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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纠纷起诉状(交通事故)律师拟定版本

2020-11-26 1页 doc 17KB 11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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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纠纷起诉状(交通事故)律师拟定版本民 事 起 诉 状民 事 起 诉 状原告:福州甲公司,                   住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 :            职务:经理。被告:中国XXXXXX股份有限公司XXX分公...
保险合同纠纷起诉状(交通事故)律师拟定版本
民 事 起 诉 状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福州甲公司,                   住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            职务:经理。

被告:中国XXXXXX股份有限公司XXX分公司,住所地XXX鼓楼区XXX路X号,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案由:保险合同纠纷

诉 讼 请 求

1、依法判令被告在本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责任限额内赔付原告人民币X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X元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付);

2、依法判令被告在机动车损失保险的责任限额内赔付原告财产损失共计人民币X元;

3、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等费用。

事 实 和 理 由

20XX年10月10日,A驾驶原告所有的闽XXXXXX号中型厢式货车沿国道324线由泉州往XX方向行驶至国道324福昆线116公里处,与B驾驶的闽XXXXXX号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闽XXXXXX号货车乘车人丙被该车碾压于右前轮下,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丙系交通事故致创伤性出血休克而死亡);B轻微受伤;两车均在事故中不同程度受损。XX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城厢大队认定A负事故全部责任,死者丙不负事故责任。

因本案交通事故,原告支付了死者丙医疗费X元、尸体检验费X元、闽XXXXXX号车司机B医疗费X元,向丙家属支付死亡赔偿金X元、精神损害抚慰金X元、丧葬费X元、误工费X元、住宿费X元、交通费X元、被扶养人生活费X元。此外,原告还支付了闽XXXXXX号货车修复材料费X元、维修费X元、吊车拖车费X元、车辆鉴定费X元。

原告于20XX年5月15日为闽XXXXXX货车向被告分别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赔偿限额为人民币X元)、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简称“三责险”,责任限额为人民币X元,不计免赔率)和机动车损失保险(简称“车损险”,责任限额为人民币X元,不计免赔率),保险期间为一年。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该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告依法应当在交强险、三责险和车损险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但是,保险事故发生至今,被告仍然未能依约在前述三险种的责任限额内向原告支付保险金。无奈,原告只能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依法判如所请。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福州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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