费日期录单。 所有分期付款业务,应当按实际入账的保费金额分期出具发票,不得一次出据全额发票。 对于因批增或批减保险责任致使保险费金额有变化的,应在分期付款协议中补充保险费增减后的付款计划。 分期付款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进行索赔的情况处理:在保单期限内保费因分期付款尚未付清,但已出险发生赔款且赔款数额已超过保单总保费的,保费分期付款无效, 客户需一次性将所欠保费补交齐方可核赔通过。 (七) 电销业务的管理 电销业务应收保费是指客户通过公司电销平台确认投保意向且经公司核保通过但保费资金未入帐的保费。电销业务通过快递公司送达保单收取保费的,须与快递公司签署《快递协议》,明确保费到帐的时间。原则上,电销业务应收保费的账龄不得超过系统出单之日起的48小时。 电销业务必须一次性全额收取保费,不得通过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保费。 (八) 个人代理人业务管理 个人代理人业务原则上实行先收费后出单的办法,即未经分支公司财务部门确认收到保费的,不得向个人代理人预借保费发票。 (九) 交强险业务的管理 经营交强险的保险公司需履行车船税的法定代收代缴义务,因此一旦发生交强险业务应收保费,保险公司需要向税务部门代垫车船税,因应收保费而产生的资金成本进一步加大。 对于交强险业务,分、支公司均须加大对交强险业务应收保费的催收和管理力度。 (十)系统需补录业务的管理 对于无法直接对接核心业务系统的业务,例如渠道业务出单点和定额保单业务,分公司各专业险部需规定录入核心业务系统的时限,并监督执行。 (十一) 未收费保单出险的管理 未收费保单出险后,必须将保单所对应的保费全额实收到账后,核心业务系统理赔子系统才能够核赔通过。 (十二) 保单注销管理 对于已形成应收保费确需注销的保单,在注销操作中需遵循以下原则: 1、保险起期一个月以内的保单注销,必须提供:保单正本、保费专用发票、被保险人盖章的退保申请书等相关凭证;如不能收回专用发票和保单正本的,应要求被保险人出具退保申请书及遗失声明并登报声明遗失后,方可进行注销手续。以上资料需经分公司市场部审核,分公司分管总经理室成员签署后,方可报总公司业务处理中心申请注销; 由于重复的保单、错误的保单,造成应收的保单允许注销。但需提供以上所述资料。 2、保险起期超过一个月的保单注销,除需要上述第(一)条列明材料外,还应按规定收取短期保费。收取短期保费的办法由总公司专业险部制定。 3、对保险起期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内的保单,除需要满足上述第(一)、(二)条规定的条件外,原则上不允许注销。特殊情况需注销的,还需要直接上报总公司专业险部审核通过后,方可报总公司业务处理中心申请注销; 4、起保日期六个月以上的保单,不允许注销。 5、总公司业务处理中心每月统计分支机构的保单注销率,对注销率超过15%的机构,以及分支机构月末大量注销保单,又于月初重新出单的情况需要重点关注,严禁机构通过注销保单来调整保费收入和应收保费考核指标。 (十三) 离司人员应收保费的管理 员工在办理离司手续时,各级应收保费管理岗或应收保费专项联系人须核实申请员工有无存在应收保费。如果申请员工存在应收保费,各级应收保费管理岗或应收保费专项联系人须提供应收清单给人力资源部门,以便在工资结算中扣除应收保费,工资不够扣除的,不得办理离司手续。须待应收保费清理完毕后方可办理离司手续。 如因相关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该人员未清理完应收问题就已离司的,由该失职人员负责承担其应收保费。 (十四) 应收保费呆帐的核销 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保费,要列出详尽的催收过程,采取的催收措施,并由相关证明人签名,并能够提供确凿证据表明该应收保费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如债务单位已撤销、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等导致停产而在短时间内无法偿付债务等,以及3年以上的应收保费)。 分公司在经过各营业单位负责人、分公司应收保费管理岗、分公司市场部、财务部、核保部门、总经理室审核后,上报总公司专业险部、财务部、稽核部审核后,报总裁室审批后方可核销。 凡单笔损失超过人民币5万元(含人民币5万元。或等值外币,下同),须逐笔上报;凡单笔损失不足人民币5万元,须分笔统计和说明,并以表格形式上报。分公司不得擅用已提存的呆坏帐准备金核销各类应收帐款。 对于有确凿证据证实无法收回的应收保费,应对销售人员处以应收保费金额10%-100%的罚款,对营业单位负责人处以应收保费金额20%-100%的罚款,对分公司分管的总经理室和总经理各处以应收保费金额20%-50%的罚款。 四、考核措施 (一)应收率考核 1.执行应收考核铁律:年底实行应收率一票否决制度; 2.管理人员处罚:年底应收率超过4%的标准,扣发机构主要负责人、分管销售负责人10%的绩效工资; 3.保费还原:年底考核应收率超过4%的,对超出部分的应收在保费收入中进行扣减还原; 4.考核扣款: (1)对机构月末应收率超4%但未达到10%的,按应收余额的20%扣发机构的销售费用;对于超过10%的机构,按应收余额的40%扣发销售费用,待降到标准内进行返还;如当年12月底指标未降到标准内,不返还扣款。 (2)帐龄为10-20天的应收保费,扣减当月该部分业绩1%的业务费用; 帐龄为20-30天的应收保费,扣减当月该部分保费2%的业务费用; 账龄为30天以上的应收保费,将实行保费还原,在保费收入中扣减该部分业绩。 (二)制度执行情况考核 1.借单 (1)个人业务发生借单,每单处罚审批人员80元、出纳(借单管理岗)20元; (2)业务员个人借单超过5单的(批量承保业务除外),每单处罚审批人员80元、出纳20元; (3)其他没有按照借单管理规定的,酌情处罚相关人员; 2.出单 (1)错单(除系统原因外)、重单超过一个月才处理的,每单处罚业务员、出单员、应收岗各20元,次月份不处理的加重处罚; (2)对客户申请退保或注销保单,没有及时处理或丢失重要资料的,由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承担形成的应收保费; (3)在没有得到被挂单人员在投保单上签字确认乱挂单、出单的,每笔处罚出单员30元; 3.催收 (1)每月没有按时下发的应收清单的,处罚应收管理岗50元,没有按时收集、汇总,并向经理室反馈清收结果的,每次处罚应收管理岗50元; (2)没有按期组织催收应收保费的,根据责任处罚团队长、应收管理岗各50元; 4.实收 业务员将保费和业务清单交财务后,如超过一周仍未做实收的,对保费销数岗每单处罚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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