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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论》关键词汇
第一章 刑法各论概述
1、刑法分则体系
刑法分则体系,是指刑法分则根据一定的
和规则,对所规定的各类犯罪及其所包含的各种具体犯罪,按照一定次序排列而形成的有机体。
2、罪状
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构成特征的描述。
3、叙明罪状
即具体犯罪条文对具体犯罪的构成特征做出了详细的描述。
4、简单罪状
即条文只简单描述具体犯罪的特征或仅仅规定犯罪的名称。
5、引证罪状
即条文不直接描绘具体犯罪的构成特征,而是引用分则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该犯罪的特征。
6、空白罪状
即具体条文不直接描述具体犯罪的构成特征,而仅仅指明确定该罪构成需要参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7、罪名
罪名是犯罪的名称或者称谓,是对犯罪本质特征或者主要特征的高度概括。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罪名包括类罪名,狭义的罪名仅指具体罪名。
8、法定刑
法定刑是指刑法分则具体犯罪条文所规定的适用于具体犯罪的刑罚的种类和幅度。
第二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1、背叛国家罪
是指勾结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2、分裂国家罪
是指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3、煽动分裂国家罪
是指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4、武装叛乱、暴乱罪
是指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行为。
5、叛逃罪
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6、间谍罪
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接受外国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7、为境外机构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是指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行为。
8、资敌罪
是指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资敌的行为。
第三章 关键词汇
1、放火罪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爆炸罪
是指故意引发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对象包括矿场、油田、港口、仓库、住宅、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
3、投放危险物质罪
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是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5、破坏交通工具罪
是指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6、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是指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的行为。
7、劫持航空器罪
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安全的行为。
8、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是指违反法律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本罪为选择性罪名。
9、交通肇事罪
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0、分裂国家罪
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
,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四章 关键词汇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
2、生产、销售假药罪
是指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3、生产、销售劣药罪
是指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
4、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是指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行为。
5、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是指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6、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是指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
7、走私武器、弹药罪
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武器、弹药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8、走私文物罪
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出境的行为。
9、走私贵重金属罪
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出口的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出境的行为。
10、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以外的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情节严重的行为。
11、虚报注册资本罪
是指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12、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13、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14、对非国家人员行贿罪
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15、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行为。
16、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或者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7、伪造货币罪
是指违反国家货币管理法规,仿照货币的图案、形状、色彩、防伪技术等外部特征,非法制造假货币,冒充真货币的行为。
18、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是指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行为。
19、持有、使用假币罪
是指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
20、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21、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是指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22、洗钱罪
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23、集资诈骗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数额较大的行为。
24、贷款诈骗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25、信用卡诈骗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使用伪造或者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诈骗,数额较大的行为。
26、保险诈骗罪
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办法,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27、偷税罪
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或者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28、抗税罪
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应缴税款的行为。
29、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是指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30、假冒注册商标罪
是指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31、假冒专利罪
是指违反国家专利管理法规,在专利有效期限内,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行为。
32、假冒著作权罪
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违反著作权法规定,未经著作权人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人的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
,复制发行其制作的音像制品,或者制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33、侵犯商业秘密罪
是指违反商业秘密保护法规,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34、
诈骗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35、非法经营罪
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36、强迫交易罪
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五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1、故意杀人罪
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2、过失致人死亡罪
是指过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
3、故意伤害罪
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4、强奸罪
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交,或者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之发生性交的行为。
5、非法拘禁罪
是指行为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6、绑架罪
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
7、拐卖妇女、儿童罪
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8、诬告陷害罪
是指捏造犯罪事实,向司法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
9、侮辱罪
是指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败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0、刑讯逼供罪
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11、非法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罪
是指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或者以窃取、收买等方式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12、重婚罪
是指有配偶的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第六章 关键词汇
1、抢劫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2、盗窃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3、诈骗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4、抢夺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5、聚众哄抢罪
是指纠集多人,实施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
6、侵占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
7、职务侵占罪
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数额较大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
8、挪用资金罪
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9、挪用特定款物罪
是指违反特定款物专用的财经管理制度,挪用国家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
10、敲诈勒索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11、故意毁坏财物罪
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12、破坏生产经营罪
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
第七章 关键词汇
1、妨害公务罪
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或者故意阻碍国家机关、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2、招摇撞骗罪
是指冒充国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以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3、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是指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
4、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5、聚众斗殴罪
是指聚集多人,在为首分子的领导和指挥下结伙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6、寻衅滋事罪
是指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7、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是指组织、领导或者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
8、伪证罪
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
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9、妨害作证罪
是指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
10、窝藏、包庇罪
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或者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向司法机关提供假证明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
1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
12、脱逃罪
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逃脱司法机关的羁押和监管的行为。
13、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是指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
14、故意损毁文物罪
是指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行为。
15、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是指违反国家文物保护法规,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行为。
16、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是指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
17、医疗事故罪
是指医务人员在医务工作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18、非法行医罪
是指未取得医生职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19、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是指违反国家的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20、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是指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
21、非法持有毒品罪
是指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数量较大的行为。
22、组织卖淫罪
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
23、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
第八至九章 关键词汇
第八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1、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2、阻碍军事行动罪
是指故意阻碍武装部队军事行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是指故意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行为。
4、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是指冒充军人进行招摇撞骗活动的行为。
第九章 贪污贿赂罪
1、贪污罪
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2、挪用公款罪
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3、受贿罪
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4、行贿罪
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5、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的行为。
第十至十一章 关键词汇
第十章 渎职罪
1、渎职罪
是我国刑法分论所规定的10大类类罪名之一,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妨害国家管理活动,致使公共财产或者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滥用职权罪
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非法地行使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或者超过其职权实施有关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玩忽职守罪
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4、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5、徇私枉法罪
是指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为徇私情,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6、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是指审判机关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十一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1、战时违抗命令罪
是指军人在战时对上级命令、指示故意违抗、拒不执行,并对作战造成危害的行为。
2、战时临阵脱逃罪
是指军人在战时怯战,逃离战斗岗位或部队,逃避战场职责的行为。
3、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
是指指挥人员和值班、执勤人员擅离职守或者玩忽军事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4、战时自伤罪
是指军人在战时为逃避军事义务,自己故意伤害自己的身体的行为。
5、武器装备肇事罪
是指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情节严重,因而发生责任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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